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市場的供給約束型特征論文
時間:2022-09-2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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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對于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我國保險供給能力缺口較大,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較弱,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呈現出明顯的供給約束型特征,使得巨大的潛在需求難以轉化為現實需求,表現為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服務質量較低、定價機制不靈活、銷售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問題、經營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提高保險供給能力、實現保險供求良性互動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保險供給保險需求供給約束
一、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呈現出供給約束型特征
當前我國潛在保險需求巨大,特別是隨著我國和諧社會和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推進,經濟快速發展,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不斷升級、風險和保險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凸現,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險需求有著廣闊的市場空間。就保費收入而言,2005年我國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費收入排名僅第11位,還不及GDP規模和人口數量都小于我國的韓國。就保險深度而言,世界平均為8%,我國為2.7%,世界排名第42位。就保險密度而言,世界平均為512美元,我國為47美元,世界排名第72位。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而且落后于許多發展中國家。最近有研究預測,未來5年我國保險業會保持年均16.2%的增長速度。我國保險市場的巨大潛力為中外保險公司所普遍看好,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
與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保險業的供給能力較弱,無法滿足保險市場上的巨大需求,呈現出供給約束型特征。其突出表現是保險業資產規模較小,償付能力不足。截至2005年底,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才達到1.53萬億元,占金融業總資產的比例僅為3.8%,而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一般在20%左右,甚至更高。就償付能力狀況而言,多家公司都存在著程度不一的償付能力問題,甚至有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觸到了被接管的底線。有研究顯示,如果將償付能力充足率選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國人身保險供給能力缺口約為33億元。如果將償付能力充足率選定在120%,供給能力缺口預測值約為235億元;選定在150%,供給能力缺口約為540億元。巨大的供給能力缺口大大限制了保險需求的實現。此外,我國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也較弱,不能有效推動和引導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的轉化。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居高不下,而且呈現出快速增加趨勢,2005年末高達147054億元,年增加額達到近1.6萬億元,這與4928億元的總保費收入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大量的居民儲蓄存款中以預防養老、教育、防病、失業等不確定事件發生的預防性儲蓄居多,而這與保險所應發揮的保障功能是類似的。大量的居民儲蓄存款難以轉化為對保險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們對保險不信任、保險服務質量低、保險產品創新能力缺乏等保險供給方面因素制約。
二、我國保險市場供給約束的具體表現
2.1保險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
當前保險產品開發上存在的問題不在于數量和品種的多少,而在于不能適應和滿足保險需求,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問題較為突出。據統計,目前正在市場上運行的險種有400多種,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適銷對路的險種并不多。如中年人對保險需求最為強烈,而很多產品恰恰越過了這個年齡段;大多數產品只適合高薪階層,而沒有關注中等收入階層,而且針對團體的保險多,針對個人的險種少;壽險產品抵御通貨膨脹的能力差,產險市場提供的險種十分有限;綜合各種風險責任的綜合型險種多,消費者急需的單純的醫療保險、老年護理保險等過于單一。各保險公司險種雷同,個別險種“克隆”現象嚴重。這樣,一方面是某些保險產品的過度開發和供給,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保險公司忙于出售開發的產品,而不是針對市場需求開發能售出的產品,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保險需求的實現。
2.2保險服務質量較低
保險商品具有無形性,而且是以消費者現在的貨幣支出換取未來一定時期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服務性承諾,這種承諾具有非及時性。保險服務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對保險的信任度,而且一些人和企業之所以購買保險,就是為了享受保險公司專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及其效率,因而,服務是保險業的生命,服務質量的高低對保險需求有著重要影響。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較低,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服務意識,更多是從自身利益出發,沒有意識到服務對于保險這一無形商品的重要性;二是保險公司管理不規范,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沒有將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三是保險服務的手段和方式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費者難以從保險公司享受到高效、專業的風險管理及其延伸服務。此外,保險業務手續繁雜,消費者獲取相應的信息以及保險索賠較為困難等都是保險服務質量低的表現,較低的保險服務質量制約了保險需求的增加。
2.3保險定價機制不靈活,價格與保險責任之間缺乏明確的對應關系
保險定價機制上存在問題,價格缺乏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的對應關系,甚至有些險種仍然是實行嚴格的費率監管體制,保險費率難以適應不同風險和經營成本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這就導致保險費率與保險責任相比存在畸高畸低的現象,如一些險種賠付率長期僅為30%以下,個別險種甚至多年來不到10%;而另一些險種卻嚴重虧損,難以為繼。價格是影響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而定價的不合理無疑阻礙了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的轉化。
2.4保險銷售過程中問題較多
