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貸款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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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

信用助學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用途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借款人在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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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助學貸款交流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申請人須符合五個條件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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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助學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省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規范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51號)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對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發放的、由財政給予利息補貼、財政和學校支付經辦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的無擔保(信用)商業貸款。其實施主體是經辦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及申請貸款并獲準的省內普通高校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目的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根據“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籌資,學校負責”的幫困、助學、育人方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按照“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政策引導、激勵主體、以人為本、明禮誠信、方便貸款、防范風險、銀校合作、持續推進”的原則開展,充分發揮其幫困助學育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教育廳、財政廳、公安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局、保監會****監管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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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助學貸款通知

各高校,農行各二級分行:

我省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已近四年,為全面了解各地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推動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經研究,決定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督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內容

(一)學校方面

1.學校推進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工作的組織、協調情況;工作的機構建設、人員配備和條件保障情況;制度建設情況;政策的宣傳情況等。

2.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核、審批、發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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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助學貸款通知

各市、縣(區)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13號)精神,幫助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等部門關于*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78號)要求,現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內容。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對于健全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國家助學政策實現既定目標,進而促進實施科教興皖、人才強省和中部崛起戰略,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好事做好。

二、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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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助學貸款通知

各市、縣(區)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47號)精神,現就做好20*年我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工作

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做好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不僅是各級政府的應盡職責,也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的重要任務。各地、各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47號文件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縣級教育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中心建設,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并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高等學校要迅速組織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政策,根據有關縣級資助中心需要,及時協助提供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各地、各高等學校要大力開展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重點宣傳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政策、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等,宣傳工作要覆蓋到所有經濟困難家庭,特別是考入省外高校的學生家庭,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在申請受理地點和校園公告欄顯著位置張貼《20*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指南》(附件1),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了解貸款政策和申請辦理程序及要求。

二、確保今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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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研究論文

摘要:國家助學貸款是銀行對高校發放的一種教育消費與信用貸款,由于社會風氣的不良影響,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學生金融意識、感恩意識缺乏等諸多因素影響,學生還貸觀念淡薄,貸款風險成為銀行和高校的重大隱患。我們應從進一步完善個人信用機制,健全法制,加大對全國個人征信系統的宣傳;加強誠信教育,營造誠信氛圍;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就業率和就業層次等多方面著手,建立起助學貸款的信用保障體系,為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

關鍵詞:誠信教育就業率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征信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銀行對高校學生發放的一種教育消費與信用貸款。助學貸款自1999年在全國八城市試點,到2004年由于貸款違約率居高不下,導致各大銀行紛紛停辦助學貸款,主要原因在于貸款學生的信用過低。2004年底,政府對助學貸款實行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政府負擔,畢業后兩年內開始還款,最遲六年內還清的做法。盡管如此,新機制下的還款率仍不容樂觀:2006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聯網運行新聞會上說,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達28.4%。如此高的違約率使原本貸款工作就很不積極的銀行更加消極對待。如何群策群力為國家助學貸款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使之朝著良性循環的軌道運行,是我國現階段教育界和金融界面臨的一個重大難題。

一、助學貸款信用缺失的影響因素分析

使用助學貸款并按時返還看似很簡單,然而在使用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干擾,還貸工作極其艱難。

1.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還款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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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制度實施論文

