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亞能源的法律機制

時間:2022-10-08 03: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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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亞能源的法律機制

本文作者:姚瑩焦楊工作單位:吉林大學

能源是人類賴以生活與從事生產活動的重要物質基礎之一,①對于一國的經濟、政治和軍事有著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東北亞地區是當今與美國、歐盟并列的世界三大能源市場之一,東北亞地區經濟的高速增長必然擴大區域內各國對能源的需求,因此,目前各國都面臨嚴峻的能源安全問題。尤其是作為能源消費與進口大國的東北亞核心國家——中日韓三國,在能源問題上存在著復雜的利益沖突和激烈的競爭,進而可能危及東北亞地區的穩定與發展。與此同時,東北亞國家在能源領域又存在著廣泛的共同利益與比較強烈的合作意愿,因此有進行深入合作的現實需要與可能。以合作代替競爭,實現多邊共贏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驅動力。相較于全球性安排的共性做法以及雙邊安排的個案解決方式而言,區域性安排可以承載更多的個性內容,更能適應本區域的要求,更能彌補全球化安排下的疏漏以及雙邊安排下的局限。[1]因而,建立一種穩定的區域能源合作機制無疑是東北亞區域內國家進行能源合作的一種最優選擇。

一、研究的起點:東北亞區域能源格局

②首先,東北亞區域能源資源分布不均衡。在東北亞國家中,俄羅斯擁有豐富的能源資源,俄羅斯天然氣儲量居世界第二,石油儲量居世界第八,是世界第二大原油生產國和第一大天然氣生產國,且其能源資源80%分布在處于東北亞區域的東西伯利亞與遠東地區,開發潛力極大。[2](P90-91)然而俄羅斯的主要問題在于油氣工業嚴重老化,更新改造需要大量的技術設備投資,而俄羅斯自身財力有限;油氣工業大部分被私人掌握,不利于國家運用能源杠桿獲得更多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等。[3]與此同時,區域內其他國家油氣資源貧乏。中國、朝鮮、蒙古都是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油氣資源儲備有限,且勘探開發難度很大;日本、韓國油氣資源極其貧乏,其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能源幾乎全部依賴進口。其次,東北亞區域能源消費結構不合理。中國、日本、韓國都是能源消費和需求的大國,并且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與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三國對能源需求也在迅速上升。根據國際能源機構預測,在21世紀的前30年,環日本海地區能源的需求增長將最快,可達8%至10%。2020年亞洲的石油需求將占整個世界石油需求的45%。[4](P427)與此同時,中日韓三國能源對外依賴程度非常高,中日韓分別為世界第二、第三和第七大石油消費國。③日本、韓國的石油消費幾乎百分之百地依賴進口,而且還是世界第一、第二大天然氣進口國,并且石油和天然氣進口三國都過分依賴中東。據國際能源機構統計,到2010年,就整個亞太地區來講,對中東石油的依賴程度將超過90%。[5](P22-25)此外,中日韓三國的石油運輸都依賴馬六甲海峽,三國對馬六甲海峽的依賴程度分別達到85.7%、90.6%和87.3%。[6]再次,東北亞區域國家在國際能源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作為區域內主要的能源進口國,中日韓三國都面臨著嚴峻的“亞洲溢價”問題,為此被迫支付超出石油通常價格的額外成本。長期以來,日本和韓國都把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能源的供應安全作為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7]隨著近年來中國對能源需求的激增,為了保證本國充足的能源供給,日本、韓國傾向于采取排他性競爭手段,即通過單方面為能源供給方提供高額優惠價格或條件來排擠競爭對手。毫無疑問,這樣的競爭對于能源高度依賴進口的東北亞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很可能使得東北亞國家陷入競相加價的惡性競爭,這樣既不利于東北亞各國的長期穩定發展,也不利于東北亞地區的共同繁榮。[6]“亞洲溢價”的存在,使該地區石油消費國每年向產油國多支付50-100億美元。[8]作為區域內主要的能源出口國,俄羅斯的問題主要在于其經濟對能源出口具有較強的依賴性,④并且能源出口市場單一,主要是歐洲市場,⑤這制約了俄羅斯同歐洲能源進口國的議價余地,不利于獲得穩定的出口收入,更容易受到國際政治形勢變化的影響,從而給國民經濟與政治發展帶來潛在風險。最后,能源分布的不均衡及惡性競爭加劇了東北亞區域國家之間的領土爭端。其中關注度最高的是中日東海油氣田之爭。東海是一片由中、日、韓三國領土環繞形成的半封閉海域,蘊藏著豐富的自然資源,擁有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氣。1968年10月在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成立的“聯合國勘探亞洲海底礦產資源協調委員會”贊助之下,由美國地質學家埃默里(K•O.Emery)為首的中、美、日、韓四國的12位地質學家,在東海與黃海進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測,勘測報告《東海和黃海的地質構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該報告對東海石油蘊藏作了樂觀的估計,提出在東海中日韓大陸架交界處存在著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資源,由此引發了三國圍繞東海油氣資源的爭端不斷升級。[9]“日本和中國都決定在富產石油的東海海域和它們之間的戰略運輸線使用強硬手段。”[10]除了中日之外,中韓、日俄也存在著領土之爭。

