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當事人在財產保險的認定

時間:2022-02-09 05:11:57

導語:物權當事人在財產保險的認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物權當事人在財產保險的認定

摘要: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在不同的物權關系中,擁有保險利益的主體是不同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占有人不一致時,實際占有人擁有保險利益;用益物權人根據約定可以對其使用的他人財產擁有保險利益;當財產上被設定擔保物權時,財產的保險利益是雙重的;惡意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關鍵詞:保險利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一般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合法的保險利益;否則,即使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與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仍然無效。因此,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必備的一個條件。一般來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決定了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在發生保險事故以后,其是否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但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不同的規定。在財產保險中,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其可以得到保險賠償的必備條件。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四種類型。在上述物權關系中,物權人在何種情況下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從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保險實務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僅在第31條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對財產保險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物權關系中,應當如何認定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在我國《保險法》中缺乏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這種情況不利于保險實務中人們準確判斷保險利益是否存在、保險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不利于妥善處理有關財產保險的賠償問題。下面本文對在財產保險中物權當事人保險利益應當如何認定,做一探討。

1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

一般來說,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所有權人自己承擔,因此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在具體分析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之前,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財產的所有權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財產所有權人的確定,與財產的類型有關。財產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在所有權的取得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一般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因此財產所有權的設立也分為上述兩種情形:動產的交付和不動產的登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以后,該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由新的所有權人承擔,因此保險利益也同時發生轉移,由原來的財產所有人轉歸新的財產所有權人。但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和財產的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即當事人沒有實際交付動產,或者沒有將不動產依法辦理登記。我國物權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2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動產轉讓合同時,可以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在這種情況下,動產的權利人和實際占有人不是同一人。在不動產轉讓過程中,也會出現類似情況,即不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但因為房屋限售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沒有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從而出現法定權利人和實際占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在上述財產的法定權利人和實際占有人不相同的情況下,確定該財產保險利益的歸屬,對于保險實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前所述,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歸屬取決于該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如何承擔。如果風險責任由財產的法定權利人承擔,則法定權利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由財產的實際只有人承擔,則實際占有人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財產的風險轉移時間,與財產的交付行為有關,即從財產交付時起,該財產的風險轉移,并且沒有區分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由此可知,在我國,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承擔,與財產的法定權利人無關。既然如此,財產的保險利益就應當根據財產的實際占有關系確定,即占有財產的人對其占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針對該財產投保相應的財產保險;而財產的法定權利人,因為并不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對該財產沒有合法的保險利益,其不得對該財產投保。

2用益物權人的保險利益

用益物權是指為了實現對財產的使用、收益而設立在他人的財產上的一種物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23條的規定,用益物權既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不動產上設立的用益物權,主要是涉及土地使用的各種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另外還有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居住權。土地基本上不會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房屋發生風險的情形也很少。因此本文所說的用益物權的保險利益,主要針對動產而言。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以后,所有權人必須將該動產移交給對方占有、使用,也就是說,在設立用益物權以后,實際占有財產的人與該財產的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就會出現保險利益歸屬的問題。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是否有約定,來確定保險利益的歸屬。如果雙方約定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則其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如果雙方約定風險由用益物權人承擔,則用益物權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的承擔沒有約定,則根據一般規則,由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由用益物權人承擔風險,因此其也具有保險利益。

3擔保物權人的保險利益

我國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在這三種擔保物權中,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占有人是不同的。在抵押權中抵押物仍然有提供財產的人即抵押人占有,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時,風險應當由抵押人承擔,因此抵押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則當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將無法通過處置抵押財產而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這說明當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對債權人也會造成損失,因此債權人對抵押財產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對該抵押財產投保相應的財產保險。也就是說,在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都具有保險利益,他們可以分別就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投保。當然有一點需要明確:如果是抵押人為抵押財產投保,可以就該財產的全部價值投保;而如果是抵押權人投保,則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抵押擔保的數額,超過部分,抵押權人是沒有保險利益的。在質押擔保和留置擔保中,用于擔保的財產,方便由質押權人和留置權人占有。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質押關系和留置關系中,如果因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的原因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在質押和留置期間,質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可能承擔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的風險,因此其對質押和留置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當然,如果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不是因為質押權人和留置權人的原因發生毀損滅失的,其風險仍然由該財產的所有權人承擔,因此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對相關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綜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發行,當財產上被設定擔保物權時,該財產的保險利益是雙重的,即財產的所有權人和相應的擔保物權人對該財產都具有保險利益,他們可以分別為該財產投保。

4占有人的保險利益

這里所說的占有是物權法中的概念,是指個人、單位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支配。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占有,屬與無權占有,即財產的占有人占有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的占有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無權占有分為善意的無權占有和惡意的無權占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59條、461條的規定,如果在占有期間被占有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惡意總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惡意占有人需要承擔被占有財產的風險責任,當發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惡意占有人將會受到損失,據此可以確定,惡意占有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產,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但是,根據保險利益合法性的要求,只有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各種財產權利,才能具有保險利益。按照這種觀點,惡意占有人不能對其占有的財產具有合法的保險利益。如何處理這種沖突呢?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惡意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原因有兩個:第一,惡意占有人將其占有的他人財產投保、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只要其沒有隱瞞該財產價值、安全性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是財產的合法權利人還是非法占有人,并不會增加其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第二,從保護財產合法權利人的角度,也應當認定占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占有人占有的財產,從根本上來說,應當返還給該財產的權利人;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最終也應當屬于合法權利人。因此,認定占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實際上是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如果認定占有人沒有保險利益、從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則會使合法的財產權利人的利益受損。

參考文獻

[1]梁詩晨.二手房買賣有風險,做好防范免損失[N].中國婦女報,2018-11-14(06).

[2]李國軍,梁明山.房屋買賣后未過戶的效力認定[J].人民司法,2015,(06):37-39.

[3]王關林.購房不過戶存在諸多法律風險[N].人民政協報,2014-11-4(012).

[4]凌捷.關于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J].中國律師,2016,(08):87-88.

[5]李新天.物權法條文釋義與精解[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185.

[6]王洪亮.占有法律制度重構[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25(04):27-43+172.

[7]庹國柱.保險學[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8:96.

作者:王全法 單位:徐州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