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內容論文
時間:2022-08-0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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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度過錯賠償制度
論文摘要:今年碩布的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胡法對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時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的修改。在這次新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采取征求全民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和修改,這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可謂空前之舉。
我國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已經有21個年頭了。婚姻家庭關系在改革開放大潮的沖擊下已有諸多變化;加之當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致使有許多方面應予以規定而未加規定、詳加規定而過于簡略,出現了大量的法無明文的立法空白,以及一些不應出現的自相矛盾的立法漏洞,給嚴格執法、嚴肅司法增加了難度,無疑不利于依法治家和依法治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婚姻法作出了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尤其引人關注。
一、建立無效婚姻制度,強化對違法婚姻的治理
違法婚姻,舊中國的封建法律中稱“違律嫁娶”,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包括法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的婚姻。婚姻法修改之前,依據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暇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婚姻有:非自愿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違反禁婚疾病的;已有配偶的;未辦理或非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所謂婚姻無效,就是法律確認某些違法婚姻關系無效,可說是違法婚姻的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原婚姻法只有結婚條件的具體規定,卻沒有違反這些法定條件應承擔何種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這不能說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和缺憾。因為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法定結婚條件勢必蒼白無力。我國《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這只是說明,我國行政法規雖有關于婚姻無效的用語和條款,但我國尚無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婚姻無效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婚姻無效原因。婚姻無效既然是違法婚姻的民事法律后果,必以婚姻違法為其前因。但是,由于婚姻屬于人生大事。一些立法對違法婚姻的后果采取較為慎重態度,即并非違法一概無效,有些違法婚姻并不以無效論。例如,男女雙方無配偶且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一般視為婚姻有效;發生糾紛常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由此可知,婚姻違法并不直接導致婚姻無效,只有法律確認為無效的違法婚姻始發生無效的法律后果。還有一些國家的立法、將違法婚姻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種。前者是違反重要結婚條件的違法婚姻,是無須請求無效而無效的婚姻、比如說、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后者是違反一般性的結婚條件的違法婚姻,是須有請求且經過訴訟程序,比如說,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該婚姻。我國這次在修改婚姻法的過程中,也將違法婚姻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婚姻法中的第十條作了具體規定。公務員之家:
其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作出了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對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婚姻無效與離婚性質不同,前者是違法婚姻的后果,后者是對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由于性質的不同。二者的請求權人也是不同的。離婚請求,一般只能由婚姻當事人,即夫或妻或夫妻雙方親自提出;而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應當既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關于有請求權的其他人、一些立法例確認的通常是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國家檢察機關等。至于具體哪些人有權請求婚姻無效,取決于婚姻無效的原因。例如,配偶一方與人重婚,他方配偶有權請求重婚關系無效視為當然;國家檢察機關為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嚴亦有無效婚姻請求權。其三,婚姻無效的宣告。從外國立法看,有兩種立法主義:一是當然無效主義,即只要具備法定無效原因,婚姻無須請求權人申請,自始不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與他人結婚均不視為重婚;一是宣告無效主義,即婚姻雖有無效之原因.也須由國家有關機關予以確認,經宣告無效開始發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我國這次婚姻法修正后,采用的是當然無效主義:具體體現為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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