二、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現實性分析

(一)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可能性

加強東北亞能源合作是各國的現實需要,可以說,東北亞各國在能源合作問題上具有廣泛的共同利益以及良好的合作基礎,而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將為東北亞區域國家開展長期、穩定的能源合作提供制度保障。首先,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可以削減能源分布不均衡對東北亞國家的影響。在能源使用方面,區域內國家特別是中日韓三國存在共同的利益,并且具有互補性。能源使用方面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有資料表明,中國能源的利用效率很低。與日本相比,目前中國的能源消耗總量為日本的1.7倍,而GDP總量僅相當于日本的28%,這意味著中國每單位能源消耗所生產的GDP僅相當于日本的1/6左右,而日本是全世界節能的典范。⑥因此,中日如果開展合作,中國引進日本先進技術,將有效地節約能源,并將起到緩和競爭的作用。可喜的是,2005年11月3日日本政府決定,通過“國際協力事業團”的技術合作來提高中國的能源利用效率。日本政府認為,在2008年不再向中國提供日元貸款后,也需要在能源利用方面與中國進行合作。⑦其次,加強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可以避免主要能源進口國之間的惡性競爭。中日韓三國的能源進口高度依賴中東,并且都有10%—15%的亞太進口油依賴度,[2](P193)如果中日韓在中東石油進口上進行合作,比如聯合議價,將增強三國對國際石油價格的影響力。[3]由于歐美國家可以對中東及亞太地區產油國提供安全保障,而中日韓三國中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提供類似的安全保障并難以依據自己在國際原油市場的份額與中東及亞太產油國集團進行議價,所以這些國家通常把優質低價的石油賣給歐美國家,從而使中日韓三國不得不面臨“亞洲溢價”的問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日韓三國加總是中東及亞太地區產油國最大的買家,三國之間開展能源合作,建立一種協調機制,將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惡性競爭,爭取到有利的石油價格,確保國際能源市場的穩定及本國的能源安全。再次,在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框架下,開展以開發俄羅斯西伯利亞和遠東油氣資源為中心的能源多邊合作,可以形成中日韓俄區域共贏的局面。[11]作為能源進口國的中日韓對中東石油高度依賴,因而俄羅斯西伯利亞和遠東油氣資源對中日韓能源戰略有重大意義,它可以幫助中日韓有效地實現能源來源多元化,從而維護國家能源的供應與運輸安全。正是由于中日韓三國對中東石油的高度依賴,他們都面臨“馬六甲困境”。以中國為例,中國80%的石油進口都要通過馬六甲海峽,[12]中國應高度關注“某些大國(例如美國)不斷地擠占并試圖控制該海峽的航海權”。⑧[13]與俄羅斯合作,通過陸地油氣管道向三國供應能源,分散了能源運輸的風險,不失為一條解決“馬六甲困境”的最佳途徑。對于能源出口國俄羅斯而言,其能源戰略要求實現能源出口多元化,擺脫對歐洲能源市場的嚴重依賴,而開辟東方能源市場是其中的關鍵環節。[14]中日韓經濟的持續增長、東北亞國家潛在的巨大市場及日益穩定的政治局勢為俄羅斯能源出口提供了可靠保證,增強了與歐美國家進行能源談判的議價能力,同時解決了俄羅斯能源工業發展資金短缺問題,在總體上增進俄羅斯的利益。[2](P197-198)最后,東北亞能源多邊合作可以有效地改善地區安全形勢,推進區域一體化進程。能源是一種“脆弱型的戰略資源”,因此也是“高級政治”。區域內各國“決策者的能源安全觀集中在石油的充分供給上,并把它視為保持經濟持續增長、促進軍事現代化和鞏固既有大國地位的必要前提,……能源短缺會危害到經濟增長并帶來社會的不穩定,這種擔心形成了這樣的認識,即能源過于重要而不能完全置于市場來解決。”[12]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東北亞區域各國才有必要通過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解決能源供應與運輸安全問題,從而緩和區域政治局勢。如果能源合作吸納朝鮮還可以為朝鮮提供與國際社會對話的契機和渠道,有助于朝鮮半島問題的和平解決。東北亞區域周邊雖然只有6個國家,由于區域內存在不同的國家類型、意識形態、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模式,幾乎集中了國際社會各種類型的矛盾,[1]目前還沒有一個緊密的經濟共同體。通過構建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可以以點帶面地逐步推進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加速東北亞區域一體化進程。

