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銀行存款凍結的實踐應用問題
時間:2022-04-29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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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銀行存款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查詢、凍結、扣劃的執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這就為執行程序中對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執行工作的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尤其是發放工資的銀行帳戶的輪候凍結措施卻存在著應用難,甚至是無法應用的問題,這也就是此款規定中有關銀行存款輪候凍結的規定成為一款無法實現的空條文,筆者也僅就在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思考。
關鍵詞:銀行存款輪候凍結實踐應用民事訴訟
一、輪候凍結的條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應符合以下條件:
1、輪候凍結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凍結措施;
2、輪候凍結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凍結措施的另案執行程序終結為前提;
3、輪候凍結應向有協助義務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有儲蓄單位送達法律文書,登記在冊。
輪候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尤其是被執行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帳戶存款更應符合以上條件。
二、銀行存款輪候凍結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尤其是發放工資的銀行帳戶,在實踐執行工作中存在著以下的問題:
1、執行款無法確定導致凍結金額的不確定。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采取凍結措施后,法院執行人員欲對被執行人的該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卻無從得知該被執行人所欠執行款的具體金額,除該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足以清償每個案件的執行款外,另案何時可予解除凍結無有期限,法院執行人員在對另案或其他法院的案件進行查詢也無從得知,這樣使得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無法得以實現,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執行款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輪候凍結實施的不確定性。而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發放工資款的銀行帳戶,更是無從確定其執行期限。
2、金融機構沒有關于輪候凍結的程序性規定。筆者所在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到金融機構欲對某一被執行人的工資款銀行帳戶進行輪候凍結,因另案也系該院另一執行人員承辦的案件,因此執行款的具體金額和執行期限都可予以確定,但為防止其他法院或訴訟保全措施的啟動,仍應對此帳戶存款予以輪候凍結,但金融機構卻無法受理該輪候凍結的法律手續,因金融機構的微機操作系統無輪候凍結一項,因此對于法院的輪候凍結手續沒有辦法進行操作,而金融機構也沒有關于輪候凍結的程序性規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金融機構受理輪候凍結的程序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雖然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的存款進行輪候凍結,以確保另案執行完畢后該案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早日得到實現,但是由于金融機構的操作程序不健全、規定不完善,導致法院可采取的此強制執行措施無法得以實施。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被執行人所有的銀行存款擬欲進行輪候凍結,仍需多方面的協助、溝通和努力。
首先,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還是缺乏法律上的程序性規定,給予法院此項權利卻無操作程序的規定,這就導致操作上的失誤和理解上的不透徹。因此,應盡快完善對此項規定的程序性完善的補充解釋,為執行機構的操作規程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對于金融機構的輪候凍結的操作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共同調查研究后予以頒布,金融機構的操作程序中應載入輪候凍結的程序,這樣也能從實踐中實現輪候凍結措施的實施,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最后,各地法院的各個部門也應盡量對此類輪候凍結的措施予以協助查詢,確定執行款項的金額和執行期限,不僅有利于執行案件的盡快執結,也更有利于其他案件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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