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6 23:43:3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金融監管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美國金融監管法律的轉變與啟迪
本文作者:袁全工作單位:福建工商管理學院
有的專家學者認為,發達的資本市場與高層次的金融創新只能存在于普通法系的國家。事實上也確實以美國的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最為發達。但是,如果僅以此作為上述觀點的論據是缺乏力度的。因為健康發達的資本市場離不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美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多以制定法的形式出現,這與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是一致的。因此,美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制定技術和方法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次貸危機更是揭露了美國金融監管的致命缺陷,這對我國如何建設金融監管制度也是極有研究價值的。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演變
美國雖是普通法系國家,但并不意味著沒有成文法,相反,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去監管化”開始,到2007年的次貸危機,再到今天奧巴馬政府對金融監管的強化,無不伴隨著大量的法案的誕生,可以說,正是這眾多的法案扮演著對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和亡羊補牢的作用。與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不一樣的是,經濟犯罪或金融犯罪不屬于自然犯,并不是隨著社會發展與道德規范逐步形成的。刑法的特點要求其具有預測性和穩定性,并不能以民法的原則———公平、公證來進行審判。即使是美國刑法典的理論基礎———功利主義原則———保護大多數人的福利,也不能僅以此作為判案的法源。所以美國有相當數量的制定法來規范公民和法人的行為,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方面。
(一)從羅斯福新政時期到“去監管化”時代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時期”出臺了三部奠定隨后40年金融業穩定發展基石的三部法案。《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了銀行分業原則,明確商業銀行與證券分業經營,有效保證了銀行資金的穩定性。《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頒布使得銀行監管得到了革命性的強化。《1933證券法》和《1934證券交易法》對一、二級市場的證券買賣進行了聯邦立法規范,前者保證了證券發行者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而后者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延伸到二級市場。羅斯福政府在這一時期創立的金融監管制度,雖然在滿足借貸雙方需求上顯得創新不足,但是,隨后40年美國經濟相對穩定并穩健增長。70年代后期,卡特總統簽署了《1980存款機構去監管化和貨幣管制法》,這一法案標志著金融業“去監管化”運動的興起。1986年12月,美聯儲頂著違反法律解釋原則的風險,第一次對《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進行了重新解釋。美聯儲認為,該法允許銀行將小于收入總額5%的資本用于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從此,美聯儲加大了金融監管放松的力度,允許銀行在不違反10%凈資產比率法則前提下參與各種證券和保險的承銷業務。隨后美聯儲又允許銀行從事商業票據、政府債券和按揭證券等各種業務。最后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美聯儲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此時,監管銀行業半個多世紀的《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已名存實亡。
增強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構建
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中一個令人矚目的現象,它在提高全球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國際金融動蕩已成為常態,金融危機頻繁爆發。面對頻繁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可以從經濟、政治、社會等不同角度挖掘原因,但許多學者認為現行法律制度的缺欠與漏洞應該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缺失則是危機快速蔓延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講,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制度化建設怎么強調都不會過分,法律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研究中引入法治是十分必要的。沒有法治就不可能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從一種松散無序的行為轉變為一種在具體制度框架下有序的金融活動。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手段。法律制度以其規范性、確定性、強制性特點有助于實現國際金融秩序目標,法律可以作為實現變革的一種手段。由于法律所具有的規范性特點,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秩序的象征,同時也被視為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一方面,法律通過明確的規則來規范行為主體的行為;另一方面,法律通過強制性的懲罰規定對行為主體起到威懾作用,使其不敢做出有違法律制度的行為。法律制度具有的透明、公開、穩定、權威等特性,使其成為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效果與維護國際金融穩定的有效保障。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合作與協調的成果,不僅為當事人從事國際金融活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從而具有保障國際金融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國際金融監管主體行使金融權力以及防止金融權力濫用的基本依據,而法制本身貫穿其始終的穩定、公平、效率精神有利于生成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全球化的金融危機事實上已經說明了松散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并不可靠,要保障國際金融安全必須踏上合作法治化的道路。首先,金融監管的作用在于它為金融機構和相關個人的行為確定了一種“秩序”,金融業的各種金融行為必須遵守此“秩序”。這種秩序是強制性的,它明確規定了行為方式、法律后果,對任何機會主義金融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從宏觀角度保證了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這種秩序就是法制。其次,國際金融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為國際金融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國際金融的發展,不僅僅包括數量上的擴張,更應當追求發展的健康性與協調性,只有既注重“量”的擴張又注重“質”的提高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國際金融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為維護國際金融的安全與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從而起到促進國際金融發展的功效。