[摘要]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實施以來,幫助眾多論文貧困學子圓了大學夢,是一項利國利民的重大舉措。但是由于助學貸款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貸款學生誠信意識的淡薄,使其隱含著較大的風險,導致近年來助學貸款拖欠率居高不下。本文試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就如何降低助學貸款的風險,并使其得到有效實施進行相應的探討。[關鍵詞]助學貸款博弈個人征信擔保1999年,我國開始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到目前為止,助學貸款為約300多萬的大學生解決了“上得起學”的問題。但是由于助學貸款不同于一般商業貸款,是一種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為特點的復雜混合工具,旨在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因此,對于此類貸款,應采用特殊的方式來發放,但是目前商業銀行仍是按信用貸款的方式來運作,致使助學貸款本身隱含著較大的風險。加之貧困大學生還款意識淡漠、誠心度不高,使得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申貸兩難的僵局。因此,本文試從博弈的角度出發,探討我國助學貸款的風險防范問題。一、運用博弈模型對助學貸款進行分析運用博弈論原理,我們可以把銀行和貧困大學生的助學貸款看作是一場博弈。假設市場上有A、B兩個行為主體,分別為銀行和貧困大學生,在他們的交易中,銀行有放貸或拒貸兩種選擇;貧困大學生也有守信或失信兩種選擇。在此博弈模型中假設貸款本金為C,貸款累計利息為R(其中R1為財政的補貼利息,R2為學生畢業后的利息,I為罰息),銀行追討逾期貸款的成本為B,學生貸款的收益為M,而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為L。我們將銀行與貧困大學生博弈過程用一個三階段的模型來表示(括號前一個是銀行的收益,后一個是學生的收益)。第一階段,銀行選擇不貸,雙方收益都為0,博弈結束。如銀行選擇貸,則進入第二階段,在這一階段,學生有還貸與不還兩種選擇。選擇還,銀行得到利息收入R2,而學生則得到貸款收益M,博弈結束。如學生選擇不還,博弈進入第三階段,銀行可選擇罰或不罰。如銀行選擇罰,可以得到利息收入R2和罰息收入I,但卻要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B;學生則會遭受IL的損失。如銀行選擇不罰,那銀行將損失本金,學生則會獲得貸款收益M以外的本金C和利息收益R2。從以上的模型我們采用逆向歸納法分析如下:在第三階段,只有當銀行選擇罰的收益﹥選擇不罰的收益,也就是R2I-B﹥R1-C即B﹤R2IC-R1時,罰是銀行最優選擇。在第二階段中,當學生觀察到第三階段中B﹤R2IC-R1時,銀行必定會采用罰的策略,使自己的收益為M-I-L。學生如果選擇不違約,就必然使M﹥M-I-L,即-L-I﹤0,而此不等式是恒成立的。可見,學生會選擇守信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此時銀行的收益是R2。顯然R2﹥0,銀行會選擇放貸,納什均衡為(R2,M)。反之,在第三階段,當B﹥R2IC-R1時,銀行選擇不罰,此時學生的收益為MR2C,而不違約的收益為M,要使學生按期還款,必須有M﹥MR2C,即R2C﹤0,而此不等式恒不成立。因此,在第二階段學生會選擇違約,那么在第一階段銀行預測到不罰時學生將選擇違約,若此時銀行選擇貸,則其收益為-R2-B,而不貸的收益為0,而0﹥-R2-B恒成立,因此銀行會選擇不貸。因此另一個納什均衡為(0,0)。從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來看,只有(R2,M)即銀行選擇放貸而學生選擇還款則會使雙方的利益都最大化。可見,如何降低銀行追討成本,并促使學生如期還款是博弈模型給我們提出的需要思考的問題。[1][2][][]二、使助學貸款制度得到有效實施的相關措施1.降低銀行追討成本,增加其追討信心從模型來看,當B﹤R2IC-R1時,銀行選擇追討貸款,因此,要降低銀行的追討成本。由于助學貸款對象這一群體具有畢業后去向不明確且流動性大的特點,且目前助學貸款的催收工作是由經辦銀行來辦理,一旦畢業生沒有按期還款,催收成本較高。因此,可利用銀行強大的網點由貸款學生工作所在城市的分支銀行來進行催收工作,進而降低銀行的追討成本。2.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使學生按期還款(1)激勵機制為了鼓勵貸款學生按期還款,助學貸款制度應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按學生學歷層次高低確定相應貸款額度,同時,還款時在一定的范圍內可由學生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自行決定還款數額、還款間隔,增加還款的靈活性。對于積極還款學生予以一定利息的免除,同時增加信用評分及信用等級;對于暫時無法還款但主動與銀行聯系的學生給予更為彈性的還款選擇,比如可以申請繼續延期還款。此外,對于畢業后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生也可以給予一定形式的減免。(2)約束機制目前,我國還沒有懲治助學貸款違約的有效手段,既使貸款人沒有如期還款,對其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因此,首先要進一步完善助學貸款的法律支持體系,建立對拖欠者的配套法律懲治機制。同時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體系,加強對惡意欠款學生的識別、跟蹤和懲罰。3.完善個人征信系統,發揮督促作用貧困大學生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不僅可以發揮定位功能,協助貸款銀行追蹤借款,還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和懲戒作用。據江蘇省中行某分行的統計數據,在個人征信系統正式運行后,2006屆畢業生在離校后1個月內將聯系函寄到中行的比例達到34%,是2005屆畢業生在畢業后一年內將聯系函寄到中行比例的2倍;2006屆畢業生首次還款日按時還款的比例為68.8%,是2005屆畢業生還款比例的1.6倍。可見,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對于助學貸款的風險防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4.建立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制度,降低助學貸款的還款風險由于助學貸款不同于一般商業貸款,僅依賴于貸款人的信用,無疑會加大助學貸款的風險,因此,可在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增加擔保的有關規定。如由學生家長、親戚等提供擔保和抵押,一旦貸款人沒有如期還款,銀行可采取拍賣抵押物、追討第三方擔保人等懲罰手段,這種擔保機制的存在將促使貸款人做出還款的選擇。此外,可建立國家擔保制度,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緩還、免還制度。對于高等教育中一些為社會所需但冷門的專業,大學生畢業后獲得的收入沒有實現其他專業應有的正常的教育增值等情況,國家可以建立專門的擔保機構從事學生貸款擔保。總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有效實施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政府、高校、經辦銀行等各方面的協調運作,并處理好潛在市場與既得利益的關系,讓貸款者能夠積極主動、如期償還助學貸款。參考文獻:[1]施錫銓.博弈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12.[2]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2004-6-8.[3]寇麗娟.高校大學生拖欠助貸違約現象的博弈分析.財經屆,2007.[4]王明彥,談傳生.構建大學生助學貸款誠信機制的經濟學分析.求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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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均涉及倫理問題。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從倫理性角度分析,具有突出的追求并體現杜會公正的合理性,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從倫理功能角度分析,表現出對借款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作用,對社會道德建設,特別是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意義。加強政府職責、建立大學生個人信用體系等措施將有助于國家助學貨款制度的完善。

