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立法論文
時間:2022-02-23 1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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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與維護動物的基本權益已發展成為我國當今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這同時也是社會經濟不斷進步、民生持續推進、城市化發展步伐加快的附帶社會現象之一。然而,針對目前我國在動物保護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深化對我國動物保護立法工作的思考,對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進行不斷完善,可以最大程度確保我國的動物保護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進而對我國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產生深遠的社會意義。
一、動物保護立法的社會價值與現實意義
縱觀我國近年來的動物保護行為不難發現,各種虐待動物的事件呈現出不斷上升的態勢,面對文明訴求提高與動物虐待問題頻發之間的激烈矛盾,一方面要強烈譴責虐待動物的不良行為,另一方面則要努力反省存在于我國動物保護領域中的兩大矛盾:動物保護和動物虐待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兩者極端發展的矛盾趨勢;民眾不斷提升的動物保護意識與我國當前動物立法嚴重不到位之間的矛盾。在當今世界動物保護思想迅速傳播的大背景下,我國屢屢出現的漢中打狗、活取熊膽、用鞋虐貓等事件,直接折射出了我國在動物保護立法方面的嚴重缺失。虐待動物行為不但擾亂了社會秩序以及損害了民眾心理健康,而且對我國的科學技術與國際貿易發展也非常不利,更使得我國的國際形象大打折扣。所以,加強動物保護立法的力度,不但可以提高我國公民的整體道德素養,推動我國的國際貿易與交流,而且可以強化我國的國際形象。同時,科學合理的動物保護立法還有助于正確處理人與動物的關系,使得人與動物的關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平衡的自然生態是人類社會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而人與動物能夠和諧相處則是影響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基礎。綜合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對動物缺乏必要的保護已對我國的自然生態平衡構成了一定的威脅與破壞,如部分珍惜物種消亡、外來物種入侵、2003年的非典疫情等。[1]要解決這一系列問題以及維護自然生態的平衡,除了要依賴人類的文明進步之外,還要對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進行科學立法,即通過立法對廣大民眾的行為進行指導、教育與約束。另外,加速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進程,對于遏制我國在商業化發展階段對動物價值毫無節制的剝削,確保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等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對當前我國動物保護立法的深刻反思
(一)動物保護立法的“保護”宗旨不明確。動物保護立法的目的與宗旨應該以保護動物的生存、安全與健康作為核心,但縱觀我國目前的相關動物立法,除去《野生動物保護法》外,多數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保護”這一宗旨,只是停留在管理與利用動物的規范性層面。比如,《漁業法》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強化漁業資源的開發、增值、利用與保護,確保漁業生產業的相關權益不受到侵害等;《畜牧法》則指出規范我國畜牧業的生產與經營行為,確保禽類產品的質量安全,推動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等是其根本宗旨等等。由此可見,我國有關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其立法目的更多是對食品貿易、公共食品安全、動物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考慮,但對動物保護的具體內容,如保護動物的基本生存、尊重動物的生命、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關注動物的繁衍等并沒有予以明確規定。(二)動物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構建一個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對于促進動物保護、生態平衡、國家形象、國民道德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與意義。但從我國當前的動物保護立法工作來看,相關立法明顯難以滿足社會現實對動物保護的標準與要求。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出現的一系列虐待動物問題、寵物管理問題、動物福利問題、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動物飼養問題等,對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這一系列問題不能及時得到法律的保障與規范,不但會導致一些問題的持續惡化,甚至會對整個社會以及生態系統造成深遠的不良影響。[2]具體而言,我國動物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點:一是動物保護的基本法缺失,目前我國正在運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只適用于珍貴以及部分瀕危的野生動物,并未將所有的動物類別囊括進去,致使相當一部分動物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動物保護的地方立法相對滯后,最為突出的就是很多地方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細化程度不夠,缺乏具體性與可操作性,照搬上位的現象十分普遍;三是單行法律缺位,單行法律主要是指對特定事項的規定,只適用于特定的主體或者特定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法規。我國目前在單行法律方面的立法還處于缺位狀態,如虐待動物事件之所以在我國頻頻出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國缺乏專門針對虐待動物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我國多數特定的動物保護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與規范。(三)動物保護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強。西方發達國家歷經二百余年的法律歷程,已然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諸如美國制定的《動物福利法》,整部法律共計110頁,對立法的目的、各項規章制度、法律責任、標準條件以及基本原則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并羅列出了可供操作的具體條款,相關內容不但具體且十分詳盡。與之相比,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秉承的則是宜粗不宜細的基本原則,盡管具有宏觀的指導意義,但卻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比如我國制定的《畜牧法》,盡管該法律對畜禽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飼喂飲水、防疫條件以及運輸空間等進行了規定,但對防疫條件的具體標準、防護安全措施、疫病處理、預防擠壓等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我國動物保護立法過于籠統與粗略的特征,使得其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不利于動物保護工作的高效運行。特別是在無法可依或者無章可循的狀況下,具體的執行工作只能依賴于工作人員的主觀裁量,這就很容易出現與動物保護立法本質相背離的現象發生。
