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發展

時間:2022-09-13 03:03:28

導語: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發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發展

一、我國法學教育法律技能訓練的缺失

我國法學教育采取的是以課堂教學為主導,兼設校外實習的教學模式。這種模式對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來說存在明顯的不足。

1.忽視了對法律技能理論基礎和方法的教育與訓練。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中的課堂教學足以對現行法的注釋為特征的,講解現有的法律條文的含義,學習一些有關這些條文的實際案例,成為課堂教學的核心。事實上,法律技能的形成是離不開深厚的學術功底的,我們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的法律職業教育是以極強的學術為背景的,即它的實用目標是以學術文化為基礎的。換言之,法律實用能力是一種問題思維能力和經驗分析推理能力,其培養離不開艱苦的理論學習和材料的積累。由于我國的法學教育中明顯地缺乏嚴格的理論和方法訓練,因此學生不精通法律規則背后所蘊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規則創造性運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系,最終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知識體系,進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2.注重法律技能訓練的教育理念與機制,忽視了對法律技能的有效訓練。美國法律教授摩根曾說:忽略技能訓練會給學生帶來危害。技能應該伴隨學生渡過他們的整個工作生涯。一個談判能手很少單純產生于法律學校,但是,在學校可以培養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讓他們去終身學習體會。從我國法學教育實際狀況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長期脫節,造成了法律人培養模式設汁上有關技能訓練環節的缺漏。盡管我國法學教育中也有實習的環節,但實踐證明幾個月的實習對于法律技能的形成來說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的實習對于技能的訓練來說,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點。學生在實習期間,或者作為配角為法官和律師提供輔助性的服務,或者忙于求職,學生沒有作為真正實踐主體,去實現通過學習實踐經驗、通過實踐行動、分析行動的結果進行學習的目的。通過這種教學形式培養的學生,法律技能嚴重缺乏,加之我國又沒有專門的上崗前的職業訓練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畢業生堂而皇之地進入法律職業,很難想像確保法律制度有效運行的目標如何能夠實現,即便是實現丁也必然要付出極大的代價。這是造成我國法律職業應然與實然目標分裂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技能訓練缺漏的彌補與法律人養成教

育模式的改革要彌補技能訓練這一薄弱環節,必須對法律人養成教育模式進行全面改革。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與整合1.正確認識診所法律教育的作用。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出現是基于彌補傳統法學教育對技能訓練的欠缺而從域外引入的一種教學模式,它與我國傳統法學教育模式不是排斥的、替代的關系,而應當是改革和完善我國法學教育的一種新的嘗試。診所法律教育方式對法律人素養的培養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國外的經驗顯示這種教學方式在職業技巧和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法律人其他素養教育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診所教育的發源地美國也不斷地對這種教學模式進行批判和反思,并嘗試著加強學術性教育而對這種教學模式予以完善和平衡。2.推廣診所法律教育經驗,擴大發展規模。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只有幾年的歷史,推廣的規模還很有限。有些院校對診所法律教育模式還比較陌生,因而可能產生望而卻步的心理。為了使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各法學院校中得到普遍推廣,加強對這種教育模式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總結就顯得十分必要。3.充分開掘法律診所建設所需的各種資源。目前,法律診所學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與法律實務界的接觸較多,學生的實踐經驗和基本技能也有賴于法律實務界的傳授。然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政規定并不會給法律診所課程留有適當的空間。法律實務界面對繁重的職務工作,要抽出時間和精力來支持法律診所的教學,困難也是可想而知的。在這情況下,充分發掘各種有利資源就是一項重要任務。4.不斷完善法律診所教學課程評估體系和管理體系。法律診所教學是一個有著與傳統法學教育不同的特點和運行規律的教學方式。在法律診所教學中面臨著很多新的問題,不言而喻,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正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法律診所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它需要我們不斷探索,發現法律診所教育的內在規律,從而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診所教學管理體系和課程評估體系。這是推進診所法律教學成熟與發展的不容忽視的內在力量。5.加強診所法律教學模式與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的整合。法律診所教學引進和推廣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動我國法學教育的教學改革,實現中國法學教育與國際法學教育的接軌。因此,成功移植這一教學模式的關鍵就在于將其融入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制之中,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本土化。我國法學教育應當在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學教育精華的基礎上,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滿足我國法學教育需要和我國社會法律服務需要的法律診所教育模式。

(二)法律家培訓制度的建立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彌補了我國法學教育對職業技能訓練的缺漏,但就法律家的職業素養特別是職業技能來說,接受法學教育僅僅是一個方面。特別是我國法學教育主要以體系性、學理性教育為主,不可能全部承擔職業技能訓練的任務。法律職業所需要的法律職業技能還必須經過一個專門的司法培訓階段的歷練。因此,設立專門的司法培訓機構作為法學教育后的銜接性制度,對于高素質法律家的培養來說是必要的。要彌補對學生技能訓練不足的缺憾,除了在法學教育階段做出努力外,還應該在法學教育之后建立法律家職業培訓制度作為法學教育的接續性教育。我國目前尚不存在這樣的制度,而現存的法官學院和檢察官學院并沒有承擔起這一使命。雖然對我國2002年開始推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在對司法人員的統一錄用,保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進入法律職業的意義方面有目共睹,但不得不承認目前制度設計中存在重大的缺漏:沒有上崗前的職業培訓制度。從日本法律家養成教育制度來看,統一司法考試只有與司法研修制度結合起來才能真正達到法律家專業素養教育的目的。目前,日本為了建立更為科學的法律家養成教育制度,以適應法律職業的新要求,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人才選拔和養成教育相脫節的問題所提出的法科大學院的構想,實現了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這樣一個連續的、動態的模式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目的。我國法律職業家養成模式與日本模式相比,欠缺的恰恰是法律職業家的培訓制度。從法律技能訓練的角度來看,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準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技能還需要專門的訓練,法律家職業培訓制度對于法律技能訓練的價值應該得到承認。法學教育階段加強對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是必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全部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強化學生在校期間的法律技能的訓練和設置法律職業人員上崗前的培訓機制是同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