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養老金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4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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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養老金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目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幾點思考和建議;圍繞財政和養老金收支平衡,導入養老金給付調整機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目前各省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不盡統一、愈來愈低的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勢必造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在崗職工工資差距逐年加大、目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對“老人”與“中人”不加區分、建立制度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通過剖析目前我國養老金調整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養老金調整;調整機制;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動態合意替代率;財政和養老金收支平衡

1我國目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1目前各省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不盡統一,使得各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幅度不同,導致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省際間的不平衡。從1995年開始到2009年的15年中,我國共有12個年度在全國范圍內為企業退休人員調整了基本養老金,有三個年度沒有調整,調整的次數可謂頻繁,幅度也不低。但在各省的養老金具體調整實施辦法中,有按退休時間調的,有按參加工作時間調的,也有按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調的,這就會導致同一類型退休人員各省之間增加養老金差距加大,形成了省與省之間退休人員待遇的相互攀比。

1.2愈來愈低的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勢必造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在崗職工工資差距逐年加大。養老金替代率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參數之一,它最根本的含義是基于職業收入的退休后收入在多大程度上能替代退休前的工作收入。本文使用的“養老金替代率”是指某地區某年發給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和當地當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即平均替代率。采用這一指標的目的在于從制度層面考察養老保險對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的保障水平。

雖然1995年以來多數年份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為職工工資增長率的40%-60%,但調整基數卻為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按60%計算,這幾年基本養老金實際調整額僅占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額的24%-36%,目前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已經較大程度上偏離了58.50%的制度設計目標,如果按著現行的調整辦法,調整比例繼續低于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將越來越低。這必然造成基本養老金占職工工資的比重逐年下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在崗職工工資差距逐年加大。

1.3目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對“老人”與“中人”不加區分,抹煞了基本養老金對這兩個人群在制度意義上的本質區別。目前的養老金調整機制對老人和中人不加區分,而是將逐年新退休的“中人”都納入了統一調整的范圍。對于目前已經退休的人來說,基本養老金實際上是其全部養老金收入,因此必須保持相對較高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而對于將來退休的人來說,制度的預期使得基本養老金只占其養老金收入的一部分1/3到1/2,因而有必要逐步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目前實施的調整辦法并沒有對“老人”(包括已退休的“中人”)和未退休的“中人”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在這一意義上加以區分。

2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2.1建立制度化的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是退休人員晚年生活的物質保障,屬于國民經濟收入再分配的范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化是任何制度穩定運行的法律保障,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建立設計與運行,也必須嚴格貫徹法制化管理的原則。筆者認為,應適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將調整機制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明確固定下來。全國出臺統一政策,做到調整范圍統一,調整幅度統一,調整辦法統一。通過建立制度化的調整機制,確保企業退休人員群體共享社會改革發展成果。

2.2基于動態合意替代率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鑒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的實際狀況,有些專家學者近年來提出了采用動態合意替代率作為參照系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觀點。研究表明,由于退休后在幾個方面的開支會減少,如與工作相關的開支、自身人力資源投資的費用、交通費用、住房按揭、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費等都會減少,通常不用再負有撫養責任,也不需要再為將來而儲蓄,因此老年人的支出會減少;但同時其醫療費用將有可觀的增長,因此,相當于工作期間收入70%~80%(中值為75%)的養老金可使參保者在退休后保持與退休前大體相當的生活水平。可將這個區間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養老金合意替代率水平。建立動態合意替代率基本思路是,將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在較短的時間范圍內先回升到合意替代率上限,再逐步降至下限,之后在相對較長的時間里穩定保持。

筆者認為,對于我國養老保險的實際狀況來說,合意替代率區間的確定,并不意味著只要替代率在這個區間內就說明制度是合理的,而是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應該在這個區間內有一個動態變化的軌跡,即首先應盡快將其替代率回升到上限或接近上限(例如達到當前的制度設計目標替代率58.50%),再逐步下降到下限并基本保持穩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應該得到長足發展,真正起到第二第三支柱的作用。考慮到已退休人群僅有基本養老金這一實際狀況和建立三個支柱養老保險的制度目標,應在這個基本思路內進行人群細分,以“老人”、“中人”、“新人”的既定劃分及過渡期的設定時點為參照,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方式。

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人群A,其中包括“老人”和部分“中人”),以保持穩定的基本養老金合意替代率上限為參照標準進行調整,即先在較短時間內(最遲在2016年以前)逐步將目前僅有5%左右的養老金替代率回升到58.50%,再一直保持,或在遠期適當提高至62%左右(也可根據當時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進行相應調整)。

對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人群B,主要由“中人”構成),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先跟隨人群A同標準回升,然后隨著退休時點的

推移逐步回落至48%~52%,在此期間努力使第二第三支柱替代率達到10%~12%,從而保持58%~62%的養老金總替代率,此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將進一步降低,到2030年左右接近40%,與人群C接軌。

對于2016年之后退休的參保者(人群C,包括部分“中人”和全部新人),其基本養老金則完全執行指數化調整,采用個人賬戶部分與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指數掛鉤、統籌部分與工資增長率掛鉤的調整機制,兼顧消減通貨膨脹對養老金的侵蝕和讓退休者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兩方面的目標。同時大力推進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使其替代率逐步達到22%~35%,以逐步降低基本養老金部分在養老金總收入中的比重,從而降低基本養老金平均替代率,使之穩定保持在40%左右的替代水平。

3圍繞財政和養老金收支平衡,導入養老金給付調整機制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危機,日本政府在2004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更深入的改革。日本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重心就是圍繞財政和養老金收支平衡,導入了養老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養老金調整機制中,根據參保人數減少和人口壽命延長來確定浮動調整率,并利用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浮動調整率計算合適的調整率對養老金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在這項改革中,一是設計了100年的財政和養老金收支平衡周期,二是在這個周期內進行了人口和經濟數據的測算,在此基礎上,進行養老金給付的調整。同時,為確保老年人口晚年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度設計了最低養老金給付水平(標準家庭養老金替代率下限為50%),并對不同類型家庭或者收入不同的家庭進行了相應的給付調整。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日本成功的改革經驗對建立我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有積極的借簽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