(二)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可行性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能源合作已經引起東北亞地區國家的重視,并進行了諸多努力和嘗試,還提出了許多合作倡議。這其中既有各國政府的參與,也有各國學者的呼吁。⑨首先,政府層面推動東北亞能源合作的嘗試,奠定了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政治基礎。⑩1999年,中日韓領導人在菲律賓出席東盟與中日韓(10+3)領導人會議期間舉行早餐會,啟動了中日韓合作進程。在2002年9月的第八次“國際能源論壇”(InternationalEnergyForum)上,中日韓和東盟十國就能源合作問題發表了一個共同聲明——《日、中、韓與東盟國家間的能源合作》,聲明內容包括成立能源應急網絡、建立石油儲備、共同創建亞洲石油市場、提高天然氣的利用、促進能源儲備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等六個方面。[4](P426-427)2003年3月,東盟“10+3”能源當局成立“亞洲能源合作工作組”,以加強信息溝通。2004年6月,在青島舉行的亞洲合作對話第三次外長會議發表了亞洲能源合作的框架文件《青島倡議》,提出了11條具體合作建議。2008年12月,中日韓領導人首次在10+3框架外在日本福岡舉行會議,決定建立面向未來、全方位合作的伙伴關系。三國決定,在保留10+3領導人會議期間會晤的同時,將三國領導人單獨舉行會議機制化,這就為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奠定了政治基礎。2010年11月,東北亞政府間能源合作高級官員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召開,各方討論了《東北亞能源合作戰略(2010-2014)》。2011年9月,中日韓三國合作秘書處在韓國首爾建成,將為三國合作提供優質、高效、專業的服務和支持。2012年5月13日,在北京召開的中日韓領導人第五次會議正式簽署了中日韓投資協定,并承諾在年內啟動三國自由貿易區談判。這一突破無疑會推進包括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在內的全方位合作,推進東北亞區域一體化進程。其次,非官方、學術領域的能源合作,為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奠定了理論基礎。例如,在日本一些智囊機構,如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的學者都提出過東北亞能源合作的構想,并且還描繪了涵蓋中亞和俄羅斯的中日韓能源網的藍圖。韓國的一些政府智庫、能源企業和社團從2003年開始不斷在公共場合提出“東北亞能源合作”設想。這些設想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組建中日韓購買石油聯盟;另一類是指東北亞區域內的國家在能源運輸上互相提供便利,降低運輸費用。[15]在中國,有學者提出可以參考《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和《歐洲能源憲章條約》,簽訂類似的《東北亞能源共同體憲章》,也就是通過簽訂基本文件,賦予東北亞能源共同體以國際法律人格,使其能夠獨立地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有學者指出通過上海合作組織或國際能源機構來實現東北亞國家之間的能源合作;還有學者指出可以通過10+3框架下的能源合作,進而構建包括東北亞國家在內的東亞能源合作機制。這些研究成果,為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奠定了理論基礎。再次,經濟學上的“科斯定理”與國際關系理論中的新自由制度主義理論,為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奠定了制度基礎。“科斯定理”告訴我們,在合作成本高昂的國際能源社會中,通過國際能源合作制度設計和創新來降低合作費用是必要的可行的選擇,只要國際能源社會中存在合作的成本,那么國際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就是有意義的。“科斯定理”并不告訴我們國際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應該如何產生,國際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形式是什么樣的,它告訴我們的是,在合作費用高昂的國際能源社會中國際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創立從規范的角度說是必要的。[16]新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在相互依賴的關系中,國家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并為此付出成本,因而也會受到一些原則與慣例的約束,從而產生制度安排。隨著國家之間交往的不斷深入,這種相互依賴程度也逐漸增強,導致國際機制不斷發展;反過來,國際機制通過其制度安排,制約、影響著國家行為,在相互依賴程度日益深化的國際政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7](P87-111)隨著東北亞區域內國家能源相互依存的不斷加深和日益激烈的能源競爭,東北亞國家需要加強自身的一體化建設,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是最優的選擇。

