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性騷擾法律面對的尷尬問題
時間:2022-05-18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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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一詞是舶來品,望文思意是指:在異性之間,一方對另一方用語言或者行為進行騷擾,而使被受性騷擾的一方在生活上、工作上受到影響,并在精神上受到壓抑而引起精神恐懼。隨著我國刑法的修改,將原來刑法中的流氓這個口袋罪細化為幾個獨立的罪名,其中,將過去原流氓罪上的“侮辱婦女”單獨設一罪名,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后的刑法所確定的這一罪名成立的前題條件是“強制”,沒有強制就不成其為罪。所謂強制,也就是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來猥褻、侮辱婦女。那么,在現實社會中,如果發生了沒有強制行為的猥褻、侮辱婦女,人們自然就想到了舶來品——性騷擾這一新名詞。
性騷擾從修改后的刑法游離出來,成為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由過去的國家干預變為公民自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轉變最大的難度就在于這一案件的證據要由當事人自己收集和舉證。而性騷擾案件最大的難度就是證據問題,如果沒有留下文字記載,沒有音像資料,則無法在訴訟中勝出。
性騷擾取證難是由其獨特的行為所決定的,一是性騷擾發生的突發性,進行性騷擾時往往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突然實施,一般不會有第三者在場;二是性騷擾發生的隱蔽性,進行性騷擾時大部份都是利用對方無防備之時和害羞之心,可謂是“伸手放火,縮手無贓”;三是性騷擾發生的不對等性,通常都是上級對下級進行性騷擾,同級之間很少發生,更不會發生下級對上級進行性騷擾。由于性騷擾案件這些獨特的特點,從而加大了當事人取證的難度。有人提出實行舉證倒置,由被告方提供自己沒有進行性騷擾的證據,這顯然是行不通的,訴訟規則這個標尺桿是不能隨意伸縮和傾斜的,如果隨意伸縮和傾斜,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受到了另一方的性騷擾,而另一方怎么也拿不出證明自己沒有進行性騷擾的證據,這樣做,則會導致新的不安定因素,與事無補。
在我國由于性騷擾而引起糾紛也是近年來的事,而提起訴訟的首起案件,則是2001年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受理的一起性騷擾案件,雖然在訴訟中原告敗訴,但卻留下了一連串讓人思考的問題。這種思考不僅僅限于證據問題,還涉及到性騷擾案件的定性問題和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法律依據等問題。性騷擾侵犯的是公民健康權還是名譽權?健康權中包含著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和身體健康等,而名譽權中包含著人格尊嚴等;是引用憲法的條款,還是民法通則,還是最高院的《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首起性騷擾案已是塵埃落定,但有了這第一,就會有第二、第三,甚至更多。對于性騷擾這種新類型案件的舉證責任以及定性和法律依據等問題,我們期待著專家學者的進一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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