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比較研究

時間:2022-12-14 0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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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比較研究

國內涉外流轉稅法主要由關稅法、涉外營業稅法、涉外消費稅法、涉外增值稅法所組成,面對電子商務的巨大沖擊,原有涉外流轉稅法的缺陷與不足逐漸暴露出來,不能適應當前跨境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新形勢。因此,比較研究電子商務中涉外流轉稅法使國內原有涉外流轉稅法得到完善與健全具有現實意義。

一、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的稽征制度比較

對于涉外流轉稅法受到的來自電子商務的挑戰,尤其是交易對象是無形貨物、勞務的時候,相關國家與組織進行了構想和應對政策的設計。其中,歐盟與OECD表現得十分積極,通過增值稅的立法實踐,歐盟形成了電子商務十分完備的稅收稽征相關制度,OECD關于電子商務則提出四種征收消費稅的相關稽征制度,這四個征稅制度都進行了有效性、可行性、政府行政成本、企業遵守成本等方面的評估。自行報繳的制度也叫逆向征稅的制度,其納稅的義務人是買方,征稅的對象是進口的無形貨物或者勞務,買方的所在地點是征稅地點,買方所在地點的稅務機關是征稅的機關。注冊登記的制度從本質上看是注冊登記非居民的企業,因此又叫非居民注冊登記的制度,指的是稅收管轄范圍相同條件下,非居民的企業進行了此區域買受人無形貨物、從事勞務等遠距離銷售,就應在這個地區稅收機關進行登記注冊手續的辦理。轉交稅款的制度指的是貨物在出口的過程中,賣方應對非居民貨物進行出口消費稅的繳納,然后把此稅款郵寄到當前國家稅務機關,然后稅務機關把這個稅款交到消費國家。第三方代征制度是稅收稽征的一個全新制度,指的是接收方與提供方進行電子交易支付時給予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對消費稅進行代征的義務,然后第三方代征之后將稅款交到消費國。

二、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的產品稅法定性比較

不同的數字產品定性會出現不同的稅法效果。從國內角度來講,由于稅種不同,會使相應的稅率不同或者免稅。從國際角度來講,電子商務的數字產品在定性成貨物時適用GATT,定性成勞務時適用GATS,法律的后果主要包括關稅應當征收和不應當征收兩種。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在關稅方面的收入,而且GATS和GATT兩者在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配額制度與數量限制等方面如果存有差異,將會給各方帶來不同法律效果,由此可見,合理的數字產品稅法定性十分重要,不過各個國家與組織的觀點都不一致。美國沒有進行明確的數字產品相關稅法定性,但是,美國覺得數字產品適用GATT能夠推動貿易自由化,并覺得數字產品的物理特性也應如此。歐盟界定了相關勞務范圍,只要交易過程中不提供貨物都屬于提供勞務,這是一種利用排除法對勞務交易適用范圍進行確定的方式。對于不視為貨物的情況,OECD指出如果以消費稅為目的提供數字產品不能視為提供貨物,該共識反映出OECD每個成員的共同意志,各個成員國通過妥協達成了一致,明確了數字產品并非貨物這一定性。

三、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的稅收管轄標準比較

確定稅收管轄權主要是依靠稅收的連接因素,不同的稅收連接因素會有不同的確定稅收管轄標準,如來源地標準、消費地標準、物理出現標準等。物理出現標準較為具體而形象,對確定稅收的管轄權十分有利,不過該標準相對僵硬,無法將稅收連接的實質體現出來,在電話采購、郵購的時代變得十分落后。從來源地標準上看,當前歐盟的增值稅法特殊規定與一般規定在提供貨物方面都對來源地標準進行了體現,還針對提供勞務方面對特殊規則與一般規則進行了規定。一般規則是來源地標準的體現,特殊規則是消費地標準的體現。OECD將消費地分成提供無形勞務、提供有形勞務、提供貨物三種情況。在提供貨物上,一旦對收貨人地址進行確定就能對跨國交易消費地進行確定。在提供有形勞務上,應為相應區域內勞務的銷售,具體的勞務履行地就是消費地。在提供無形勞務上,如會計、法律服務等,暫時沒有明確地對其消費進行定義。

四、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是否征稅的比較

對于電子商務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應首先解決是否應對涉外流轉稅進行征收。美國在上個世紀末就通過相關法律的頒布指出互聯網的勞務、商品傳送的關稅應免征。歐盟在21世紀初通過了相關修正案,表現出和美國不同的態度,認為應對電子商務的流轉稅進行征收。OECD通過深入探討認為可以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不可以對歧視性新稅進行征收。新型數字、產品征稅的原則、框架等和傳統商務一致。

總之,比較研究電子商務中涉外流轉稅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相關人員應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涉外流轉稅法的稽征制度比較、電子產品稅法定性比較、稅收管轄標準比較以及是否征收比較,從而合理定性數字產品、對稅收的管轄權進行確定,采取科學的稅收稽征制度,使我國的國家利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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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薇 單位:四川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