三、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法律框架

通過上述具體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建立緊密而穩固的能源合作機制是東北亞各國的現實需要。我們認為借鑒“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經驗、具體制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是東北亞各國在能源合作上最合理的選擇。東北亞地區能源合作無論在所處的國際局勢、參與合作的國家構成、國家間的相互關系、國家間的力量對比以及合作的領域等方面,都和歐洲煤鋼共同體有相似之處,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成功經驗及具體制度,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

(一)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國際組織的宗旨,是指由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所規定的,國際組織及其成員國通過履行其職能所要達到的目標。參照《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宗旨,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及其成員國應當遵循如下宗旨: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通過法律方式協調各國能源政策,確定區域能源安全的戰略目標、任務和實施途徑,使各國在發展能源產業、維護能源安全方面擁有共同的多邊能源合作目標和清晰的利益確定和有效的合作方式,促進東北亞國家在能源方面的合作,維護東北亞地區整體能源安全,并逐步實現能源市場自由化、一體化的目標,從而促進區域內各成員國經濟的增長,推動東北亞地區一體化的進程。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及其成員國應該遵守下列基本原則。第一,能源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石,能源主權是指國家主權在能源領域的表現,當然應當成為進行區域能源合作的最基礎的原則。能源問題是國家重大利益之所在,關乎國家生存大計,因此只有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權基礎上的區域能源合作才能有效地維持地區能源安全。能源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各國對本國一切能源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獨立自主的決定權,排斥任何外來干涉;能源資源是一國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家享有對其境內的能源資源的永久主權;國家有對境內能源外資實行國有化或征收的權力;東道國在能源領域外資準入、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投資爭議、對外資的國有化等方面享有最高管理與監督權等。但主權從根本上來講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受到來自國際法的限制。各國在參與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中,基于國際法和國家主權,對國家主權自愿地進行自我限制,是促使該地區的合作富有成效的客觀需要,對于區域合作的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18]第二,能源合作原則。進行能源合作是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目的所在,因此進行能源領域合作作為一項法律義務應為組織成員所遵守。這一原則要求組織成員為本地區的共同繁榮真誠合作,在相互間的能源合作關系中應當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應鼓勵組織成員間在條件成熟時進行能源合作方面的投資,在充分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的基礎上,給予他們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幫助,或提供有利條件;成員國應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能源合作環境,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一切合法能源合作活動進行鼓勵,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成員國間特別是能源消費國與能源生產國家間應實現多領域、多層次、全方位和實質性的合作,實現能源資源、資本、技術、服務產品的區域內優化配置。[19]第三,公平互利原則。所謂公平,一般可理解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真正意義上的公平,不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所謂互利,是指要照顧到有關各方的利益,不能為謀求單方利益而無視甚至損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合而為一個原則,是一個統一體,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礎,沒有互利就談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20](P23)區域各國能否在區域合作發展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應的份額和利益,實現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是區域合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節點。[21]因此公平互利原則要求成員國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能源領域廣泛的合作,保障東北亞區域內能源的安全,采取維護共同利益的措施,使得區域內及區域外貿易的結果對各成員國同樣有利。第四,兼容并蓄原則。東北亞國家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和多樣性,決定了合作必須以兼容并蓄為原則。如果各成員只從本身利益出發,在關乎國家安全的重要問題上強行以一致性抹殺多樣性,勢必會扼殺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的發展。只有適應客觀實際,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照顧到各方的利益關切,開展官方、民間、學術等多層次、多軌道的討論和交流,逐步協商一致,形成共識,從而最大程度地彌合分歧,拓寬區域合作的范圍。[11]同時,在成員資格問題上,也不宜采取封閉主義。可以考慮在能源市場相對成熟的區域內國家間(如中、日、韓、俄)先行構建區域能源合作組織,并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吸納其他區內國家及區域外相關國家加入。第五,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強調能源合作應關注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利益,同時還要關注人類與自然界的和諧。[20]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各成員國應該以一種與環境保護與保存相一致的方式、在兼顧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基礎上開展能源方面的合作,保障本區域各國的能源安全,推動世界經濟的和諧發展,促進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二)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機構設置及法律地位

