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價值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7: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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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中正常價值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事實上,各國反傾銷法律一般都沒有給正常價值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關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1967年制定的《反傾銷協議》和1994年的《反傾銷守則》都只給出了確定正常價值的一般方法。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也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或出口國在第三國市場銷售的最高價格、或出口國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這里的正常價值是指產品在一個成熟和競爭有序的市場上的推定價格或正常交易過程中的成交價格。
按照國際反傾銷慣例,傾銷的認定必須經過三個過程:第一,正常價值的認定;第二、出口價格的認定;第三、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這就是說,傾銷的認定要以正常價值的認定為前提,正常價值的認定是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礎,甚至可以說,正常價值是整個國際社會反傾銷法的基礎。因而,正常價值在反傾銷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義。
二、正常價值認定的基本方法
反傾銷正常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方法。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分析、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中國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思考論文
[內容概要]按照GATT1994第6條,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三種: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但前提是出口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中國被歐美國家認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只是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從而采取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這種制度在理論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很不公平,不過中國在歐美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中屢遭失敗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國企業包括中國政府的原因。
[關鍵詞]正常價值替代國制度生產要素價值市場經濟體制
一,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后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GATT1947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范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produ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采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強調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征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征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準。后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為:“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成本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courseof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認為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試論反傾銷中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中國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論文。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事實上,各國反傾銷法律一般都沒有給正常價值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關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1967年制定的《反傾銷協議》和1994年的《反傾銷守則》都只給出了確定正常價值的一般方法。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也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或出口國在第三國市場銷售的最高價格、或出口國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這里的正常價值是指產品在一個成熟和競爭有序的市場上的推定價格或正常交易過程中的成交價格。
按照國際反傾銷慣例,傾銷的認定必須經過三個過程:第一,正常價值的認定;第二、出口價格的認定;第三、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這就是說,傾銷的認定要以正常價值的認定為前提,正常價值的認定是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礎,甚至可以說,正常價值是整個國際社會反傾銷法的基礎。因而,正常價值在反傾銷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義。
正常價值確定方法研究論文
[內容概要]按照GATT1994第6條,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三種: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但前提是出口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中國被歐美國家認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只是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從而采取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這種制度在理論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很不公平,不過中國在歐美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中屢遭失敗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國企業包括中國政府的原因。
[關鍵詞]正常價值替代國制度生產要素價值市場經濟體制
一,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后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GATT1947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范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produ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采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強調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征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征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準。后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為:“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成本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courseof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認為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反傾銷中正常價值分析論文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方法。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分析、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中國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正常價值確定方法論文
[內容概要]按照GATT1994第6條,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三種: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但前提是出口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中國被歐美國家認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只是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從而采取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這種制度在理論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很不公平,不過中國在歐美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中屢遭失敗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國企業包括中國政府的原因。
[關鍵詞]正常價值替代國制度生產要素價值市場經濟體制
一,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后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GATT1947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范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produ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采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強調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征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征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準。后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為:“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成本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courseof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認為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論反傾銷貿易專業價值研究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方法。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分析、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中國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反傾銷條例與市場銷售價格論文
【摘要】
在我國新的《反傾銷條例》與WTO及歐美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是整個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結果可以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價值的確認及其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復雜的,我們要通過對各國反傾銷法的比較來深刻、認識正常價值。
面對我國成為歐美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和外國商品不斷傾銷的現實,為了保護我國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健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務院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實施反傾銷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而正常價值是反傾銷的基礎和關鍵,對正常價值的理解和認定直接關系到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本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含GATT)《反傾銷協定》,借鑒歐美反傾銷立法的實踐,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正常價值的法律意義、認定方法、具體適用等進行了分析。
一、正常價值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這表明,要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價格,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又稱標準價值。我國《反傾銷條例》沒有對正常價值予以定義,但在第四條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3)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1)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正常價值一般上是指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
公允價值反傾銷對策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公允價值是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確定的基礎;公允價值在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影響;公允價值在我國抗辯替代國選擇中的影響;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反傾銷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認定傾銷的過程需要良好的會計支持、無論是價格傾銷還是成本傾銷,都涉及正常價值這一概念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基于我國2O06年新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計量標準,對公允價值-9正常價值進行比較分析,提出在后WTO時代我國企業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標準,提供公允的會計信息,為反傾銷訴訟中替代國的合理選擇提供強有力的會計支持,促進我國進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公允價值正常價值反傾銷訴訟
自1979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l/7的反傾銷案件調查針對中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平均每年約20起,累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額約150億美元。毋庸置疑,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但同時也是其他國家反傾銷訴訟的最大受害國。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案件調查最多的國家,且反傾銷裁定敗訴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總數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逐步減少的情況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仍然呈增長的趨勢。2006年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立案數占全球反傾銷案件總數的36%…。
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國以往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差異很大。我國企業面臨反傾銷訴訟時,由于以往的會計資料都是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而國際會計準則大多采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從而導致反傾銷調查中在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這一環節上,我國企業的會計資料不能得到調查機構的認可,企業的會計信息被認為是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這些會計信息得到的企業的產品價格也被認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國企業常常在反傾銷訴訟中處于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