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農村老人社保權思索

時間:2022-04-03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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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農村老人社保權思索

中國早在2000年就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現今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1.5億,遠遠超過占總人口10%的老齡化社會標準,農村老年人更是占老年人的絕大多數,如何完善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險權成為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中國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險權的困境

歷史上,中國城市公職人員或者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可以享有退休待遇,在正常情況下,退休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員最基本的生存所需,但是農村農民就沒有那么幸運了,農民一般沒有退休之說,農村農民在新時代如何養老,傳統的養老觀念和做法會受到實踐的挑戰,這樣就存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說,中國老年人權益保障重要的一環就表現為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法律問題,中國傳統養老觀念是“養兒防老”,這也是農村重男輕女現象相比于城市更加嚴重的現實客觀原因之一。對于農村老年人如何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法律上尚存在諸多需要完善之處,目前我國對于部分6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在物質上有一定的幫助,但是,還遠遠沒有形成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和救助模式,現有的救助模式具有不規范、臨時救助的特點,沒有形成制度化的固定救助機制。從法律層面研究農村農民的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對于法律工作者是一個挑戰。《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根據憲法,2010年10月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法對于社會保險作了全面的規范,但是該種規范在農村地區實踐起來有其特殊的難點,當下急需對農村老年人的社會物質幫助權進行細致的研究。

二、《社會保險法》對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障的貢獻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出臺前,我國事實上已經存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但是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不高,缺乏法律層面的規制,《社會保險法》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納入法律治理的軌道,這樣對于其制度的穩定和健全發展都是有裨益的。其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這一條規定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方式和繳費來源,對于具體的操作方式,《社會保險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通過法律的方式確定了領取養老金的方式,對于推進相關農村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農村老年人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農村老年人醫療保險提供了基本的保險模式。農村老年人也因此會在醫療健康權保障方面大大受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部分老年人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而沒有辦法享受醫保,督促農村老年人參加醫保,對沒有能力支付醫療保險費的老年人減免保險費是可行的做法。醫療保險還面臨的一個難題是即使享受醫保的也存在大病醫療中報銷比例過低,農村老年人無法負擔自己承擔的部分,這就需要完善相關的保險細則,不使任何一個農村老年人因為看不起病或者無力承擔醫療費而意外傷亡,這是實踐中努力的面向。另外,目前農村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固定,老年人看病選擇的余地不大,不利于農村老年人異地尋找更好的醫院看病,也不利于異地老年人就近接受治療,這都是需要逐步化解的難題。

三、幾個需要完善的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險難題

其一,經費少。目前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險由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支持加上個人支付三者共同出資的方式,中央財政補基礎養老金最低每人每月55元。地方財政補每人每年30元,加上個人的繳費,農村農民每月大多在100元左右的養老保險金,這難以保障農村老年人過比較體面的生活。在農村貧困地區,由于地方財政無力補貼,老年人所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就更低。因此,如何提高養老保險的金額就成為落實社會保險法的最重要方面,筆者建議,在農村廣泛宣傳社會保險法,使得盡可能多的農村年輕人參加養老保險,這樣,繳費的時間越長,年老之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就會更多,另外,國家在財政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當提高補貼力度。

其二,對老年人的的社會物質幫助非常有限。近些年來,如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多門學科研究的熱門課題。農村老年人需要的物質幫助是全方位的,國家不可能全面滿足老年人的所有物質需求,但是,國家法律應該設立一個對農村老年人扶助的導向機制,發展和促進民間保險和物質救助的多種形式,彌補國家物質幫助的不足。

其三,對農村老年人精神性健康急需關注。目前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險和救助主要是物質性,而精神性的健康關注極少,這急需單獨制定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障法來加以彌補,使得對農村老年人有一個全方位的關心和救助體系,體現法律對人性的關懷,也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構增加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