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研究方法
時間:2022-05-18 10:08:03
導語:中國法制史研究方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的和諧發展也越來越需要法律的制衡來保駕護航。對于法律的研究,法學界一直對中國法制史研究方法的問題上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至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到底是史學化還是法學化,很多的專家學者對此都持不同的看法。由于受到法學學科發展的基礎較弱的影響,在解讀中國傳統法制的問題上一直都無法給出明確的看法。本文主要探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關鍵詞:中國法制史;史學化;法學化
中國的大陸法學史雖然建立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由于該領域的學者孜孜不倦的探索研究,研究的內容也在不斷的深入,然而對于法制的研究中出現的有關于史學化和法學化的爭議卻一直都是各位學者不斷爭論的話題。所謂史學化和法學化指的是對于法制史研究的兩種不同的發展方向的觀點。史學化的支持者認為鑒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基礎比較薄弱,而今的法律史的研究應該向著史學化的方向發展。而法學化的支持者認為,因為法史的研究向來都在以歷史為基礎的層面上進行的,所以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應該有歷史學者進行研究探索。法制史是在法律的層面上進行歷史研究,那么應該以法學的研究方法為主,配上歷史的內容資料,來分析歷史,研究法制。對于這兩種聲音存在的時間已經是相當的久了,中國法制史的研究陷入了方法論的困惑已久。通過對相關材料的研究調查,筆者在此簡要談談自己對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的看法,希望對于這兩種不同看法的有一個更清晰的認識。
一、濫觴———從大陸到臺灣
在早期的法制史的研究中,無論是對通史的研究還是對斷代史的研究,都遵循了權威史料優先的原則,這與現在的史學化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不同,在對馬克思唯物主義觀的辯證分析法的研究過程中很多的研究成果都以教材的形式被納入學術領域,這些研究的成果對歷史研究的領域造成了很大的轟動。而在上世紀的80年代的中國臺灣,對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則更多的秉承民國時期的法律史研究習慣,加強對于近代傳統社會的法制狀態和生活方式進行深入的了解,對于文學上的研究會更加的多一些,這樣的研究方法構成了民國法律史學者研究傳統法制的基本條件。
二、本質———從結論到方法
對于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究竟是應該按照“史學化”進行研究還是按照“法學化”的方法來研究的討論一直都存在世界各地,不僅僅是出現在我國的法制史爭吵中,在美國和日本等世界多個國家,都出現過這樣的爭論。通過各國不斷的爭論,對于法制史應該采取哪種研究方法的結論一直都沒有明確的答案,從一開始的追求答案,追求應該使用哪種方法,到后來人們開始意識到,針對不同的案列采用不同的法律應該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在某些法律的應用上應該采取史學化,有些則采取法學化。
三、探索———從“同情”到“法理”
對于中國法制的研究,經歷了漫長的等待改成,人們還是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的答案。對于中國法理學的探索并不是沒有法理,而是應該從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出發,按照國人的思維定式,抽象出傳統法律的理論依據,并將這些理論上升到法制的高度上,至此來形成法理。
四、出路———從材料到理據
(一)通過廣泛整體的閱讀具備“同情之理解”的基礎。歷史學者們都普遍認為在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中表現出來的優勢其實很多時候并不是史料的本身優勢,而是研究方法使用對了。通過對整體的閱讀,使得這種感知會傾向于某種趨于穩定的理解,使得對法制的理解有一定的基礎。(二)運用不同方法從經驗中抽象傳統法制的理據。中國的傳統法制中具有現代的意義的法理,這是在眾多學者研究之后得出的同意結論。在使用不同的方法對過往的案例進行分析,進而從經驗中抽離出法制的理據,在社會學的基礎上得到這具有意義的理據,正是現代法制健全過程中所極度缺失的,是表達經驗最好的公式方法。(三)認識與運用中國傳統法制中的理據。中國法制的研究需要在中國傳統法制中尋找依據,只有將中國傳統法制中的營養成分成功的汲取,才能給現代的法制研究帶來巨大的進步。在對史學化和法學化的認識中,要有清楚的認識,要明白,無論是史學化還是法學化,其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讓我國的法制史的研究更加的清楚,對我國現代的法制建設作出巨大的貢獻。
五、結語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一直都在史學化和法學化的爭議聲中不斷進步著,二者對于法制史的解讀的角度不同,但在本質上來時,二者的目的都是一樣的,對于我國方法之史的研究都有巨大的影響。
[參考文獻]
[1]謝水順.論中國法制史教學在傳統文化傳承中的作用[J].教育觀察(上旬刊),2014,3(10):40-43.
[2]段曉彥.中國法制史本科教學的困境及改進之思考[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3,29(11):203-205.
[3]李嶺梅.淺論中國法制史研究對象的范圍[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9(03):100-102.
[4]徐祖瀾.定位與創新:中國法制史教學改革芻議[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24(02):108-112.
[5]陳曉楓,柳正權.中國法制史研究世紀回眸[J].法學評論,2001(02):3-19+36.
作者:丁婉君 單位:1.龍游縣人民法院 2.南昌大學
- 上一篇:網絡法治司法新形態研究
- 下一篇:大學生法制教育問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