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思想理論基礎論文

時間:2022-08-18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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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思想理論基礎論文

「內容簡介」:狄驥是憲法思想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社會影響的公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其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提出一整套完整的憲法理論,至今仍有深刻影響。然法學界和思想界對其憲法思想毀譽參半,評價迥異。本文以探求狄驥憲法思想之真諦為要,力圖以全面評析還其本來之真實。

「關鍵詞」:社會連帶,公務,國家,權利

狄驥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公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波爾多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授。其從事法學教育四十余年,著述甚豐,特別是他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完整地提出憲法理論,至今仍有深刻影響。然法學界和思想界對其思想評價對比迥然,毀譽參半,褒者言其“法理學思想和公法理論已經成為人類法律文化中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里程碑,”[1]是“法國社會實證主義法學的大師”,貶者甚至言其為帝國主義的“走狗”,為法西斯主義提供理論依據。在此背景下,探求狄驥憲法思想之真要、客觀評析其憲法思想,不僅必要而且現實。

一、狄驥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

狄驥憲法思想的理論基礎是社會連帶主義,其思想淵源就是法國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以及杜爾克姆的社會連帶主義理論。

孔德是法國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哲學上,他是不可知論者和唯心主義論者,認為主張物質第一性的唯物主義或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義蓋屬形而上學,事物本質超乎感覺之外,不可能也不必認識。哲學不應回答世界的本質問題,而應從經驗材料出發,與“科學”結合。實證主義哲學提供于人的是實在、有用、確定、精確的知識的哲學,“一切本質屬性都概括在實證這個詞中,我把這個詞列于一種新哲學之首。”[2]總之,“實證主義哲學只研究實在、有用的東西的知識,它克服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片面性,超出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范圍”[3]在社會學上,孔德認為“社會是由家庭組成的,社會本能與個人本能在家庭里得到混合并相互調節。家庭和社會各有其職責,但目的是一致的。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在不知不覺中相互合作著,這種合作是社會得以產生的根源。”[4]

杜爾克姆法社會學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討社會聯帶、社會分工與法律的關系,奠定了現代意義上的法社會學的基石。杜爾克姆對法律的分析是從社會分工和連帶關系開始的。在不同社會,由于社會分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連帶關系,他把這種連帶關系分為機械的連帶關系和有機的連帶關系,這兩種連帶關系直接影響和制約著法律的運作。[5]機械的連帶關系基于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相似性而形成,其特點是社會成員之間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基礎,能夠形成一種凝聚力。在機械關系為主導的社會里,社會分工不發達,社會成員彼此的生活經歷、生活方式大體相同,行為更多地體現出個人信仰、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和其他社會規范的一致性和同質性,并形成一種強約束力的集體意識,個體在此等社會里難以具有獨立發展的意識和空間。有機的連帶關系則與前者不同,由于集體協調的分化和社會分工,使社會成員之間不再相似,而彼此區別。以這種區別和分工為基礎就形成了相互依賴的關系。“杜爾克姆把這種有機連帶關系比作人體各個器官之間的聯系:社會是一個整體,每個人是這個整體的某種器官。這種器官有各自專門的功能,彼此各不相似,但同樣是這個整體所必不可少的……在有機連帶關系占支配地位的社會里,每個人都在從事某種專門的活動。彼此產生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系,這種相互依賴的增長是分工中專門化增長的結果。它允許甚至鼓勵個人之間差異的發展。”[6]個人差異的出現和強化破壞或削弱了集體意識,使得作為社會秩序和穩定基礎的集體意識不再重要,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與合作在日益專門化和獨立化的個體之間的作用更加重要。由此,宗教意識受到削弱,個體獨立意識、自主意識得以強化。在上述兩種連帶關系基礎上形成了具有連帶特征的法律,即刑事法、懲罰錯誤或罪行以及恢復原狀法、合作法等。

