芻議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現代化建設論文

時間:2022-12-20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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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現代化建設論文

依法治國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管理國家、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司法體制改革司法現代化建設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前我國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機關領導體制不完善。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與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雖然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還要受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同時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這就導致了司法機關的領導機關的雙重化,領導職能劃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領導機關本身有時會發生某種沖突和不協調。而且地方司法機關的經費主要來源于地方財政,司法機關的人事也主要由地方管理。這種領導體制導致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司法不獨立,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在涉及國家和地方利益的協調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級黨政領導中的某些人的特權的較量中出現了司法的錯位。比如檢察機關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由于許多職務犯罪案件與地方某些黨政領導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這與“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原理相違背。司法機關無法擺脫行政權力的困擾和干涉,而且在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的沖突中,往往以犧牲司法權力為代價而遷就行政權力,這種沖突本身就是依法治國進程中的最大阻力,由此導致行政機關的某些不良風氣向司法機關滲透,司法腐敗現象還依然存在,司法公正面臨著挑戰。

(二)司法機構內部設置不合理。當前我國的司法機構內部設置還殘存著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司法機關領導的權力過于集中,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再加上我們對法律的機械認識使人們認為執行法律是一種機械的活動,對司法系統的管理可以依照行政方式來進行,這就導致了司法體系的行政化傾向,法機構設置的行政化。由此而形成了司法機關內部機構設置重疊,職能交叉,并把檢察院辦成了小社會,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比例過大,編制膨脹,經費不堪重負。

(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與司法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是密切相關的,它要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培訓,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和遵守一系列的職業道德,通過自己具體的司法工作體現法律的正義。而從我國目前司法機關人員的現狀來看,雖然不乏高學歷、高素質的司法工作人員,但總體素質不高,這就影響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

二、司法現代化的含義和內容

司法現代化是體現當代世界范圍內法治國家實現法律設定之權利、自由、平等價值目標所依據的精神、原則,并用以保證法律被獨立、平等、公正地適用的全部過程。司法現代化是不可抵擋的歷史性發展趨勢,由此推動社會的全面轉型,涉及到觀念、制度、操作主體和操作程式等系統的整合工程,因此,司法現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過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觀、適應和推動現代化法治文明發展趨向的歷史過程。所以說,司法現代化應該是一個從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變的歷史過程;是一個從理想目標向現實目標逐漸轉化的過程司法;是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過程。司法現代化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主體包括司法機構本身,也包括司法機構的司法人員。司法主體的現代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核心,沒有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現代化就是一個美好的愿望。從司法人員方面來看,一方面是他們作為人的現代化,作為一個現代的人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包括現代化知識與現代化觀念;另一方面是他們必須是現代化的司法者,具有現代化的司法觀念、法律知識、司法技能等。

(二)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司法理念現代化指人們對于司法的信仰、目標、理想、價值、精神等構成的有機綜合體實現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的過程。這個現代化的過程意味著人們獲得對司法價值、作用與意義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意味著作為司法現代化的表征的司法公正觀、司法立法觀、司法權威觀等的植根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人們通過主張自己的權利,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進而司法被奉為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制度的背后都需要一種新理念予以支持的,在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同時,必然要實現司法理念的現代化,把傳統的司法理念轉變為現代化的司法理念。

(三)司法體制的現代化。司法體制現代化就是司法體制按照現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統,能夠適應滿足現代化的需要,能夠對現代化所產生的社會糾紛和沖突作出及時、有效、權威的處理,從而保證人們權利的實現,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司法體制現代化要特別防止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必須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司法體制現代化意味著司法體制的體系化、配套化、完整化和合理化,使之與現代文明相符合;還意味著司法體制按照政治、經濟、民主現代化的要求而作出合理化的安排。其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司法的統一性;防止司法權的任意性以保持司法者的中立性;給當事人以充分的訴訟權利等。

(四)司法程序的現代化。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是指司法程序的設計和司法程序的運行都能體現公正、正當、平等的現代化司法原則。司法程序的現代化與司法主體現代化等具有明顯的同構性,即司法過程的現代化規則,必須從靜態轉化為與法律要求相適應的動態行為。

(五)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是要求真正地按照“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切實履行檢察職責,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行使權的正確監督。

三、司法體制改革是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是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更不能滿足司法現代的發展和要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管理主要依靠宏觀調控,法律手段的運用是其主要的手段,這就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的經濟交往日趨頻繁,他們對經濟利益和合法財產的法律保護十分關注,希望通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健康秩序,迫切要求進行司法體制改革。

(二)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其轉型的過程中,社會關系復雜,各種利益不斷地進行重組與整合,呈現出利益多元化的發展傾向,這就使得現行的司法體制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某種不適應的狀態,二者正處于不斷的磨合之中。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司法腐敗現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為了扭轉這種局面,我們只有堅定不移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三)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是司法現代化的必然結果。司法現代化不是針對某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個地區而言,而是一場具有全球戰略性意義的司法革命。而我國的司法體制相對于西方國家而言,缺少絕對實質性和踐行性,目前國際社會正處在經濟全球化的走向中,司法現代化成為了一個重點環節和必須發展的問題,而司法現代化的發展勢必會帶動司法體制的改革。

依照我國目前的綜合國情來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首先必須采取謹慎的原則,有步驟、有計劃地分步進行,同時還要抓住時機,積極地推進司法現代化的進程。其次,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還應該堅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經濟發展要求效益優先,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在效益與公平之間取得某種協調。而我們正是要通過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監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再次,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應該堅持借鑒外國司法制度中的有益經驗和結合本國國情相統一的原則。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儒家思想對法制建設不夠重視,法律文化不夠發達,而外國資本主義國家在司法機關的設置、組成和維護司法機關獨立職能等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這些都是人類社會法律文化寶庫中的共同財富,我們應該借鑒,但不要只停留在西方法(概念法)的層次上,而應了解其出現的法律背景。但是我們也不能照搬照抄,要結合中國國情進行合理的借鑒和發展,以科學發展觀和遠見的目光來實現司法現代化。

四、關于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

當前,我國正處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改革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司法現代化的實行與發展。

(一)司法機關領導體制的改革。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領導體制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遇到了較大困難。根據法治原則和法制統一的要求,可以在設立全國最高司法機關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管轄范圍來設立各級司法機關。各級司法機關的組成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司法機關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法律,不按區域來設置,而是根據司法機關管理案件的需要來設置。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可先進行部分地區的試點,進一步積累經驗。

(二)司法機關經費體制的改革。根據現行的財政體制,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各地方財政負擔,其往往導致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地區差異較大;其次還會導致司法機關“嚴重地方化”,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維護地方利益,甚至犧牲國家法律的權威和統一,犧牲國家利益,這不符合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應統一由中央財政負責。

(三)建立完善的司法監督體制。缺乏監督的權力難免腐敗,而缺乏完善制度的監督難免無力。因此,對于司法機關的監督應該形成一種制度,包括財產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財產監督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防止司法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錢權交易等現象的發生;輿論監督可以把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置于社會關注之下,實行公開審判,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社會公眾監督可以更好地貫徹群眾路線,改進司法機關的工作作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公務員之家

(四)其它相關制度的改革。提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效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資源,避免司法工作人員消極情感因素影響司法公正等措施同樣可以促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司法的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公正的基本要求,最終使司法體制真正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真正實現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的司法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