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1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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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論文

「摘要」現行省級村委會選舉法規大多規定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但近年來圍繞著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問題,無論在學術理論界還是在實際工作部門,一直有爭論。本文認為,在我國,對候選人規定高于一般選舉人的資格條件,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分離、相統一原則的適用范圍為縣鄉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規定高于村委會選舉一般選民的資格條件并不違憲。在法規中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規定高于村委會選舉一般選民的資格條件,雖然會對村民選舉權的自由行使構成限制,會對村民選舉投票指向的范圍構成限制,但卻符合村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不僅不與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則相矛盾,而且是使農村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h鄉人大與村委會不同,對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和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要求也應不同?,F行省級法規大多只是從積極的肯定的方面規定了村委會成員的資格條件,指標不具體,缺乏硬約束,無法或不太好進行資格審查,應著重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限制性資格條件。

「關鍵詞」村委會,選舉,候選人,資格條件

依照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問題規定的不同,現行省級法規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未對是否應當作規定明確表態,另一類是明確表態應當作規定(見表1)。

表1:省級村委會選舉法規關于是否應當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問題的表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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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研究論文

「摘要」圍繞著是否應當規定以及應當如何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無論在學術理論界,還是在實際工作部門,一直以來有著很大的爭論。這一爭論涉及到現有的省級法規關于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的規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規定高于村委會選民的資格條件,特別是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限制性資格條件,是否違反村委會組織法和憲法,是否與我國選舉的基本原則相矛盾,是否違反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應當如何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等多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村委會,選舉,候選人資格

自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頒布施行之后,全國31個省級地方有26個制定或修改了本行政區域的村委會選舉辦法,有5個在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中對有關村委會選舉的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省級地方法規大多數都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規定了一定的資格條件,雖然規定的形式和內容不盡相同。

從形式來看,許多省級地方以“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或“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或“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條件”,或“提倡選民提名具備下列條件的人作為候選人”的表達方式,直接規定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有些省級地方以“選民提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推薦如何如何的村民”,或“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如何如何”的表達方式,明確規定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有的省級地方雖然沒有直接明確地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但以在村委會選舉辦法中規定“村委會成員應當如何”的方式,或規定“村委會成員如有某種情形其職務自行終止”的方式,間接、隱含地規定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

從內容來看,絕大多數省級地方只是從積極的肯定的方面規定了村委會成員的資格條件,即只是規定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或符合的條件。只有個別省級地方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規定了村委會成員的資格條件,即規定村民如有某種情形不得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圍繞著是否應當以及應當如何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規定高于村委會選舉一般選民的資格條件,特別是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限制性資格條件,無論在學術理論界,還是在實際工作部門,一直以來有著很大的爭論。本文擬就與此有關的若干問題作一些介紹和分析,主要是擺一擺爭論各方的觀點和理由,希望通過這一工作促進討論的進一步展開和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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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設立和審批,促進印刷業經營者提高經營素質和技術水平,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整頓和規范印刷市場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印刷業經營者,包括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專項排版、制版、裝訂企業或者單位和復印、打印經營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的審批,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業總量、結構、布局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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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改革措施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在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措施時,要求勞動者必須履行較長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休后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如果履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期限過短,其退休時只能一次性結清個人賬戶積累的資金,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弊大于利,不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必須對這樣的政策規定加以完善。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受益資格;逆向選擇行為

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在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附加了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達到規定的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含視同繳費),退休后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就只能一次性結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就沒有可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筆者認為,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企業和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可以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許多弊端,不利于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需要進一步加以改進。

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

我國絕大多數?。ㄊ?、區)設置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有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即規定男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女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0年,其退休時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達不到受益資格條件的人員,則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僅以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為例,進一步理解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主要內容。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11條,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71條,本規定從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對上述規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必須達到養老保險的受益資格。如果勞動者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當前,我國大部分省、直轄市規定的養老保險受益資格條件是,最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業職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該職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其退休后顯然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F在,即使該職工愿意補足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前提條件是,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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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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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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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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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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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建市[2005]208號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下同)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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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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