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執行程序論文
時間:2022-08-07 0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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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執行調查判斷收集證據證據的判斷
論文摘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顯著特征是強制性和及時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針對性地收集、調查證據并及時進行準確判斷,但是由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執行程序中調取證據規定的不細、不嚴,可操作性不強,使一些執行案件因證據不足或證據取得不及時錯過了執行時機。筆者結合自身執行工作經驗就證據在執行工作中調查方法和判斷運用談幾點看法。
一、收集證據的幾種方法
任何證據都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收集證據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證據過程中,不論采取什么方法,都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的情況,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執行工作實踐,執行中收集、調查證據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傳喚調查。采用各種方法把當事人傳喚到庭,責令其提供有關執行案件的證據材料,也就是被執行人財產報告。二是就地調查,分為調查資金和調查財產。在資金的調查上常常出現被執行人隱瞞事實的情況,有的當事人有幾個銀行的帳戶,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沒有資金的銀行帳戶,造成無償付能力的假象。在這種情況下,執行人員在了解了被執行人的經營狀況較好,但銀行帳號又無資金的情況后,應到該地的各家銀行逐個查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該單位財務部門,向部門負責人宣傳法律說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銀行帳戶,直接查帳,或者對其隱瞞的財產證據進行搜查。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到標的物所在地或被執行人所在地進行調查,有些執行標的物雖然在法律文書中寫明,但雙方各執一詞,這就需要就地調查,以便順利執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蹤調查。跟蹤調查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些被執行人既不提供可供執行的證據材料,且有償付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把財產暗地轉移或本人為逃避債務而外出躲避,對這樣的當事人就應采用各種辦法跟蹤其去向或財產流向,一經發現被執行人,可通過當地法院實施拘留。在實施拘留后,當事人態度仍然刁蠻,在拘留期間屆滿后可以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發現被轉移的財產,應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另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雖無履行能力,但財產被他人占用或有債權,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或其他權利人提供線索進行跟蹤調查,查明情況后,可采取執行第三人的措施。四是調取行政管理機關收集的證據。在執行程序中,也往往會遇到行政執法部門如公安、工商、審計等部門在查處有關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這些也可以成為執行法院執行案件的證據來源。鑒定、評估部門的鑒定、評估報告也是一種有力的執行證據。五是公告懸賞舉報。在執行程序中,由于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隱匿財產、虛報財產狀況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清被執行人能力的情況下,應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力求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對此可以公告懸賞的方式發動群眾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合法證據,經執行法院查證屬實后,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務員之家:
二、證據的判斷
在執行案件中判斷證據時,要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判斷證據的方法上應采取以下方法:一是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審理案件時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如果義務人在審判階段時接受調查,保證到期償還債務,而到期拒不履行,提出沒有償還能力,這就要對義務人的前后兩種不同說法進行分析判斷。二是對雙方當事人或執行異議人提供的證據與人民法院調查的證據結合起來分析判斷。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有水分的,一般情況是申請人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據是被執行人有償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執行人則往往提供一些對其自己有利的證據,案外人則提供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的財產的證據。這就需要執行人員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聽證,不要偏聽偏信,以便做出實事求是的判斷。作為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部門,每天都要接待一些執行上訪人,他們所訴說的都是對方有履行能力而執行法院怠于執行,因此,上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更要注意調查研究,妥善答復當事人,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對當事人的上訪行為有理由的,應及時函告下級人民法院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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