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問題
時間:2022-12-16 05: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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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訴法第270條關于訊問時須法定人在場的規定
這一條款主要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不成熟,需要法定人在場保障其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未成年人案件大多為外來人口,家庭存在一定的問題,很多未成年人家長極不負責,根本無法聯系或者不愿意過來。這些未成年人早已離開學校,更無從談起學校、社區等組織的代表到場。無奈之下,實踐中只能暫時要求其律師在場。但這一操作顯然不是長久之計,經辦人訊問時,律師往往能把握住檢察機關的訊問目的,有些律師甚至在檢察人員制作筆錄時,同時制作筆錄。面對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研究與施行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當前解決這一困境的最好辦法,而合適成年人的人選自然以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宜,在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后,他們會更加懂得如何保護未成年人。
二、實踐中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1)可能存在重復委托辯護人的情況。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一,新刑訴法雖未規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期限,與司法局溝通后認為應在受案后三日內,但從我區的實踐來看,很多犯罪嫌疑人均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有些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均與家庭困難、父母離異等有直接關系,因此,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經常無法聯系其家人,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父母即使為其未成年子女聘請了辯護人,但由于可能辯護人并未及時到看守所提審,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亦無法與其家人獲得聯系,因此,可能造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時,案件承辦人不能第一時間且較短的三天時間內獲知委托辯護人的情況。那么,如果為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疑人申請法律援助,就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第二,我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達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后,目前的操作是法律援助中心會在同意指派后短信通知或者打電話通知。這一聯系方式目前并沒有出現差錯,但是并不排除日后會出現電話不是經辦案件的檢察人員接到或者有些案件的指定律師卻一直沒有介入(比如說過來復印案卷材料),致使檢察機關的經辦人員對于是否有指定律師的情況不能及時掌握的問題。針對上述兩種情況,法律援助中心也最好在接受申請三日內向檢察機關送達法律援助函,文書往來一方面體現了司法工作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也減少了人為出錯的概率。當然,這類問題均屬于實際操作問題,溝通比理論研究更為實際。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未明確。新刑訴法規定,公、檢、法應當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但在實踐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還包括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起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情況,在該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屬不屬于新刑訴法規定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目前實踐中對于起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不再替其申請法援。
3)最高檢明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應由女檢察人員辦理,雖然新刑訴法未明確要求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須是女辯護人,但從我區實踐來看,現有的法律援助律師有男有女,且水平、責任心等方面層次不齊。個人認為,由于女性比男性更細心等特點,指派女辯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便于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利于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溝通,也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進一步改造(最好是成立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有責任心的女專業法律援助辯護人隊伍)。
4)援助效果不明顯。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每一位律師一年可能提供多次援助活動,這些活動很有可能與其正常的活動發生沖突或影響一些律師的經濟收入,造成一些援助律師應付差事,不能確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確實保障援助的效果,在確保援助律師得到一部分報酬之外,援助機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強援助律師的責任感,建立相應的考察機制,對援助律師進行考核,對那些不負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行業內批評,對那些通知援助而多次不予援助的律師應取消律師執業資格。
作者:陳瑩單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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