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4 18: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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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危機論文
摘要:本文重點討論中國金融業所面臨的潛在危機,特別是制度性腐敗帶來的危機。并分析腐敗與危機產生的原因。同時,也討論了入世五年保護期過后,中國將進一步擴大開放所帶來的競爭、機遇與出路。
關鍵詞金融業危機擴大開放機遇出路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IO)已經五周年了,這對促進中國經濟發展與對外貿易有極大的幫助。同時,中國也對世界承諾:當對內經濟五年保護期滿時,中國將進一步擴大開放更多領域,包括金融、汽車、農業、電信等諸多行業,都將集中大幅度降低關稅,乃至完全放開市場。無疑這是對中國經濟的再次考驗和機遇,可以促進企業改革,學習國際先進管理制度與經驗。
其中,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對國民經濟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事實證明,金融危機將會導致國民經濟的危機,甚至崩潰。
金融危機來自多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弊端、市場危機、隨機因素等。其中經濟與管理制度弊端更為嚴重,它將導致銀行腐敗案件、銀行壞帳、經濟`泡沫、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
當前,銀行腐敗案件嚴重是制度與監管弊端,不可忽視。
金融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目前企業融資結構的情況
為了方便分析,本文將我國企業分為三大類: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及民營上市公司)、非上市國有企業及非上市民營企業。
1.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內源融資比例較低,外源融資中股權融資偏好明顯。從上市公司來看,它們的融資結構中內源融資比例偏小,資產負債比率偏低,尤其是長期負債比例極小,股權融資偏好明顯。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課題組(2001)研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特點表現為:其一,所有者權益比重高,超過50%,而G-7國家都在42%以下,相應地長期負債水平相當低;其二,偏愛股權融資。中國上市公司比大多數G-7國家更依賴于外部融資,加權外部融資比重為61%,比G-7中對外融資比重最高的日本還高(56%)。
2.非上市國有企業。內源融資的比重較低,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比重過高。未能上市的國有企業的內源融資在整個資金來源中占有的比重普遍較低,在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占有過高比重。因為他們大多效益較差,甚至無內源資金可融,在國內資本市場不發達和可用金融工具較少前提下,向銀行借貸幾乎成為僅有的融資渠道。資料表明,至2004年底,全國3.17萬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仍然達到59.17%。
3.非上市民營企業:嚴重依賴內源融資渠道。所有制改革之后處于快速成長期的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極為旺盛,但由于金融制度因素的制約,除了極少數競爭力強大的著名民營企業既是銀行青睞的對象,在證券市場上融資也有機會之外,眾多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狀況不容樂觀。據調查統計,在中小民營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內源融資的比重平均約占90.5%,目前,中國股票市場上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只占7%左右。可見,民營企業嚴重依賴自我融資渠道。
二、企業融資結構的金融制度約束
金融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目前企業融資結構的情況
為了方便分析,本文將我國企業分為三大類: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及民營上市公司)、非上市國有企業及非上市民營企業。
1.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內源融資比例較低,外源融資中股權融資偏好明顯。從上市公司來看,它們的融資結構中內源融資比例偏小,資產負債比率偏低,尤其是長期負債比例極小,股權融資偏好明顯。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課題組(2001)研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特點表現為:其一,所有者權益比重高,超過50%,而G-7國家都在42%以下,相應地長期負債水平相當低;其二,偏愛股權融資。中國上市公司比大多數G-7國家更依賴于外部融資,加權外部融資比重為61%,比G-7中對外融資比重最高的日本還高(56%)。
2.非上市國有企業。內源融資的比重較低,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比重過高。未能上市的國有企業的內源融資在整個資金來源中占有的比重普遍較低,在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占有過高比重。因為他們大多效益較差,甚至無內源資金可融,在國內資本市場不發達和可用金融工具較少前提下,向銀行借貸幾乎成為僅有的融資渠道。資料表明,至2004年底,全國3.17萬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仍然達到59.17%。
3.非上市民營企業:嚴重依賴內源融資渠道。所有制改革之后處于快速成長期的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極為旺盛,但由于金融制度因素的制約,除了極少數競爭力強大的著名民營企業既是銀行青睞的對象,在證券市場上融資也有機會之外,眾多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狀況不容樂觀。據調查統計,在中小民營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內源融資的比重平均約占90.5%,目前,中國股票市場上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只占7%左右。可見,民營企業嚴重依賴自我融資渠道。
二、企業融資結構的金融制度約束
懲罰制度金融危機論文
金融危機救助中的懲罰制度是整個金融危機救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獨有的威懾力可以有效地防范危機救助中的不規范性、隨意性、道德風險性和浪費性,避免救助中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金融危機的有效治理。為此,我國應未雨綢繆,在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中努力構建完善的危機救助懲罰制度。
一、金融危機救助中懲罰制度的缺憾
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規,也明確了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經營性金融機構及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問題。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商業銀行對存款人或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貪污、侵占以及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違法違規的紀律處分與刑事責任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對直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警告、罰款、取消或限制其任職資格等懲罰措施,也明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違反金融管理規定時,監管機構可以對該金融機構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并且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還會受到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懲罰制度看似完備,但卻很難在金融危機救助中發揮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一)金融危機救助中懲罰制度的模糊性
