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2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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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有句名言:"哪里有貿易,哪里就有法律。"從近代的商事習慣法演變成今天我們所說的商法,商法一直與商事交易實踐不斷變動和發展的特性相適應,層出不窮的新的商事法律制度不斷建立,商法因此發展和完善起來。商法中大量的商事法律制度及其所貫徹的價值理念是傳統民法所難以覆蓋的,其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價值理念和法律構成,整個私法領域也因商法的產生與發展而不斷得以豐富。
在我國,由于受大陸法系概念法學的研究方法、前蘇聯法學、傳統文化、地理環境及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影響,商法的特殊性在私法領域中被民法所遮蔽與掩蓋,這也導致了"商法的困惑"。本文將試圖從此入手,來談談商法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之問題。
一、商法的"公法化"沒有改變商法的私法屬性
所謂商法的公法化,是指商法在保持其私法本質特征的同時,增加了許多公法性質的強制性條款,從而呈現出所謂的"商法公法化"的現象?,F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了克服和彌補商人自身的不足,對國家經濟進行強制干預,體現在私法領域就是私法的社會本位趨勢日漸上升,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公法性規范出現在意思自治的私法領域。私法領域中的"私法公法化"現象主要發生和體現在商法領域,也就是"私法公法化"主要表現為"商法公法化"。
然而,商法的私法屬性不會因"商法公法化"現象的出現而改變。國家通過強制干預的措施,對商事領域的意思自治進行必要的限制,目的就是要合理充分發揮商法的私法屬性,克服意思自治的不足,從反面證明了商法的私法屬性仍然處于主要地位。過分強調"商法公法化",不僅會使商法的私法性被模糊化,還會使曾與民商法相互糾結、外延不甚明晰的經濟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再起爭議。
二、私法發展過程中商法與民法的相互關系——商法豐富了民法
起源于中世紀的商法,同民法一樣是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不同需求而產生的,而私法正是主要由這兩個共存并且繼續發展著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整體。縱觀私法發展的整個過程,商法總是在不斷扮演著一般私法的開拓者和急先鋒的角色。
拉德布魯赫曾說:"商法作為歐洲中世紀唯一的職業法,保存著我們的時代,它并非只是歷史的殘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領域難以匹敵的更新能力和應變能力,不斷為生活反復充實,進而豐富了整個私法秩序。"可見,民法可以從商法中汲取新鮮的力量和新穎的思想。民法和商法相互交融、相互滲透,民法規范吸收了很多商事法律規則和慣例,并將調整范圍擴展到商事領域。
在私法的發展過程中,不斷變化、不斷豐富的新的商事習慣和商事法律制度豐富和發展了民法一些基本制度的內容。例如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物權制度等等。
三、商法與民法的價值理念區分:
公平平等與保障營利商法與民法之間水交融、密不可分,然而二者的差異性亦是顯而易見的。商法與民法的本質差異性是兩者在價值理念上的區別。民法以公平、平等為其基本的價值理念。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就是解放人的法典,是"人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它宣誓了所有法國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民法公平平等的理念體現了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以法律形式外在化的表現。然而,商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則是保證營利?;谝幹婆c保障商事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的以及維護商人階層權益的需要,為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物質文明的進步,商法的產生與發展成為了可能與必要。因此,尋至本源,保障營利必然成為商法基本的價值理念。
四、商法依賴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盡管商法存在著與民法不同的價值理念和諸多區別,但絕不意味著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在大陸法系國家,無論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商法都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依賴于民法,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就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這表現在以下論文幾個方面:第一,民法是商法產生的基礎。商法在中世紀雖然獨立于民法之外產生,但是在近代社會,商法的產生則是依賴于民法,民法成為商法產生的淵源。第二,商法的適用依賴于民法。商法對于某些問題如果有欠缺的規定,則民法關于此種問題的規定可以適用。第三,由于商人階層的消失,商法作為維護商人階級利益的目的不復存在,其調整的仍然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因此,不顧整個大陸法系私法體系的現狀而一味強調商法在整個私法體系中與民法相并立的獨立法律地位,與我國的法律傳統以及商法的發展趨勢都不相符。我們應當以現存的整個私法的理論與制度體系為基礎,在私法領域中凸顯商法本身的特性,讓商法能夠充分發揮其對商事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作用,最大程度地實現商法的價值,以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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