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2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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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

洗錢犯罪偵查分析論文

一、刑法中對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的嚴格限定,增加了偵查認定洗錢犯罪的難度

刑法第192條中規定: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錢犯罪若干對策研究產生的收益。

上述規定對本罪構成要件的要求過于簡單、嚴格,使偵查機關對洗錢犯罪行為的認定,存在較大困難。首先,從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述規定,明知為的句式看,刑法將洗錢罪的罪過心理限定為故意,并且要求洗錢者必須明知是犯罪,走私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為掩飾和隱瞞這些收益而進行的清洗活動,才構成犯罪。這種規定排除了間接故意構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說,洗錢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不構成犯罪,更排除了過失行為構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時,條文中用了為這一范式表明了該行為是有目的行為,實際上將洗錢確定為目的性犯罪,這種規定客觀上增加了偵查部門打擊洗錢犯罪的難度。如:一行為人,為了挽救瀕臨倒閉的公司,而接受犯罪分子以毒贓對其公司投資的行為;還有,一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贈予的資金為毒贓而予以接受,上述兩種行為,主觀上都不是為了掩飾和隱瞞犯罪的收入,但客觀上造成了清洗毒贓的后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上述兩種行為不宜認定為洗錢犯罪;其次,對明知的對象刑法規定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必須明確地知道其所掩飾和隱瞞的是上述四種犯罪中的一種或多種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構成犯罪。

在經濟快速發展,犯罪形態多樣化、復雜化的今天,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動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動相互交融,要使行為人明知其所經手的或者在某一銀行帳戶內存入的或者投資到某一商業活動中的資金來源是某項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對于那些龐大的犯罪集團的洗錢犯罪網絡來說,要弄清其具體資金的非法性質和來源更是難上加難,為了達到追究洗錢分子責任的目的,偵查機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分子明確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財產來自特定類型的四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這在實踐中是很難做到的。

二、洗錢手段的隱蔽性、復雜性、專業性

洗錢行為是掩飾犯罪所得黑錢的犯罪來源,并將其清洗的行為”在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清洗黑錢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通過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洗錢、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洗錢、利用專業人員洗錢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是資金流轉主要渠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利用金融機構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錢莊進行洗錢是跨境洗錢者常用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中間環節較為簡單、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門的有效監督,獲得了洗錢犯罪分子的青睞。同時,一些犯罪集團利用擁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業的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金融顧問等進行洗錢活動。由于專業人員的介入,洗錢行為更加隱蔽,洗錢的方式更加復雜,洗錢犯罪偵查部門的查處工作更加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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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洗錢是一種國際性的犯罪,本文以刑法理論為指導,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依據并參考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從洗錢犯罪的概念和性質入手,對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其中,對洗錢罪與其“上游犯罪”的關系、故意的內容和形式、明知的內容和性質、行為人的違法性意識、行為方式、行為竟合都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洗錢/犯罪/明知/行為

【正文】

洗錢行為被作為一種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設的648—2條予以規定的,但這時還僅限于對武裝搶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質罪的洗錢,并不包括販毒犯罪。然而,泛濫造成的災難使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與毒口犯罪及其后續犯罪——洗錢罪作斗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將犯罪及其洗錢行為規定為國際性犯罪,要求各締約國依法懲處。從實際情況看,犯罪人不僅清洗犯罪黑錢,而且還對其他犯罪的黑錢予以清洗,其危害性已不僅僅局限于經濟金融領域,而且日益向社會政治領域滲透。鑒此,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典)規定了洗錢犯罪。茲予以論述。

一、洗錢犯罪的概念和性質

洗錢作為一種將違法所得資產加以隱瞞掩飾,通過中介機構使之變為合法財產的特殊犯罪形式〔1〕,在理解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種將其局限于清洗行為,即掩蓋犯罪所得黑錢的犯罪來源,將其換上合法的外衣,這是嚴格意義上的洗錢(MoneyLaundering);另一種是把經過清洗的錢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經濟活動之中,這被稱為“再投資”。這兩種犯罪既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也可以根據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視為兩個不同的犯罪〔2〕。對此,新刑法典規定,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洗錢犯罪:(1)提供資金帳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我們認為,不論是將清洗過的錢進行投資還是將未經過清洗的黑錢直接進行投資,“再投資”從本質上說都是掩飾、隱瞞黑錢的犯罪性質和來源的。新刑法典規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就已經涵蓋了“再投資”,因此,沒有必要區分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洗錢和“再投資”。那么,對刑法典中的洗錢罪如何表述呢?結合刑法規定,我們認為,所謂洗錢罪,就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通過金融中介或采取直接投資等形式,將“黑錢”披上“合法”外衣,隱瞞其性質和來源,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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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完善分析論文

