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保險人口頭保證對保險人的約束力

時間:2022-01-26 01:34:00

導語:小議保險人口頭保證對保險人的約束力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保險人口頭保證對保險人的約束力

裁判要旨

保險人對投保人作出的“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損失,保險公司全賠”的承諾,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按口頭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04年1月15日,原告周國用為自己的豫F05818號桑塔納轎車在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汽車碰撞險、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等險種。當時,被告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作為保險公司的人,向周國用作出承諾: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產生的損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保險公司全賠。周國用遂向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繳納保險費5659元,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向周國用簽發了保險卡,載明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和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均為50萬元。2004年1月26日,保險車輛與王保亮、王晨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自身的維修損失為4469元。王保亮、王晨苗向周國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訴訟期間,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仍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有票據的,保險公司全賠。此案經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周國用共賠償王保亮、王晨苗各項損失104592.22元,承擔訴訟費用3602元。由于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拒不按全額向周國用理賠,周國用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全額賠償上述各項損失。

裁判

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周國用向被告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發出投保要約,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作出“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損失,保險公司全賠”的承諾時,本案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用,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卡,且雙方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提出的“原告已收到保險單和保險條款,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因無相關證據支持,不予采信。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根據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的授權代辦保險業務產生的責任,應由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承擔。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全額賠償原告周國用各項損失112663.22元。

一審判決后,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口頭承諾”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險合同是諾成的非要式合同,并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被告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派員到原告周國用處推銷保險,周國用提出為自己的轎車投保汽車碰撞險、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等險種,中世瑞保險鶴壁分公司則承諾:“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產后的損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保險公司全賠?!彪p方就此達成一致,保險合同成立。待周國用交付了保險費,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向其簽發保險卡(就本案而言,保險卡上的條款與保險人的口頭承諾并不矛盾)時,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即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口頭承諾”與雙方其簽訂的書面保險合同發生沖突時,一般應以書面合同為準。保險推銷員雖然夸大其詞,但如果投保人在被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仍簽收了與口頭承諾不符的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則可視為雙方對口頭承諾的變更,法院裁判時應以書面合同為準。本案中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為支持其有權不予全額賠償的抗辯主題,提交了載有責任免除,賠償方式及計算方法等相關條款的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但是經鑒定,投保單上周國用的簽名并非本人的簽名,被告又未能提交向周國用送達相關保險憑證的送達回執等證據,且周國用也不予認可,因此,保險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賠償方式及計算方法等相關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種情況下,應結合雙方的口頭約定及保險卡上的相關條款,判決保險人全額賠償投保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