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2: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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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產權局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市財政系統接受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規則
市財政系統接受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規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
第二條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時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
統計局行政處罰案件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及區、縣(市)統計局做出的下列統計行政處罰,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報上一級統計局和當地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1、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的;
2、沒收違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各一份。
二、對已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如當事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要立即報告上一級統計局和當地政府法制部門。
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所引發的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履行法定職責案法律問題論文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界定說到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行政不作為案件,兩者都是行政訴訟中較為常見的概念,有觀點認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五),(六)項對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的規定,行政不作為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兩者實質上是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布的《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將行政案件案由分為作為類、不作為類和行政賠償類,將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和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并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作出說明,認為案由可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這似乎有將兩者等同的嫌疑。
筆者認為不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不作為確實存在交叉,但并非同一概念。不履行法定職責更象是行政訴訟法或者說是行政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更趨向行政法上的學術概念,以行政行為的形態、表現形式為標準而與行政作為相區分。
以行政主體有無履行行政法律、法規的實體義務為標推判斷是否履行法定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它所包含的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可以理解為行政主體對于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事項程序上作為而實體上未作為。可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應大于行政不作為,包括不作為和否定性作為(如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有所不為或在程序上作為而實體上未作為的行為。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立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起訴人在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所承擔的是初步證明責任,而不是嚴格的證明責任。
如王某對城管人員沒收農用車的行為不服向市政府郵寄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掛號信,十多天過去沒有回音,王某去郵局查詢,郵局出具了該掛號信已由市政府簽收的證明。王某又等了兩個多月,仍不見市政府的復議決定。王某便以該市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為由,到該市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供了郵局的掛號信底單和查詢證明。在是否立案的問題上,有觀點認為,該行政起訴狀雖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形式要件,但起訴人僅提供了其從郵局寄出的掛號信底單及郵局對該郵件的查詢證明,雖然證明了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已收到該郵件,但并不能證明起訴人掛號信中寄出的材料就是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證明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因此,起訴人的起訴缺乏“事實根據”這一法定起訴條件,此案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筆者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立案受理。因為被告所收郵件是否如起訴人所稱是向市政府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這應當是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的范疇,屬于實質性審查,是在審判中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決定是否立案時原則上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原告提出了初步的、曾經向被告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的相關證據材料完成了他的初步證明責任即可。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國務院交辦的;(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權案件;(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三)土地違法案件;(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爭議的主要事實;(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四)擬定的處理結論。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第三十二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第三十五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問題的銜接探討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通過一典型案例引申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中關于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從而結合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各自特點,針對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中關于起訴期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列舉并一一試論對策。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銜接
案例: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告廖某拖運一萬余斤松脂油到林化廠銷售,當貨車行至某市某路段時,被某市林業局的執法人員攔下。該執法人員以原告無證經營木材為由,將原告的松脂油予以扣留,在向原告和司機制作了筆錄后,當即向原告下達了第01號林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和第00406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依據《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原告違法經營的一萬余斤松脂予以沒收。原告托方某幫忙說情后,被告將原告的松脂油退回,將處罰改為沒收原告的松脂油變價款一萬元。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繳納了一萬元罰款,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原告向某市政府法制辦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某市政府法制辦口頭通知原告該辦已受理了原告的申請,并通知被告到該辦詢問情況。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向該辦送繳了由方某以原告的名義書寫的“申請撤銷行政復議”的申請書一份。該辦據此認為行政復議程序終止。故未作出復議決定,亦未退回原告提交的各類材料,原告苦等無信后,遂于二00六年三月八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以上兩條,原告必須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期限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喪失的則不是民法概念中的“勝訴權”,而是“起訴權”了。上述的案例,被告在答辯期狀中就明確指出原告已是超期訴訟,要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至于該案是如何處理待筆者后面告之,現在針對本案引發出的幾個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于起訴期限的銜接上存在問題展開探討。
一、關于復議機關是否超過復議期限的問題
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承辦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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