因為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和穩定的國際金融環境是金融發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沒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國際金融發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次,國際金融法有助于金融領域國際標準的統一,促進公平競爭機制的形成。必須承認,沒有競爭就沒有發展。然而,在國際金融領域,各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在金融監管的標準、方式和方法上不盡一致,容易造成監管沖突。僅以銀行業為例,對風險評估的標準和要求各國間就存在著巨大差異。這種監管標準的差異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造成金融機構間國際競爭的不平等,嚴重扭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從而制約了國際金融及經濟的健康發展。國際金融法是國際社會在金融領域通過協調與合作達成的法律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各國金融法制的統一化和金融監管標準的趨同化,從而有利于避免各國之間的監管競爭,有利于生成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機制。最后,國際金融法能夠起到約束金融霸權的作用。國際金融合作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反對任何形式的金融霸權,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霸權。金融監管領域中公平制度的產生,本身就是為了防止在金融領域中的“恃強凌弱”。因為公平的制度或制度所體現的公平,與霸權或強權是對立的和格格不入的。另外,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制度規則是基于國家間抵御金融危機的需要而產生的,即便是霸權國也需要參與國際合作,受到規則和制度的約束。作為國家之間意志的妥協,制度一旦建立,參與建立這種制度的國家就必須遵從他們親自建立起來的制度,因而,制度可以對金融霸權起到限制的作用[1]。國際金融監管的有效進行需要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國際金融法有助于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強弱、貧富,在國際金融領域取得真正平等的發展權,有助于國際金融危機的防范與化解,有助于世界經濟和各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民主、公平
“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governance)的事業”。[2]法治要求人們對法律的性質和來源有一種判斷標準,即什么樣的規則能夠使人類服從?它有助于我們理解國際社會中法律權威的確立。當前,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中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法律的最高(最終)權威來源是什么。這一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上的體現,曾經表現為要不要有一個世界政府。就目前而言,建立一個世界政府的想法顯然不具有現實性。法律的最終權威不僅僅來自于在強制性上的發展,也應該來自于公正性和公開性。來源于它自身是否是“良法”,千年以前,亞里士多德對此曾做過一個歷經時間歷史考驗的界定:已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公眾的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為良法。因此,良法性與規則的普遍遵守性是我們建設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邏輯起點。既然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面臨著有全球化的金融而沒有全球化的政府這個嚴重而現實的問題,那么為了確保國際社會所形成的規則能如同國內法律一樣得到普遍且有效的遵守,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必須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國際社會各成員國利益的法則,其必須兼顧各國實力的不同、極盡可能地體現各成員方特殊的利益要求[3]。民族主權國家仍然是全球立法最重要的參與者,現實情況是主權國家在參與全球性立法上的不平等甚至缺席,這種現象本身是與法治主張相悖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必須建立在平衡主權者之間的利益以及體現參與者應有的國際立法話語權的基礎之上。主權平等的原則不僅包括締約能力,也包括參與國際法制定的平等和參與國際組織的平等,唯此才能為國際法提供正當性來源。公平指法律的“公正”、“正當”、“合理”、“恰當”的適用。在確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國際社會是由大量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主權國家構成的,這種經濟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其法律權利上的平等性。因此,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是調整經濟上不平等的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基于公平理念,基于實質平等要求,應該在涉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系國際法律制度中建立雙重法律規范,即需要有在普遍規范和國際行為守則的范圍內的優惠和非互惠待遇。比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關系,允許發展中國家保留外匯管制立法等針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和專門安排,為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多的經濟權利和發展空間,同時,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因為單靠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普遍性規范,是不可能解決合作中的公平問題的。公平“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不能獨立存在,“它的適用總是與一項法律規則相聯系的”,時而“符合法律”,時而“超越法律”,時而“違背法律”。
三、立法技術:“硬法”與“軟法”融合兼用
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來世界局勢的不斷變化導致金融業的發展出現深入變化,混業經營現如今已經成為世界金融業中發展的主要方式。并且近些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經濟方式的改變,必然會帶來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和監管模式的改變。在我國金融業向混業經營發展過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已經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探討中,要注重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理念和原則,并且要充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現狀以及混業經營發展階段,實現金融監管機構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發展。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探討
一、引言