狄驥接受和承襲了孔德實證主義哲學和杜爾克姆社會連帶主義思想,把社會連帶主義思潮系統化,并首次將其帶入法學研究領域,與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直接結合,創立了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其全部學說的理論基石就是“社會連帶關系”。他從實證主義哲學出發,反對探討國家和法律的本質,否定社會連帶主義關系是一種道德觀念的說法。社會連帶關系僅表明一個事實,人在社會中永遠并只能和其他同類一起生存;人類是一個原始的自然實體,絕非人類意愿的產物,因而所有人無論過去、現在、將來都是人類群體的一個部分。……人對人類群體的依賴與人的個體性不是一個先驗的斷言,而是一個毋庸置疑的觀察結果。[7]狄驥認為“社會連帶性”與“社會相互關聯性”表達的是同樣意思,“人們相互有連帶關系,即他們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滿足,他們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過互相服務才能使自己得到滿足,因而,如果人們想要生存,就必須遵循連帶關系的社會法則。連帶關系不是行為規則,它是一個事實,一切人類社會的基本事實。”[8]社會連帶關系盡管在不同時代有不同表現形式,但其本身是永恒的。他肯定了杜爾克姆對相互關聯性的劃分和基本結論,把社會連帶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求同的相互關聯性,建立在“相似性”基礎之上;一種是分工的相互關聯性,建立在“勞動分工”基礎之上。[9]維系社會緊密性的力量正是建立在相似性或勞動分工的相互關聯性上,該力量越強,社會就越緊密。隨著社會發展,建立在勞動分工之上的相互關聯日益增強,而建立在相似性之上的相互關聯成為起第二作用的力量。兩種相互關聯性可轉化為許多不同形式,其中第一類可能較另一類更占主導地位。個體處于連帶關系中是因為他對其他人有用,其他人對其同樣有用,個人自由是作為社會連帶關系的基本因素出現的。個性越發達,個體差異越大,就意味著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關系更密切,社會相互關聯性就越強。現實規律決定了社會中的人要遵守某種行為規則,即不做任何損害此種社會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質上用于實現并發展機械相互關聯性與有機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合理的人為規則應該是對上述原則的表述、發展與實施。社會規范是社會中人們都必須遵守的規則,違反這些規則就會引起社會集團內部的社會反映。但“狄驥的所謂社會規律并不是唯物主義者所指的存在于意識之外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客觀法則,而是一種主題性的規則,它‘不能是一種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種目的律’。”[10]狄驥認為社會規范不外是社會固有的規律,社會和社會規范不可分離,包含著社會規范為社會存在所必需、社會存在是社會規范的基礎等可貴思想。他把社會規范分為經濟規范、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構成了社會規范的最高部分,成為客觀法或法律規則。客觀法即施加于社會中個人的一種行為規則,在某一確定時期,社會認為對這種規則的遵守能保證公正和大眾利益,違背該規則的行為會引起社會公憤。無論是經濟規范或道德規范,其本身都不是客觀法,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法律規范,而一切法律規范都是道德規范或經濟規范。客觀法或法律規則與其他規范一樣來自社會相互關聯性,其個體性與社會性、持久性與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聯系或勞動分工的聯系。“

當群眾的個人自覺意識了解規則必須具有一種社會制裁的時候,這種規則便是法律規則,就是社會連帶的感覺和公平的感覺使法律規則具有強制的性質,也使組成法律規范實施的習慣或成文規則具有強制的性質……法律規則只是因為有了一個社會的存在而存在的。”[11]正是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狄驥在批判歷史和現實的中提出其龐大而獨特的憲法思想。

狄驥從實證角度對社會連帶關系的分析和研究,他看到了社會連帶的客觀現實,并從客觀現實推導其道德規范、法律規范,然后再到實在法,符合從經濟事實中尋找社會現象根源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狄驥強調人是一種自覺的社會存在,社會規律因構成社會的人有自覺性而與自然規律有很大區別的論點有其積極因素[12].但狄驥否認規律的客觀性,沒有看到社會連帶關系的本質以及社會連帶關系中的階級和階級斗爭,具有超階級色彩。事實上,社會與自然一樣存在客觀規律,“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這種偶然性始終是受內部的隱蔽的規律支配的,而問題只是在于發現規律。”[13]從根本上看,狄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屬于客觀唯心主義范疇,在其有破有立的理論建構中亦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局限。“狄驥的學說不是一個實證的科學理論。狄驥強烈地攻擊自然法學說,認為它是形而上學的理論。然而狄驥的和實證立法相區別由社會協作關系所產生的客觀法也是一種自然法學說。他強烈地攻擊主觀主義,然而,他在1921年以后以社會成員的正義感作為形成客觀法的一個淵源。盡管在他看來,正義感是可以觀察的事實。實際上正義感和各個人、各階級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不可能沒有個人的和階級的主觀主義存在。”[14]

