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風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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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自1980年全面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以年均30%的速度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是,由于產權制度安排缺陷、信用和市場規則缺失,導致處于經濟轉型期的財產保險業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潛伏著一些存量風險和風險隱患。
轉型期財產保險業存在的風險
(一)誠信風險
一是個別保險機構和部分從業人員只講保險責任和范圍,不講責任免除投保時對客戶欺瞞哄騙,出險后推諉和扯皮,導致“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個別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遵守職業操守,肆意貶低和詆毀同行,從而導致兩敗俱傷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個別保險公司條款晦澀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從業人員在推薦和介紹保險條款時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從而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引起保險消費者的不滿。四是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在保險招投標時提出一些不符合價值規律和實際操作的服務承諾,事后服務和理賠卻大打折扣。五是個別保險消費者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客觀存在的風險,投保后人為制造或擴大保險事故,騙取保險賠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
(二)承保風險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選擇部分風險大的財產不足額投保,財務管理混亂,各類賬冊不全,出險后很難判斷出險財產是否屬于保險標的。二是部分保險機構不顧風險,不計成本地接受違背價值規律的極低費率和承擔過寬的保險責任范圍,存在嚴重的定價風險。三是由于國內財產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多數大項目大工程和特殊風險標的費率僅僅只有國際市場的1/2到1/3,導致無法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風險。四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存在重業務規模擴張輕管理和效益的傾向,個別負責人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內業務實績,部分業務外勤始終受以保費論英雄的習慣思維和以保費提費用和利益驅動,承保的業務質量差、風險大。五是部分保險公司往往靠博弈和運氣經營,對承保業務缺乏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精確的風險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風險評估標準。六是部分保險公司最高決策層對把防范化解風險作為保險業發展生命線的理念認識不足,經營目標、考核機制和對策措施搖擺不定,業務發展慢時強調加快發展,虧損時強調提高效益,致使基層無所適從。七是部分保險公司缺乏以效益為核心指標的核保機制和實務操作規程,長期形成的群體效應和習慣勢力嚴重影響承保質量。八是保險有價單證風險,個別保險分支機構鉆出險大數法則的空子,采用出險后再將該單證人賬的做法,通過吃單埋單,達到侵吞保費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還有極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和業務外勤私自印刷有價單證進行銷售。
(三)理賠風險
一是部分保險公司核保形同虛設,嚴重不匹配的過低費率與過寬責任會造成理賠風險,許多不該賠的責任也不得不賠。二是隨著財產私有化進程的加快,個別被保險人夸大、虛構和人為制造保險事故進行騙賠,甚至還有極個別的理賠人員參與和教唆被保險人騙賠,騙賠案件數量和金額都呈現出快速上升的趨勢。三是理賠定損人員力量薄弱,素質不高,查勘定損不準確、不合理,既存在惜賠,更存在濫賠。四是理賠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損失較大,甚至為完成保費任務一面進保費,一面編造假賠案或簽訂違反保險監管規定的大額返還協議,從而造成虛假保費和賠款。五是個別保額大和所繳納保費多的大保戶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損理賠權要挾保險公司。六是經保監會審批開業的社會化定損理賠機構保險公估公司較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收費昂貴、權威性不強。七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和被保險人防災防損意識均較淡薄。八是部分保險分支機構內部的理賠管理不規范,有時為逃避上級機構的理賠審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為能在再保險上攤回賠款,人為地把發生在沒有再保險安排的較大損失保險事故移到有再保險分保的保險標的上,或者把平時的許多小賠案集中在大災上一并處理等。九是極個別基層分支機構通過編造虛假賠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牟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來愈隱蔽。
(四)財務風險
一是準備金計提嚴重不足。部分保險分支機構沒有按照規定和精算要求計提和提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特別是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嚴重不足,現金流周轉困難。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年底時為完成利潤指標人為扣壓大量賠款,并按照虛贏實虧的虛假利潤進行納稅,牟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導致經營上的惡性循環和償付危機。二是應收保費風險,沒有按照規定對賬齡較長的應收保費提足壞賬準備金。應收保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個別客戶違背誠信原則投保后不出險不繳費;其次控制應收保費的規定未能得到貫徹落實;再次是為應付惡性競爭,人為采用掛應收保費的辦法支付高額費用。三是財務管理風險。部分分支機構財務管理不嚴,費用嚴重超支,手續費和費用使用不規范,人為調節和篡改財務核算數據的現象時常發生。甚至還有極個別分支機構私設“小金庫”,搞賬外經營和做假賬,嚴重影響經營穩定。
(五)法律風險
一是由于保險業發展迅速,致使《保險法》內容和條款處于滯后狀態,與現實保險業的發展不相適應,導致保險公司依法開展業務面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遲遲不出臺,各地各級法院紛紛出臺以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為形式的所謂地方“司法解釋”,任意曲解和擴展《保險法》等法律,造成事實上的司法混亂和地方割據,侵犯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險監管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協調不統一,政出多門。如財政部規定的8%手續費問題、工商管理部門關于營銷員營業執照問題、稅務部門關于營銷員納稅基數問題、工商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依據對保險市場和保險條款干預問題等。四是財產保險公司定損理賠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臨法律不支持的嚴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險公司自行定損缺乏權威性為依據,判保險公司敗訴,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險公司已陷人大量訴訟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險人沒有完全履行對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和條款顯失公平以及《保險法》規定在有爭議時必須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為依據,判保險人敗訴和部分敗訴,形成事實上的被保險人誰起訴誰得益的狀況。