近些年來說,世界上金融業中混業經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金融監管會帶來挑戰和風險。一些金融危機的發生會給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在現代金融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混業經營的普遍發展導致金融監管風險的提升,面對這樣現象要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升重視程度。金融監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從金融規劃出發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管理。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新型經營模式承擔了重大的收益性,混業經營方式在我國也進行了實際性的應用,并且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相應的挑戰。“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經營模式中分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目前國內外對混業經營的概念并不統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義。近年來國內外混業經營的模式已經成為有足夠的經驗,并且發展也逐漸成熟,但是對于模式的概念還缺少明確的界定。這樣會對我國經營模式的理解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我國混業經營中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問題優化策略
摘要:互聯網的迅猛發展,推動了我國金融行業的深入改革,然而在對其實施改革的時候,也為金融行業賦予了全新的挑戰。如何在應對挑戰的基礎上,創新監管,是如今需要深入分析的問題。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紹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然后探討了國內網絡金融監管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最后提出了有效應對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問題;對策
針對互聯網金融來說,其對以前的金融行業開展了積極的改造。互聯網公司需要全面利用電商以及有關的數據、信息,并且進入金融這一領域;由于以前的金融機構持續加快了物聯網業務的創新,于是推動了與互聯網公司之間的深入合作[1]。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創新,推動了國內經濟金融的飛速發展,然而也對金融監管的一系列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解決網絡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問題是應該深入分析的課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基于如今的互聯網金融模式,資金供需雙方當面互動的機會被進一步縮減,于是,部分投資風險也常常被忽略。盡管我國已制定了部分金融監管規則,明確規定了互聯網金融產品風險,可是其并未充分界定風險提示的充分性、完整性的標準以及形式。盡管在投資合約過程中,資金供需雙方進一步規定了風險,可是如果銷售人員夸大收益,也非常容易忽略投資風險。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很多人在投資過程中難免作出一些沖動的行為,導致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使金融市場愈發敏感。將金融市場的相關信息以及人們的沖動性投資進行結合,就會逐漸演變為集體恐慌,從而造成大范圍的金融風險[2]。如果網絡金融行業的保障條件不足,如存款準備資金等,就會使網絡金融公司提供的擔保體制缺乏可靠性,就算是明確規定投資者應該承擔的風險,也不能實現互聯網金融危機的合理化解。于是,我們一定要注重網絡金融的相關監管工作,對有關的法律制度進行優化。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問題分析
互聯網金融肇始于傳統金融,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運營模式和思想觀念的變革,互聯網金融不斷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從最初的支付向借貸、貨幣、證券、保險等傳統領域滲透,對傳統金融產生了重大沖擊。2007年,P2P網絡借貸引入后在我國飛速發展,成長為互聯網金融領域一枝獨秀;2013年隨著余額寶的出現,我國互聯網金融開始出現奔涌之勢,被稱為“網絡金融元年”;2014年眾籌交易進一步發展,互聯網金融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這一新生事物也被我國官方所重視并予以認可。2014年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這一提法還于2015年11月被正式寫入我國的“十三五規劃”之中。可以說,中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為旺盛的民間資金提供了理財途徑,滿足了多群體、多行業的資金需求,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但毋庸諱言,在互聯網金融不斷創新的同時,也催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創新逃避監管的行為,使得在繁榮的表象下危機重重,風險頻發,嚴重影響了金融穩定。而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面與互聯網金融本身的復雜性有關,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則在于地方政府監管的欠缺,因此本文擬對此展開研究。
一、互聯網金融的基本說明
(一)互聯網金融的界定。要探討對互聯網金融的地方政府監管,應當對何為“互聯網金融”有一個基本的界定。然而關于如何界定互聯網金融,目前還尚未有統一的認識。就國外而言,其實并沒有“互聯網金融”這一提法,與之相似的概念為“數字金融”(DigtialFinance),包括了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網上銀行、金融服務外包及網上貸款、網上基金等。而國內的研究則相對豐富:謝平和鄒傳偉(2012)最早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受互聯網技術、互聯網精神的影響實現資金的融通,既有別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又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交易模式。之后,經濟學界還提出了許多的觀點,但基本上都大同小異。法學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則是由楊東教授提出的,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眾籌金融,是依據網絡、大數據、云計算實現支付結算、資金融通、風險防范等金融本質的金融形式。這種觀點顯然比經濟學家界定的范圍要窄。目前,官方的定義來自《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該報告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訊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的新興金融模式;2015年《關于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進一步指出,互聯網金融是傳統的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網絡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的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興金融業務。從前述可知,雖然對于互聯網金融有不同的界定,但一般都認為它是以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為依托從事的資金融通業務,是一種不同于傳統金融的新型金融模式,是以“開放、平等、協作、共享”作為互聯網的精神。