狄驥的憲法思想適應了資本主義從自由主義階段向帝國主義階段過渡的需要,一方面掩蓋了階級矛盾,主張用社會協作緩和、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另一方面又否定國家主權和取消個人權利,為壟斷資產階級內外政策提供某種理論依據。20世紀后,世界范圍內的資本主義呈現出與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不同的特征,并經歷了十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經濟危機等重大事件的洗禮。法國資本主義雖然開始從自由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但現實中尤其是法律中居統治地位的仍是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思想理論,如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論等。該狀況與法國壟斷經濟的發展和要求極不協調,壟斷經濟的發展把原有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思想拋在時代后面,資產階級需要對原有的思想和理論進行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論為其服務。同時,資本主義的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共產主義思想開始傳播,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和斗爭日益尖銳,解決沖突的方法要么是進行社會理論與實踐的改良,容納和接受被壓迫階級的要求和利益,以緩和階級矛盾,要么就是通過暴風驟雨式的社會革命來完成社會制度的變革和解決矛盾。無論何種方式,對壟斷資產階級而言,都需要新的理論為基礎,一方面麻痹工人階級和其他被壓迫階級的意志,把矛盾和沖突控制在其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壟斷資產階級也需要在新形勢下加強其統治,強化國家力量及其對個人的控制,對個人主義和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予以限制。狄驥的憲法思想不僅啟發了人們對一直居于統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論的更深層次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以‘社會連帶關系’為出發點,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國家和法的理論。他對國家主權學說的批判、對客觀法的論述、對國家和法律的產生和作用的解釋,其所主張的國家公務觀念等,都適應了當時資產階級向帝國主義過渡的需要。”[15]其所提出的“工團主義”、“工團國家”取代主權國家,組成工團國家的主張甚至為意大利法西斯主義頭子墨索里尼所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既為其理論找到市場,也讓人們從根本上看到其理論之局限。狄驥是一位治學嚴謹的學者,其終身研究公法學之目的在于將國家置于法律之下,否認國家絕對權力和國家主權,主張以合作國家觀念對抗權力國家觀念。他以學者的視角試圖解決壟斷資本主義遇到的新問題和新危機,不能視其為資產階級的“政客”或御用學者。如果說狄驥的理論存在某種局限,也是與時代本身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相關聯的。

二、狄驥之工團國家與公務理論

狄驥以社會連帶主義為基礎闡述了其國家理論,在國家的社會群體中,無論簡單與復雜、高級與發達均存在一個獨特現象,即某些人強加于其他人,有能力并試圖使其他人遵從其意志。“弱者服從強者的意志。這種強大力量以各種形式出現:有時是純粹的身體力量,有時是道德與宗教的力量,有時是精神的力量,有時(經常如此)是經濟力量……總之,這種強大力量過去經常是,并且今天更趨向于成為在所有組織的社會群體中起巨大作用的力量。”[16]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存在區分的原因在于有些人可能借助于具體強制手段給另一些人下命令,在于某一社會團體壟斷了這一具體強制手段,在于強者統治弱者。國家是建立在連帶關系基礎上的一個社會器官,是強者對弱者的統治,國家起源的問題就是政治權力的起源問題,國家是政治權力社會演變的產物。“國家一詞要就指統治者或政治權力,要就指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所存在的這種分化,從而存在著有一種政治權力和社會本身。……國家是劊子手的斧頭,憲兵的軍刀。如果把劊子手的斧頭和憲兵的軍刀作為強制權力的象征,那么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17]他還按強力組織形式的不同劃分政體:國家最高權力屬于一人的是君主制,屬于一個集團的是貴族政治,屬于多數人的為民主制。但不管是弱者、強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應當服從客觀性,都有遵守社會連帶關系之義務(包括統治者發號施令也不能違背該規律)。他批判了神權政治學說和民主政治學說,認為“民主政治理念與神權政治理念同樣虛幻,人民神權并不比郡王神權有更多的現實依據。”

