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夫妻間生育權立法啟示

時間:2022-01-29 0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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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夫妻間生育權立法啟示

一、中國夫妻生育權立法的現狀

我國《憲法》中規定:夫妻間應平等地履行生育義務。《婚姻法》中也有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法律原則,這是婚姻家庭中雙方的基本義務,這是由于我國的家庭結構與人口在生產有親密的關聯。我國規定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婚姻法》第34條規定“該婦女在妊娠間,生產后1年之內或妊娠終止后6個月之內不可以提出離婚”。在此期間之后男方可以提起離婚,但也需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體現了法律對于女性生育權的保護。《婦女權益保護法》中對我國生殖權利進行了規定,明確承認和保護中國婦女的生殖權利。第51條第1款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生育子女,并且還有生育的自由。”需要我們留意的是,《婦女權益保護法》所涵蓋的出生主題僅限于女性。僅強調女性的生育權,并不是強調女性生育權的絕對自由。男女都是生殖權利的對象。“人民有生兒育女的權利,也有遵循法律實施規劃生孩子的使命。丈夫和妻子在實施計劃生育方面有相互配合的義務。”第19條明確:“國家創造條件保護公民對安全,有效和避孕節育措施的明智選擇。避孕手術的實施應確保操作者的安全。”本條的頒布將中國的生殖權利主體擴展到所有自然人,生殖權利不僅受到婦女的歡迎,男性也享有平等的生殖權利,許多人認為該條款限制了婦女的生殖權利。女人生殖權力的范圍已經縮小,男人生殖權力得到了肯定。相反事實上,對于男性的生育權我國立法的本意也是沒有否定的,對于女性的的生育權也沒有減弱過,就是我國法律的側重點不同從而進行了調整,這樣的做法其實更加有助于司法,就是規制夫妻間生育權的任務和使命。通過社會的理解,“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依法保障和確認婦女的生殖權利。“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是關于男性生殖權力的聲明和保障。如果丈夫和妻子因生殖權力沖突向法院提出上訴,根據“公民出生權”,妻子在“保護婦女權益法”中為其丈夫的“生養任意”辯護。丈夫的生育權有了明文規定,我國又是成文法國家,與此同時,司法案件就會有所不同的改變。