三、我國動物保護立法的完善路徑
(一)明確動物保護立法的目的。動物保護立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同,必須對立法的目的予以明確,只有在清晰的立法目標指引下,才有可能制定出切合實際與完善的法律體系,也才有可能確保法律中的每一條文都是圍繞與實現立法的目的而進行設計與開展的。當前,我國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其中最大的不足之處就在于對立法目的的具體闡述不相同,西方國家通常將保護動物以及滿足動物生存需求作為立法的目的,而我國則更側重于將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與保障公共秩序作為立法的目的,并未將尊重動物、善待動物與保護動物作為法律法規的宗旨。[3]我國在動物保護立法目的方面的缺陷與不足,容易導致人們在遵守法律與對待動物方面產生困惑。所以,我國應積極學習與參考西方發達國家在制定動物保護立法目的方面的成功經驗,進而對自身的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明確的立法目的,即將尊重動物的生命與尊嚴,保護動物的合法生存權利與利益,最大程度滿足動物的生存天性,秉持人道主義原則對待動物,杜絕虐待動物行為的發生作為立法的宗旨。(二)確立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我國目前所有保護動物的民間組織的合法登記等程序都是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承辦,但當前我國并未對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明確指定,致使多數民間動物保護組織因無法找到主管機構而難以取得合法地位,即便一些機關部門承認自身是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但卻通常會向動物保護組織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如收取過高費用等。因而,設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不但可以讓動物保護工作擁有明確具體的責任或者承辦單位,而且有利于民間動物保護機構或者相關組織獲得合法的法律地位,將會大大促進我國動物保護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4]比如,臺灣地區在動物保護法中就明確規定,“中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政府、市政府以及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規定動物保護的“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立動物保護委員會,其中民間的動物保護團體、專家以及學者等人數應不少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另外還要求市級與縣級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動物保護專門檢查人員,并要配備動物保護義務員,以此協助主管機關的動物保護與檢查工作。我國可以充分汲取臺灣在動物保護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根據我國的實際發展狀況,逐步構建以農業部作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的管理體系。(三)加強公眾參與監督動物保護的權利。人類與動物之間具有緊密相連的關系,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必須廣泛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積極鼓勵公眾參與到動物保護的立法工作之中,為動物保護立法提供必要的建議與支持,同時對主管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監督。但目前我國公眾參與動物保護立法的意識并不強,通常都是國家直接對相關法律規章與政策措施進行制定,這種現象很容易導致部分規章與措施脫離實際,缺乏切實可操作性。[5]所以,加強公眾參與監督動物保護立法的工作十分必要,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實施國家、集體以及個人三方所有權形式,促進動物產權的多樣化保護,改變產權單一的傳統國家所有制局面,為公眾參與監督動物保護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以及有效路徑,鼓勵更多的公眾、集體、組織積極參與到保護動物的立法工作之中。二是加強保護動物的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動物保護工作的透明性,大力提升公眾的參與水平,實現公眾對政府保護動物工作的監督。三是科學合理制定獎罰措施,從我國救助流浪動物的觀念薄弱與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足等實際情況出發,提升公眾參與動物保護立法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總而言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長期話題,全世界不同國家、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區域的人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思考也不盡相同。但進入21世紀以來,人們普遍認為設立與完善動物保護法是現代化文明國家的基本責任與義務,反對毀滅與殘害動物的呼聲越來越高。雖然動物保護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與現實需要,但因我國的人文素質、社會制度、道德素養、經濟水平等與其他文明發達國家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使得我國當前的動物保護依然處于起步階段。所以,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要想發展至與西方發達國家相等的水平,還有相當長的道路要走。因此,我國應緊密結合自身的人文環境與社會條件,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對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不斷進行補充與完善,爭取為統一動物保護法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者:李娟 單位:中共漯河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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