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將互聯網金融界定為:互聯網金融是在“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精神影響下,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實現資金的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如果以經營模式為標準,互聯網金融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包括網上銀行、證券和保險產品的網絡銷售、網上基金等形態;第二類是基于互聯網平臺開展的金融服務,典型代表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類是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這種模式與傳統金融業務模式完全不同,其典型代表是P2P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總之,廣義的互聯網金融包括前述的三種,而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只包括后面兩種,本文采用狹義說。(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其一,服務對象不同。傳統金融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的企業,貸款的額度比較大,相較之下,互聯網金融主要服務于傳統金融業務服務不到或者重視不夠的長尾客戶,通過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來防控風險、降低交易成本,使得金融服務能夠惠及這些長尾群體。例如,P2P網貸的出現能夠在全國范圍為中小企業和個體戶提供跨時空、跨地域的金融服務,滿足了中小企業和個體戶的資金需求,同時也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其二,交易方式不同。傳統金融注重與客戶面對面進行溝通,資金的結算也大多是以線下交易為主,比如銀行的存貸款、證券公司中的金融產品買賣等。互聯網金融具有虛擬性,在互聯網環境下,交易方式變成雙方當事人即時的在線溝通,資金的結算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例如網購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電商經營者付款,甚至有的交易以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其三,融資方式不同。傳統金融的融資方式主要是以商業銀行間接融資為主,成本高并且周期長。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方式有別于傳統的金融,在取得融資牌照后,可以直接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渠道對資金需求雙方進行選擇和匹配,融資成本低、周期短,極大提高了資金的融通效率。例如,國產動畫電影《大圣歸來》在制作前就采用股權眾籌的方式融資了780萬元。其四,金融風險不同。互聯網金融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外,還存在技術風險、虛擬交易的業務風險、系統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安全風險等,這些風險內生于互聯網環境,因為“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而與傳統金融相比,最為突出的兩個風險則是信息科技風險和“長尾風險”,尤其后者,更是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獨特風險。主要表現在:第一,互聯網金融服務人群的金融知識、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相對欠缺,屬于金融領域的弱勢群體,容易遭受誤導、欺詐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們的投資額小而分散,作為個體投入精力監督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成本遠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車問題更突出,從而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紀律更容易失效;第三,個體非理性和集體非理性更容易出現;第四,一旦互聯網金融出現風險,從涉及人數上衡量涉及金額可能不大,但對社會的負外部性更大。(三)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監管的沖擊。首先是技術革新帶來的沖擊。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建立起來的,而互聯網技術的更新速度非常快,這就對監管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包括:第一,既有的監管技術難以跟上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步伐,從而產生監管漏洞。在互聯網背景下,大數據、云計算、智能化、移動互聯網等功能被應用到互聯網金融業務中去,進行數據分析、客戶追蹤、風險評估等,然而既有監管技術的滯后難以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問題進行動態檢測和精確的風險控制,從而使得監管出現漏洞。例如在支付領域,近年來出現了近場支付、聲波支付等,但既有的監管難以跟上新型支付技術的步伐。第二,互聯網金融平臺具有開放性,其業務也主要是依托互聯網進行,有的平臺缺乏雄厚的技術支持,信息儲存不安全、防火墻技術差,很容易受到黑客、病毒的攻擊,造成平臺信息泄露,技術損失。第三,互聯網金融屬于高新技術產業,需要大量的技術和金融復合型人才對互聯網平臺的運營進行維護和監管,而這樣的人才相對稀缺。其次是混業經營帶來沖擊。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結構來看,遵循的是分業監管的理念,銀監會負責對商業銀行和信托業務的監管,保監會和證監會分別對口保險業務和證券業務,人民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的同時監管支付體系的運作。雖然本次機構改革中銀保監會已合并,部分職能有所調整,但總體而言還是遵循分業監管。從目前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混業經營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混業經營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則表現為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具備創新性、交叉型的金融產品的出現,而對這些新興的金融產品的監管也成為了難點。我們以“余額寶”等互聯網貨幣基金的監管為例,貨幣基金的銷售和運作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而作為技術核心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原則上由人民銀行發放牌照進行管理,但若第三方支付機構欲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還必須獲得證監會的許可,至于作為這類金融交易模式構建者和主導者的互聯網企業,則似乎不在任何金融監管部門的范圍之內。所以,互聯網金融的混業經營對當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主要包括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分工與制衡問題、金融監管信息的征集與共享問題、金融監管行動的一致性問題等,甚至還包括金融監管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協調問題。最后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挑戰。雖然自英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泰勒在1995年提出的“雙峰”理論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已經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這一問題則更為突出。這主要是因為互聯網金融的受眾面更廣,而且消費者多是長尾群體。這些消費者很少接受過金融專業知識和金融專業技能的教育,這就導致他們不具有網絡理財產品風險識別的能力,其投資行為往往具有非理性的特點,因此也埋下了金融風險集聚的隱患。所以,一旦發生風險,極易引發群體性的事件。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本身的復雜性,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也難以跟上。例如,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非法集資、非法洗錢等突出問題,尚未建立起相應的金融風險監測機制和預警方案。而且,在互聯網金融的網絡環境中,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也難以找到適當的救濟途徑。
