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險種設置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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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研究工程保險發展的歷史出發,系統借鑒國際上成熟的工程保險實踐,結合我國險種設計的實際,提出了工程侏險的8個險種,基本上做到了覆蓋全面,涉及工程的各個階段,形成了完整的險種體系。
工程保險是指對建筑安裝工程及其人員和設施、設備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以及第三者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國,是隨工業革命應運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歐洲大規模重建中得以迅速發展。工程保險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減少了工程風險的不確定性,保障工程項目的財務穩定性,并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而消除一直困擾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工期保證、支付信用等諸多問題,對規范和約束建筑市場主體行為,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按市場經濟規律、規則辦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三資”建設項目中,工程保險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國際慣例之一被引入中國,工程保險在中國得以認同和發展。當前,隨著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時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達4萬億元之巨,引進外資也在數百億元之多。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的,大力發展工程保險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設具有投資大、工期長、參與方多、質量要求高、不確定性強的特點,且工程保險本身又涉及國家政策法規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這就要求工程保險品種的建立必然要兼顧建設程序和不同利益主體。因此,為滿足不同的參與方在不同階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設計花色品種齊全、系統、全面、科學的工程保險險種,至關重要。
一、國外工程保險通常的險種設置
工程保險主要分為強制性保險和自愿性保險。
(一)強制性保險
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主要險種有:
1.建筑工程一切險。這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這一險種主要適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為過失。被保險人因違章建造或故意破壞、設計錯誤、戰爭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等除外。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的材料、設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2.安裝工程一切險。此險種適用于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所用材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安裝完畢通過驗收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鹼,實質上都是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險,保險費均計人工程成本,最終由業主承擔。
3.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后,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多數國家雇主責任險的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飭殘死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人身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相同,但兩者之間又有區別:雇主責任險由雇主為雇員投保,保費由雇主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員本人。
4.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此險種均屬于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長、承包商流動性大的特點而設立,為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本身及其他有關人身財產提供保障。
5.職業責任險。在國外,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咨詢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均要購買職業責任險(亦稱專業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對因他們的失誤或疏忽而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美國,凡需要承擔職業責任的有關人員,如不參加保險,就不允許開業。
職業責任保險可分普通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前者由單位投保,以在投保單位工作的個人為保障對象;后者由個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職業責任風險。
6.機動車輛險。該險的標的,除了機動車本身外,還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承包商必須為事故發生率高的運輸車輛進行保險。
(二)自愿性保險。
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對應,是指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自愿參加的保險。在自愿保險中,賠付范圍以及保險條件等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根據訂立的保險合同加以確定。它的主要險種有:國際貨物運輸險,境內貨物運輸險,政治風險保險,匯率風臉保險,等等。本文不再詳述。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國際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置科學、系統、規范、完整,而且保險程序明確,責任清晰;業已發展和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險體制與體系。
二、國內工程保險險種設置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險的險種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三個險種。從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本身來看,還存在以下具體問題:
1.保險險種設置空缺斷檔。工程保險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客觀上要求工程保險必須要依據工程本身分段的特點進行設置。由于現階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階段設置了三個險種,其他階段均未設置相應的保險險種,而且保險條款尚不很完備,因此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保險責任不清,易產生糾紛。保險組織關系較為復雜,有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費,保險人負責賠付損失,受益人獲賠償。工程項目由于主體眾多,當前險種單一,每一險種內涉及的被保險人過多、合同條款過于籠統,當災害發生時,就會產生責任難以界定、當事人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給索賠及賠付工作帶來不應有的復雜與繁瑣,因而影響投保人對工程保險的認可和信任,最終影響投保率。
3.投保金額、保險費、保險費率難以厘定。由于險種設計不盡合理,使設置指標過于籠統、龐大、復雜,搜集記錄、總結經驗與統計數據難以獲得和進行分析,與之對應的模型、公式無法確定、定型、定量,從而使保險費率與實際應該發生值偏差,結果會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承保的積極性。
三、根據國情,設計具有我國工程保險特色的險種