狄驥認為法存在于國家之外不是國家的產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屬于任何國家的概念,法律規則強加于國家正如它強加于個人的情況一樣,國家行動受法律規則限制。[18]作為客觀法的法律規則是人類社會固有的,先于國家存在,它以社會連帶關系為基礎,本身即有強制力,這種強制力來源于公眾的集體感覺。因此,客觀法高于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國家通過立法職能來表述客觀法或法律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體公民-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謀殺、搶劫、縱火等行為規則在其被寫入強制法之前就已作為某種權利規則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識到該規則具有某種強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現實生活基礎之上。理解了此點,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強迫我們服從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強制性,是因為其所闡明的是一種法律規則,而該規則本身就是社會事實的表達。

狄驥認為現代學者把國家目的分為三個方面:(1)維護本身的存在;(2)執行法律;(3)促進文化,即發展公共福利、精神與道德的文明。三個目的的實質在于實現法律的目的-客觀法。社會連帶關系既是法律規則的基礎,也是國家的基礎。國家的目標本質上是“法”的目標,國家作用依從于“法”并在“法”的范圍內發揮,由此可將國家職能分為立法職能、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在狄驥看來,國家是一種服務性的公共福利機構,工會團體、雇主團體、各種公職人員協會、農業協會、小工商業協會組成的工團國家構成了他所設想的理想國家。國家只是同一社會集團中自然分化的產物,有時很簡單,有時很復雜,由此產

生公共權力,其合法性并不在于它的起源,而在于它依據法律規則向社會提供的服務,從而近代國家就逐漸成為在統治者領導和監督下共同工作的個人團體,以實現各成員的物質精神需要。國家成為一個勞動集團,不復是一種發號施令的權力,而握有公共權力的人們只有為確保共同合作才能使該權力合法地運作起來。[19]在資本主義社會,私有財產不是權利而只是客觀的法律地位;資本家和工人按照分工承擔不同社會職能,共同履行社會連帶關系所產生的義務;資本家和工人作為連帶關系的義務承擔者應組織在工團中。工團主義不是一種布爾什維克運動,而是一種包括所有階級的遠大的和平的社會整體化運動,它可以把各階級協調整齊地團結在一起。“工團主義把散漫的群眾組織起來組成穩定的法律結構,使得政府的權力分散。這使得社會內部的斗爭減至最低限度,同時也保護了組成集團的個人以反抗其他階級的要求,反抗中央權力的恣意專橫。”[20]狄驥認為任何國家都由強制力組成,弱者對強者的服從是一種天性,只要證明某個共同體內存在一種強制力,即可說有國家存在。“強弱的存在,便即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兩階級的所由生;因為強者不惟能支配弱者,并且常欲支配弱者,然狄驥雖以強力說解釋國家的起源,國家的根據,他卻并不以為存在于其產生的原因之中;因為強者的支配權力,只是一種事實的權力,只是基于一種自然的現象;任何事實權力,不能構成倫理上或法律上的權利;換句話說,在道理上,無強制他人服從的根據。”[21]

首先,狄驥的國家理論立足于連帶主義并受到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影響,無法解決具有對抗性質的階級矛盾和沖突,體現了一種美好的社會理想。其國家理論停留在“國家就是權力”論斷上,具有超階級色彩,缺乏科學基礎,無法說明國家統治的合理性,國家權力的來源如何、性質如何?誰是權力的主體?權力行使的對象是誰?事實上,“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不能達到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便產生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存在表明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22]“國家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于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統治階級的新手段”[23]但狄驥沒有把國家看作是永恒的東西,而是政治分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所主張的國家也是在“法”的統治之下,在憲政國家與市民社會不斷運動和相互滲透的今天,其合理性尤其應當肯定。

