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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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件公共信息共享思索
廣泛使用的傳統印刷防偽證件,在防偽、防冒用方面存在很多無法解決的問題,比如易于偽造和復制、不具備唯一性、可辨識性差。采用了RFID(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的身份證、電子護照等新型高防偽性能電子證件出現,給證件防偽提供了新的思路。RFID電子證件可能用于不同的應用信息系統,這些信息系統可能屬于政府、企業或各種組織機構,它們需要驗證電子證件并在授權范圍內獲取相關信息,然后向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系統請求檢索。證件所有人、應用系統、政府公共信息服務三者之間是多對多的關系,形成網絡化的互動模式。因此,建立電子證件、應用系統、政府公共服務信息三者之間無縫集成的業務模型和技術框架,對于建立基于電子證件的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將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將極大地提高政府公共信息的利用價值,并保證信息安全,防止濫用、誤用。本文擬結合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理論和電子證件的技術特點,提出一套以電子證件為基礎的政府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的總體技術框架模型,并對推動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提出了一些看法,同時以電子房產證為例,提供了推動電子證件的推廣應用和政府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共享深化發展的一些經驗。
一、電子證件在政府公共服務信息共享中的應用優勢
政府公共服務信息資源管理是一種集成性和綜合性的管理活動,是公共部門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手段,對政府公共服務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交換、共享、開發利用和服務,對信息活動各要素(信息、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資金、技術等)進行規劃、預算、組織、協調、指導、培訓和控制,以實現政府公共服務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滿足公共、政府和社會信息需求的活動過程。…信息共享是信息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指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信息系統間,信息和信息產品的交流與共用。與其他人共同分享信息資源,可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節約社會成本,創造更多財富。信息共享是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貯和管理上重復浪費的一個重要手段。電子證件作為訪問政府公共信息的主要身份認證手段和檢索對象,可以和政府公共信息系統實現良好的對接,在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條件下實現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共享,可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節約社會成本,創造更多的價值,在便利性、協同性、安全性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
二、基于電子證件的政府公共服務信息平臺的技術框架
電子證件對于解決信息孤島、重復采集以及信息不一致等問題,對構建跨部門、跨平臺、跨語言、跨硬件的無縫集成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平臺都有重大作用,所以建立基于電子證件的政府公共服務信息平臺是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的正確選擇。《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體系》科學地將電子政務的社會功能、技術關鍵、管理要素有機組成統一的、動態的整體,并劃分為五個部分:服務是宗旨,應用是關鍵,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是主線,基礎設施是支撐,法律法規、標準化體系、管理體制是保障。以此為基礎,結合RFID技術的特點及信息平臺的建設實踐和經驗,筆者認為,基于電子證件的政府公共服務的總體技術框架可由六個層次兩大保障體系共同構成(如圖1所示):六個層次是指:
1.環境層:是指RFID證件的應用環境。包括帶有RFID電子標簽的證件、讀寫器、個人計算機、服務器、網絡設備、終端設備等RFID證件應用及提供公共服務信息必需的運行環境。
小議公民證件的不可扣押性
【摘要】公民的證件,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遷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證書和文件。目前,扣押公民有關證件的現象頻發發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扣押公民證件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給公民日常生活帶來諸多的不便。我國法律對于扣押公民證件的行為,未能予以重視,因為我們應該完善立法,抑制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現象發生
【關鍵詞】公民證件;扣押;人身自由
一、問題的緣起
場景一
建筑工程師宋先生去年3月30日從公司離職,如今還未找到新工作。宋先生說,原公司至今扣著他的建筑工程師、預算員等證件,導致求職無門。公司總經理張先生稱,“資格證件全是公司代他辦理的,員工離開了,公司幫員工拿證的費用卻沒有協商好。”公司并非刻意扣著證件,只是宋先生離職前,雙方未就培養成本的賠償問題協商好,所以證件一直未返還。
場景二
計生證件辦理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適用于計生辦全體工作人員;首問責任人是指對來計生辦辦理事項的人員進行受理或被詢問的第一位工作人員。
(二)首問人的責任
(1)對來計生辦辦理相關證件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及時受理有關事宜和解答詢問,并一次性告知相關事項。
(2)辦事所涉事項,不屬于首問人職責范圍的,首問人亦應熱情相待,是其他崗位受理范圍的,應主動告知其相關崗位受理,必要時應幫助聯系相關工作人員;不屬于計生辦受理范圍的,應告知其受理的相關部門或單位;并盡自己所能給予指導和幫助。
(3)對來本中心聯系工作的人員,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負責地介紹給有關工作人員,首問責任人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服務。
(4)首問人在接待過程中,應文明禮貌,熱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語,要為辦事人著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
行政執法證件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為適應新一輪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后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和年審,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申領換發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渝辦發[**]211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本屆政府自**年1月1日起開始啟用新執法證件。現將申領、換發證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領或換發新執法證件的條件
各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全縣行政執法人員新一輪資格培訓的通知》(足府辦發[**]69號)的規定,參加資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申領或換發新執法證件。
二、申領或換發新執法證件的程序
(一)申領執法證件的程序。通過本次執法培訓獲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將執法資格證交所在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由法制機構統一填寫《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并附上執法資格證書復印件,一次性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申領新執法證件。
證件管理專項監督檢查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要求,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渝府法發〔**〕4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工作,決定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直轄十年來,全縣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縣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基本做到了資格合法、持證上崗、管理有序。但是,在工作中也發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有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條件而從事執法活動;有的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不嚴格,執法培訓流于形式,執法證件管理制度不落實;有的執法機關擅自亂發、濫發執法證件,造成基層執法人員一人多證;有的企業、中介機構人員取得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有必要對全縣行政執法機關貫徹執行《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通過總結經驗,找準問題,分析原因,進一步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責任、規范和完善全縣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工作。
二、檢查范圍
全縣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機構)和受委托執法的單位及其執法工作人員均屬專項監督檢查的范圍。
糧食檢查監督證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統一執法,規范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主體資格,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指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資格的身份證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持有監督檢查證。
第三條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規格、式樣和內文全國統一,加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證件專用章,并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編碼辦法編寫證號。監督檢查證的規格、式樣和內文不得擅自變動或者涂改,凡擅自變動或者涂改的證件一律作廢,不得使用。
監督檢查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證件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包括“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機構代碼”由7位數字組成,具體編碼方法按《糧食行政、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分類與代碼》執行,不足7位的以“0”補齊;“人員代碼”由2位數字組成,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持證人在本部門內部的順序編碼。
第四條監督檢查證限于持證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在其他行政區域持證從事監督檢查活動,需由持有本證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協同。
第五條申領監督檢查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經過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暫屬事業編制的地方糧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接受上一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并按程序申領監督檢查證。
執法證件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關或組織。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是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20**年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分類疏導
各地稅務機關可按照行業、規模、區域、納稅信用等標準,結合納稅人的意愿,將納稅人進行分類,分時分批次換證,減少納稅人等候時間,避免辦稅服務廳排隊擁擠。
稅務登記表格發放可提前開始,可以在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涉稅事項時發放;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通過網絡、郵寄或者稅收管理員下戶等方式發放;國稅局、地稅局之間也可以相互代為發放。報送(收取)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38號)(以下簡稱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表格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并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可以分散打印、發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發放。辦稅服務場所在集中領發證件時,可以適當增設換證窗口,方便納稅人領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快速通道,為邊遠地區和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夯實征管基礎,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總局決定,20**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一)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二)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證明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證》和證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領取和使用國務院所屬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由使用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