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目標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26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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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目標管理方案

為切實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2012年重要工作目標任務和省市部門下達的目標考核指標任務,促進各項工作責任制的順利落實,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

本方案實施的范圍為縣級黨政機關各工作部門、縣直屬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人民銀行、國稅局、國土資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部門)和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

縣委辦、縣人大辦及各工委、縣府辦、縣政協辦及各專委辦、縣人武部不直接列入實施范圍。

二、目標體系

(一)全縣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兩級目標管理考核制度。一級目標考核是指全縣統一實施的目標管理考核,由縣委、縣政府對列入目標管理的部門和鄉鎮進行管理考核,縣目標管理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二級目標考核是指部門、鄉鎮實施的對工作人員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由各部門、鄉鎮根據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要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縣目標辦備案。不直接列入目標管理實施范圍的部門,要實施二級目標考核。

(二)縣級機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基本分為1000分,其中:重點職能目標250分,一般職能目標180分,共性目標500分(含政令暢通100分),鄉鎮領導評價30分,縣領導評價40分。

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藥品安全工作、行政審批中心窗口服務工作、工會工作、團的工作、婦女工作、新漁村建設工作、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企業信用平臺建設、檔案工作等列入相關部門的職能目標。各指標的分值分配見附件4。

(三)鄉鎮的目標考核體系另行發文。

(四)部門和鄉鎮獲得先進等榮譽稱號的,在目標考核時,另行加分。

三、目標要求

(一)縣級機關職能目標由各部門自行制定。目標的制定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體現職能:目標應充分體現本部門的“三定”方案所確定的職能。

2.突出重點:目標必須圍繞縣委、縣政府2012年度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確定本單位的職能目標。

3.略有突破:當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一般應以上一年度工作實績為基數,并有所突破。其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要以當年的黨委、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增長幅度為標準;省市對縣目標考核指標任務的具體執行部門和省市主管部門直接下達指標任務的部門,制定的目標不得低于省市級指標。部門制定職能目標、共性目標以及制定對鄉鎮的考核目標時,要緊密結合《溫州市2012年度縣(市、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文件精神,把該文件的考核要求落實在相應的目標方案中。

4.科學量化:工作的目標盡量采用定量的方式,確實不適宜量化的,目標的表述必須明確,有完成時限和質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5.合理賦值:必須給所定的指標合理地賦予分值,分值的確定要分輕重主次,不能平均分攤。

6.表述規范:制定的目標要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簡潔,格式規范。

(二)縣級機關共性目標由各考核職能部門制定,制定的目標應該體現以下原則:

1.務實:能夠結合我縣鄉鎮和機關部門的實際,確定目標難度適中,體現年度的工作重點,經努力可以達到,以利于推動工作的開展。

2.創新:能夠結合不斷變化的形勢,所確定的目標富有創造性,提升工作層次,提高管理水平。

四、目標制定程序

(一)部門職能目標的制定程序為:部門初定、縣委辦和縣府辦審核、縣委或縣政府分管領導審簽、部門修改定稿印發。各目標實施單位正式制定的目標方案,須報縣目標管理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政令暢通的考核內容由縣委辦和縣府辦根據年度重要工作責任制制定,并負責組織考核工作。

(三)審核目標的主要任務是制定的指標是否以上一年度的完成情況為基數,重點職能是否體現,分值設置是否合理,省市縣下達的指標是否全部列入,可量化的指標有否給予合理量化等。

五、考核辦法

(一)自評與復查相結合。一般在12月中旬開始,各目標實施部門、鄉鎮對照年初制定的目標,結合一年來的工作實事求是地進行總結自評(編制3人以下的單位可以職能目標完成情況為重點進行總結自評),并將自評報告上報縣目標辦;縣目標辦對部門職能目標完成情況和加分項目進行統一復查,部門共性目標和鄉鎮目標的完成情況由相關考核職能部門復查后,將復查結果報縣目標辦匯總。

(二)平時督查與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綜合考評要緊密結合平時考核的結果以增強考核結論真實性,同時通過平時督查,促進提高工作效益。目標辦及考核責任部門要經常了解目標管理實施單位平時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成效,目標實施部門在平時工作中要及時對照目標進行自評,及時調整、改進工作。

(三)建立考評結果反饋制度,由縣目標辦負責將考核結果反饋給部門和鄉鎮。

(四)目標足額及超額完成的,按照目標分值給分,沒有完成的根據情況給予扣分,扣完為止。負有省市縣指標任務,不列入當年度目標的,一經發現,在考核得分中扣30分;如果上級下達指標時,部門已經制定職能目標而未列入的,不扣分,但沒有完成的,每發現一例在總分中扣5分。上年度市對縣考核的各線綜合得分被扣分的,相關責任部門本年度考核總分扣10分。

(五)加分辦法按照以下細則實施:

1.單位獲得全面先進的,按照縣級、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分別在總分值上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全面先進的界定標準為:從先進評選的要求、條件看,必須是對本單位的全面評價;從評選的組織部門看,必須是縣級及以上黨委或政府,或市級及以上黨委或政府工作部門。上一級別系統的全面先進,視同于下一級別黨委、政府的全面先進。文明單位(含保留)視為全面先進。

