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時間:2022-11-28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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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一、街頭“兩搶”犯罪的現狀

所謂街頭“兩搶”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市區或者人口聚居地公然實施的搶劫犯罪和搶奪犯罪。頻繁發生于我省城區的街頭“兩搶”犯罪,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破壞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大好局面,影響了海南大特區的良好形象。據統計,自去年“嚴打”至今年6月份,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搶劫案件646宗1098人,審結633宗1091人,大部分是街頭搶劫案件,被判處死刑的51人,其中街頭搶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被判處死刑的26人。共受理搶奪案件160宗220人,審結160宗218人。我省“兩搶”犯罪最為嚴重的地區是海口市,自去年“嚴打”以來,??谑腥齻€區法院共受理搶劫案件174宗241人,受理搶奪案件94宗127人。當然,法院受理的街頭“兩搶”案件只是已經偵破并被起訴的案件,實際發生的街頭“兩搶”案件遠遠多于法院受理的案件。

長期以來,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著對街頭“兩搶”犯罪,尤其是對其中的搶奪犯罪的危害認識不足的現象,更談不上對“兩搶”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進行深入、系統、全面的研究?!皣来颉闭味窢幰詠?,街頭“兩搶”犯罪被列為重點打擊對象之一。研究“兩搶”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顯得十分重要。

二、街頭“兩搶”犯罪的定罪

我國刑法對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定罪量刑作了嚴格的規定,再談街頭“兩搶”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似無必要。其實不然。這是由這類犯罪的特點決定的。其特點是:行為人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時一是不計后果,即不管是否會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后果,二是遇到反抗或抓捕時立即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作案時的客觀情況往往模糊了行為的性質:既象搶奪,又似搶劫。這就要求我們嚴格區分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做到定罪準確。為此,省高院于2001年4月向全省各級法院專門下文(下稱《高院文件》)。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省高院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海口市街頭“兩搶”犯罪猖獗的實際情況,會同??谑腥嗣駲z察院和??谑泄簿致摵现贫恕蛾P于海口市辦理搶奪犯罪案件的意見》,對搶奪犯罪的數額標準、犯罪情節、證據收集等問題作出的具體規定?!陡咴何募芬幎ǎ簩Τ巳瞬粋?,搶走他人財物的,以搶奪罪定罪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搶奪財物數額多大,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搶奪中致被害人輕傷以上傷害的;2.搶奪中與被害人爭奪財物的;3.搶奪時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4.搶奪后逃跑,對抓捕人員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的。其中的1、2項是根據街頭“兩搶”犯罪的特點作出的規定;3、4項實際上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搶劫罪轉化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探討,一是“兇器”的范圍,槍支、刀具固然是“兇器”,繩索、根本不能射擊的玩具槍是否也是“兇器”呢﹖二是“攜帶”的具體含義,隨身攜帶固然是“攜帶”,但街頭“兩搶”中常見的駕駛摩托車搶奪的,如果行為人將“兇器”放在摩托車后車廂內是否也是“攜帶”呢﹖三、搶奪犯罪的量刑

研究街頭“兩搶”犯罪的量刑,主要是研究搶奪罪的量刑。因為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比較好掌握的。搶奪罪的量刑依據一是數額大小,二是情節輕重。

(一)數額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對“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目前,最高法院還沒有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司法解釋。為了統一標準,省高院在征求各中院和部分基層法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初步確定了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和“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高院文件》對搶奪罪的數額標準規定是:(下轉27頁)上接24頁“數額較大”以人民幣5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人民幣5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人民幣30000為起點。全省不分地區,執行統一標準。上述數額標準,參照盜竊罪數額標準的下限,體現對街頭搶奪犯罪從重打擊的精神。

筆者認為,《高院文件》的這一規定一方面有利于從嚴打擊搶奪犯罪,但另一方面又不夠完善,因為它意味著搶奪財物數額不足人民幣500元的一律不作為犯罪處理。其實,就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貪污罪以5000元為起點,但不足5000元如果情節嚴重也應當判處刑罰一樣,對于搶奪公私財物雖然不足人民幣500元,但如果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必須指出:第一,不足500元并不意味著不論數額多少,否則就與對搶劫罪的規定沒有區別了。第二,何謂“情節嚴重”,應當明確、具體。筆者認為,可以表述為:對于搶奪公私財物數額接近人民幣5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孕婦財物的;2教唆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搶奪他人財物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二)犯罪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規定在同一量刑幅度,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規定在同一量刑幅度。如何理解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時對搶奪財物的數額要求,即是否需要達到相應的數額呢﹖筆者認為,首先,不必達到同一量刑幅度內的數額起點,即有“其他嚴重情節”時不必達到“數額巨大”即人民幣5000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時不必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即人民幣30000元。因為如果數額已經達到相應起點,就無需情節要求了。其次,應當接近各該量刑幅度的數額起點,不能離開“數額”談“情節”。筆者認為,根據搶奪犯罪的特點,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搶奪對象、搶奪場所以及犯罪后果等。綜上,可以表述為:搶奪他人財物,數額接近《高院文件》表述為“達到”,值得商榷“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累犯;

3搶奪三次以上的;

4使用機動車輛在鬧市區、旅游區、賓館、酒店、學校以及黨政機關所在地或者附近搶奪的;

5搶奪外國人、港澳臺同胞的;

6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總之,只有嚴格區分搶劫罪和搶奪罪的界限,才能做到對街頭“兩搶”犯罪定罪準確;只有嚴格掌握數額標準和情節要求,才能做到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