1、增加與洗錢相關的新罪名

一個完整的洗錢過程,按照通行觀點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放置階段、多層次階段和融合階段,我國刑法上現有的洗錢罪名只能涵蓋洗錢行為的前兩個階段。而對第三個階段的罪名上則屬空白,這樣對前面所例舉的行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觀上不是以掩飾!隱瞞特定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目的,而是為了合法的目的,客觀上造成洗錢的后果的卻無法以洗錢罪查處,頂多只能以窩藏贓款罪論處。為使洗錢行為的全過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有必要增立、獲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聯合國禁毒公約》第3條第1款)目對在收取財產時,明知財產得自按本款項確定的犯罪或參與此種犯罪而獲取、占有或使用該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就使得在我國刑法上增設獲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同時,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措施在短時間內一定程度上有損金融機構自身的利益,為了確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對可疑或大額資金的申報制度,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上述資金沒有申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在刑法中增設不披露信息罪。

2、改進沒收規定的立法規范

我國《刑法》191條對洗錢犯罪的沒收規定,在傳統沒收沒收概念的基礎上擴大了沒收的范圍,將刑法第64條規定沒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直接沒收,擴大到沒收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間接沒收。有的學者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沒收已經完全履行了〈聯合國禁毒公約〉所確立的間接沒收措施。但筆者認為我國〈刑法〉191條的沒收規定與〈聯合國禁毒公約〉所規定的沒收還有差距?!绰摵蠂竟s〉確定了三種沒收方式即:替代沒收,指違法所得或收益已轉化或變換成其他財產,應將此種財產視為利益的替代;混合沒收:指收益已與合法來源的財產相混合,應沒收此混合財產但以不超過所混合的該項收益估計價值為限;利益沒收:指從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變換成的財產,或已與收益相混合的財產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國刑法只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規定沒收已與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財產,所以并未將混合沒收包括在內,然而在實踐中,犯罪分子為達到掩飾贓款的目的,將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財產進行洗錢的現象是常見的,如不將此列入沒收范圍偵查機關將難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財產,哪些是非法的財產,不利于打擊洗錢犯罪,故建議將混合沒收財產作為沒收之列。同時,為了便于偵查、取證、打擊犯罪,應順應〈聯合控制洗錢犯罪若干對策研究國禁毒公約〉第5條第七款的規定,可以考慮將財產的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予以倒置,而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在我國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中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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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錢制度 遏制犯罪經濟誘因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系。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巨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于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后,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于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范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盡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規定滯后,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占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毀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肮珓諉T之家”版權所有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后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小。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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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錢制度 遏制犯罪經濟誘因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系。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巨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于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后,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于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范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盡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規定滯后,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占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毀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后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小。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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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的概念分析論文

1990年2月7日,歐洲和北美的15個國家在巴黎召開會議共同研究對付洗錢問題,并為此組建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該組織給洗錢所下定義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該定義從寬規定洗錢范圍,突破了交易所得的局限,將其擴大、延伸到凡是對由犯罪行為所得財物加以隱瞞或掩飾的行為。

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洗錢控制法》對洗錢犯罪規定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種類而言,從事與犯罪相關聯資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質,并以協助犯罪實施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護款項的性質、方位、來原、所有權或控制權,構成聯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種類而言,與金融機構從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贓款的交易,構成聯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國內金融機構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遺漏或失實的貨幣交易報告,重構與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之間的任何交易,構成聯邦刑事犯罪。所謂重構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錢者對一萬美元以上的款項,故意拆零,分別與多個金融機構或一個金融機構的多個分支機構交易,以使每一筆均在報告金額界限以下,從而規避報告的行為。

1991年6月10日,歐共體的《關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的法令》把洗錢定義為:明知是犯罪財產而故意擁有、轉移、隱藏、或幫助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

