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30 04: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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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美國能源法律制度介紹

1.提高土地、建筑能效,推廣高能效產品。

美國在聯邦層面、州層面都確定了相應的能效標準,提高土地管理、建筑物建設與維護、公共住房等各領域的能效,通過能效標識、能源星級計劃、稅收優惠、信貸等手段推廣高能效產品,尤其是強制建立機動車的能效耗費標準,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產品。

2.推行能源援助計劃,保護能源消費者權益。

針對低收入家庭、低收入群體推行能源援助計劃,尤其是冬季,通過財政撥款對其進行相應的補貼、能效裝置折扣等,讓其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能源消費者擁有其他產品消費者所擁有的權利,如隱私權、不公平交易權、退款、禁止強制服務等權利。能源生產者不得有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能源市場等行為。

3.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

美國多向發展可再生能源,包括核能、太陽能、風能等,還積極鼓勵乙醇等生物能源的技術資金投入。在推廣高能效產品過程中,也激勵使用非傳統車輛,并對替代燃料給予稅收、信貸等各種優惠。

4.增強能源市場透明度。

《能源政策法案》要求委員會著力推進州際商業電能輸電和銷售市場價格透明度,顧及公共利益、市場整合、公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特定情況下及時向電力購買者、電力批發商、輸電服務用戶和公眾通報關于批發電能價格和電能傳輸服務信息,建立電子信息系統,除不利于市場有效運作或可能危及系統安全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披露能源價格組成,且不得虛假陳述。

二、歐盟能源法律制度介紹

歐盟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地區聯盟,曾面臨過一系列能源問題,如:(1)能源市場競爭不足。歐盟地區內部及其與其他地區能源市場兩個層面都未形成有效的競爭;(2)能源對外依賴度過高。歐盟對外進口的能源比例居高不下,石油和天然氣超過一半需要進口。國際能源協會2008年第一次提交了歐盟能源政策深度研究報告,第二次調查將于2014年展開。歐盟的能源和氣候政策決定了28個歐盟成員國近5億公民的能源使用情況。在自由貿易基礎上,歐盟成立了國際能源市場,它的成立與2020年“20-20-20”目標相一致,即到2020年,能源利用率顯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共享率提高20%,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20%。基于對能源供應安全性的考慮,歐盟通過與能源生產國、運輸國和消費國的對話對外部能源和貿易關系給予高度重視。從目前全球狀況來看,歐盟在全球可再生能源部署、在向低碳能源經濟的轉化中努力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等方面都處于領導地位。歐盟法律主要表現形式為歐盟委員會和歐盟議會的決議或指令,而其政策則多為歐盟相關能源執行機構的白皮書或者綠皮書。概括而言,歐盟能源法律制度與政策的主要特色如下:

1.形成內部市場共同規則。

歐盟雖然是一個由28個國家組成的地區一體化組織,看似松散,實則經過多年來的一體化努力,現在已不斷融合。在能源方面,歐盟內部的能源市場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共同規則。歐盟地區通過上世紀50年代的《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條約》及《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等三個條約為歐盟能源市場一體化開啟了征程,1968年的《一個共同體能源政策的指導方針》更是直接提出了建立歐洲能源統一市場,而1987年通過的《單一歐洲法令》及后來的《歐洲聯盟運行條約》最終推動實現了歐盟能源市場的一體化,建立了歐盟能源市場的共同規則。

2.環境保護與能源活動相結合。

在歐盟幾乎所有的能源活動中,都會對環境保護進行相應的規定。比如:歐盟在1990年的《能源與環境》通報就特別提出要以提高能源效率來作為未來減少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的負外部性作用的一項政策基礎。歐盟在1995年的《歐洲能源政策》白皮書中也將環境保護作為歐洲能源政策的三目標之一。在歐委會2000年的《走向歐洲能源供應安全戰略》的白皮書中,歐盟積極引導消費者選擇環境友好型消費方式。

3.廣泛使用能源標識。

從1994年到2004年的十年間,歐盟的有關在相關耗能產品上粘貼能源標識或標簽的主要指令就達11項,占了這十年間歐盟的主要能源法律數量的1/3。這些能源標識指令幾乎涉及從電冰箱、洗衣機到洗碗機、燈具、烘干機等所有家用耗能產品。