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機構。一是大會。大會作為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協商機關,由各成員國選出或指定若干代表組成,對于其管轄內的各種事項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結果報告給部長理事會或成員國政府。[6]二是首腦會議。首腦會議應該是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可以每三年舉行一次成員國首腦正式會議,每一年舉行一次成員國首腦的非正式會議。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宣言、協定或行動綱領等,推動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的發展。三是部長理事會。各成員國指派一名負責經濟或能源事務方面的部長組成,主要負責監督、協調和審查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各項協定、決定、意見、建議等實施情況。四是秘書處或事務部。屬于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組織內部的日常事務。“任何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都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依據該組織的基本文件及其制訂者的意志。”[22](P543)首先,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是建立在區域內國家政府間的實體,其組織規章及其決議不能直接對成員國國民產生效力;其次,它是按照基本文件——《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條約》而創立和運作的,該組織的宗旨、目的、職能、權限等均以該基本法律文件為依據;再次,它是常設國家間實體,與臨時性國際會議不同,它擁有較為完善的常設機構,為實現其目的與宗旨而進行各種經常性的活動;最后,它能夠獨立承擔權利與義務,包括:擁有特權與豁免、開展業務權、對外關系權、召集國際會議的能力等。[23](P491)綜上,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將滿足國際組織的構成要件,屬于區域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具備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

(三)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基本法律制度

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總的目標是建立類似于歐洲煤鋼共同體的能源合作規則。可就東北亞地區區域石油儲備和應急反應、石油天然氣管線的建設、石油期貨、石油過境運輸、區域天然氣貿易和發展液化天然氣的計劃、能源環保、節能、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保護國際海洋運輸線、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論壇和東北亞石油信息共享網絡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建立合作的法律機制。具體的法律機制主要包括:各國政府應建立穩定的政策聯系,通過法律方式協調各國能源政策,確定區域能源安全的戰略目標、原則、任務和實施途徑,使各國在發展能源產業、維護能源安全方面擁有共同的多邊能源合作目標、清晰的利益確定和有效的合作方式;建立區域石油儲備和應急反應機制,提高區域內各國,尤其是除日韓以外的國家的石油儲備,從而能夠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應急反映機制,向國際能源機構(IEA)的儲備標準逐步靠攏,并為最終進行全球范圍的能源合作奠定基礎;以合資形式共同組建東北亞能源發展銀行,為本地區能源開發提供國際融資;降低本區域內現有的能源貿易壁壘(包括關稅),進行能源自由貿易,建立能源共同市場,以逐步實現能源市場自由化、一體化的目標;加強在能源環保、新能源開發、提高能源效率等技術領域的政府間合作,尤其是強調具有技術優勢的成員國在提供技術援助方面的責任;建立保護能源海洋運輸的安全機制,共享海洋運輸安全信息網絡,必要時可以考慮進行聯合反恐等軍事方面的合作;建立在組織倡導或資助下的非官方的能源合作論壇;建立高層次、復合型能源人才培養機制,等等。