目前我國保險消費過程中的誤導行為較為嚴重,營銷員整體素質較差,行業形象受到影響。據調查顯示,在我國保險業飛速發展的背后,一些涉及到大眾的分散性業務,如個人壽險、機動車輛險、家財險等方面,由于宣傳不到位或宣傳不當,甚至是誤導等原因引起的投訴糾紛正呈上升趨勢,行業整體信譽也面臨考驗。一些保險公司在保險銷售過程中,過分注重保險功能和好處的宣傳,甚至產生誤導行為,目的是怎樣把保險產品推銷出去,從而忽視了保險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其根源在于保險公司缺乏真正的市場意識,只從自身的市場規模和保費收入而不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存在著“營銷近視”。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人們在風險處理方式上對“保險”的選擇。
三、提高保險供給能力,實現保險供求的良性互動
3.1以消費者需求為著眼點,加強產品創新,調整銷售策略
“市場需求勝過十所大學”。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消費者市場需求的調查研究,明確目標市場,并開發相應的產品來滿足目標市場的需求。只有著眼于需求的銷售策略,才能真正抓住消費者的心理,才能形成“有效供給”。結合我國目前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不確定性事件所導致的人們大量安全保障的需要,保險產品創新應該以保障型產品為核心,真正滿足人們的安全保障需要,從而解決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失衡的問題。
同時,也要加強對保險銷售過程的管理和引導,提高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真正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介紹保險理財知識,使客戶能夠根據自己的保障需求和經濟能力,選擇最適合自己保障需要的保險商品和適量的保險金額。同時,也要詳盡介紹客戶所購買的保險商品的基本功能、屬性特點及其對消費者的保障作用,認真講解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使消費者明確自己有了什么保障,能得到什么服務,買保險后自己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保險業才能真正贏得人們的信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給約束的問題。
3.2增加保險業資本總量,提高保險承保能力
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對于保險供給能力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一般而言,由于保險業相對于其他行業存在著更為嚴格的監管,特別是償付能力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十分重視,因而,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保險業的供給能力更容易受到其資本的限制。我國保險業目前巨大的供給能力缺口主要是由于資本不足造成的。因而,增加保險業的資本就顯得尤為必要。可以采取上市、增資擴股和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募集資本。除此之外,增加我國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式。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集中度較高,不僅限制了有限的保險供給資源的合理流動,也限制了保險創新能力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對保險供給能力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增加保險市場主體不僅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還可以將巨大的社會資本引入保險業,不斷充實、提高保險業的承保能力。
3.3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激發和引導保險需求
首先,是要調整服務策略,真正將消費者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如對消費者進行市場細分,實行客戶分級管理制度,根據不同層級客戶的特點和需要實行有針對性的差異化服務策略。再如,根據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化、廣泛性服務的原則,在營銷渠道上加強與相關交通部門以及銀行、郵政等部門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方便消費者;在營銷方式上,除在公司成立集咨詢、投保、核保、理賠、出納等服務為一體的客戶服務中心,為全體客戶提供專業化、系統化、高效率的“一站式”服務外,還應當積極發展網上保險、電話保險等消費者易于接受的新型營銷方式,提高自動化服務水平和效率;在理賠服務上,應順應消費者的需求,簡化理賠手續,加快理賠速度等。公務員之家
其次,提高保險服務的技術水平是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的核心。一是要強化保險公司在防災防損、保險理財等風險管理領域的專業化和技術優勢,不斷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優質的風險管理和理財服務,營造專業化、可信賴的形象。二是要提高保險精算技術水平,在細分保險責任、降低經營成本的基礎上,著重解決保險費率畸高畸低的現象,使之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對應成比例。三是要提高保險服務的信息化技術水平,促進保險服務的規范化和便利化。
3.4進行保險制度創新,促進有效保險供給的增加
制度創新可以為保險供給能力的增加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要加強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營造公平的保險消費環境。保險業屬于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一個行業,特別是普通消費者與專業化的保險公司相比處于明顯的信息劣勢。這就要求加強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特別是保險監管機關要從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出發,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僅要披露有關保險產品和定價的信息,還要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信息;不僅要擴大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還要擴大信息披露的公布渠道。此外,還要注重對保險投訴的監管,將保險企業置于廣泛的社會監督之下。
同時,也要加強保險評級制度建設,通過保險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功能,將普通客戶難以理解的財務信息等復雜指標轉化為易于理解、一目了然的指標,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在高透明度下高效穩健經營,而且可使保險消費者及時了解各家保險公司的有關情況,在進行綜合比較分析之后,做出理性選擇。保險評級機構還能為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和政策建議,為其客戶提供保險咨詢和顧問服務,起著信息傳遞的媒介作用。
此外,還要建立健全保險法律法規,為保險需求和消費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還不能為人們的保險消費提供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法律保障,還不能提供人們放心消費、甚至敢于超前消費的完善的法律環境。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需求。因而,應該加大以《保險法》為核心的系列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并適應新的法律的頒布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修訂原有規章的同時制定新的規章,充分發揮完善的法律環境對保險需求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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