1.沒有專門針對金融危機救助中救助主體或救助對象的懲罰制度。我國現有懲罰制度大多是針對金融監管過程和金融業務過程中金融監管機構員工、經營性金融機構及其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沒有考慮金融危機救助的特殊性,沒有專門針對金融危機救助中救助主體或救助對象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也就使得制度適用上產生模糊。
2.現行懲罰制度對具體的懲罰措施常常只做原則性規定。如當商業銀行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這一規范雖然表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分不同情形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任職資格進行限制或禁止,但是未明確“一定期限”,顯然具有較大的任意性。
外國金融制度變遷探究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考察二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發展和劣化的過程,探討金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和適應效率問題。昭和銀行危機和戰時金融管制決定了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銀行體系為中心,銀行體系受到政府嚴格保護。政府嚴格保護下的銀行體系促進了戰后日本經濟的高速增長,但是,舊金融制度下的制度租金導致了銀行業的貸款擴張沖動,從而助長了經濟成熟期后泡沫的形成和膨脹。當泡沫經濟破滅后,金融制度自身的危機也就在所難免。日本金融制度危機對轉軌經濟的一個重要教訓是,金融制度的設計和變革必須考慮到該制度對未來經濟環境變化的適應效率,而市場競爭程度是決定一國金融制度適應效率的重要因素。
根據North(1990)的制度變遷理論,一種經濟制度由于某些歷史性事件的發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額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經濟制度更具有經濟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廢除這一由歷史性事件的先行發生而形成的經濟制度,選擇一種新的經濟制度是非常困難的,經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往往具有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的特征。
對于各個經濟主體,對新形成的經濟制度適應得越快,越能從中獲得制度租金,從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階層。新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形成有利于維持制度的穩定性,但同時也會由于擔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變革,使經濟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劣化,這就是經濟制度的適應效率(adaptiveefficiency)問題。既得利益主體對制度變革的抵制越強烈,制度的適應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來的經濟制度在原來的經濟環境下具有經濟合理性,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原有經濟制度就不再能夠有效地發揮其積極作用,甚至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靈活的、能很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的經濟制度能夠通過自身的變革而繼續促進經濟的發展,而僵化的、適應效率低下的經濟制度會在變化了的經濟環境中日趨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經濟制度所代替,而此時國民經濟往往已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1戰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徑依賴
二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從金融制度結構的層面看是以銀行為中心,銀行與企業之間保持長期的和多方面的關系。從金融管制的層面看,銀行業受到政府的嚴格保護。而在30年代之前,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與銀行業在企業融資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對銀行實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銀行制度)。決定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關鍵因素,一是1927年的銀行危機,二是戰時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銀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加快我國金融制度理論創新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金融制度創新理論創新內容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制度學派的金融制度創新的主要觀點,利用金融制度創新的理論分析了我國在一體化進程中金融制度創新的步驟和內容安排。
一、金融制度創新的含義
20世紀初,奧裔美籍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阿羅斯·熊彼特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首次提出了“創新理論”。他認為,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函數,即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他把這種組合歸結為五種情況:引進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的質量;引進一種新技術或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應來源;實行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他提出,創新是一個經濟概念而非技術概念。創新可以模仿和推廣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從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出發,來理解金融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的含義:“金融創新是指那些便利獲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術進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務、金融組織和更發達更完善的金融市場的出現。”
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不同的降低交易成本、處理信息不對稱以及風險管理的功能,從而決定了金融發展的空間。適應經濟增長要求的金融制度能夠較好地實現儲蓄動員和投資轉化,從而決定了良好的金融發展態勢。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將導致金融發展的停滯或畸形狀態,使經濟增長受到來自金融因素的制約。如果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觀察,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無疑是一個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改革就是一個制度的設計和運行的過程,轉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問題,事實上就是金融制度的設計和運行問題。