二、地方政府參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彌補中央垂直監管的不足。我國金融機構復雜而龐大,各地金融業的發展狀況并不相同,中央基于信息傳遞等局限性,難以全面掌握地方的金融發展狀況,這就導致中央金融監管容易出現盲區,難免出現監管不到的地方。從實踐來看,在既有的垂直監管體系下,中央金融監管力量主要集中于省市兩級,縣級和縣級以下出現監管空白。具體而言,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縣級行政區內設有分支機構,保監會僅僅在蘇州、煙臺、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設立監管分局,除此之外,證監會在地級市以下沒有分支機構,在縣級無分支機構。中央監管的空白導致其在處理地方金融事務時鞭長莫及,容易引發潛在的金融風險,而地方政府能夠憑借地理優勢和信息優勢,減少監管信息的不對稱,從而覆蓋中央垂直監管難以到達的真空地帶。正如有學者所言:“在配置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時,必須對地方監管主體的配置進行深入研究。對于特定區域,如P2P平臺、互聯網金融門戶公司較為集中的地區,應傾斜性地配備監管資源,配備更為專業化的監管主體,確保中央監管目標的實現。”此外,從實踐來看,截至目前,全國有31個省級政府成立了金融辦,在240多個地級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辦,金融辦的設立標志著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的增強,也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而且,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下風控網點分布在各個地區,最新出臺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各項意見和辦法,都規定了互聯網金融企業向地方金融機構報備和信息披露的義務,這說明地方政府已經從客觀上彌補了中央監管的不足。(二)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之所以能迅猛發展,主要就是因為其具有突出的創新性。在熊彼特看來,“創新”才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動力。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創新之處就在于金融脫媒,資金的供給雙方不通過傳統的商業銀行而直接進行資金的融通。正如有學者所言,“互聯網金融通過金融脫媒,建立了直接面向小微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以直接金融為核心的競爭型金融業態,優化了金融的資金融通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然而,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主要方法仍然是采用針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嚴格準入政策,即通過發放金融牌照來管理互聯網金融。換言之,任何涉及社會公眾資金的金融活動都必須以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或核準為前提要件,這顯然不利于互聯網金融脫媒的創新。因為“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在于人人皆可參與的金融脫媒”,每個人都可以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借款信息,或在眾籌網站上公開創業項目,吸引社會公眾的資金直接配置到自己這一端,而不再依賴于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作為資金收放的媒介。“金融特許制”讓互聯網金融活動變得力不從心,從而降低了金融創新的活躍性。相對而言,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更有動力進行金融創新,所以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夠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實踐來看,各地在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中都出臺了一系列支持金融創新的政策,例如,在江西上市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一次性獲得500萬獎勵,掛牌新三板也可獲得50萬獎勵;而陜西省則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基金,專項用于互聯網金融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為企業提供房租補助、人才引進、專項獎勵等。(三)阻止區域性金融風險的蔓延。互聯網金融的多變性,決定了監管主體對信息的掌握非常重要。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中央的監管多為事后監管,而地方政府基于地緣因素在信息的收集與掌握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因此在金融監管中能夠進行事前防范,從而“防患于未然”。從金融風險產生的規律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一般是先從小范圍產生,然后向區域甚至全國蔓延,因此,在防范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如何控制區域金融風險尤為關鍵。所謂“區域金融風險”(RegionalFinancialRisk)是指在某一區域內,由于部分金融機構或某些金融活動而形成的可能引起各種損失的可能性,其所涉及的范圍介于個體金融風險和系統金融風險兩者之間。在防范和控制區域金融風險方面,地方政府的作用舉足輕重。因為地方政府熟悉本轄區內的產業優勢和經濟發展特點,也易于在其權限范圍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監管。進一步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作為綜合性的行政機構,能夠有效協調并調動當地的公安、司法、財政等部門的資源來防范金融風險的產生,尤其是在涉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方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夠針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將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合理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避免金融風險向其他區域流動甚至向全國蔓延。總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接近本地金融市場,掌握著本地民間金融體系的大量資料,有能力防控地方金融風險,有義務維護地方金融系統安全及穩定。”
三、地方政府參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困境分析