1995年4月聯合國的《禁止洗錢法律范本》對洗錢做了如下定義:直接或間接參加來自于犯罪收益的財產的交易;接受、擁有、隱匿、掩蓋、處理犯罪收益財產或將犯罪收益財產帶入所在國;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財產來自于非法活動或者間接非法活動變現而來,沒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驟確認財產是否來自于非法活動或者直接或間接從非法活動變現而來。

臺灣于1996年通過了《洗錢防制法》。該法規定,洗錢是指:掩飾或者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收受、搬運、寄藏、購買或為他人買賣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提供中介。重大犯罪是指刑法規定最低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偽造、變造債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罪、指使他人罪、拐賣罪、賭博罪、奴役罪、欺騙他人向境外出走罪、隱蔽罪、詐欺罪、常業重利罪等贏利性犯罪,還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槍炮管理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破產法、犯罪法律所規定的重大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對洗錢的規定是:任何人明知或有充足理由懷疑資金、財產或投資為犯罪所得而幫助一些團伙犯罪組織收藏或管理那些資金所進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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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反洗錢制度抑制犯罪經濟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系。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巨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于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后,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于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范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盡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規定滯后,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占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毀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后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小。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最后,比遏制腐敗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范圍,標志著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為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沖,不僅便于技術上事后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為于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制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于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采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為均屬于“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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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預防探討論文

一、密切追蹤、熟練掌握洗錢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規律特點。這是對其有效防范打擊的基礎和前提。

二、金融機構要加強防范。所有的金融機構均應建立對客戶的身份識別和證件留存制度,杜絕匿名帳戶和假帳戶;客戶在存款或進行任何金融交易時,金融機構應要求他們提交真實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對于一切復雜的、不尋常的和大數額的交易應當特別注意其背景、目的和來源;在發現和懷疑某些非法資金來源于非法活動或可疑時,應免除金融機構及其職員為客戶保密的義務,反之應向執法機關及時報告。

三、完善立法,加強法律監督。

四、建立情報信息資料庫,加強國際情報信息交流。歐美各國均重視加強防范洗錢犯罪的情報信息的收集。美國財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計算機技術來分析、研究貨幣報告的聯邦數據庫,國際刑警組織也設有專門機構并掌握洗錢犯罪的情報。由此,我國也應建立自己的的情報資料庫,并與國際情報網相聯,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錢犯罪。

五、加強國際合作。鼓勵各國簽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錢條款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反洗錢條約;通過刑事司法協助或者警察、海關之間的合作,互通情報,相互為查處洗錢案件提供便利,通過必要的立法將洗錢犯罪列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國家正在聯合行動,打擊洗錢犯罪。這些國家還研制出一種追蹤電腦洗錢的設備。這種技術主要是用人造間諜來監視電腦,當數以百萬計的交易正在進行時,能測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錢。另外,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麻醉品控制委員會等國際性組織,都在積極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加強對國際性洗錢犯罪的防范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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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論文

20世紀以來,國際范圍的洗錢活動日益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關注。洗錢犯罪也被列入21世紀十大犯罪之首,控制和懲治洗錢犯罪,現已成為各國和國際社會面臨的一項重要和艱巨的任務。中國是新興的市場環境,由于自身的體制尚不完善,所以遭受國際洗錢活動的嚴重危害性日益突出,對中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沖擊。鑒于洗錢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我國繼1997年《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罪之后,2006年6月29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洗錢罪的三類上游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2006年10月31日出臺的《反洗錢法》更是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反洗錢法律制度。本文就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洗錢罪主觀要件“明知”的內涵以及與相似犯罪的區別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問題