其次,狄驥提出的公務概念和理論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對法國行政法產生了直接的重大影響,間接影響了世界公法學的發展。公務概念和理論的提出在公私法分明的法國具有特殊的積極意義,王名揚先生對其公務觀念代替主權觀念作為行政法的基礎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是行政法學理論上的一大創舉”。公務學說適應了當時法國行政活動的范圍和形式不斷拓寬的特點,行政機關的活動超出了傳統意義上行使權力的行為。按原來的公共權力理論,該部分行為無法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而根據狄驥公務學說則可把某些非政府組織和私人的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為納入“公務”范圍,受公法調整和制約,解決了傳統行政法理論框架下無法解決但又無法回避的問題。至今,在法國行政法上還有系統、健全的公務法人制度理論,與狄驥公務學說不無歷史淵源。與此同時,狄驥提出一些法學技術事項,如“把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分為規則行為、主觀行為、條件行為。把法律地位分為客觀地位、主觀地位。把行政訴訟分為主觀的訴訟和客觀的訴訟……甚至不贊成狄驥法學理論的人也不反對他的技術概念。”[24]直到今天其公務理論法國行政法還有相當影響,有了公務概念,很多無法說明和解釋的行為和權利或權力都得到比較合理的說明、論證和處理,狄驥作為一代思想大師功不可沒。但公務雖為社會生活和民眾所需,是國家職能的重要方面,卻不應也不能取代國家和主權。主權是國家的標志,是一個國家對外獨立權和對內統治權,無法否認和取消,“國家主權與國家機關的具體權力是兩回事,或者說后者是前者派生出來的,它是由法律確認、保障和制約的”[25].

三、狄驥關于國家主權的理論

狄驥考證了主權理論的歷史發展。16世紀布丹把主權界定為君主私有物,是國王手中一種命令權,是與財產同類的權利,區別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以至于它絕對不可分割不可轉讓。而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則將布丹的理論掃地出門,“法律在充滿疑點的‘社會契約’(contractsocial)理論中為自己找到了正當性根據”[26]盡管人們對從洛克、馬伯利、盧梭和孟德斯鳩的思想到美國憲法文本都抱著絕對尊崇,制憲會議上仍然充斥著君權觀念的影響。“人們幸運地發現,只要在詞語表達上稍加變通,君主主權論就可以同上述哲學家的思想以及美國憲法的原則相扣合。人們所需要做的只是用國家來取代國王。”[27]國家主權與君主主權在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和不因時效而消滅方面并無區別。狄驥公開反對主權觀念,“主權概念無助于保個人免受專制之害”,主權是不存在的,“如果主權從定義上看是只能由他自己決定的一種意志的權利,那末這種意志便不可能受法律規則所限制,因為如果他是受限制的話,他就不能越出這種法律規則的范圍,因為法律規則有一個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它就不再是為自己所決定的了,因此它就不再是一種主權意志。”[28]而法作為一種規則,又必然使國家權力受到限制,由此產生了無法說明的矛盾。“國家這種公共權力之所以絕對能把它的意志強加于人,是因為這種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這種概念是想象的,絲毫沒有根據,而且這種所謂國家主權既不能以神權來說明,也不能用人民意志來解釋,因為前者是一種超自然的信仰,后者則是毫無根據、未經證明、也不能成立的假設”[29]狄驥把國家主權與法律對立,認為在主權問題上不能避免矛盾:“或者國家是主權者,因而永遠只為它自己的意志所決定,它不可能服從限制(它)的命令規則;或者是國家服從一種限制(它)的命令規則,因而它不是主權者。”[30]在國際公法領域,狄驥同樣是否定和排斥主權概念的,“我們要斷然排斥國家的人格和主權的陳腐觀念,這種觀念可以產生無法解決的問題,產生永無休止而徒勞無益的爭論;同時這種觀念過去一直是而且將來也永遠是國內的一種暴虐行動和獨裁行動的根源,也是對外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31]“統治者和其他人一樣,都是個人,同時也是和所有的個人一樣服從以社會連帶關系和社會際連帶關系為基礎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規則對個人規定義務,而其行為之所以合法并將強迫他人服從,不是因為這些行為出自一個所謂主權的人格,而是并且只有當這些行為符合于這些必須強迫行為人遵守的法律規則的時候才是如此。”[32]

國家只有為滿足公眾需要,按照社會連帶關系和客觀法組織公務的權力。無論是國內和國際,他用公務概念代替主權概念,反對建立在主觀權利之上的國家主權和自然權利,一種國際公務已經成立并發生作用,目的是以正義來確保國際和平,不管我們愿不愿意,它排斥了主權的概念。“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區分一經確立,公務的概念就應運而生了。一旦人們認識到統治者由于其所享有的權力而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且認識到權力的行使必須與義務的履行相輔相成,公務概念的含義就是顯而易見的了。”[33]他斷言公共服