4.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

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是指綠色能源證書持有者可與綠色能源證書需求者進行交易,旨在通過該交易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高于常規能源電力生產者的成本。該制度幫助一些國家迅速走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道路,這一制度在瑞典推行的效果相當顯著。截止2011年,瑞典總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達到48.9%,在歐盟國家中居首位。該制度的存在有兩個前提制度:一是固定電價制度。即,政府對所有電力生產者生產出來的電皆固定其銷售價格,而不論其是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還是常規能源電力生產者。二是綠色能源電力配額制度。即,政府強制性要求所有電力生產者與電力消費者都必須生產或購買與其生產或銷售成一定比例的綠色電力。固定電價忽視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高成本,雖然利于對電力價格進行控制產生較大的社會福利效應,但是不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生產的積極性。而綠色能源電力配額制則很好解決了這個問題,因為一些常規能源電力生產者完成不了配額,為了避免高額的罰款只能選擇向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購買綠色證書。在證書需求超過供給的市場中,可再生能源生產量低于政府配額,證書價格上漲。價格持續上漲,直到增加新的容量滿足了配額,從而激勵生產者生產更多的可再生能源。

三、歐美能源法律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在能源方面面臨著許多歐美發達國家當年曾面臨過的問題,如能源需求量大、對外依存度高、結構單一、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歐美發達國家從各個方面作出了探索,成功化解各類能源問題,其中既有經驗,也有教訓。其進行的有利探索將為我國解決能源問題提供諸多啟示:

1.明確能源發展目標,注重制定長期規劃。

中國的能源發展究竟是以供給安全為主,還是以清潔發展為主,還是以經濟發展為主,抑或三者的有機統一,這都需要仔細盤算、縝密分析后作出頂層設計。不同的發展目標將決定中國能源未來的發展方向與進度,在明確目標后,方可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具體的措施來保證其得以實現。現實中,中國的環境日益惡化,尤其是今年以來,籠罩在整個華北地區上空的霧霾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另一方面,中國當前能源發展計劃多是短期計劃,不具有延續性。這種狀況嚴重阻滯中國能源產業的發展,為此,我國需要契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的富有遠見卓識的能源發展計劃,并在計劃的執行過程中,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

2.加大能源科技的研發與轉化適用。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要促進中國能源產業的大力發展,基礎在于能源科技的發展,在中國應該建立以科技為核心,以自主知識產權為主的能源科技發展體系。在該體系的指導下,大力推動中國能源科技的發展。而具體的推動措施,首先表現在資金的支持方面,沒有大力的資金支持是很難推動能源科技進步的。

3.減少政府干預,加快全國能源統一市場的建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要求在資源配置過程中進一步減少政府干預,只要市場能發揮作用且不損害公益的就讓市場就決定。對于能源發展而言,統一的全國性市場將更有利于能源的發展也利于提高能源市場的競爭和效率。目前在中國,雖然能源為國家所有,但能源政策的具體執行卻在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利益往往習慣運用行政權力對能源市場進行干預,從而形成地區隔閡。這種狀況非常不利于我國能源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從歐盟的經驗來看,有必要減少政府干預,加快全國能源統一市場的建立。

4.進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

雖然中國目前已經有了《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及《電力法》等法律制度,但至今卻依然沒有一部能源基本法,這嚴重制約了中國的能源發展;石油作為中國重要的化石能源之一,核能也越來越重要,然而卻沒有專門性的石油法和核能法,這也成為了二者健康持續發展的一個瓶頸;國家對于能源生產與消費的監管制度不健全,部分能源領域呈無序發展狀態。

5.推廣能源標識的使用。

我們知道,能源標識起著對產品能耗認可的作用,可以讓消費者在購買相應產品時進行比較,利于消費者選擇低能耗的產品。這種做法直接或者間接的促使了生產商生產低能耗產品,以促進自己產品的銷量。推廣能源標識的使用看似簡單,實則對于較低產品能耗,節約能源使用,減少國家能源消耗和進口有巨大作用,因為它利用市場手段倒逼生產商做出選擇,遵循了市場規律的同時,有宣傳了節能環保的理念。中國雖然也要求生產商在一些產品上粘貼能源標識,但是整體而言,其適用范圍較窄。中國應進一步推廣能源標識在更多的能耗產品上的適用。

6.實施碳預算政策,鼓勵應用碳捕獲與封存技術。

中國目前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不管是從承擔國際義務來看,還是從維護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來看,都需要采取明確而具體的措施來減排。碳預算作為一個長期的減排計劃,對于明確減排目標和政府、企業及個人在這個過程中的角色定位有著巨大的作用。因此,在中國實施碳預算政策勢必會加速中國的減排進程。碳捕獲與封存技術是一項先進的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技術,對其推廣使用是一項值得去做的大事。中國目前碳捕獲與封存技術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且中國的經濟實力也已有顯著提升,因此,在中國鼓勵應用碳捕獲與封存技術是一項比較合符實際的做法。

