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信息主動公開的法律意義

時間:2022-07-11 11: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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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理信息主動公開的法律意義

摘要:新時期我國水域治理面對新的困境,面臨多方面壓力。國內治理河流情況不容樂觀,依然存在各省市自我治理,自我防護,信息不同的狀況。其中,缺乏第三方評價,公眾參與等問題,加劇河流治理的難度。合法有效地公開河流治理信息,將成為未來我國治理河流過程有效的措施與保障。

關鍵詞:河流治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法律意義

一、河流治理信息公開主要概況

國內河流污染情況愈發明顯,并對我們生活環境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在國內屢屢頻發居民生活的社區被散發著惡臭味道的河流所包圍的事件,更甚者因為部分居民集中水源河流受到污染,導致居民正常使用生活用水困難的惡性事件發生。2014年蘭州自來水笨污染事件及其事后不主動公開治理信息,導致公眾發生嚴重恐慌,破壞了居民正常生活等不良后果,結果對政府管理的不信任愈發加劇,也讓我們更加認識到河流治理信息公開的重要程度與必要性。①信息流通關鍵因素在于讓事實跑在謊言前面,而不是相反。讓政府治理的信息流動起來,也是現代法治政府治理與管理過程中不得不面對的重要課題。近些年,主動公開工作的作用愈發明顯,然而,各地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主動公開的情況良莠不齊。其中,環保部門、水務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的治理方式單一化,未形成聯合治理模式成為當今治理河流中存在的通病;其次,主動公開相關治理環境信息或治理河流信息,及其治理過程中產生的處罰信息公開程度均不高,結合筆者調研部分省市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情況而言,環境部門治理信息主動情況不及時,更新信息遲緩等問題頗多。最后,從目前我國治理環境的局勢上看,總體形勢不樂觀。主要還是表現在治理效果緩慢,治理后期因未能真正解決根源,信息公開不到位等諸多不利因素,引起的治理情況惡性循環等問題上。

二、河流治理信息不主動公開的影響

“互聯網+”已成為當下公眾熱議問題,且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力量不斷發聲的新常態,對政府的治理特別是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河流治理情況時,應多結合公眾的力量,讓公眾積極參與。政府環保部門如不能在河流治理信息上轉變思維,積極主動公開相關治理信息的話,不論在治理環境上,還是在其它政府管理領域,都將產生阻礙。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前提與基礎,不將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更應該落到實地。我們深知閉塞的信息環境將混淆視聽,讓不真實的信息、謠言影響我們的生活,對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將威脅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透明公開的政府環境,即可將保護公眾有序地生產生活。200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即在法律成面上,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②同時,也保護了公眾自身健康權。環境保護部門不將河流治理信息主動公開,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是顯而易見。首先,公眾無法得知政府環保部門是否真正落實治理環境職能或工作,降低政府公信力。社會實踐中,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是多樣化的,不僅可以通過新聞報紙傳統媒介,也可通過手機及互聯網等新科技手段獲取信息。公眾輕松獲取各類信息不是一件難事。若政府不主動公開河流治理信息,公眾很難獲取最準確官方信息,結果受其它非正式的信息所影響,將導致公眾不認可政府治理的成果,降低了公眾原先對政府公信力,也不利于今后政府其它方面管理。其次,引發公眾大量提起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河流治理信息作為政府環境治理部門職能范圍之一,也成為主動公開的主要范圍。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公開,公眾可能將公開意識轉向依申請公開。依申請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公眾有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進行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政府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受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不少于15工作日,最多不延遲至30個工作日作出答復,否則,依申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眾所周知,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將牽制政府部門較大的人力精力,若因受理信息公開過程中處理不當,再引發了相關對應的行政訴訟。結果,如此一系列信息公開處理程序后,亦將引起社會公眾的熱議,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將面對更多類似的行政訴訟。結果可想而知,環境保護部門將無多余力量真正放到治理環境,特別是河流治理的實際工作中。最后,環境保護部門不主動公開信息或降低治理河流工作的效率。前文提及到公眾參與是環境治理的前提,公眾可以根據自身掌握的河流治理結果信息與實際河流情況進行對比,將有差錯的部分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反饋,基于此,環境保護部門亦可通過公眾的手段,協助自身工作,收集到更準確的信息,從而將河流治理工作開展更徹底,更及時。如果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不主動公開信息可能降低自身治理河流工作的效率,也將直接影響到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熱情。

三、河流治理信息主動公開的積極意義

筆者堅持認可政府信息公開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這一基本原則。對此,河流治理信息公開更應強調主動公開原則。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特別強調了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其中,要點明確了“推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督導檢查建設單位公開環評信息”等要求。③這些工作要點也成為了各地區陸續推出的政務公開公眾要點中環境保護內容的主要內容。據此,足以說明了環境信息公開重要性,河流治理信息公開的緊迫性。河流治理信息公開作為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的一方面,理應受到重視。政府環保部門主動公開河流治理信息,也將推動我國陽光政府的建設,推動法治中國不斷深入發展,有益于全面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健康權。

作者:林正海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注釋:

①《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原因查明,20名政府和企業責任人被追責》.新華網,2014-06-12.2016-5-1.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③《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