金融監管體制法律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及現狀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對其金融市場實施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以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協調配合依據金融法律法規作出結構性體制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依據本國國情、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經濟發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各有所異。從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專門的中央銀行職能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混業監管時期。1980年左右我國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之初,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多種金融業務,這時期我國金融經營體制實質是混業經營。與此相匹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采用了混業監管模式。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首次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所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二)分業監管時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在建立后高速發展,但監管體制相對脫節,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亂的局面,金融監管開始受到重視。199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并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后,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法定監管地位。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1998年《證券法》制定,將對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2年《保險法》修訂,從法律上明確了保監會對全國保險業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責;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同年12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銀監會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管權,自此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系。(三)分業監管兼。顧協調監管時期2003年至今,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范圍日趨擴大和日趨成熟,為順應經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是借鑒國際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開始從嚴格的分業監管開始向混業監管轉變,并在此過程中有了制度創新——2013年8月“一行三會”會同中國外匯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以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監管。2017年3月,“一行三會”會同多部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被視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邁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類業務因為監管主體和法律規章不一致,存在著極大的套利空間。此次通過聯席會議,“一行三會”及外匯局在資管的統一監管上協調一致,再加之各部門接下來將會制定的細則,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不一進行監管套利并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起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至今只實行了十四年。我國金融業高速發展,但監管制度本身存有滯后性,導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金融業現狀存在脫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難以協調,并且對監管主體權責劃分的不明確也造成對多種金融業務(尤其是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督管理活動中并存著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監管效力有限。1.監管協調難度大在現有體制下,金融監管體制之基礎仍為分業監管,因此部門利益仍是協調監管的最大障礙。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各監管部門在聯席會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導致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再者,聯席會議只是金融監管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機制,并未形成統籌監管的權威性,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其監管地位。此次聯席會議統一資產管理類業務監管標準,但該標準最終需在不改變現有監管體制、不違背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兼顧各機構職能差異下作出規定,其操作難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都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是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之一,但這些規定仍屬于引導性的要求,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系統、高效、權威的信息共享機制。(二)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層次低,可操作性不強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滯后性與金融業發展的快速性同時存在,致使對于當前的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和業務的監管大多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頒布規章或辦法,這些法律規范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不能及時徹底理清監管規范之間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再者,現有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處罰后果及量化標準,因此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強。2.相關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仍有許多金融監管相關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證券法》第三章“持續披露信息”一節,連同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總體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相對簡要,很多仍缺乏向公眾披露的細則,并且披露標準相較于國際標準略寬松。