務的概念正在逐漸取代主權的概念成為公法的基礎,認為主權與自然權利的概念已經過時,國家意志不過是“十足的擬制”,存在的只是個人意志進步或個人意志的總和,伴隨著經濟、社會、政治的巨大變革,以往的觀念不再適用。狄驥反對主權的概念固然有其片面性,但他的批判和提法也擊中了主權論者在邏輯上論證不嚴密的要害,有利于主權學說的進步和發展。而且,狄驥在批判過去的主權理論中或多或少看到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如“關于國家的本質在于國家的強制力……國家主權如無限制,就可以引向國家至上論,為統治者對內實行專制、對外實行侵略掠奪的政策制造理論根據”[34]等,啟迪著人們關于主權理論的反思與創新。同時,隨著地區性國際組織和全球化的新發展,傳統國家主權理論受到一定程度挑戰,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影響和滲透正在加劇。如歐盟已經制定了“大歐洲國”的憲法草案[35],國際主權開始向共同機構轉移,至少說明國家主權理論并非無可置疑、無所變化,國際社會出現了國家權能泛化、弱化以及超國家權力(如國際組織)的國際化的現象。在此背景下重新審視和研究狄驥的主權理論既是必要的也是現實的,因為“在現代西方各派國家學說中,狄驥的國家學說與他的法學一樣是獨樹一幟的,值得人們重視”[36]

四、狄驥關于個人權利的理論

狄驥反對十八世紀資產階級學者提出的“天賦人權”理論,認為個人的自然權利和國家主權一樣不切實際,不能成為法律制度的科學依據。他認為個人權利學說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得到精確完整的表述:“所有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并且享有平等的權利。所有政治團體的目標在于保有人類天賦的、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個人的自由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同時享有同樣的權利為限制。”但該理論是建立在先驗與假設的基礎之上的,“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獨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這種獨立和自由而生的權利的人是一種脫離實際的抽象概念。事實上,人是作為集體成員出生;人永遠只能在社會上生存,所有關于‘法’的基礎的學說的出發點可能應該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紀哲學家所說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會相互關聯、相互聯系中的個體。因此,我們所應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權利,我們所應肯定的,是人作為集體成員而生存,由此人應當承擔維護和發展集體生活而應盡的義務。”[37]從事實角度講,從個人主義原則中推導出所有人絕對平等也不符合事實。同時,一種學說從邏輯上推斷絕對、精確的人類平等,這本身就不符合現實。個人主義學說無法導出完美的“法”概念,我們可以比較說某個民族的“法”優于另一個民族的“法”,但并不意味著某一種“法”更接近理想的、完美的“法”,而是指在某一階段某一種“法”較其他“法”更適應該民族的需要和發展趨勢。

由于個人是社會的人,根本不可能存在個人的自然權利;如果有,只能來自于社會,個人不可能依據這種自然權利強迫社會接受其意志。“如果說個人是自由的,而且是以個人自由來限制國家的行動,那就要消除國家的主權。相反,如果堅持絲毫不觸動國家主權,那末個人自由就只有消失無蹤。”[38]狄驥的關于個人權利的理論立足點是從社會到個人、從客觀法到主觀權利、從社會規則到個人權利的。[39]社會規則約束著社會的個人,要求個人對其他人負有義務,個人主觀權利產生于其社會義務,是義務的產物,是其必須自由充分地履行社會義務的權力。國家可以限制每個人的自由,只要這種自由有利于所有人的自由。狄驥反對自然權利理論的批評和論述,為人們反思和擺脫傳統的“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提供了啟發和素材,有利于對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理論的深刻認識和反省。“天賦人權”理論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銳利思想武器,在人類發展歷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對解放思想,反對封建和神權,曾起到不可磨滅的作用,但該理論的自身局限性,甚至嚴重錯誤都是客觀存在的。狄驥關于國家和否定主權理論的建樹給國家使命蒙上社會色彩,抹煞了國家的階級屬性,受到諸多反對和批判,但其對天賦人權論的批判卻極為深刻。尤其是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后,面臨新的資本主義現實,人們需要更好地反思歷史和傳統,狄驥的批判對尋找新的理論和武器有積極意義。狄驥認為工業革命的方式使社會連帶關系發生很大改變,傳統的以機械連帶為主的社會已經改變為以有機連帶為主的社會,法學上的個人主義和個人本位為主的思想已演進為社會本位主義的法律思想。他是在強調所謂的承擔社會連帶關系的義務基礎上,否定主權和個人權利的。但只講義務不講權利,即便論及權利也是作為連帶義務出現,違背了權利義務關系的最一般原則,不符合人權發展的實際。狄驥雖然部分地找到了“病情”,但最終卻開錯了“藥方”,在“治病”的路上為后人留下可資借鑒的思想素材和啟迪。他以社會連帶主義為基礎闡述關于法、憲法、公務等理論,對自然法思想進行深入批判,為分析和研究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的思想局限提供了素材和啟發,由此使其理論不僅在法理學方面獨樹一幟,而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不少獨特的憲法學思想。在狄驥社會連帶學說提出前,個人主義思潮在法學思想界占據主要位置,法律社會化的思想雖已萌芽,但不足以產生巨大影響,狄驥理論大大促發了法律社會化思潮,傳統個人主義的各種法學理論或概念都產生了社會化傾向。特別是權利觀念上,當今的法學思想家大都反對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觀念,權利不僅處于與義務密切關聯的地位,而且權利必須關注社會利益而不得濫用。