(六)內控機制風險
部分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職責界定不清,統一法人和授權經營制度執行不力,各類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嚴,精算技術滯后,風險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強。內部審計稽核體系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稽核力度不大,處罰不嚴,風險預警機制尚不健全,風險管控體制存在嚴重的薄弱環節。
(七)監管風險
保險監管的機構和體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目標缺乏應有的實施手段和完備的監控能力,在費率和條款市場化后缺乏強有力的跟進措施,特別是缺乏系統的財產純損失率和危險單位劃分標準;目前保險監管的理念、方式、手段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特別是混業經營顯得有些滯后和不相適也保險監管機構與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還不夠,造成政府各部門對保險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尚不配套和銜撓監管機構在服務水平和為保險業創造和諧環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對許多輔助社會管理的責任險支持和引導不力。
(八)人才風險
在保險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量快速增長和市場主體急劇增加的情況下,行業內部人才匱乏的現象日趨嚴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險實踐經驗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保險精算、工程技術、計算機、醫療、法律和外語專業人才奇缺,崗位供需失衡加劇了業內較高頻率的人才流動。新成立的保險分支機構用高職位或高收人為條件挖角現象頻繁發生,個別分支機構負責人帶領整個團隊集體跳槽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原有保險公司利益。
(九)產品風險
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雷同,結構單一,同構率高達90%以上。各家保險公司的新老產品在業界和學界看來僅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異化程度很小。目前,沒有形成保護新產品開發和推廣的機制,因而保險公司缺乏創新的內在動力。部分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上沒有兼顧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體現保障功能的產品少,有個性和針對性的產品少,分紅和儲蓄性質的產品多,保險得到的保障卻不全面。為農業服務的涉農產品和輔助社會管理的責任險產品開發推廣嚴重滯后,保障程度不高,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城鄉居民對保險的需求。
(十)展業方式和費用風險
一是保險公司的個別分支機構為了招攬業務,往往采用違規退費和掛應收保費等方式爭搶份額,支付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額傭金和手續費。在占整個財產險保險業務60%左右的車險處于全行業虧損的情況下,個別分支機構不得不通過支付給新車銷售商高達30%左右的手續費來爭搶越做越虧的新車保險業務。二是現在保險市場上的“三軌制”。第一軌是保險公司正式員工直接展業(直銷業務),給予5%左右的工資和費用(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各項費用和工資等展業成本遠超過此數);第二軌是接受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個人人(營銷員)業務(營銷業務),給予15%左右的收入和費用;第三軌是接受兼業機構、專業保險公司和經紀保險公司業務(業務),大約支付20—40%左右的費用和傭金,有的甚至更高。這一奇特現象日趨嚴重,展業人員買單賣單現象比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間討價還價,在搞亂展業人員思想和行為的同時,迫使展業費用水平居高不下,嚴重沖擊了保險公司經營基礎。三是極個別的保險分支機構甚至正在向破壞保險資源和違法的第四軌(極個別保險分支機構在確定承保業務的最低基準費率后,計算出投保人應繳納的最低保費,超過最低保費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還給握有該保險業務或資源掌控權的有關人員和經辦該業務的從業人員私分)展來方向發展,動搖了保險經營的基礎。
(十一)資金運用風險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雖然在不斷拓寬,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和境外運用,但由于國內資本市場尚不完善和保險人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無法滿足資金運用的需要,從而形成投資風險。
(十二)數據失真風險
受粗放式經營管理的影響和計算機管理覆蓋面不寬的制約,大量基礎數據的積累不全面、不系統、不規范。由于市場惡性競爭條件下的違規退費等現象存在和考核激勵機制的不完善,人為調節和篡改經營數據的現象時常發生,導致數據和數據分析失真,嚴重影響精算定價、風險評估和經營決策。
化解財產保險業風險的對策
(一)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
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執行董事,并在董事會內部建立起效率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I強化監事會職能,發揮其監督作用,確保董事會戰略決策落到實處。
(二)強化風險管控機制
要在保險公司內部成立直屬董事會的風險管控委員會,必要時從風險管控的角度對公司重大決策行使否決權。同時要健全并發揮風險管控機制和體系的作用,廣泛運用風險管理量化指標和技術標準,增強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強化落實統一法人和授權經營制度,明晰界定總分支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通過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和化解極個別基層負責人和員工為追求個人利益而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的巨大風險。要在保險公司內部加快推進科學化、扁平化、專業化和垂直化的風險管控體系,全面實施垂直獨立和具有權威性的“兩核”(核保和核賠)機制和體系,防范化解“兩核”風險。要建立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和市場化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建立按需設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科學且保持相對穩定的激勵機制。同時還要建立擇優任用,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員的進出口關。要建立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事后責任追究機制,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異地交流或換崗前,一定要進行嚴格的離任審計,對發現問題的人除取消交流換崗資格外,必須給予嚴厲的行政和經濟處罰。要建立總公司垂直領導的內部審計稽核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通過內部嚴格審計稽核起到對分支機構的管控和監督約束。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迅速解決財產保險業目前存在的“五率”(極低的費率、高賠付率、高手續費率、高成本費用率、高應收保費率)問題,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總部一定要強化對所轄分支機構的管理,盡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從機制上防范化解新財產保險公司第一年擴張、第二年微虧、第三年巨虧的所謂“三年現象”。
