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國際法分析
時間:2022-02-23 03: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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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重要內容,是一項最主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自然資源關乎一國的經濟命脈,是判斷一國獨立與否的重要標志。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否是國際法的淵源,關系到WTO解決爭端時它可否援引作為裁決依據,本文將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述。
關鍵詞: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國際法淵源;一般法律原則
一、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一)界定。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指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與經濟相關的行動所擁有的完全的、無限制的主權權利。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的主權是該原則的重要內容,對與經濟相關的行動所擁有的主權是該原則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方式和途徑。(二)背景。在世界近代史上,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以其優勢長期將亞非拉作為其商品市場和原料供應基地,二戰后的許多殖民地國家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獨立,經濟政治仍為他國所控制,他們為爭取經濟主權而展開了一系列斗爭,于1952年提出了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問題。1958年的《大陸架公約》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均確認了各國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1974年4月聯合國大會《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確定了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同年12月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再次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作出確定,并且強調各國對其境內的一切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
二、國際法淵源
(一)定義。中外國際法學家關于國際法淵源的定義長期以來存在不同的解釋。關于該定義歸納總結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國際法形成的方式或者程序,二是國際法規范第一次出現的地方。(二)種類。國際法的淵源有兩種: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以及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而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條約則還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判例、國際法學說及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三、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否為國際法的淵源
《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對于陳述各項爭端,應當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子)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國家所承認者(卯)在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對于一般法律原則的定義《規則》第38條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學界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一般法律原則就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另一種則認為一般法律原則是各國間的共同的法律意識。筆者認為,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推論如下:(一)《規約》第38條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模糊性。第38條中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位于《規約》的前三項說明其地位相對重要。實踐中對一般法律原則的定義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筆者認為一般法律原則就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只要是文明各國所普遍認可的,就能夠作為國際法的直接淵源或形式。原則相較規則具有較大的彈性,它可以彌補規則的漏洞,在國際條約和國家習慣沒有明確規定時作為補充而引用,故對其進行寬松的解釋較為合理。(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具有一般法律原則的特征。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的下位原則,是區分一個經濟體是否獨立的重要標志。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和承認,具有公認性。同時其作為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具有強制性和執行性,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各項顯著特征,可以認定它屬于《規約》第38條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三)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對國際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國家主權原則若要得到切實的保障,就應當嚴格遵守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否則沒有了約束和保護,各國就可以無所顧忌的對他國的自然資源進行掠奪和侵占,從而控制和干涉他國的經濟和政治,那么獨立則是一紙空談、毫無意義。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可以視為國家保證自己生存,排斥他國進行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干涉的保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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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英 單位:西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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