金融制度與其他范圍寬泛的制度體系一樣,金融制度體現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政治乃至道德、習俗的約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動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開的。也可以說,一個金融體系的本質與特征完全取決于其制度架構。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對社會金融活動進行規范、支配和約束,以減少金融行為中的不可預見性與投機欺詐,協調和保障金融行為當事人的利益,潤滑金融交易過程,從而降低金融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協調金融發展與經濟社會進步的進程。顯然,金融制度作為所有合法金融活動得以進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復雜和廣泛的內涵。如果我們結合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從金融制度上來考察創新,則金融制度創新可被定義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對原金融制度進行重構。這包括:(1)金融組織變革或引進;(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場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銷量或市場結構的變化;(4)金融管理的組織形式創新;(5)金融文化領域的創新。從這個定義中我們發現金融制度創新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
國際金融產品制度研究論文
【相關摘要】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及其法律監管制度是國際金融法上的一個新的研究領域。本文運用國際金融法學理論和比較法對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及其市場監管中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除導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約22萬字。上世紀國際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標志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和發展。大量國際衍生產品的誕生和發展,不僅深刻地改變了傳統國際金融市場的格局和發展趨勢,也對傳統國際金融法的演變和發展帶來了影響。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從合同法、侵權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開,而本文則主要是從公法角度來研究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法律監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金融創新持續正在進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對現行國際監管立法中的重點問題,如金融衍生交易場所和交易中介機構的法律問題、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戶保護、金融衍生交易的風險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對金融衍生產品及其市場演變的基本介紹。在該章內容中,本人首先對金融衍生產品從法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義,并對金融衍生產品的主要分類和新出現的復雜品種做了介紹;其次,文章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出現和發展做了簡要介紹,重點是對參與衍生交易的資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種類衍生產品的法律性質等問題進行了論述。第二章是對金融衍生產品國際法律監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紀60年代出現的金融創新不僅改變了傳統的國際貨幣金融法律制度,也促進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對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國金融衍生監管立法的演變和發展趨勢,并概括出金融衍生產品國際監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點。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場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問題,包括場所設立、產品設計、市場監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等。第四章論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機構的法律問題,重點是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行為的法律監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業務行為等。第五章是有關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戶保護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風險性和創新特點,因此對客戶保護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立法的重要內容。本章從金融衍生交易的適合性和風險揭示原則入手,對衍生交易的行為規范、投資者賠償制度和爭議解決機制等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場外交易市場及其法律監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從合同發的角度對場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質、合同轉讓與變更、合同違約與法律救濟、合同法律適用與法院管轄等問題進行分析。此外,對場外衍生交易市場國際法律監管制度的確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議。第七章是有關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識別和衡量做了論述,其次是對風險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場所和場外市場的風險管理重點法律制度做了比較研究和闡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產品在中國的實踐和監管立法的思考。在對中國金融衍生產品失敗實踐的法律原因進行分析歸納以后,文章論述了中國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設、國債期貨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文章的最后部分還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討。
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經驗及啟發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制度信用合作社國際比較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的發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村、農業和農民即所謂的“三農”問題,始終是中國的根本問題,而“三農”問題的解決,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途徑是培育和完善農村要素市場、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所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依賴于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支持。因此借鑒國外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建設的經驗,無疑對完整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國際經驗
(一)美、德、日三國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較