單位獲得多個全面先進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僅取最高級別的一個全面先進項目加分。

2.單項先進加分基礎標準為:縣級(市級系統)加2分;市級(省級系統)加4分;省級(中央系統)加6分;國家級加8分。縣級及以上黨委或政府領導擔任第一領導的各種領導小組及委員會評選的先進視為單項先進。上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對我縣的先進表彰兌現給主管部門時,作為單項先進。

3.同一項目同年度內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分。

4.先進榮譽加分以正式文件或證書頒發時間為準,當年兌現,不跨年度使用。

5.目標考核先進加分實施封頂限制,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其中上一級系統部門的加分不超過8分。

6.特色加分,按照以下細則實施:

因年度某項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成效明顯,有以下情況的,每項給予加1分。

(1)承辦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現場會;

(2)在市級以上專項工作經驗交流會上做典型發言;

(3)在市級以上信息簡報刊登,并被市領導批示的;

(4)其它情況,經認定可以作為特色工作的。

同一項目不重復計算,累計特色加分不超過5分。已經獲得先進表彰加分的,不重復計算。

7.縣級部門對應省市多家部門的,省市系統對該縣級部門的綜合先進表彰,視為單項先進,按基礎標準的1.5倍加分。

8.同一項目同年度內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分。

9.先進榮譽加分以正式文件或證書頒發時間為準,當年兌現,不跨年度使用。

(六)設置剛性考核指標。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

1.計劃生育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及格的;

4.安全生產被一票否決的。

(七)鄉鎮領導評價由鄉鎮主要領導評估各部門在改進作風、服務基層、提高效率等方面的成效;縣領導評價由縣四套班子領導評估各部門改進作風、服務基層、提高效率、完成重點工作、進行制度創新、增強班子戰斗力等方面的成效,評估各鄉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增強班子戰斗力、解決“三農”問題、發展當地經濟、實行政務公開等方面的成效。縣目標辦每年12月中旬開始負責測評表的設計、發放、回收、統計等工作。

六、獎懲辦法

(一)設立目標考核獎和領導獎。目標獎和領導獎的總體水平根據縣財政收入情況確定。單位人均目標考核獎按照考核分數計算,計算公式為:

單位人均目標考核獎金=全縣獎金平均數+全縣最高獎金與最低獎金的差額÷(全縣最高考核分-最低考核分)×(本單位考核總分-全縣考核平均分)

2012年全縣獎金平均數為7000元、全縣最高獎金與最低獎金的差額為800元。

2012年度各單位個人最高獎金與最低獎金的差額不低于300元,個人的目標考核獎金可以參照下列公式計算:

個人目標考核獎=本單位人均目標考核獎金+單位最高獎金與最低獎金的差額÷(本單位個人最高考核分-個人最低考核分)×(個人考核總分-本單位考核平均分)。

領導獎按照我縣規范公務員津補貼的規定執行。

(二)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人均目標考核獎金按全縣獎金平均數的60%計發。

(三)縣委辦、縣人大辦及各工委、縣府辦、縣政協辦及各專委辦、縣人武部等不直接列入考核的單位,人均目標考核獎金按全縣獎金平均數的1.1倍計發,機關食堂參照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標準計發。

(四)工作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目標獎扣發1/3,如果其身份是領導干部的,同時扣發領導獎1/3。

1.受到黨內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理的;

2.本年度受到書面效能責任追究2次及以上的;

3.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

(五)當年度退休、外調、調任、考錄、軍轉安置、病假人員的目標獎金以及領導獎金按實際月數發放。

(六)為方便計算與經費撥付,縣內部門(鄉鎮)之間調動(目標考核合格單位間調動、目標考核不合格單位間調動)的,享受最后調入單位的獎金;目標考核合格單位與不合格單位之間調動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發。

(七)不制定一級目標的部門、鄉鎮,不發給目標考核獎和領導獎;不制定二級目標的部門、鄉鎮,扣發該部門、鄉鎮獎金總額的20%。4人及以下的一級目標實施單位在確保落實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把握獎金分配辦法。

(八)年終目標考核結果與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掛鉤。列入考核實施范圍的縣級部門考核前10名、鄉鎮考核成績前2名的,其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增加5個百分點;縣級部門、鄉鎮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其領導正職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九)當年度行風評議被評為不滿意的服務窗口、部門,全體干部職工人均目標獎金按全縣獎金平均數的80%計發,其領導正職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當年度行風評議被評為滿意率相對較低的服務窗口、部門,全體干部職工目標獎金按全縣獎金平均數的90%計發,其領導正職當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十)不直接列入目標管理考核的單位同樣受有關“剛性考核指標”與“基層評議部門(窗口)”獎金計算規定的約束。

(十一)部門所屬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主管部門考核分數計算發放獎金,經費自行解決。

七、組織實施

(一)目標管理考評工作在縣目標管理考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縣目標辦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考評責任部門要認真負責,根據每年度重點工作修訂考評內容,嚴格遵守考評程序,力求做到客觀、公正。在考評過程中,如發現考評責任單位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則扣除該單位本年度的目標考核總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