(三)轉變監管職能
在目前保險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礎上,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市場規律辦事。同時建議保險監管實現五個轉變。一是要從市場行為監管轉變為以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流動性等為核心指標的償付能力監管,盡快公布全面系統的財產純損失率和危險單位劃分標準,用科學和精算的監管手段,遏制財產保險惡性競爭。二是要從監管人員到現場監管轉變為通過運用計算機非現場監管。三是要從查處保險公司的個別分支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事件逐步轉變到建立保險市場規范的監管處罰機制,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多種手段對保險市場的整體進行監管,防止保險市場的大起大落。四是要從內部操作式監管轉變為公開透明的方法手段監管。通過定期召開新聞會和在政府白皮書等媒體上公開披露監管指標的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提出公開警示,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權威性。五是要從單純狹隘監管保險市場轉變為服務和監管并舉,充分發揮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監管的樞紐和橋梁作用,強化與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資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的協調和推進,為建立構建和諧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保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長遠的眼光謀劃保險業的發展。
(四)建立誠實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準則的形成能夠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場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險人、保險中介和被保險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諧關系。特別是保險人的經營活動一定要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和監管機構制定規章以及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為承諾的保障,把培養和增加社會的誠信意識作為企業文化的主要任務,帶頭規范保險市場,帶動與保險有關的三方人共同構建和維護好誠信的和諧社會。
(五)理性對待,正確引導
保險行業的人才流動應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則進行。一是保險公司要制定人才發展的全面規劃,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內部人員和外部引進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的機制,營造奮發學習和和諧向上的環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謀其政、成其事,員工能盡其力、負其責、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術等綜合素質高的干部和員工確保保險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二是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要正確引導業內人員的流動,要從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出發,防止和化解因人員盲目流動造成的對原從業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以及損害客戶利益和行業形象的事件發生,保持保險行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要建立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準入制度,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保險考試機構,全面實施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和分層次崗位資格考試和認證制度,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并力求做到各類人員均持證上崗。
(六)創新產品,提升服務
創新產品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關鍵,是保險業更快更好發展的前提條件。當前必須把產品創新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責任險、農業保險、健康保險、民營企業保險和企業年金等方面實現產品的創新和轉型換代,同時實施對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確保新產品開發者的正當權益。
客戶買保險的實質是買保險公司的承諾和服務,因此必須把承諾和服務作為保險公司立業之本和誠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實自己制定的確服務承諾,并由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制定不遵守服務承諾的處罰細則,讓失信者既損失業務更損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級分支機構建立由當地知名技術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在承保前進行風險評估,承保后指導防災防損,出險后作技術鑒定,為保險公司經營的全流程提供高層次的技術指導和支撐,達到防范風險,減少事故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與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氣象和水文部門、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門密切聯系的防災工作網絡,研討和探索防災工作的新途徑,整合資源,共同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七)“四位一體”,規范運作
當前個別地方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風釀經濟轉型期的產物,對此既不能盲目指責,喪失信心,也不能任其泛濫,熟視無睹。既不能把個別地方保險市場上的惡性競爭擴大化,更不能以個別地方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風險為由懷疑當前保險市場整體向好的發展趨勢。要充分發揮“企業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四位一體”防范風險體系的作用,全面落實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提出的把防范風險作為保險業生命線的監管理念和把發展作為提高抵御風險能力的根本途徑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防范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確保保險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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