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人肉搜索與隱私權的維護

時間:2022-11-23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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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人肉搜索與隱私權的維護

一、“人肉搜索”含義及特征

廣義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聯網絡,通過求助、發問的方式獲得網友的幫助和回答;這也是人肉搜索最為主要的應用,其大部分時候是在為廣大網民提供幫助。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會層面尋找具體的人和線索的人肉搜索機制,只為狹義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論述的概念主要指狹義上“人肉搜索”),在實際應用當中只占相當小的比例。它具有以下幾種特質:

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種基于網絡的新型搜索工具。它依托于來自五湖四海的網民,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石激起千層浪,一聲呼喚驚醒萬顆真心”的人性化搜索體驗。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過網站搜索功能,不斷變換輸入關鍵詞來搜索目標,或通過一些較受歡迎的網絡論壇來交換信息,從被搜索的目標對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論壇等,從而找出搜索目標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詳細身份資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無用戶身份的限制,其對參與者學歷、性別、能力無特別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參與。此特點有利用在最短時間內發動一定數量個體,迅速揭露一些法律無法觸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維護社會道德秩序;同時還可延伸至網絡無法觸及的地方,拓寬人們獲取知識的途徑;充分發動人際網絡的力量,將互聯網“互助、分享”的精神發揚光大。在地震發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時間空間限制,協助很多災區人民親友團聚,這是對人肉搜索好處的充分體現。而其不利之處則在于經過搜索,一些未經授權公開的個人資料暴露于網絡是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參與者們也將有成長為網絡暴民的趨勢。

二、具有中國特色的“人肉搜索”的發展現狀及負面影響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國網民數量已達到了3.38億,位居世界第一位。與此同時,互聯網在我國的普及也帶動了“人肉搜索”的崛起。

正是因為廣大網民的廣泛參與,在重要信息查詢、社會輿論監督、推動法制建設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草根”們將愛心、熱心轉化為實際行動的有效渠道。但與此同時,近年來“人肉搜索”催生的一些網絡事件也讓我們看到了它的可怕:從2006年的“虐貓”事件到“銅須門”事件,從2007年底自殺的北京女白領姜巖到2008年的“遼寧罵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會詳細公布目標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無所遁形。這些信息的公布的確使當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這種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還要嚴重,以至于當事人自殺。筆者認為,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大部分網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過網絡宣揚懲惡揚善的社會正義,通過發掘細節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嚴重負面影響。

其次,不排除部分網民及部分傳媒的目光集中于“尋人”問題上,較少關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質、資料共享及問題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結果必然產生對“人肉搜索”的無限妖魔化。

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界定問題上,目前缺乏明確的依據與手段。關于隱私權,實踐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爭議,哪些屬于個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要承擔怎樣的責任,以及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有無區別,尚無明確界定。

最后,對于“人肉搜索”的暴力傾向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監管手段。缺少法律環境約束的網絡“尋人”已有演變為網上暴力的趨勢,彰顯絕大多數網民的以暴制暴心態,從而藉以發泄對社會的不滿。

三、“人肉搜索”回歸正常職能,首要問題在于明確公民隱私權含義

無論是提高網民自律意識,還是加強法制建設,必須首先明確隱私權的含義,讓大家清楚的認識這條不可觸摸的紅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據查,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但以上內容中并未提及、明確何類信息、內容屬隱私權的問題。需要先明確以下問題:

1.要平衡公民言論自由及隱私權之間的關系

以上兩個公民權利都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這決定了社會不能以隱私權為由而否定言論自由,這兩者處于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廢。當言論自由不侵害公民合法的隱私權時,原則上都是自由的,應當受到充分的保護。當二者產生沖突時,應視個體實際情況,決定以上兩種權益的優先與讓渡。如國家公務人員,按照法律界人士說法“因為他們作為人民公仆時等于已讓渡了一部分隱私,以便于公眾監督”,因而,對于此部分個體,無論采用何種評價介質,都不能以借口保護隱私權逃避。

2.區分開個例中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的客體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秘密信息,其基礎在于其客觀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開就喪失了秘密性的基礎,即不再成為隱私,所以是無法通過以上方法來補救的,也即侵犯隱私權是“一旦侵權永遠侵權”的。而個人信息為姓名、單位、電話等屬于商務交流的內容范疇,如將以上信息公布于眾,是否即刻上升為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范疇?實際中,以上兩者有無區別,也尚無明確界定。就如“死亡博客案”中,被告律師辯稱的“名譽不能等同于美譽,一個人的名譽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導致妻子自殺,本來就是違背社會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行為給他帶來了負面社會評價,不能被看作是名譽受損。而當事人,披露這些信息并不屬于侵犯王菲的隱私權所屬道理。

3.要盡快明確何為侵犯隱私權范疇

參照國外法律,侵犯隱私權的范疇大致包含: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四、規范“人肉搜索”,還需多管齊下

不可否認,網民的思想道德建設和自律意識對于規范使用“人肉搜索”具有巨大的作用。如果公民隱私權得以明確和宣貫,將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與此同時,我們認識到,要想更好的發揮“人肉搜索”的功能,僅僅依靠網民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管齊下。