美國、德國、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發展比較完善,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比較,以便借鑒。首先,在組織結構上。美國的信用合作組織按分工不同分為三類專業合作銀行,分別是:聯邦土地銀行及下屬基層合作社;聯邦中央信貸銀行及基層信貸協會;國家合作社銀行及下屬分支銀行。德國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從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國合作社銀行;地區性合作銀行;地方性基層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之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同組織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另外,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與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其次,在政府資助上。美國的三類合作制銀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參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類合作制銀行陸續購買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為完全由社員所有的信用合作體系。德國合作社銀行本身是一個半官方的金融機構,法律規定國家投資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銀行投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初期,政府曾為農林中央金庫出資20億元,并參與其管理。1959年,農林中央金庫償還政府出資后,成為純粹的民間合作制金融機構。第三,在監督機構上。美國政府1933年成立了農業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區,作為農村信用合作系統的監管機構。根據德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德國的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日本由大藏省對所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四,在遵守傳統合作制原則與否。美國、德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均出現了向盈利企業發展的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則也漸漸由承認差別的原則所取代。而日本農協系統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基本遵循了傳統的合作原則。
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制度信用合作社國際比較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的發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村、農業和農民即所謂的“三農”問題,始終是中國的根本問題,而“三農”問題的解決,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途徑是培育和完善農村要素市場、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所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依賴于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支持。因此借鑒國外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建設的經驗,無疑對完整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國際經驗
(一)美、德、日三國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較
美國、德國、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發展比較完善,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比較,以便借鑒。首先,在組織結構上。美國的信用合作組織按分工不同分為三類專業合作銀行,分別是:聯邦土地銀行及下屬基層合作社;聯邦中央信貸銀行及基層信貸協會;國家合作社銀行及下屬分支銀行。德國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從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國合作社銀行;地區性合作銀行;地方性基層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之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同組織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另外,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與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其次,在政府資助上。美國的三類合作制銀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參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類合作制銀行陸續購買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為完全由社員所有的信用合作體系。德國合作社銀行本身是一個半官方的金融機構,法律規定國家投資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銀行投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初期,政府曾為農林中央金庫出資20億元,并參與其管理。1959年,農林中央金庫償還政府出資后,成為純粹的民間合作制金融機構。第三,在監督機構上。美國政府1933年成立了農業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區,作為農村信用合作系統的監管機構。根據德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德國的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日本由大藏省對所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四,在遵守傳統合作制原則與否。美國、德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均出現了向盈利企業發展的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則也漸漸由承認差別的原則所取代。而日本農協系統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基本遵循了傳統的合作原則。
金融企業內控制度分析論文
“內部控制”作為一個專用名詞和完整概念,它的產生并不是太久。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內部牽制的重要性,并將其運用到查錯防弊,保全資產安全中去。而對內部控制的完整定義是在1949年才做出的,其后,隨著會計、審計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對內部控制定義先后做出了多次重要的修訂。美國COSO(“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所屬的發起機構委員會的簡稱)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受企業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員工影響,旨在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現行法規的遵循”。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對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這是對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作出的明確而科學的界定,同時也為各商業銀行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提供了比較一致的標準。從該定義中,我們應該把握三個重點:1.