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綜述
時間:2022-04-30 11:21:00
導語:小議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綜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物上請求權
論文提要:本文對這兩種補充歸責原則進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有些學者主張在侵犯知識產權領域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未經許可復制或作為直接傳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為以及未經許可制作、使用發明創造專利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有些學者主張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在認定過錯上,采取依證據推定的方法,由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能成立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歸責原則概述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在侵權行為法中,責任有著特定的意義,它往往被賦予侵權之債、侵權損害賠償等規范性內容。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就所有的民事責任而言,因此探討歸責原則應當就所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進行討論。《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處已明確說明侵權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即我國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就所有的民事責任而言的,但需要指出,這一條規定的背景是《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物上請求權。
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請求權的歸責原則
在侵犯知識產權領域適用過錯原則已成為共識。對各國相關立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1款規定:“司法機構應有權命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足夠的損害賠償,來補償由侵權者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且侵權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從事侵權活動。”上述規定表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活動,或者可以說,過錯責任原則是侵犯無形財產權的一般歸責原則。
但是,全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就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于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對原告即權利人可能造成諸多不便。知識產權所有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權利,但必須將其知識產品公開。權利人既難以控制他人對知識產品的利用,也難以對他人這種使用的過錯狀況進行舉證。因此,學術界主張對過錯責任原則進行修正和補充,即采用二元歸責原則。其一,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其二,以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原則。
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現代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隨之產生,它設立的目的就在于更好地處理環境污染、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王澤鑒指出:“無過失責任制度的基本思想,不是在于對具有‘反社會性’行為之制裁。蓋企業之經營、汽車之使用、商品之產銷、原子能裝置之持有,系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之可言。無過失責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可見,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社會必要經濟活動所導致的損害,與具有“反社會性”的侵犯他人無形財產權行為性質不符。
至于《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能否作為國際上確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準據法,也有值得斟酌之處。該條款規定:“在適當的時候,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無合理理由知道其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締約方可授權司法機關收回其利潤的命令,補償自己的損失。”可見,成員國可以采用無過錯責任。
關于國外立法體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德國、日本等國民法典及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工作物所有人(包括動物持有人、鐵路持有人、航空器持有人、能源設備持有人)”的責任,并不涉及侵犯無形財產權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判例確認了嚴格責任原則,這是一種較之一般責任標準更加嚴格的歸責原則,行為人對于所負責任,仍有一些有限的抗辯事由可以援引,但不能以當事人已盡到合理注意為由進行抗辯。嚴格責任表面上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即可以確定其責任,但實際上采取一種過錯推定方法,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允許其通過舉證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和自然原因所造成的,即可減輕或免除責任。可見,美國等國在這一領域所采用的嚴格責任原則并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是更接近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依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而言,似乎應該適用特殊過錯推定。在各國相關立法文件中,有關“權利的限制”、“不視為侵犯專有權的行為”、“有關知識產品允許實施的行為”等,概為針對侵犯知識產權訴訟的法定抗辯事由。上述抗辯事由既是不存在過錯的理由,也是免除或減輕責任的理由。法律責令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免除作為原告的權利人的舉證困難(優于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使得侵權人有抗辯的機會,不至于僅因損害結果而負賠償責任(不同于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關于物上請求權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與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有著相同的專有權屬性。基于這一屬性,知識產權在效力上存在著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本是物權法上的重要制度,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可能發生妨害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系以排除妨害及回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為目的。因此,依妨害形態之不同為標準,物上請求權可以分為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四類。
主要參考文獻:
[1]戴維•M•沃克主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梁慧星等.物權法.法律出版社.
- 上一篇:淺議中式風格的理性地基
- 下一篇:中小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