【論文關鍵詞】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倫理性倫理功能

我國從200()年9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是目前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發揮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倫理問題,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進行倫理分析。對一項制度進行倫理分析,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該項制度蘊涵和體現的倫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夠起到怎樣的倫理規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簡言之,即分別分析制度的倫理性和倫理功能。針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倫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一制度對個人和社會而言有何價值?如何改進這項制度?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

單純地看,制度中不存在倫理活動。但若是追問一項制度得以確立的依據,則可以發現,其中必然蘊涵著某些價值觀與倫理規則。從根本上說,制度與倫理所調節和整合的對象都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原始經濟和自然經濟條件下,倫理道德發揮了調節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經濟行為超出了道德規范的范圍,必須借助規則化、強制化的制度進行調節。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種行為,其本身就必須是合理的,即能夠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資源。這正是廣義的制度的倫理性問題。制度調整利益關系時所帶有的倫理特性或倫理特征,則構成狹義上的制度倫理性。因此,分析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分別表現為以實現社會公正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

1.社會公正的倫理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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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貧困學生的助學貸款問題

摘要: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是對貧困學生進行資助的重要途徑。對我國教育機會均等、科教興國戰略等國家目標的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大學生助學貸款是一種無擔保、無抵押的純信用貸款,本文擬對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現狀和風險進行分析和闡述,并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以對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提供有效的借鑒和支持。

關鍵詞:助學貸款信用風險措施。

1大學生助學貸款的現狀。

國家助學貸款實施于1999年,大規模推行于2000年。申請總額度的上限為每生每年6000元,申請人數的比例不能超過學生總人數的20%。國家助學貸款受到貧困學生和家長的普遍歡迎,近年學費上漲非常明顯。目前在一線城市大學生每年的學費負擔已經在5000元以上,二線城市的大學生學費也在4000元以上。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高校后勤社會化產業化、CPI的自然增長等因素也使學生的生活成本用在急速上升。對許多貧困家庭來說,上大學成了不可成受的負擔,許多家庭貧困的學生通過助學貸款得到了幫助,順利完成了學業,實現了教育機會均等,助學貸款在解決貧困大學生的實際問題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2003年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期,調查標明,學生畢業后能主動提供畢業去向并還款得只占應還款學生的50%,2005年大學生的不良貸款率為12.88%,2006年則高達28%,如此高的不良還貸率,給發放貸款的銀行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并且助學貸款是無擔保、無質押、無抵押的“三無”貸款,即使學生違約,銀行也很難有具體的方法來規避風險。結果導致很多銀行不愿意發放助學貸款。甚至有些銀行在開展助學貸款業務時,只針對211或者重點院校開展,因為此類院校學生畢業后收入相對較高,償還能力比較有保證,而對學歷層次或影響力較低的院校則少發或不發的原則,以避免不良貸款的比例。

2助學貸款信用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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