狄驥的思想對憲法、行政法、國際法乃至民法都有廣泛深刻的影響,其所創立的社會憲法學是現代憲法基礎理論的重要派別,曾一度在西方流傳甚廣,統治法國近半個世紀,以他為中心形成的一個學術群體被稱為“波爾多學派”。其突出特點是將憲法放在20世紀初新的資本主義社會現實中加以研究,擴大了憲法研究的視野,使憲法學與現實緊密結合,這是憲法學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的一種發展和進步。在行政法上,他否認主權國家不負賠償之說,認為國家對其公務員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促成國家賠償制度的誕生。“在人類的思想史上經常看到,一個學說影響力大小并不代表它的正確程度。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學說和社會契約學說是一個例證,狄驥的學說也是同樣情況。”[40]某種意義上,狄驥思想的深刻影響超過王名揚先生的評價。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的國際國內政治環境以及憲法理論的創新與發展,正確認識和評價狄驥的憲法思想可從正反兩方面得到更多經驗和教訓。

參考文獻:

[1]狄驥:《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封頁作者簡介。

[2]孔德:《實證主義概論》,轉引自張宏生古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3頁。

[3]張宏生古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4頁。

[4]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82頁。

[5]參見前引:《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第360頁。

[6]前引:《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第361頁。

[7]參見狄驥著,王文利等譯《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

[8]狄驥:《國家、客觀法和實在法》(選錄),轉引自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頁。

[9]狄驥著,王文利等譯《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頁。

[10]鄒永賢俞可平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234頁。

[11]狄驥:《憲法論》第二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23頁

[12]參見《馬恩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頁。對照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深刻地論述了社會歷史的發展與自然界的不同以及規律的不同表現,狄驥觀點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

[13]《馬恩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頁。

[14]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70頁。

[15]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392頁。

[16]狄驥著,王文利等譯《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頁。

[17]狄驥:《憲法論》第五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31頁。

[18]參見狄驥:《憲法論》第一卷第一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14頁。

[19]參見狄驥:《憲法論》第一卷第二版序言,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07頁;

[20]張宏生古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410頁;

[21]王世杰錢端生著《比較憲法學》,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一版,第62頁;

[22]《列寧選集》第三卷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一版,第175頁。

[2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68頁。

[24]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66頁。

[25]李龍著《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9頁。

[26]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頁。

[27]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頁。

[28]狄驥:《憲法論》第一卷第五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33頁。

[29]前引:《憲法論》第一卷第二版序言,第607頁。

[30]狄驥:《憲法論》第一卷第五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33頁。

[31]前引:《憲法論》第一卷第六章,第639頁。

[32]前引:《憲法論》第一卷第六章第639頁。

[33]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頁。

[34]鄒永賢俞可平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252頁。

[35]參見青年時報2003年6月28日

[36]前引:《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第252頁。

[37]狄驥著,王文利等譯《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6頁。

[38]狄驥:《憲法論》第一卷第五章,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634頁。

[39]在狄驥地論著里,主觀權利是指社會中個人的一種權力。個人有權獲得社會對其所追求的結果的認可,條件是其追求目標和行為動機符合客觀法。參見前引:《憲法學教程》第3頁。

[40]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