現行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基本上屬于引進國外成熟的保險險種,在實踐中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示范作用。但從長遠角度著眼,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既要參照國外已有的先進成熟的經驗,又要符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建設領域改革發展的現實,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體系。現階段要縮小每一設置險種的參與人數,明確險種具體內容,縮短保期來應對目前的現實,以期避免損失、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市場的培育,加強法制和配套建設,盡快與國際工程保險市場接軌,使整個工程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應遵循的原則。
設立工程險種,筆者認為首先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應堅持系統、全面的觀點,按工程的特點分階段設險。工程項目從決策立項、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合同、施工、竣工投產全過程具有明顯的分階段性,且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重點,各階段既相互區別又密不可分有機地構成一個工程項目的整體。在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也是分階段按合同區間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設置工程保險險種時應注意這一特點。
2.工程保險險種設計應針對其特殊性,易于責權區分界定,便于賠付與索賠的具體操作。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1)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也承保被保險人責任風險;(2)承保的風險標的中大部分處于裸風險中,對于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3)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性,使每一個險種所包含的內容都應十分明確具體,合同條款都應清晰明了,責任易于區分,權利簡單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當風險發生后,處理索賠和賠付時不扯皮,按事先的約定處理好賠付工作,真正發揮了工程保險的積極作用。這樣,投保方得到了相應補償,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保險人也因賠付的順利得當,而獲得良好的信譽。
3.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要考慮便于保險指標體系的設置和數學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險額、保費的科學統計、測算和厘定。工程保險金額的計算及保險費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擾工程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保額過大,保費過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經濟負擔,影響投保積極性;相反,如果保額和保費太低,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必然會影響保險人從事風險業務管理積極性,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談不到土程保險的健康發展。所以,根據工程項目所處的地區環境特點、投融資渠道、材料價格供應、工程的類型、業主及承包商的信譽、承保年限及工程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工程保險的指標體系,建立科學又切合實際的數學模型,得出適當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以期獲得雙贏效果。
4.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應力求每一險種所涉及的當事人少,保期易于劃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均可能對工程項目擁有保險的可保利益,成為被保險人。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是根據工期確定的,往往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保限的起止點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增長的。所以,在險種設置過程中一定要兼顧這一實際,力求每一險種涉及人少,保期劃分清楚。
(二)我國現階段工程保險險種設置。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保監會的《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中“開發險種、分類實施、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險種設置的原則,筆者考慮目前我國工程保險險種應在工程決策階段設置:工程咨詢決策險;工程設計階段設置:工程勘察、設計責任險;工程招標階段設置:招標保證險;工程施工階段設置: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監理人員執業責任險;在工程竣工投產階段設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險。以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計均為強制性保險險種。這樣設置險種,使工程全過程都置身于保險之中,確保各參與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險種,并責權明確,簡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階段各方的權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險的作用。
1.決策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用以保證前期工作的科學性。保險的目的在于加強咨詢單位自身的內部約束力,并依靠保險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來進行外部制約。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詢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咨詢單位和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咨詢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業主決策失誤而給項目帶來損失,應予以相應賠償。但因工程咨詢單位是以從業人員的智能和技術為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一般資產資金較少無力賠付,必須借助保險予以保證。其保險期限通常為項目的建設期;保險金額應為項目投資估算金額;保險費率也可通過經驗數據來確定。另外由于雇主責任造成的風險可以免賠或反賠,以維護咨詢者的聲譽。
2.勘察、設計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質量的根本,雖然在工程實施前,勘察結果、設計方案或圖紙都應交付業主審核批準,但由于業主不具備審核能力,常常任憑勘察、設計師“解釋和說明”作出有關決定。如果勘察有誤,設計出現錯誤,輕則返工修復,重則可能導致工程毀損。雖然勘察、設計師要為其錯誤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但這不能完全抵消業主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勘察地質情況不實,設計師對基礎設計資料掌握不準,作出的施工方案設計無法實施,到施工時臨時修改,從而導致工程延誤,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設計人(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勘察、設計人員由于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給業主和工程造成損失或費用,應予賠償;但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財力有限,要通過保險來轉嫁風險。其保險期限與保險金額可參照決策責任險的辦法。
3.投標保證險。招標人一般要求投標人在投標的同時,提供銀行擔保或投標保證險保單。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否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賠償招標人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其保險金額、費率可由招標人自定或按慣例執行。
4.建筑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是針對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即對工程項目本身、施工機具或工地設備所遭受的損失或意外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造成的物資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它與現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較有所不同:從被保險人來看,它不包括監理工程師及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的投保內容;從保險內容和保險范圍來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險要小。它的好處是使保險責任內容更具體、更明確,保險費模型與費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保險多數由承包商負責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辦理或拒絕辦理投保,業主可代為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如果有分包工程,總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購買保險的話,分包商應辦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險。
