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內涵外延研討論文

時間:2022-04-29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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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內涵外延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絕對權與相對權;物權絕對性與物權相對性;“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是不同的兩個命題;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屬于絕對權、通說謂人格權、物權、繼承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幾乎成為法學界的定論、物權絕對性、物權乃是得要求世界上所有之人,就其標的物之支配狀態應予尊重之權利、物權相對性、物權絕對性的產生與存在還具有特殊的社會環境和特殊的工具性的目的、所有權的絕對性,一方面是針對公權,另一方面是針對私權、物權屬于絕對權的命題,僅僅是從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上對物權所做的分類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我國民法學界,人們往往將絕對性與絕對權,相對性與相對權相等同,將“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相混淆,導致了邏輯上的混亂,造成了理論上的錯誤。實際上,“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是不同的兩個命題,不能混淆。

關鍵詞:物權性質;絕對權;絕對性;相對權;相對性

一、絕對權與相對權

關于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在許多著名學者的論著中均不難見到,例如:佟柔先生認為:“依據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范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于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于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有學者認為:“私權以其效力所及之范圍為標準而分類,可分為絕對權及相對權。絕對權者,對于一般人請求其不作為之權利也。舉凡人格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及元體財產權皆屬之。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之不一定,與權利本質在于不行為。相對權者,對于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之權利也。例如債權是。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權利,并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之行為,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為一定,與權利本質在請求為一定行為。雖然,在從來區別絕對權及相對權者,多謂絕對權乃一般人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之權利,故稱前者為對世權,后者為對人權。不知縱屬相對權,一般人亦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此種區別,殊欠充實。”有學者認為:“民事權利依權利人對抗義務人的范圍,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均屬絕對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世權。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有學者認為:“依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屬于絕對權。”也有學者認為:“權利效力所及之范圍,謂為權利內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對抗之人范圍也。基于此范圍,普通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有謂之為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為對抗特定人之權利。有謂相對權為要求特定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絕對權為要求一般人不行為之權利。亦有稱之為對世權與對人權。通說謂人格權、物權、繼承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有學者認為:“以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所謂絕對權,指得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指僅得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人權。”有學者認為:“權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指對于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指對于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并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故又稱為對世權。”有學者認為:“依權利效力所及之范圍,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系指,在不違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每個人均尊重其權利,并得向任何人主張。支配權皆是絕對權,如物之所有權。故物之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物遭無權占有或侵奪時,得索回其物,并可對任何影響其享用所有權者(臺灣地區民法第767條)。相對權系指,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權利之效力也僅及于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債權。”德國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認為:“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權利作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就是其中的一種。一項權利可以相對于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絕對權(absolutesRecht)。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由上述可見,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幾乎成為法學界的定論。但是,對于這種區分方法,理論界一直以來都有爭議,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傳統民法將權利二分為絕對權、相對權,是從權利的效力所涉及的范圍這個角度做出的劃分。所以,絕對權就是對抗一般人的權利,其效力范圍涉及一切人,又稱對世權。相對權即要求特定人的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其效力范圍僅涉及到特定之人,又稱對人權。但同時他對這種分類提出了質疑,他認為,絕對權和相對權并不能概括一切權利,如撤銷權兩者都不屬于。另一位臺灣學者李肇偉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之分,亦只能就權利之主要內容是否重在對抗一般人為目的之不同而言。于是,絕對權因一般人須履行不侵害之義務,而得對抗一般人,可謂對世權,而相對權,即須特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因得對抗特定義務人,而一般人人須要負不侵害之義務,是仍得對抗一般人,自不得謂為對人權,故以絕對權為對世權雖可,以相對權為對人權則不可。”作者認為,古羅馬法中的“對物訴訟”和“對人訴訟”演變為傳統民法上的絕對權和相對權是西方中世紀學者解釋羅馬法時的誤導和局限所致,更確切地說是中世紀西方學者為了滿足當時的社會需要而作出的刻意的曲解。從物權支配性的作用和對世性的效力這兩點,學者引申出,既然對物權對一切人有效力,又由權利人直接支配而不需請求,那么物就被置于主體的意思范圍籠罩之下,導致了一種完全由權利人控制的絕對的權利,這就是“對物”——絕對權;對應的概念則是相對權,僅對相對人有約束力并且必須以請求他人履行的方式才能實現。可見,這在實際內涵上并沒有更新的內容,只不過包含了對世和支配兩重意思,所謂“絕對權”不過是一種名稱的轉變,許多相關爭論的產生也只是因為爭論人賦予了它不同的內涵而已。從現代民法的理論與實踐上分析,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的最大價值與作用,在于為物權與債權的區分提供了貌似合理的標準而已。而在其他的方面,這種區分與概念卻造成了許多的困惑與混亂。或許,我們就用另外的名稱進行定義更能夠讓我們一目了然,更能夠把握它的內涵與外延,也即是對世權與對人權。

二、物權絕對性與物權相對性

(一)物權絕對性

物權絕對性也是民法學家的話語核心,特別是研究物權法的學者更是如此,并且有的學者將物權絕對性作為物權的基本原則加以論述,由此看來,物權絕對似乎已經是學界的共識,但實際上民法學界對于物權絕對都沒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概念。

