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型后財產處理論文
時間:2022-09-16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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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當今中國的社會里,結婚年齡普遍推遲,傳統的維系男女二人關系的婚姻形態,正在被人們逐漸淡化。中國的“不婚族”人數逐漸增多。追求時尚的男女們更愿意選擇同居、試婚等“準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發生一方死亡的情況時,大家突然發現,沒有法律保護的“準婚姻”形式下產生的財產難以確權:合伙買的房子不知該歸誰,一起寫的東西版權不知該歸誰,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該怎么分割。本文擬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闡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財產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財產的處理。
不婚而同居的準婚姻現象目前在我國已經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趨勢,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寬容、認可,并且接受。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當事人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的,解除關系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地反對同居,而是采取一種曖昧態度。既不保護也不懲罰,既不贊揚也不否定。這種相對不穩定的同居關系往往會引起財產的問題,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或者以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同居分為共同生活型同居、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
共同生活型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結合。這種同居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從主體看,當事人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其次,從內容看,當事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為群眾所公認,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兩性關系有著明顯的區別。
再次,從程序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這是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主要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根據同居開始時的時間以及同居開始時雙方的年齡或者一方死亡時雙方的年齡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事實婚姻關系、另一種是非法同居關系。
在198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死亡,如果死亡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死亡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如果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為非法同居關系。
自1994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與其他同居關系的區別
同居關系除了共同生活型同居外,還有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等同居關系。共同生活型同居與其他形式的同居有本質區別。
重婚型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而以婚姻的形式公開在一起生活的行為。這種已經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后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的行為屬于重婚。重婚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律重婚,指前婚沒有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另一種是事實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形成婚姻關系的。它與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區別是共同生活型同居的雙方都沒有配偶,雙方行為不違反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而重婚型同居的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其行為違反我國倫理道德觀念,并且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則構成犯罪。所以本文不對重婚的財產進行闡述。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秘密的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關系。它與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區別是姘居的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共同生活型同居的雙方都沒有配偶;姘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秘密的同居,共同生活型同居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對外公開的同居;姘居是違反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行為,共同生活型同居不違反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秘密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它與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區別在于它不以夫妻名義、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臨時的關系。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期間財產的界定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財產界定適用婚姻法律中有效婚姻關系處理,沒有構成事實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財產界定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一般共有屬于共同共有的一種變通,它將同居雙方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界定為雙方共同財產。不同的是,第一、婚姻關系中的共同共有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吸收一方婚前財產為雙方共有的財產,而一般共有關系雙方不得因為期限的緣故將一方在同居關系前的財產吸收為共有財產;第二、婚姻關系中的共同共有一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財產后,有權利繼承死亡者的財產,而一般共有關系雙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財產后,沒有權利繼承死亡者的財產。
根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及其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共同生活型同居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按照下列原則界定:
第一、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第二、同居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的工商業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歸雙方共有,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或個體企業上的投資歸雙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雙方合資共同購置的財產,為按份共有的共同財產。
第四、同居前,親友贈與雙方的結婚(主要是指農村舉辦婚禮而未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同居關系)禮物,視為共同財產。
第五、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如果屬于事實婚姻的,轉化為共同財產。沒有構成事實婚姻的,歸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如果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且構成事實婚姻的,可以視為共同財產。不能構成事實婚姻的,歸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雙方繼承的財產,一方或雙方受贈的財產。構成事實婚姻的,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以視為共同財產。不能構成事實婚姻的,歸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財產與單方財產無法查清的,推定為共有財產。
下列財產歸單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照約定處理。
第三、因人身關系取得的遺產或者贈與物一般歸該當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財產的處理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財產的處理有比較詳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該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來,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財產問題應該按照事實婚姻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原則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應該按照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分財產。對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財產應該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屬于共同財產的,共同共有的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
2.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屬于個人財產的,不得分割,屬于生者的歸生者所有;屬于死者的,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3.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在遵守上述三條原則的前提下,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妥善分割。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結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雙方財產分割以后,生者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構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不構成事實婚姻關系的,一般不形成繼承與被繼承關系,生者不能繼承死者分割的同居遺產,更不能繼承死者非同居期間的財產。
如果生者依靠死者生前的撫養并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那么可以繼承死者分割的部分遺產。如果生者在死者生前對死者盡到了叫多的扶養義務,可以繼承死者適當的遺產。
現今社會,我們國家還沒有消除農村存在的只辦理婚禮儀式,而不進行合法婚姻登記的現狀,就又出現了城市的非婚同居式的準婚姻現象。為了規范由此引起的各種財產問題,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作出了不同的分類,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的同居關系,遏止惡意的同居關系,進而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在法律實踐中,要甄別情況,依法妥善處理。
參考文獻
[1]《婚姻家庭法》,楊大文,馬憶南,北京大學出版社
[2]《婚姻與繼承法學》,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婚姻法司法解釋法理與適用》,尚晨光,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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