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特點論文
時間:2022-08-09 04:13:00
導語: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特點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先后兩次頒布了婚姻法,為確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會主義新型夫妻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對于夫妻財產關系卻涉及較少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財產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過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并同時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處,從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同性出發,為今后進一步修改、制訂婚姻家庭法提供相關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立法比較;財產制缺陷;財產制完善
爭論激烈,萬眾矚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終于在2001年4月頒布施行。現在冷靜審視一下這部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總則篇的些規定外,就是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這些規定彌補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豐富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調整夫妻財產關系,促進婚姻家庭穩定,實現男女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依舊存在規定過于抽象、寬泛的老問題,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時代特征體現的不夠明顯,對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涉及較少,所以仍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擬就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做出評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法律表現形式。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從廣義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時代性,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以夫妻財產制的產生原因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以適用情況可分為普通財產制和非常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來說,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剩余共同財產制。
二、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
修訂后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的三個部分:即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彌補了我國原有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
(一)夫妻之間可約定財產
修訂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了約定財產的相關內容,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昕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項規定充分反映了對民事權利主體意愿的尊重,體現了當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二)完善了我國的物權制度,體現了物權法定原則
此次婚姻法的修訂,對夫妻財產作了明確的規定,即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依法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而解決了我國以前婚姻立法中的這塊硬傷。
(三)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當事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由于夫妻財產關系明確,也排除了第三人的文易顧慮,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資源的最有效利用。
(四)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質
修訂后的婚姻法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反映了社會主義新型夫妻關系的要求。比如說塒婦女兒童有特殊的保護,即離婚時貫徹“兒童優先”原則等。
三、修訂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財產制度的局限與缺憾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為解決夫妻財產方面的爭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但筆者認為這次修訂仍然存在許多缺陷,現略述如下:
(一)共同財產規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兩者都是“口袋型”條款,都可以作擴張解釋,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
(二)夫妻財產契約的簽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違社會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對此有所疏漏
實踐中,夫妻之問的一方可能憑借其優勢地位,或者誘使、利用對方的無經驗,簽訂不公平之協議;或借財產協議規避債務。法律在這方面應做出規定和限制,而我國法律恰恰缺乏相應的規定。
(三)修訂后婚姻法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足
婚姻法修訂后加強了對夫妻財產方面的規定,但對夫妻債務只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有所涉及,而這兩個條款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是不夠的,體現了立法上的疏漏。“在債權人處于優越地位的今天,加強對債權人保護是整個民法的重要任務和趨勢,婚姻法概莫能外”。
四、完善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
(一)法定財產方面
1、對于因感情原因長期分居達一定期限(如兩年)的夫妻,因雙方在自然形態、生活表現、或是主觀意向等方面處于長期分離狀態,些夫妻的權利義務處于中止狀態,因而不能按照正常的夫妻財產關系來處理。立法條文可表述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互不履行夫妻問的權利義務,分居期間各自所得財產為各自所有”。
2、對于尚未實現經濟利益的無形財產,應該規定知識產權的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立法條文可表述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實現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爾后由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難以評估的,暫由所得一方持有,待評估條件成就或經濟利益實現時再行分割”。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加以完善,立法上表述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其他財產,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及主張個人財產的一方無證據證明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約定財產方面
1、應明確規定約定的時間。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后均有對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的權利,體現立法上的嚴密。
2、規定約定成立的條件。在主體方面,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簽訂,不得由其他人代簽,并且具備簽約能力。協議內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惡意逃避夫妻債務,否則夫妻雙方所作的約定自始無效。
3、應明確約定的形式。為了使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公信力,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規定夫妻婚前約定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財產清單和協議,進行登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約定,如果雙方要求具有對外效力,應當規定到公證機關公證,從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上述財產協議和清單可以對外公開,在第三人履行了一定手續后可以查看。公務員之家:
4、增加財產協議變更和撤銷程序。由于夫妻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意思一致達成的結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當事人既然可以約定財產,當然也可對協議進行變更和撤銷,并且要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所以我國法律應當規定夫妻變更或撤銷約定的程序,必須以財產約定訂立的程序一致,除以書面形式進行外,還要到原公證機關或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公證或登記。
(三)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明確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由夫妻個人償還,夫妻個人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存在債務的,夫妻的財產約定應當辦理登記或公證手續,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事先知道的除外);在夫妻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時,夫妻應協商償還,否則債權人可申請法院以共同財產中的相當部分償還債務。
- 上一篇:公示催告適用范圍特點論文
- 下一篇:暑期實踐以及展望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