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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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淺談債權轉讓

一、案例簡介

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萬元,C覺得對B追款無望,遂將其中的29380元債權轉讓給了好友A,A以此要求與B進行抵銷。B則認為,A與C之間的債權轉讓沒有征得其同意,且A與C之間根本就不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該債權轉讓無效。

二、觀點

對本案形成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債權轉讓具有無因性,債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只要達成轉讓債權協議,且通知了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另一種則認為債權轉讓應在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某種可轉讓的原因,不可惡意轉讓,且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應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三、評析

上述兩種觀點分別基于《民法通則》第91條和《合同法》第80條等有關規定而形成。《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該債務人同意的效果,學術界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同意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成立條件。其理由是:債權轉讓在性質上是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債務人也是債權轉讓的一方當事人。因此,債權人轉讓債權只有在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后,債權轉讓合同才能成立。第二種觀點是:債務人同意并不是債權人轉讓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權利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理由是:盡管合同權利讓與要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轉讓合同關系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關系。但是,就轉讓合同關系而言,僅在作為轉讓人債權人與作為受讓人的第三人之間發生,債務人并非轉讓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轉讓合同也不是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債務人的同意不應成為轉讓合同的成立要件。從性質上說,債務人同意是法律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而設定的規則,如債權人轉讓權利沒有取得債務人同意,則此種權利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債務人依照原合同規定仍然向債權人作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而作為受讓人的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其債務,債務人有權予以拒絕。但在《合同法》第79條和第80條分別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該規定則僅將通知債務人作為債權轉讓發生效力的要件,債務人的同意與否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除非在合同規定的3種情形下即使履行了通知義務也不得轉讓。這樣規定主要在于保障債權人行使權利,因為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同樣必須履行原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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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協議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轉讓方):廈門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受讓方):福建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對甲方擁有的的生產技術,達成如下轉讓協議: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甲方擁有的的生產技術是指廈門市公司現有的工業化生產技術,乙方同意該生產技術作價人民幣萬元(萬元)。

二、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的天內將現有的生產技術資料、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管理文件、輔助技術、催化劑的制備等技術資料,完整準確全面地移交給乙方,并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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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

項目名稱:_

技術受讓方:(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公章)

(乙方)

中介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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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企業債權轉讓研究

摘要:在認真研究了債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的基礎上,闡述了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分析并提示了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為商貿企業在利用債權轉讓清收清欠提供參考。

關鍵詞:商貿企業;債權轉讓;清收清欠

2012年以來,隨著全球經濟增速下滑,國內外經濟形勢持續低迷,鋼材有效需求大幅下降,下游行業疲軟,一些商貿企業鋼貿業務領域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并因此產生了重大糾紛案件。此后兩三年,風險事件持續發酵,從鋼貿領域蔓延到礦石、煤炭等領域,并呈現出數量多、地域分散、案情復雜、金額巨大、處置難度進一步加大等特點。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雖然商貿企業風險事件的處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大量案件處于審理和執行程序中,還有一部分風險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清收清欠工作仍然極為艱難。多措并舉,加快債權尤其是風險事件所涉及的債權清收,是商貿企業的重要任務。債權轉讓作為常見的交易模式,可以成為快速回籠資金的方式之一。為此,本文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就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梳理和提示,供商貿企業在清收清欠過程中參考使用。

1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轉讓,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1.1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1.1.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指債權真實存在且未消滅,轉讓人應當對此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至于債權可實現性的結果承擔,則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行約定。1.1.2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應當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1.1.3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除外的3種情形: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質的諸如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及人身損害賠償等;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指法律明文規定了不得轉讓債權的情形或受讓主體的限制,如某些行業規定了特定的企業才可經營,或企業章程規定了經營范圍,則相關的債權轉讓也須具備相關的經營資格與經營能力。1.2債權轉讓的程序。1.2.1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1.2.2通知債務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將債權轉讓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后才對債務人產生效力。但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1.2.3辦理其他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1.3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債權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對受讓人行使。債權轉讓生效后,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從權利專屬于原債權人的,受讓方取得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包括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保證債權)以及其他從屬權利(如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2關于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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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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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避稅調研報告

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市場相互開放原則,中國已經完成了從有限的局部開放向多層次、全方位開放的過渡。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跨國公司的稅收管理越來越復雜,國際稅收中的反避稅研究越來越重要。通過轉讓定價對跨國利潤的公平分割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國際稅收競爭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對我國這樣一個外資輸入大國而言,轉讓定價不僅是謀取更多經濟利益和稅收來源的經濟問題,而且是涉及國家經濟安全,涉及外向經濟戰略是否健康、持續發展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積極探索有效的反避稅方法和措施,確保我國外向型經濟的健康發展,捍衛我國的稅收權利。