7.實施強制社會價格支持制度。

強制社會價格支持制度在中國的推行不僅具有經濟意義,更具有深刻的社會意義與環境意義。其社會意義表現在:(1)不論是在中國城市還是在中國農村,都存在著一些“燃料貧困”群體,采取該制度,有利于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2)目前中國不少民眾對處于壟斷地位的能源供應者(比如:中石油、中石化)存在著一定的敵視態度。在這種背景下,實施該制度有利于緩解普通民眾與能源供應者之間的矛盾,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3)該制度還有助于政府減少財政支出。其環境意義主要表現為,在農村許多農民因購買取暖能源費用較高,而不得不上山伐林,這種做法無疑會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而實施強制社會價格支持制度則有助于減少該環境破壞壓力。

8.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嚴控新能源風險。

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長期且清潔的能源,長遠來看對中國的能源供給安全、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中國應認真審視其戰略地位,不僅僅停留在提倡鼓勵的基礎上,而應采取實際行動,向可再生能源的消費者提供稅收、信貸、補貼等各種形式的優惠政策。補貼可再生能源消費者將有助于太陽能設備、空氣源設備深入到小城鎮甚至鄉村。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在發展新能源的過程中,不能忘卻了新能源潛在的風險。中國目前也在大力發展核能,也曾在福島核電站發生后暫停了一些核設施的興建,現在中國又開始上馬大量核項目。通過福島核泄漏事件,我們不應該感覺到恐慌,而應該考慮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健全的核能監管體制去避免該類悲劇地發生。

9.引進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大力發展低碳經濟。

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在歐盟范圍內幫助一些國家實現了能源替代轉化的目標。對于中國這樣的能耗大國,能源供給安全和環境壓力使得中國加大可再生能源的迫在眉睫。要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固然先行,可是經濟保障卻更基礎。可再生能源相較于常規能源技術尚不成熟,其生產成本更高、經營風險更大,如果沒有國家的財政稅收或其他經濟政策強有力的支持,可再生能源是很難發展起來的。在我國已具備固定電價制度的基礎上,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的引進則可以引導資金技術投入,降低經營風險。目前我國也正如火如荼的發展低碳經濟,但是這個過程仍然存在著一系列阻礙和瓶頸,其中最主要的在發展低碳經濟的意識方面。一方面,政府與企業層面的意識。尤其是一些常規能源大省的地方政府及常規能源的生產大戶和消費大戶出于對自身經濟發展利益的考慮,對發展低碳經濟持觀望和拖延態度。對于這種只顧局部不顧全局的做法應該進行有效的引導,以促使其充分認識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樹立堅定發展低碳經濟的意識。另一方面,民眾層面的意識。盡管大部分民眾越來越感覺到良好環境尤其是大氣環境對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但是許多人并沒有將節能減排落實在生活工作中,未感受到發展低碳經濟的緊迫性。這些都需要完善相關立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確各方義務,引導政府、企業、個人做出顧全大局的舉動;此外,需要加大低碳經濟的宣傳,幫助大家樹立堅定發展低碳經濟的意識。

10.試點氣候變化稅,開征生態稅。

氣候變化稅在英國取得了較大成功,對于英國節能減排作用非凡。中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為了保持經濟的發展,雖然不適合直接全面的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氣候變化稅,但是我們可以在一些溫室氣體排放較多的地區試點氣候變化稅,并根據試點情況作出下一步決策。目前中國的環境狀況及生態破壞的形勢也是相當嚴峻。僅僅依靠原有的征收污染費的做法已經不能有效遏制污染者與破壞者的行為。雖然,中國正準備調整污染罰款的最高限額,但這種時候的懲處不僅是被動的、之后的,也是偶發性的,不利于促使能源生產者、消費者自覺節約能源,自覺生產消費可再生能源。然而開征生態稅,其持續性與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生產者進行利益衡量,并引導其最終做出利益可再生能源進行生產的決定。

四、結語

國外在面臨能源難題的時候,出臺了眾多優秀能源法律制度,如,能源援助計劃、能源標識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在中國能源供給不足、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的今天,如何將它山之石琢磨成我山之玉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大課題。中國的能源法律制度既要汲取國外能源法律制度中的有益成分,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又要充分認識到國外能源法律制度并非萬能,必須走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特色道路。

作者:周興君黃建生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