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狀況及改善詮釋

時間:2022-04-12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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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狀況及改善詮釋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群眾建設和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國以法治國進程中,如何加強憲法監督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憲法監督是為了保障憲法的有效實施,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途徑。本文就建設法治國家道路上憲法所處的地位以及以法治國與憲法監督制度的相互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憲政憲法監督依法治國法治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任何權力都應當是有限制的、受到制約的,這是近代憲政的基本精神。自1954年我國頒布施行第一部憲法到1982年頒布施實第四部憲法,我國憲法監督借鑒世界其他國家憲法監督的有益做法,對憲法監督制度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自1982年后,全國人大又先后四次對憲法監督制度作了修改和補充,使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一、我國現階段憲法對憲法監督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

(一)監督的最高性。憲法的最高性是指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從地位看,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從內容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從法律效力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監督的原則性。這是指對憲法監督規定的比較原則,即只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總原則。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監督的經常性和規范性。明確了憲法監督機關,擴大了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從而明確了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現行憲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同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規定,彌補了前幾部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為憲法監督機關所造成的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憲法監督機關缺位的不足,使憲法監督活動更具經常性和規范性。

二、我國現行憲法確立的憲法監督制度的辨析

從憲法監督制度本身追求的價值目標來看,我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沒有突破權力的桎梏,仍存在許多問題和缺陷。我國實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沒有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監督制度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完善。針對這種狀況,有學者提出在不改變現行憲法監督體制的基礎上,增加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委員會”,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憲法監督。

(一)無專任的監督機關。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責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并不是專任憲法監督實施的專任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之多。憲法監督只是這些職權中的一項職權。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身兼立法與監督二職,一般說來,它總是傾向于認為自己通過的法律是合憲的、周全的,否則也就不會頒行了。這必然造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會重視對自己頒布法律進行的監督。

(二)無相關的程序規定。由于現行憲法缺乏完善的監督程序及相關規定,雖然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種監督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體行使、程序如何,憲法都未做出具體規定。我國是一個重視實體而輕視程序的國家,反映在憲法監督制度建設上來,就是有關憲法監督的主體規定較為健全,而關于憲法監督運行的程序的規定比較少。

(一)無專任的監督機關。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責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并不是專任憲法監督實施的專任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之多。憲法監督只是這些職權中的一項職權。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身兼立法與監督二職,一般說來,它總是傾向于認為自己通過的法律是合憲的、周全的,否則也就不會頒行了。這必然造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會重視對自己頒布法律進行的監督。

(二)無相關的程序規定。由于現行憲法缺乏完善的監督程序及相關規定,雖然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種監督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體行使、程序如何,憲法都未做出具體規定。我國是一個重視實體而輕視程序的國家,反映在憲法監督制度建設上來,就是有關憲法監督的主體規定較為健全,而關于憲法監督運行的程序的規定比較少。

(三)無明確的監督對象。通過什么方式來實施憲法監督,由于現行憲法監督的內容不全面,監督方式也相對單一,局限性較大,還沒有根據憲法監督的特性來建立一套或者幾套比較成形的體系,導致監督的對象不明確不具體。我國憲法序言和憲法第5條雖然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憲法的核心精神是權力制約

為了實現憲政提高憲法的權威,廢除推倒現行的制度實行西方的權力劃分體制顯而是不現實的,既要堅持憲法監督制度的基本理念,又要立足中國國情。前者要求最終采用何種模式,能夠使侵犯人權的現象得到及時的糾正與制裁,使憲法真正起到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后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只能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能提供的制度框架內設計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二是所設計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特色,實現與相關的法律制度配套、銜接。

(一)立法上制定監督法律。制定“監督法”等相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在近幾屆全國人大的歷次會議上,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議案。

(二)設立專門機構。也就是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及違憲審查機關,從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國外實施憲法監督的機構,有普通法院、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我國不是三權分立的體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時是憲法監督機關。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不能在全國人大之外、之上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

(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后,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并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解決爭議的活動。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

憲法監督是當代憲法與憲政制度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發展與完善本身也是改革,對于我們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直接意義。在堅持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原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實際情況,借鑒外國憲法監督制度中切實可行的方法以實現法治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