一、我國轉讓定價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當前我國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以轉讓定價為核心的反避稅工作還面臨著很多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在:(一)中國在世界轉讓定價標準制定上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微小,與中國在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地位不相適應,與世界外資大國、外貿大國的要求不相吻合,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利益的維護和本國經濟利益的捍衛。(二)轉讓定價立法的完整性不夠,精細化程度不高,而且立法的針對性、實用性有待提高。中國轉讓定價的立法與一些發達國家大致同步,但是十多年來僅限于關聯關系認定、調整方法等傳統領域,對國際轉讓定價新領域、新方法的借鑒、吸收不夠,如資本弱化、集團內勞務成本分攤、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等。立法太拘泥于OECD的基本框架,對中國獨有的一些轉讓定價新問題缺少相應的立法條款,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三)部門之間的合力尚未形成,社會環境有待改善。有些部門和一些地方政府把開展轉讓定價和改善投資環境對立起來,形成工作阻力。信息和資料的社會共享程度差,尋找可比對象、可比信息較難。實際上海關的貨物價格評估、外管部門的反洗錢與轉讓定價管理密切相關,但目前基本是部門分割,信息不暢。(四)指導思想存在偏差,研究能力不足。過多地強調拿來主義、過多地受到OECD的影響,相關研究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結合不緊密,以中國作為資本輸入國的角度研究中國特色的轉讓定價還非常不夠,與現存的法制環境、經濟制度、稅收制度銜接不夠,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較差。

二、企業轉讓定價避稅的主要途徑和對稅收造成的影響

企業轉讓定價避稅的主要途徑有:(一)銷售貨物的轉讓定價。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提供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往來,通過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方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公司整體稅負的目的。(二)勞務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勞務費用,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三)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是指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一般指企業擁有的商標、商譽、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由于無形資產具有單一性和專有性的特點,轉讓價格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可以參照,比其它轉讓定價更為方便,關聯企業通過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費轉讓定價,來調節其利潤,以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四)資本弱化。向境外不合理地大量借款,形成資本弱化,并由于利息高于市場,實現利潤轉移。(五)規避預提所得稅。對一些本應該向母公司支付并同時扣繳預提所得稅的項目,母子公司之間為了規避預提所得稅,不簽合同或不開售付匯憑證,利用高進低出將費用轉移出去,或者人為地將應稅項目調整為免稅的境外勞務項目。(六)通過集團內的成本費用分攤,實現利潤轉移。名義上向母公司支付技術使用費,實際上是母公司研發費用的分攤,而且支付大量研發費用的中國企業并未享受相應的收益,形成了向境外母公司大量不真實的支付,即便是一些真實的技術轉讓,也收費過高,周期過長,造成了利潤的不合理轉移。(七)控制固定資產的售價或使用期限。母公司對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資產的價格和規定的折舊期限,會直接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以達到利潤轉移的目的。

三、國外處理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避稅的成功經驗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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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資產轉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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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合同轉讓制度在司法實踐和經濟生活中具有廣泛的實用性,現行合同法之規定是謂比較完善。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合同轉讓制度的三大組成部分,其功能各異,具體規定也有差別。不過現行合同轉讓制度尚有些不足,我國民法可以引進國外先進制度使之更加完善。

[關鍵詞]合同轉讓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轉讓制度在司法實踐和民事活動中被廣泛地加以運用,其實用性可想而知。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等三大制度構建了完整的合同轉讓制度。

一、合同轉讓制度的現狀分析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1],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2]按照所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為轉讓的內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早期羅馬法認為,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關系,債權為連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為了保持債的同一性,其不主張變更,因此,不存在債權讓與,也不可能移轉債務。但是隨著社會交易活動的日趨頻繁,債權不得讓與理論面臨嚴重的挑戰。于是羅馬法便允許以債的更改方式移轉債權,演繹至裁判官法時,規定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讓與行為成立時,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債務人自接受讓與通知時受其拘束。[3]債務承擔制度同樣也經歷了由不承認至一定條件下允許的演變歷程,我國民法也承認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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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背書轉讓論文

提單背書轉讓的法律效果

杜永濤

一提單的法律性質

從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來看,很少有對提單作出明確的定義,《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均沒有給提單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直到《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出現,國際上才有了被若干國家共同接受的、統一的提單的明確定義。按照《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漢堡規則》已經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運大國均未加入該規則,目前締約國擁有的船隊總噸位尚不足2%,尚缺乏國際普遍性。

英國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訴Mason一案中首次確認提單具有documentoftitle的功能,國內將其譯作物權憑證,學術界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即物權憑證說,所有權憑證說,抵押權憑證說和可轉讓的權利說。

1物權憑證說是最傳統的一種學說,該學說認為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單證買賣的正常運轉的要求,提單應具有船舶所載貨物物權憑證的效力,提單代表著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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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街(路)號的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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