有學者認為“物權是絕對權,并不意味著物權的內容是絕對不受限制的,而是指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完全的義務。這就是說,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義務主體;所謂絕對性,也就是指對世性。”有學者認為物權絕對性是物權的特征之一,“物權的絕對性意味著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承認和尊重物權的義務。物權的對世性是物權絕對性的典型表現,而排他性又是物權絕對性的必然屬性,所以物權的絕對性、排他性、對世性共同反映了物權絕對主義精神。”有學者認為“物權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權具有絕對性,即物權人對標的物有絕對的支配權,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權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權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他人;物權具有排他的絕對性,即確定某人對某物享有某種物權,也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對該物享有同樣的物權,權利人并可以根據其權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有學者認為“所謂絕對權,即權利人行使權利時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實現其目的的權利。”“物權擁有人實現其權利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思,而不必向任何人請示或請求,所以物權人具有單方面獨斷性權利,即‘意思強力’。”“在物權法律關系中,只有物權人單方面的權利人,而沒有相對的權利人或者義務人。物權的這一特點,也被稱為物權的絕對性特征。”有學者認為“物權人于其標的物之支配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無論任何人擅行侵入或干涉均屬違法,法律即給予物權人絕對保護之特性,此即為保護的絕對性。因此,物權乃是得要求世界上所有之人,就其標的物之支配狀態應予尊重之權利。易言之,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直接支配狀態之義務,物權人即得對任何人主張之。故世人以絕對權或對世權稱之。”德國學者沃爾夫從所有權的歸屬上給絕對權下定義,他認為“所有權是絕對的歸屬權,即他的效力及于每個人。所有權的絕對保護是通過規定他人的義務來實現的。”德國學者鮑爾認為“絕對性這個術語,首先揭示了物權的這一特性,即在權利人所享有的絕對支配權利之作用上,物權可以針對任何人而主張。”日本學者三潴信三認為“物權為絕對的財產權,換言之,得對抗一般人之權利也,即所謂對世的權利也。”日本學者田山輝明認為所有權絕對性是指“所有權具有對于所有的人的關系中它只歸屬于某人的性質。”還有學者主張“統合論”的,如有學者認為“物權的絕對性在物權內容上為對特定的物的絕對支配權、物權在行使上與實現上具有任意性與絕對權性、物權在效力上具有對世性與排他性、物權在保護上也具有絕對性。”

作者認為以上各種觀點不僅沒有能夠對物權絕對性做出統一的定義,同時在邏輯上也是存在缺陷的,最主要的缺陷便是將物權的權利劃分與物權本身的特點混淆在一起,實際上“物權是絕對權”的命題并不能等同于“物權具有絕對性”的命題。認為“所謂的絕對性,也就是對世性。”的觀點簡單地把對世權幻化為對世性之后將其與絕對性等同來說明物權的絕對性是沒有說服力的;以上的諸多學說或者僅是說明了物權保護的特殊性,或者僅僅說明物權主體的普遍性問題,但都并沒有能夠說明其為何是絕對的。在作者看來,所謂“統合論”的觀點從物權的效力出發從物權的擁有、物權的行使到物權的保護都進行概括,因而,“統合論”的觀點對于物權的絕對性的論述應該更為全面。但該說同樣沒能夠將物權的絕對性與物權的對世權加以區別。轉貼在綜合考察各種學說的基礎上,作者認為,物權的絕對性不僅僅指的是物權的對世性。所謂物權絕對性應該包括:物權的絕對不可侵性、絕對自由性和絕對無限制性三個方面。所謂物權的絕對不可侵性,是指物權是絕對不可侵奪的權利,即該項權利具有排他的、惟我獨尊的基本屬性。所謂物權的絕對自由性,是指物權人對自己的物權可依憑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所謂物權的絕對無限制性,是指物權的行使是無條件的,物權人無需他人以及其他條件就能夠行使物權。也即,所謂的物權絕對性就是指物權是一種任何人不得侵犯的、絕對自由、沒有任何限制的、無條件的權利。這就是歷史上以及現代語境中所謂的物權絕對性。

(二)物權相對性

關于物權相對性問題,由于絕大多數的民法學家信奉的是物權絕對性的觀念,反對物權相對性的觀念,因此,在我國的法學著作以及法學論文中極少提到物權相對性的問題。絕大多數的學者都堅持物權絕對性的觀點,認為雖然物權絕對性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受到公法與私法的諸多的限制,但那只是對物權絕對性的一種修正而已,物權絕對始終是物權的基本原則,屬于物權的基本原則。但是,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的上層建筑,它是隨著社會的變遷,特別是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另外,對于物權絕對性來說,它的產生與存在還具有特殊的社會環境和特殊的工具性的目的,具有階級斗爭的政治工具作用。當社會發展變化了,當物權絕對性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社會政治條件變化的時候,物權絕對性必然要除去附在其上的一時之用的政治外衣,恢復其本來的面目,這就是物權的相對性。實際上,物權相對是與物權絕對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物權相對性是與物權絕對性相對應的一種觀念。因此,所謂的物權相對性是指物權的存在是有條件的,物權的擁有與行使負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物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相對自由的權利。