二、立法調查境外夫妻之間的生殖權利

(一)英美法系。1.美國。作為美國女權運動的主戰場,生殖權利的法理學首次出現。在美國對于夫妻生育權沖突大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羅伊訴韋德案是最經典的案例,這是女權主義者追求女性生育與不生育自由的標志性案件,同時也向我們傳達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意思,這個司法案件支持女性可以自由的依照自己的意思去終止妊娠,男性是沒有任何權利去干預的。即便是這一司法案例曾經也險些被質疑,不過其中心意圖是解決夫妻間生育權沖突,這是不容推翻的,這一中心意圖不但對美國聯邦有重大影響而且這種意圖也波及到很多國家。美國婚姻法規定,奸夫和情人方應承擔一定的金錢補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拒絕分娩,另一方自然可以訴諸離婚。美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侵犯生殖權利應承擔經濟損失和道德賠償的責任。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答復中規定妻子不需要獲得丈夫的允許去墮胎。同年最高法院做出另一個答復指出妻子進行人工流產也無需通知其丈夫,但是,在給予女性是不是進行墮胎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必要保護男性的生殖權利。有權找到愿意生孩子的妻子。自1980s,美國確立了《保護已婚婦女法》,使婦女享有財產和人格的所有權且獨立。大多數國家早就已經運用法理學的途徑追究侵權責任,以及夫妻之間的關系另一方侵害其個人權利和財富權的行為開始追究責任。截至1997年,美國大多數州完全廢除了配偶之間的侵害寬免原則。此外,夫妻間不僅可以起訴人身傷害,還可以提夫妻侵權之訴。在美國一些相關法律中,生育權是歸屬于隱私權里面的,生育權在隱私權里面是歸屬于“隱私自決權”的。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宣布:“如果你想實施隱私保護,你必須保護它作為一個私人領域,這樣你就可以免受未經授權的政府干預,例如出生自由權”。雖然配偶之間存在多種類型的生育侵權,但主要通過司法案件來促進配偶之間侵犯產婦權利的規定。但是,從大量的法律判例的角度來看,夫妻之間侵犯產婦權利主要是限制停止懷孕。這也反映了各國對配偶生殖權利的侵權管制的不完整性。美國認為,可以以先例的樣式作為合同協議促成夫妻之間生殖權利的目的。如果夫妻通過生育權利的共識同意生育權利,如果夫妻關系中的女性告知該男子以確定的方法終止妊娠,而該男性依然想要迫切的積極的行使生育權,這樣的話這個男性可以觀察該女性的預期違約的事實;假如該女子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不同意生育,該男子此時可以禁止終止妊娠。為保障男性的生育權力,此時女性應承擔侵害和違反合同的責任。2.英國。在英國,人工流產通常是女性的康健問題,而非權利。這一點與美國的法律保持一致。1967年的人工流產法沒有給予男性通過法律防止人工流產的權力。在Patton訴1979年在英國的一個司法案件中,Patton的妻子并未得到Patton的同意就私自終止妊娠。在1967年的《墮胎法》下,Patton要求法院阻止其妻子去醫院終止妊娠。法院依據《墮胎法》并沒有賦予Patton這樣的權力,并依法判決Patton敗訴。關于懷孕前胚胎問題引起的生殖權利沖突問題,英國與美國有不同的規定,英國明確設定了《人類受精和胚胎法》,指出胚胎植入女性子宮這一行為必須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不然不可以人工授精。筆者覺得在人工授精這一方面對于我國有著重大指導意義,這是由于夫妻間生育權必須有夫妻間共同決定,這樣就會減少因植入胚胎而導致的新生殖權利沖突。在1960s,英國修訂了“已婚婦女財產法”,夫妻間可以互相提出侵權之訴。并且在保護夫妻間生育權的同時,英國明確了女性終止妊娠一定要符合以下條件的法律:第一,一定要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才可以有條件的終止妊娠。第二,妻子一定需要獲得醫院的證明才能終止懷孕。法律指出,思量到在許多歐洲國家,妻子可以自由的終止他自己的妊娠。這被視為妻子的健康問題,而不是她的一項夫妻間權利。英國立法中夫妻之間產婦權利的法律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妻子開始妊娠是一個分割線,不一樣的立法基于不一樣的妊娠階段的立法原則。(二)大陸法系。1.法國。在法國,女性力爭人工流產正當化已經持續了一百多年,最后1979年“Weifa”證實了人工流產正當化。1982年12月,會議通過了一條補貼人工流產費用的法律,化解了貧苦女性人工流產費用的難題。法國行政法院1989年的一項判決認為:老婆私下墮胎違反其老公的意思并不成立刑法犯罪,但由于該技術固有的不合法,老公仍可請求老婆補償物質和精神損失。此外,法國法律還明確,如果配偶在結婚前向一些公司供給了精子或卵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將其拿回來;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從收集在他面前供給的精子或卵子的公司取回它以防止濫用。法國法律還規定,當配偶拒絕分娩并且無法實現另一方的種族繼承時,可以對離婚提出上訴。此外,根據法國1994年頒布的立法,只有夫妻間才可以使用輔助生育技術。2.日本。根據日本理論家的思想,“民法基于個人原則,雖然男人和女人之間有配偶關系,可是他們依舊是彼此獨立的人。所以,假設夫妻一方損害另一方的權利,受害人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損害賠償。根據日本法,妻子并沒有對生育的最終決定權,同時,如果他們想墮胎還要事先征得丈夫的同意。女性必須經過特殊醫生的批準,并經過男性的允許并執行某些程序。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在我們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生殖權利。國際文件和條約明確規定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和公民的生殖權利。確認這是解決夫妻生殖權利之間的糾紛和沖突的基礎。在本國“根本法”中,部門法明確了夫妻間生殖權利和生殖權力的主要內容,如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生育權利的具體內容,實現途徑和權利救濟。(二)在立法方面,男女都享有平等和獨立的出生權。出生權是基本人權。包含政府的任何人皆不能干涉個人的自由。丈夫不能阻止婦女墮胎自由的權利。表面上是為了保護婦女的隱私權,甚至犧牲丈夫的生殖權利,但實際上這是保護婦女墮胎自由甚至生殖權利的基本內容。婦女還享有平等的生殖權利,不能犧牲婦女自由婦女的生殖權利,以保護男性的生殖權利。在改善中國有關生育權的法律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享有生育權利的基本法律取向。(三)本著契約精神處理夫妻間的生殖權利沖突。丈夫和妻子之間的生育協議可視為隱性生育合同,但本合同不得與現行法律沖突,不得違反社會規范或良好習俗。根據合同的精神,當丈夫和妻子作出違背生育同意的決定時,該合同可以成為解決夫妻生殖權利沖突的一部分。(四)法律不能在法律范圍內干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在美國羅伊訴韋德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表明:女性的墮胎是女性的自由,是女性隱私權的一部分,美國立法明確了隱私。即便是政府也不能干涉個別法律所允許的自由。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公夫妻間在立法范圍內同等享有生殖權利。

四、結語

現代社會是一個以沖突為基礎的社會。雖然我們國家的夫妻間生育權立法跟以前比較邁出了重大步伐,同時也在不斷找尋夫妻間生育權的平衡所在,但依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足,比如:立法、司法、守法領域都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本文通過對域外夫妻間生育權的立法考察及對我國的啟示的研究,為我國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參照。希望本文可以為我國夫妻間生育權的研究提供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姜玉梅.中國生育權制度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2]王旭霞.夫妻生育權的實現與救濟[J].甘肅: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9(103).

[3]蘇海健.論兩性生育權的平等[J].荷澤學院學報,2005(6):57.

作者:張 鑫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