內部控制是為了一定的目標而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的集合或者說是體系,僅僅滿足于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以為各項制度建立或完善了,內部控制就確立或完善了的觀念是錯誤的。不重視制度的執行與執行的方法,內控體系就是不完整的;2.內部控制應當涵蓋業務的全過程,從事前、事中直到事后,防止因為在制度中沒有規定而忽視對某些行為的控制與監督,這些行為有可能導致風險的失控。3.內部控制是連續動態過程與機制,至少包含這樣兩方面的意思:內部控制時時刻刻都必須執行,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導致控制的失效或無效;內部控制是動態變化的,它應當隨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的要求,相應地做出調整,不能墨守陳規。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由五個相互關聯的要素組成,即包括管理監督與控制文化、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職責劃分、信息與交流、監管活動和錯誤糾正。結合管理學的一般原理,可以通俗、簡潔地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因素概括為五個,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監督管理。如果將內部控制視為一個“系統”,則更能真切地反映內部控制是有特定構成要素、各要素之間、要素與整體、整體與環境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有明確的目標,有特定功能的系統本質;同時,強調內部控制的系統性還在于防止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將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內部控制的整體功能。
從組成內部控制系統各要素的關系看,(1)內部控制環境是整個系統的基礎,是影響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作用發揮的各種內部因素,表現為銀行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態度以及經營風格、從決策層到作業層的每個層次都有明確職責分工的組織結構、獨立于銀行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監事會和審計稽核機關的機構、監管當局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支持程度的外部影響等方面;(2)風險識別與評估旨在發現和計量商業銀行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為控制活動指明了具體的方向,內部控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在此。所以,商業銀行在構建內部控制機制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并將其納入到有效的內部控制之中,保證有充分的程序和資源來進行風險評估。同時,還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及條件做出反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加以可能的修改,及時涵蓋任何新的或以前未進行控制的風險。(3)控制活動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是具體實施內部控制的過程,這些活動包括審批、授權、核實、會計控制、資產保全及其職責分工等。控制活動通常包括三個因素:制定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執行這些規章制度程序;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照報告程序的規定及時反饋,并督促其采取糾正措施。(4)信息與交流為各個要素的溝通,引導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運行,確保控制目標的實現提供支持。商業銀行內部信息系統包括反映經營管理狀況、遵循相關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報表資料的情況,也包括反映外部環境、提供決策支持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應當及時可靠并具有連續性,此外,有效的交流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同樣也是必不可少的。(5)監督管理是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業務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管理監督以及內部審計稽核部門或外部監管機構的再監督、再評價與糾正偏差活動的總稱,處于內部控制系統的最頂層。一般在下列方面提供監督服務:評估管理制度的效率和效果,評估資產風險,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查驗經濟交易的合規性與合法性。
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越來越感到強化控制的重要性,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先后出臺了許多內部管理措施和文件。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內部管理不善、風險未得到很好的控制而引發的違法犯罪事件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估其數。而與此同時,內部控制的理論和實踐在國際上已經取得很大的發展。1992年,美國coso《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199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框架建議的十三項原則;2004年,coso在1992年《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的基礎上,結合《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的相關要求,了《企業風險管理:總體框架》的研究報告。這一國際化趨勢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商業銀行的廣泛關注,開始在銀行業加大內部控制的推行力度,其中影響比較大的規范性文件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辦法》等,這些文件吸收了內部控制的國際先進理論成果,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現實狀況。
盡管在相關法規的要求和指引下,我國商業銀行在建立健全資金經營、信貸管理、財務核算、稽核監督等內部控制上逐漸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在制度設計和實施操作等問題上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內控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風險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內部控制的組織形式還不合理。從外部組織形式講,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分支機構設置不經濟等問題比較嚴重;就內部組織機構而言,機構設置重疊、部門和崗位職責不清、相互之間信息互動不暢等現象也比較突出。(2)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例如,有的商業銀行還沒有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有的商業銀行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重合,導致內部控制機制的喪失;有的股東大會及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3)內控制度不健全,不適應現代業務發展的需要。(4)內部控制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有的商業銀行作為對內部控制進行再控制的審計稽核部門直接接受行長的領導,工作不夠超脫,獨立性或權威性不夠,經常監督大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查錯防漏、糾正違規、強化管理、控制風險的作用。(5)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與監督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