(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

在談論洗錢罪常常涉及到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兩個概念。由于洗錢行為一般是將販毒、走私、黑社會、貪污賄賂、詐騙等犯罪所得和收益通過復雜的交易手法轉變為表面合法化的財產。因此,我們將能夠獲得資金收益并直接誘發洗錢動機的犯罪稱作上游犯罪,而將洗錢罪稱作下游犯罪。如果要準確的把握洗錢罪,應該首先界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吧嫌畏缸铩狈秶慕缍?,大致有四種做法:一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將洗錢罪的范圍限制于搶劫、敲詐或詐騙以及綁架犯罪;二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限制為犯罪。比如法國在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也正是為了遏止犯罪這個初衷而設立洗錢罪。但是由于這種做法使洗錢罪范圍過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拋棄;三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犯罪;四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泛化到所有的違法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將非法獲取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的行為,就構成洗錢罪。1從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修改來看,我國應該屬于上述四種分類中的第一類。不過有關立法部門已經把立法重心有所擴大,把法律制裁的著力點轉移到打擊洗錢犯罪的實際需要和有利于加強打擊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需要這個出發點上來了。但是目前國際反洗錢立法的趨勢已經是對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范圍。而我國現行刑法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犯罪等七類犯罪,范圍明顯過窄,這一限制既不利于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協助和合作,也不利于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實踐中對某些案例處理已經缺乏刑法依據,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二)在現實法律操作中,狹窄的上游犯罪可能會造成罪刑不相適應。

在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中,可以包括盜竊、搶劫、搶奪等的犯罪,而這些犯罪往往伴隨著收益,所以,上述的這些犯罪是可以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盜竊、搶劫、搶奪等犯罪又是不歸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犯罪單獨發生不能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來對待,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身份出現卻能夠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樣情形勢必會導致同罪異罰的現象發生,有違罪刑均衡原則。再如海南黃漢民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漢民非法侵占了他人家族企業一億多元資產,并采取欺詐開戶、虛假過戶、虛假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據為己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黃漢民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掩飾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使其合法化,完全符合洗錢罪的通常定義。然而,限于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因此,但檢察院卻不能以洗錢罪而以誣告陷害罪和職務侵占罪提起訴訟。該案僅僅以上游犯罪對嫌疑人偵查、起訴,極易導致處罰過輕的結果,也明顯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悖離了《刑法》有效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基本立法原意。這反映出我國有關立法已經嚴重不適應打擊日趨猖獗的洗錢犯罪的刑事司法實踐,反洗錢立法亟須完善,因為“正義乃是對法律的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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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執法分析論文

一、成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

針對洗錢犯罪的隱藏性、復雜性和手段的高度專業化,單靠傳統的偵查方式和手段已經完全不能勝任當今社會反洗錢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錢部門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機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設有反洗錢專門機構,如:美國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英國的金融特遣隊、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國際上先進的反洗錢經驗表明,設立反洗錢的專門機構有利于跟蹤洗錢動態,制定有針對性的打擊對策,培養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人員。為防范和打擊洗錢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已先后設立了反洗錢局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為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措施相適應,公安機關應當在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并派員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及時發現和掌握洗錢的犯罪信息,并進行跟蹤和偵查,從而有效地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加強反洗錢的偵查協作

第一、加強反洗錢查部門之間以及反洗錢偵查部門與洗錢犯罪上游犯罪偵查部門之間的協作;

洗錢罪在刑法中被歸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節中,在管轄上應歸屬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但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成為洗錢罪的犯罪主體,而我國目前的金融企業主要是國有的商業銀行和其他國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中絕大部分按〈刑法〉第93條的規定按國家工作人員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洗錢的行為,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對于洗錢犯罪的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互相配合,一般情況下,對于洗錢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先予以受理,發現涉及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移送檢察機關偵查,或雙方各自分工偵查,一并起訴。由于洗錢犯罪法定的四種上游犯罪分別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輯毒部門、海關輯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經濟犯罪案件和貪污賄賂案件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和檢察機關也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偵查機關。各偵查機關應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單位從自身局部利益出發,各自為戰,甚至放任不屬自已管轄的洗錢犯罪行為。為了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在偵查中,公安機關、海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制定反洗錢方案,各單位在偵查中一旦發現有洗錢重大嫌疑的,立即與反洗錢部門聯系,切實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轄分工而放縱了洗錢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錢偵查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

針對洗錢活動多利用金融機構進行的特點,反洗錢偵查部門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協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指導、部屬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積極制定金融部門反洗錢措施,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加大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信息的控制。同時,應積極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保持密切聯系,與反洗錢偵查機關之間建立反洗錢犯罪的信息總網,建立洗錢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進的電腦網絡技術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與此同時,反洗錢偵查部門要改變被動受理金融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的觀念,積極主動地向金融監管部門了解反洗錢動態,并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反洗錢部門聯合辦公。只有與金融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反洗錢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才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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