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19:16:0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醫療救助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決我市城市低保對象醫療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目的主要是通過資助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使低保對象在遇到大病時能得到及時救助,并逐步實現多層次、多途徑的城市低保對象醫療保障體系。
第三條市民政局、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是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局負責參保人員的確定和醫療保險費的籌措、繳納;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所屬的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具體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市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保險公司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共同搞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
第二章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條總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省民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關于印發**省醫療救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號),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對象
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下列困難群眾,均可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困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是政府從救急的角度為緩解特困居民醫療困難提供的一種資金幫助。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救助、費用減免、社會互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民政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協調以及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工作。
城鄉貧困疾病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緩解城鄉貧困群眾就醫困難問題,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以下簡稱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二條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包括以下四類對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并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在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確認并發給《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農村特困戶;
城鄉醫療救助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印發〈**省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民保字[2008]2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我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堅持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結合,與解決城鄉困難群眾治病難的問題相結合,堅持醫療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從城鄉最困難和最急需救助的貧困人員中開始實施,逐步建立規范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農村醫療救助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的精神,對建立和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面推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同時,可選擇2-3個縣(市)作為示范點,通過示范指導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力爭到2005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范、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這項制度平穩運行。農村醫療救助從貧困農民中最困難的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中開始實施,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農村醫療救助意見
為貫徹落實*的精神,對建立和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面推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同時,可選擇2-3個縣(市)作為示范點,通過示范指導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力爭到*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范、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這項制度平穩運行。農村醫療救助從貧困農民中最困難的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中開始實施,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一)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
城市醫療救助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扎實有效開展城市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和《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醫療救助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因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困難及問題。
第三條城市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實行屬地管理。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遼民發[2007]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是指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待遇或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人員就醫,在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后仍然就醫困難的,由政府給予的資金補助和醫療機構給予的診療收費優待。
第四條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相結合,保障基本醫療待遇的原則。
第五條市及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設立的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市及縣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管理及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督檢查工作。
農村特困醫療救助意見
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緩解農村特困群眾就醫難問題,加快推進本市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現提出進一步完善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一、醫療救助對象
(一)享受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二)享受民政部門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