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主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頒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作為基本框架,但事實上這些規定仍較概括,適用性不強。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沖突調整、處理機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我國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其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權責劃分做出具體規定,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難以有效,造成多處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3.地方金融監管有形無實隨著地方經濟和地方金融的發展,在我國傳統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尤其是縣級以下)的金融業出現監管空白,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這部分監管職能。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著嚴重的金融監管權利和風險處置責任不對等,其實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科學規范的監管原則和標準。權責分離使得地方政府難以有效應對地方金融系統性風險,也難以保證事后處置效率。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當前各界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具體如何改革,除應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經營體制相適應外,還應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監管水平以及監管體制本身存在的問題。(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結合。1.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尚“年輕”,監管水平較低,金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現實,短期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應是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有學者建議,當前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授權,由國務院牽頭將“聯席會議”上升為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在立法上確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監管委員會牽頭建立并完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以促進監管部門之間政策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進而消除監管真空、監管沖突,防止監管套利。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雖然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宜溫和地轉向協調監管,但當我國金融業全面形成混業經營,并且監管主體積累到足夠的經驗、監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時,我國仍應選擇混業監管模式,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更能在金融業混業經營下順應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二)修訂和補充金融監管法律。1.推進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當前應及時理清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中與金融業發展現狀以及近期趨勢不符部分的修訂。例如,在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稿中擴大“證券”的定義和范圍,不僅包括原來的證券和股票,也應延伸到多種經濟權益憑證(包括集合理財產品等),以適應混合經營的新形勢。2.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制度的不足也應補充立法以填補法律空白。一是規范信息披露機制。有學者建議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尤其需要明確風險計算的標準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責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首先,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法定監管目標;其次,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機制,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從源頭上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補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外,許多學者認為在條件成熟時我國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為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金融系統性風險。(三)加強金融監管監督。從立法層面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視對監管行為的監督。當前金融反腐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折射出金融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人員行為規范上存在諸多弊病。為防止監管人員行為扭曲,應根據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在立法上確定監管人員的責任及違法后果;同時應加大監管透明度,引導社會各界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外國金融監管未來走勢研究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包括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從理論上看,主要有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金融監管、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四大方面。從實踐上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化;金融監管法制呈現趨同化;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不斷加強。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探討
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及法律完善