1.通過政府立法,保護公司個人信息等隱私權力

人肉搜索引擎作為一種工具,與所有群體性活動一樣,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規范。政府立法工作所要做的,是要確立網絡媒體,包括具有交流平臺性質的網絡論壇在內的法律責任。

如果網絡媒體直接參與了報道、評述,給他人造成損害,可適用新聞法的規則承擔法律責任,即不實報道者,要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如果沒有直接參與報道、評述,只提供了一個交流服務平臺,則其責任在于管理,包括特別提醒參與者要善意針對他人隱私的陳述、評述,否則將限制或取消其參與資格;另外,允許受害權利人在加入注冊發表異議聲明后,暫停相關的論壇交流,直至刪除相關信息。在此,網絡媒體應享有一定審查權。如果網站未盡到善意管理的義務,如相關信息在受害人提請網站注意后仍未刪除,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人肉搜索”立法進程中也應注意“度”的問題。網絡知識共享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同時互聯網也最完美地體現了知識共享的前景。針對目前社會上要求將“人肉搜索”進行刑事立法一說,此事甚為不妥。參照法學專家觀點:如果人肉搜索事件本身已突破了起碼的道德底線,用刑法來規范無可非議。但如完全扼殺“人肉搜索”,則網上人人平等,人人參與,互聯網信息共享就不再是信息民主時代。在法治社會中,任何現象與行為需要法律的規范,但需適當權衡,正所謂民法層面可解決的問題,無需上升為刑法范疇;畢竟民主社會中需要更多真實的聲音與想法,妥善引導而不是扼殺與削弱,這才是符合當下時代的要求,符合全球經濟共同體發展的標準。

此外,嚴格保護公民隱私權同時要避免抹殺“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對于普通個體,利用“人肉搜索”的出發點是作為一種實現正義的手段,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手段,而被搜索的對象往往也惡意挑戰了社會的道德底線——如“虐貓人”、謾罵災區民眾的女孩等,而法律此時無力介入的時候,眾多網友因此才發出“網絡通緝”,也是自由表達個人意愿的述求。因此,不應全盤否定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如果“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導和法律約束,會發展成為一種非常高效有益的網絡互助模式,同時成為一種有效的輿論監督武器。

避免抵消“人肉搜索”的積極作用,就應重點理清以下問題:

第一,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誹謗罪、侮辱罪均屬自訴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對“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隱私,也應遵循這一規定;

第二,如有被搜索對象起訴,其追究對象只能是最初者;

第三,如有證據表明被搜索者確有道德劣跡或違法事實,法庭應在一定程度減免搜索者的法律責任;如確系造謠、擾亂公共秩序,則可參照誹謗罪、侮辱罪所列條款給予處罰。

2.明確網站管理者義務,加強網站內容的監管與正面引導

從商務角度分析,“人肉搜索”是一種新網絡信息服務提供的服務模式,且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是以鼓勵促進為原則。而作為人肉搜索的載體,網站管理方勢必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提煉和萃取人肉搜索獲得的資源,約束不當言論和行為,維護網絡搜索平臺秩序。而事實上人肉搜索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網站負責人應明確立場、加強內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導,對于牽涉到侵犯個人隱私的內容,一律做刪除和屏蔽處理。

對于網站監管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一類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淫穢信息;另一類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內容;還有一要類為這兩類信息的交叉,具體認定的時候存有一定困難。對于開放論壇式網站,應嚴格遵循《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對于網站內有違反法規的內容,網站管理員要及時刪除。同時,對網站管理員應對網站內容中界定、辨別威脅、中傷、誹謗、猥褻或其他有悖道德、違犯法律行為的意識也有待進一步提高與培養。

3.實行網絡實名制,讓個人自負其責

作為法治社會公民,必須意識到個人任何權利都伴隨著義務,任何自由都附帶著責任。行使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尤其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作為網民,同樣應持有為自己的話語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如果網絡中以存在的非實名制團體的道德審判替代現實中的糾紛解決,那么現實中人人都將隨時面臨網絡背后某一個群體對自己言行的評價乃至現實生活中的騷擾、謾罵、誹謗,卻絲毫沒有辯解的機會,而完全不知是誰在操控、以什么標準來“審判”。之前,一些設有論壇的大型網站為防止人肉搜索造成的負面影響,已在系統中設置了關鍵字,一旦網友的帖子含有此類關鍵字,系統就將對其屏蔽。但此類措施也不能完全阻止有關人肉搜索的帖子出現,因為網友會將有關關鍵字進行變換,比如“人肉”就可能被網友改寫為RR等符號。為避免以上情況出現,網站只能要求用戶在發帖前,輸入個人識別碼,確定其真實身份,且網站應在一定時期內記錄、保存發貼者的個人信息及IP。如當事人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可迅速記錄對方IP,并向網站管理者舉報或向警方報警。在這方面,可以參照法律體系更為成熟國家的一些經驗,如在美國,就可發傳票強令互聯網公司公開網絡用戶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