(四)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作為一個完整的、獨立的、新型的政府間區域國際組織,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應該有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隨著成員國之間能源合作的不斷深入發展,各種糾紛也會越來越多,現有的可以利用的爭端解決機制又有諸多的不足,如WTO、ICSID等,同時建立一個有效的內部爭端解決機制是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作為一個區域合作組織整體機制能夠高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認為,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應該包括如下內容。第一,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成員之間在能源合作方面的糾紛、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成員與成員國私人之間在能源合作開發方面的糾紛,以及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內部私人之間在開發能源投資、融資、開展能源貿易過程中的糾紛。第二,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關系。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和地位應該限于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補充,應該認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優先性。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也應該是現有其他國際機制的補充,而不應影響現有其他國際組織中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如目前東北亞主要國家之間大多存在領土之爭,如中日東海大陸架之爭、中韓東海之爭、日俄北方四島之爭、日韓獨島之爭等,應依據國際法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決各國之間的領土爭端,共同開發資源。第三,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應該堅持非訴訟、非對抗性的模式。能源問題關乎一個國家未來經濟發展的根本利益,基于東北亞地區特殊的地緣政治環境,我們認為在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中不宜設立獨立的司法機構來解決爭議,盡量避免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應該盡量采取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替代式糾紛解決”的方式,主要采取協商、調解和仲裁的方式。因此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應該堅持協商、靈活、務實的原則,不必設立嚴格的法律機構,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提供咨詢、建議、調解等方面的服務。

四、結語

在分析了東北亞進行能源合作的諸多有利條件后,從應然角度,我們在制度層面對東北亞能源合作機制進行了設計,如果據此就得出東北亞各國將走向合作的結論,顯然不能令人信服。因為事實說明了一切,東北亞合作至今仍停留在由非制度性的經濟聯系機制(貿易、投資)帶動的低水平的合作上,尚沒有形成穩定的結構性系統。[24]目前建立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構想尚處于探索階段,因為在當今國際關系的背景下,要想建立這樣一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還面臨不少困難。一是本地區各國經濟、政治發展的不平衡,必然造成各國參與區域合作的目的和目標存在嚴重分歧,從而勢必會使區域能源合作在短期內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二是只要東北亞地區中的有關國家不能消弭在意識形態領域的分歧,擯棄冷戰思維模式,東北亞地區的穩定和合作就會受到阻礙。三是冷戰安全結構的消極影響,嚴重制約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走向深入。四是歷史問題和領土爭端,使得東北亞地區各國之間尚未建立起互信機制。五是區域意識薄弱,缺乏地區認同,目前東北亞國家存在一種民族國家意識凌駕于“地區認同”之上趨勢,其結果必然阻礙東北亞各國開展深入的合作。六是“美國因素”勢必對東北亞一體化進程產生消極影響。七是區域經濟合作的深人發展離不開地區關鍵大國的相互協調和積極推動,對于領導權歸屬的爭奪將對開展區域內能源合作產生消極影響。雖然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建成或許有待時日,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隨著東北亞地區經濟的快速增長,東北亞地區的能源需求增長將明顯快于世界其他地區,這就必然會產生一種對穩定的制度性能源合作機制的需求。因此,區域內各國應本著相互尊重、循序漸進、開放包容的精神,增進相互信任,擴大共同利益,進行通力合作,推動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的最終建成。如果能夠在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領域取得實質性進展,必將對其它領域的合作產生強大的示范作用。另外,中國在這個過程中應增強參與區域能源合作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中國參與能源合作的法律水平,加強對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研究的投入,從而積極、主動地參與東北亞區域能源合作組織的建立,爭取在其中的領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