當今是互聯網時代,在此時代背景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極為快速并且猛烈,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然而,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問題卻時有發生。在互聯網金融逐漸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如何正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并對其相關法律體系進行完善,是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并盡快解決的關鍵問題。由何劍鋒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一書,以當下的互聯網金融高度發展時期為敘述背景,針對互聯網金融管理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一書共分為5個章節。第一章的內容主要是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背景知識介紹,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進行了探討;第二章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相關理論進行了梳理,可供后續研究打下扎實的理論基礎;第三章著重介紹了當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模式,并詳細分析了其監管原則;第四章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設計和績效評估設計進行了詳細分析;第五章立足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提出了合理化的發展建議。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時代下的新產物,其依托于高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并且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其影響范圍也越來越大,逐漸成為我國主要的金融模式之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之快顯而易見,但其在快速發展之中出現的監管問題同樣不可忽視。
結合本書觀點可以得知,涉及到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現有的監管模式不匹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然而相對應的監管卻未能及時跟上,監管體系也不夠健全。首先,互聯網金融的廣泛發展意味著金融業務的大規模繁榮,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需順應這種趨勢而創新改變。這也就是說,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有著多樣化、復雜化等特征,不同監管主體的權責有時候會出現邊界模糊、重復甚至對立的情況,使得監管難度大大增強。例如,在廣為人知的“e租寶”事件中,我國各監管部門和互聯網金融協會都未明確相關的監管主導者和執行者,使監管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而進行非法集資。其次,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協同機制尚未形成,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因此當出現不良行為時,各監管部門無法及時發現并進行溝通,最終導致不良后果逐漸加劇。二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立法、修撰等各項工作的權限歸屬和具體分配還并未全部完成。例如,從立法主體上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地方法規等;名稱形式上有“細則”“規定”“辦法”“意見”等。由此可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名目較為龐雜、層次較為繁多,這無疑是阻礙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良好發展的重要因素。此外,由于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的整理編纂工作水平整體不高,部分舊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及時清理或修改,這也同樣阻礙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面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出現的新問題與新形勢,大力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高效監管是我國的必走之路。首先,我國需重構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規律的監管體系和法律體系,增強法律體系內部的系統性和一致性。例如,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能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準入、審查、批準、保護等一系列基本問題作出法律規定,而其他細化性問題多由地方、行政在與基本法不相沖突的標準下做出細化規定。其次,我國要改善原本太過宏觀的法律條文,重點加強細則方面的落實。在進行立法工作時,我國需改革傳統立法中存在的“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減少使用伸縮性強、意義不明確的條文,使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具備高度的明確性、細致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我國要加強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整理編纂工作。我們需組織相關人員,針對既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進行整理編纂,留下符合時展的法律條文,剔除落后且與現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時刻保持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先進性、有效性和時代適應性。最后,我們要加強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體制建設。我國需盡快轉變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多頭管理”模式,形成“一方主管,多方參與”的新型管理方式,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改變原來各部門相互隔離不通氣的局面,有效地促進各部門和單位在金融監管中加強協調與配合。
總而言之,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業,長效的法律監管體系必不可少。《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一書在使讀者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重要性的同時,還結合各方理論提出了良好的建議,能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進步發展提供有效的指導。
作者:何劍鋒
小議對當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研究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的迅速發展,金融衍生交易已成為金融市場上最具活力和影響力的金融產品。針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復雜性、高杠桿性、虛擬性、高風險性等特點,各國政府及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紛紛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改善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管乏力的狀況。雖然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但市場監管問題卻不可小覷,筆者認為,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當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