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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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管理專項監督檢查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要求,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渝府法發〔**〕4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工作,決定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直轄十年來,全縣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縣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基本做到了資格合法、持證上崗、管理有序。但是,在工作中也發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有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條件而從事執法活動;有的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不嚴格,執法培訓流于形式,執法證件管理制度不落實;有的執法機關擅自亂發、濫發執法證件,造成基層執法人員一人多證;有的企業、中介機構人員取得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有必要對全縣行政執法機關貫徹執行《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通過總結經驗,找準問題,分析原因,進一步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責任、規范和完善全縣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工作。
二、檢查范圍
全縣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機構)和受委托執法的單位及其執法工作人員均屬專項監督檢查的范圍。
糧食檢查監督證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統一執法,規范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主體資格,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指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資格的身份證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持有監督檢查證。
第三條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規格、式樣和內文全國統一,加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證件專用章,并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編碼辦法編寫證號。監督檢查證的規格、式樣和內文不得擅自變動或者涂改,凡擅自變動或者涂改的證件一律作廢,不得使用。
監督檢查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證件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包括“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機構代碼”由7位數字組成,具體編碼方法按《糧食行政、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分類與代碼》執行,不足7位的以“0”補齊;“人員代碼”由2位數字組成,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持證人在本部門內部的順序編碼。
第四條監督檢查證限于持證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在其他行政區域持證從事監督檢查活動,需由持有本證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協同。
第五條申領監督檢查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經過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暫屬事業編制的地方糧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接受上一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并按程序申領監督檢查證。
執法證件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關或組織。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是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證明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證》和證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領取和使用國務院所屬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由使用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物價局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核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三、行政執法證由局統一辦理。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具有相應的文化水平和行政執法基礎知識;
3、熟悉本崗位業務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社會事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依法授予行政執法權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中履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省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加蓋印章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繼續使用,并由使用機關統一造冊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使用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統一執法,規范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主體資格,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指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資格的身份證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持有監督檢查證。
第三條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規格、式樣和內文全國統一,加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證件專用章,并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編碼辦法編寫證號。監督檢查證的規格、式樣和內文不得擅自變動或者涂改,凡擅自變動或者涂改的證件一律作廢,不得使用。
監督檢查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證件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包括“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皺C構代碼”由7位數字組成,具體編碼方法按《糧食行政、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分類與代碼》(LS/T1700-2004)執行,不足7位的以“0”補齊;“人員代碼”由2位數字組成,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持證人在本部門內部的順序編碼。
第四條監督檢查證限于持證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在其他行政區域持證從事監督檢查活動,需由持有本證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協同。
第五條申領監督檢查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經過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暫屬事業編制的地方糧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接受上一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并按程序申領監督檢查證。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經貿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區)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確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根據《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結合本機關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以后每年應進行年審、注冊。
第三條在執行公務時,須出示江陰市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方為合法有效。
第四條局長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行政執法監督證》,行使行政執法督查職責。
第五條在局長領導下,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統一年審。局經濟法規科負責建立經貿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檔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離崗(轉崗、退休或其它原因不適合擔任執法工作)時,必須辦理離崗手續,上繳執法證件。其上一級主管領導對此應及時上報、上繳,逾期一個月的,應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以下簡稱執法證)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和身份證明。
本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務時,應當持有執法證。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接受委托、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交通部門)中在編在崗、持有執法證,從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動,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執法人員包括港口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省交通廳是本省交通行政執法證的管理機關,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執法證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