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四章
時間:2022-09-26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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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一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