三、“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是不同的兩個命題

對于“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的關系問題,有些人認為所指的是同樣的概念,只是由于歷史的變遷,其內涵產生了變化而已,也即是“物權的絕對性”指的就是“物權屬于絕對權”。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首先,所謂物權絕對性,從歷史上考察,它的含義指的是人們對于物權的擁有和行使是絕對的、完全自由的、沒有任何限制的,任何人無論出于任何的目的、任何的理由都不得干涉、侵害物權人的物權。在物權絕對性的原則之下,不僅沒有權利人之外其他個人的權利,也沒有社會的權利。所有權人對擁有的財產有依其意愿自由支配的最高權力,所有權人被認為賦予了對客體物最大限度或最完全的權能。所有權的絕對性,一方面是針對公權,另一方面是針對私權。針對公權的意思是除了基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得對所有權進行限制;針對于私權上,所有權人被賦予行使其權利的絕對權力,即使權利人行使權利給他人造成某種損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這種物權絕對的觀念,從其產生到現在,其內涵與外延從來都沒有變化過,即物權的絕對還是相對,其主要的內涵在于強調物權是否是完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物權是否承擔義務或者責任的問題。古羅馬人對所有權的絕對性的描述是“對物最一般的實際主宰或潛在的主宰”,到了1789年的《人權宣言》第17條則表述為“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對這種權利都不得剝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544條則規定為“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到了此時,所有權絕對或者說物權絕對的觀念在人們的心目中被進一步強化。布萊克斯通認為,財產的所有權是“一個人對外在之物聲稱并實踐的獨有的、專橫的統治,世間任何其他的個人對此物的權利皆在排除之列。”這個觀點后來被奧斯丁表述為“取它的嚴格意義,它(財產權)表示對某一確定之物的權利……這種權利從使用者角度看是不確定的,從處置角度看是不受約束的,從持續時間角度看是無限的。”實際上到了這個時候,所謂的物權絕對的觀念已經形成并且指導著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發展。謝在全先生認為:“法國之《人權宣言》第17條更明定所有權為神圣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即為所有權絕對性,并相續為歐陸各民法所采用,形成為民法立法最高指導原則之一。”在所有權絕對性原則下,所有權本質上為不可限制之權利,不僅個人之所有權不得被侵犯或剝奪,而且個人對其所有權之使用收益與處分亦有絕對之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否則即賦予物上請求權,以為保障及抵抗。蓋認為基于個人利己心的原動力對其所有權自會作最有效的發揮。這種所有權絕對的觀念適應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的需要,激發了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資本的迅速積累,極大地增加了社會財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由資本主義逐漸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基于整個社會利益的考慮,所有權也開始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所有權產生了社會化的變化,從而逐步走向相對所有權或者說相對物權的發展階段。總之,物權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強調的是物權的自由性的問題,因而西方學者也有將物權絕對性稱之為“自由所有權”的。

其次,物權屬于絕對權的命題,僅僅是從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上對物權所做的分類,這種分類在民法學上的內涵與外延也沒有發生變化。關于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的最早起源是古羅馬的“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的劃分,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第307條規定:“物權是屬于個人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1896年《德國民法典》中,物權開始獨立設編,此時物權被理解為支配權,可對抗一切人,因此是絕對權。與此相對應,對人權就被理解為請求權,僅得對抗特定人,屬相對權,債權是其典型。至此,民法理論形成了絕對權與相對權的鮮明劃分。絕對權為得對抗一切人的權利,又稱對世權。相對權為僅得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故又稱對人權。縱觀絕對權與相對權的歷史源流,我們發現,法學家們用權利的眼光對羅馬法進行解讀時,做了兩點重要的改造:一是從權利的角度將人與物的關系進一步抽象為人與人的關系,從而由人對物的支配就自然衍生出人對其他人的對抗,因此就產生了對世權(即絕對權)的概念。二是基于自然法的思想,人不再是權利的客體,因此羅馬法中對人的關系就有了質的改變。債權人不可能再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為一定行為,而不能對其人身進行拘押,更不要說將其變為奴隸了,因此這種請求本身與第三人就沒有任何關系,也即對第三人已無任何對抗力,相對權的概念應運而生。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自薩維尼提出后至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頒布將它們固定之后,其內涵與外延也沒有發生改變。

四、結語

物權屬于絕對權屬于一種權利分類,它僅僅是民法學上的邏輯劃分而不是一種實際生活中的存在;物權絕對性是人們對于物權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對人們的物權活動起到了指導的作用,所以,才有民法學者或者將其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或者作為物權的基本特征。我們不能以“物權屬于絕對權”的學理分類推演出“物權具有絕對性”的邏輯結果并在法律實踐中加以貫徹。“物權屬于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是不同的概念,其內涵與外延是各不相同的,兩者不能互換,更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