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總承包商,分包商。
(2)責任范圍。工程實體本身即實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為施工所必須的材料),包括安裝工程的建筑項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導地位(材料設備價格或安裝費用低于整個工程造價的50%,應投保建筑工程險,反之,應投保安裝工程險);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險;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與工地的財產等。
(3)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保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單上列出的終止日,同樣,兩者也以先發生者為準。
(4)保險金額。建筑工程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合同標的工程的保險金額,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保險費、稅款等;施工機具和設備及臨時工程;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裝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屬于技術險種,主要適用于安裝工程的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飲食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應該是承包商,業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況下代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被保險人:業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應商、待安裝構件的買主。
(2)責任范圍。凡屬安裝工程合同內要求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材料以及相應的臨時設施;承包商為安裝工程所使用的機器設備;在安裝工程項目內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過總價20%(如廠房、倉庫、宿舍等),按安裝工程保險投保,介于20%和50%之間,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則買建筑工程保險;場地清理費;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3)保險期限。安裝工程保險在保單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被卸到施工地點時,保險責任即行開始。
(4)保險金額。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裝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額應為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則設備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之和為保額;安裝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安裝價值確定保額。第三者責任的賠償限額按危險程度由保險雙方商定。通常對物質標的的部分的保額先按安裝工程完工時的估定總價值暫定,到工程完工時再根據最后建成價格調整。
保險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6.工程監理責任險。它屬于職業責任險,是為工程監理單位因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設立的保險。對于投保單位,因其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給業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目的是要通過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促進工程監理單位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培訓和工程風險咨詢,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職業責任險可分為年保和單項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對投保單位在保險期限內所有完成監理的工程,在一年內的保險期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單項工程投保是指對所投保的單項工程在規定年限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監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單項工程投保。
7.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建筑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承包商必須為從事危險建筑安裝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該項目經理部代辦。被保險人應當是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保險期限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遲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實行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獎優罰劣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安全事故頻率實行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并將意外傷害保險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的估計,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職工的工資、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意外傷害保險費應列入直接工程費的現場管理費中,計入工程成本。
8.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明確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來講,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均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要確保保修責任的落實,實行擔保固然是一種好方法,但保險方式更加適宜。原因是,在工程竣工后的幾十年或上百年后,不僅原承包商很難講是否存在,其擔保人也將難定行蹤,而保險公司就穩定得多。因此,應提倡采用保修保險的方式。它主要是針對工程主體的安全投保。
對于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建設工程,投保人應該是承包商,被保險人是業主或工程所有人。保險責任應該是承包商施工范圍內的缺陷責任范圍。保險期限:承包商應對工程主體部分在最低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設備、屋面防水、給排水、采暖管道、衛生設施等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鑒于工程的質量責任期較長,一旦出現大的質量問題,不但承包商的經濟負擔重,業主也不能及時得到賠償,因而建議國家推行強制保險,承包商必須投保;否則不能承包相應的工程。在承包商向保險公司投保后,如果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年發生質量問題,由承包商負責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在其余九年發生質量問題,雖然仍由承包商負責維修,但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費率是根據工程風險程度、承包商聲譽、質量檢查深度等綜合測定。保險公司為了不承擔或少承擔維修費用,將在瞄工階段積極協助或監督承包商進行全面質量控制,以保證工程質量不出問題。承包商則為了聲譽和少付保險費,也要加強質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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