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來滬設立公司登記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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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0日國務院第一號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號令)
3、《上海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補充規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1989(30)號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1993年12月通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第156號令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6、《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號令)
二、開辦單位的性質、類型
1、各地來滬投資開辦單位的性質各類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其他企業)、各類營利性的中介組織。
2、限制投資的幾種情況
(1)各地三資企業來滬投資的,其注冊資本未到位,或未依法向我國稅務機關納稅的;
(2)各地有限公司來滬投資的,其對外投資總額已經超過其凈資產的50%的;
(3)企業違法情況;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三、申報書證材料
(一)非公司制企業(工廠、商店、經營部、營利性中介組織)
1、應該由投資人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設立申請報告;
2、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可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法人注冊資金起點為三萬元;
6、企業章程;
7、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
不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5種:如因為經濟犯罪執行期滿未逾5年,其他犯罪,執行期滿未逾三年,或者因為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破產清算完畢未逾3年;因為違法主業被吊銷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8、其他書證文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全體股東簽名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生產型、批發型的注冊資本50萬元;商業零售型的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型的10萬元;
8、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往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9、公司法定代表入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10、公司住所證明(購買的產權證明;租用的,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并出示原產權證明);
11、凡是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項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書證。
(三)股份有限公司
1、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4、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6、公司章程;
7、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8、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起點注冊資本1000萬元;
9、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公司住所證明;
13、公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項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四)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各地來滬投資辦企業的辦事程序
1、投資者或者其人或者共同委托人提出申請;
2、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企業登記表格;
3、由投資人方面依法如實填寫;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5、公司名稱受理申請后10日核準或者駁回;
6、受理企業登記后(各種材料,包括專項審批文件齊備后)30日內核準或者駁回;
7、公司名稱核準預先登記的,企業應該在6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
8、投資人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開業受理通知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登記規費后,領取營業執照及其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9、企業獲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就是企業成立之日,持執照辦理代碼,刻制公章,辦理代碼稅務登記證,去銀行開戶。
五、企業登記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企業登記領取執照后,依法應當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經營。如領照后6個月未營業的,視同歇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公章,并告知其開戶銀行。
企業營業后應當依法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加年度檢驗。違者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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