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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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規則革新反思
2001年10月,國務院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正式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經過十余年的努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然而,在成績面前,也應當清醒地看到,行政審批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本文選取當前行政審批設定中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作為分析對象,并嘗試提出適當的解決辦法。正確認識行政審批的雙面作用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中常見的管理手段,具有雙面作用。
一方面,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為應對市場失靈、社會自律不足等,對經濟和社會采取的必要干預,在預防危險、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資源,提高從業水平,提升市場主體風險抵御能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審批作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過多過濫,會嚴重打壓社會活力、抑制市場創造力、降低經營效率、增加市場主體經營成本、甚至阻礙經濟發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還會產生某種隱蔽的利益。因此,行政審批應當適度,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都沒有必要設定行政審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時,才設定行政審批,從而確保既能發揮行政審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負面作用出現。行政審批設定改革及其存在的問題總體上看,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遵循了行政審批的適度設定原則,較為嚴格地控制了行政審批的數量。具體而言,過去十年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針對行政審批的設定,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取消和調整了大量行政審批項目。據統計,經過十年時間,對國務院部門的審批項目先后進行了五輪全面清理,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2183項,占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0.6%;各省(區、市)本級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36986項,占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8.2%。①
二是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了行政許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500項行政審批項目,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保留了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中央層面為例,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根據現階段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和有效實施管理的需要”,暫予保留了2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然而,從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視角來看,當前的行政審批設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行政審批服務方案
為進一步增強行政審批服務效能,優化投資環境,加快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步伐,大力實施“對接珠三角,融入泛珠區”發展戰略,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余發[**]41號)精神,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建設“十大體系”,實施“對接珠三角,融入泛珠區”發展戰略,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轉變政府職能,努力實現行政服務工作公平、公正、廉潔、規范、高效的目標。
二、實施內容
(一)進一步充分授權。授予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與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的調度、協調和督辦權;授予中心對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獎懲、考核和提拔重用推薦權;各窗口部門對駐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書面授予完成各項審批任務的權限,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進一步規范運作。一是明確審批范圍。為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做到依法審批,對正在運行的審批服務項目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凡沒有法律規定和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審批服務和收費項目予以取締;凡有依據的行政審批服務和收費項目應報縣政府法制部門核準后實行規范化運作;凡有條件進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進入中心運作。二是規范審批行為。行政審批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必須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在承諾的期限內對行政審批做出決定;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規定的,應出具《補正通知書》或《一次性告知書》;對審批事項不符合行政機關職權范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行政審批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明確審批責任,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根據《浙江省行政審批暫行規定》和《溫州市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審批職能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第三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市監察局負責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的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條市政府各部門必須根據《浙江省行政審批暫行規定》和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各項規定,在市政府確定的審批事項范圍內實施審批行為。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增加審批事項。
第五條各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服務窗口或網站上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內容、對象、條件、申報材料、程序、時限、收費標準以及依據,并公開行政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行政審批管理安排
請上來”保姆式”服務為核心的特色服務,打造聯合審批特色服務。實行以“走下去。打造“聯審”綠色通道”一是堅持將審批服務走入項目單位,組織“聯審”單位深入項目單位,把審批培訓、審批業務“送貨上門”匯集反饋信息,將項目單位請進來,召開“座談會”懇談會”征求意見和建議。二是及時將審批服務相關信息傳送給項目單位,讓項目單位掌握審批政策、審批時限、審批服務內容等,促進辦件人的素質提高。三是充分發揮“聯審窗口”服務功能,努力做好與市“中心”區聯審單位、項目單位的溝通協調組織工作,強化“聯審”單位催辦、項目單位催辦能力,建立項目檔案,落實到具體工作人員,制訂“跟蹤服務表”規定跟蹤周期,追蹤“聯審”單位和項目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四是建立“聯審”例會、專項會議制度,組織“聯審”單位首席代表例會通報項目進展,分析研究存在問題,遇有重大項目和存在突出問題召開專門協調會。
并提出了促進全區經濟發展再上新臺階、鄉村化建設取得新成果、體制機制創新實現新突破、民計民生得到新改善、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得到新加強,年是區實現率先發展極為重要的一年。努力實現率先發展,加快建設國際型、知識型、生態型津濱新城區的總體要求。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區審批辦自身工作實際,年將重點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搭建服務平臺。準備建立審批服務“窗口”目前已有33個行政審批主體部門,23個進駐“中心”基礎上,對目前初步已清理出的10個行政審批主體部門,項審批事項統一進駐“中心”窗口”同時積極探索為各園區招商引資和項目審批進行全程服務的新方式,正在進行與各園區在許可大廳設立“綜合服務窗口”試點的籌建工作。
二、全面落實企業設立“一窗辦理”聯審機制。企業設立聯合審批實行“一窗統一接件。部門并行操持,同時辦結發證”工商、公安、質監、地稅、國稅部門,以及有關前置審批部門,要依照市政府關于《市企業設立聯合審批實施方法》要求,扎扎實實抓好落實。對新設立的各類企業,全部實行“一窗辦理”聯審機制,聯審辦理率達到100%。企業設立聯合審批全程辦結承諾時限在3個工作日。
三、健全投資類項目審批工作機制。落實項目一抓到底的責任制。實行工作權限向綜合服務窗口下沉,明確主要責任人,配備4名市監察局聘任的聯合審批效能監督員,采取“一窗統一登記,逐項領辦服務,部門規范操持,全程效能監察”責任機制,每個項目專人負責,掌握分析問題,共同研究決定。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堅持深入項目單位主動服務,超前服務,構建三位一體的服務機制;積極組織各聯審部門聯審會審,啟動服務,上門服務,研究解決審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上門服務中、座談服務中項目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及時梳理,定期溝通情況,協助指導好項目單位盡快完成審批。
四、完善行政審批服務機制。完全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減少部門內部審批環節,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名錄臺帳,實行動態管理,按月統計行政審批事項增減變化情況,及時反饋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統一的動態報送機制,堅持“應進必進”原則,加大力度,組織行政審批主體進駐“中心”實行集中審批。配強配全工作力量,進駐單位普遍設立現場審批首席代表,實行首席代表負責制,落實現場審批制度。審批主體部門領導定期到審批窗口進行現場審批,逐步取消“收發室”傳達室”現象,打造“一站式”一條龍”審批服務特色。
強化行政審批規則革新
近年來,我市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綜合性政府服務平臺建設、營造更優良政務環境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與實踐,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審批項目的動態管理、審批程序的規范、行政服務中心功能的完善、配套制度的健全等方面,與杭州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與企業和群眾不斷提高的服務需求相比,還存在著不少差距。為深入貫徹落實市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創新社會管理,加強政務服務,改善政務環境,我們將在前幾輪改革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精簡事項、優化流程,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機制。進一步清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實施長效動態管理。以“網上政務大廳”權力庫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基準,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推進權力下放。為推進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按照進一步簡政放權、上下配套、系統放權的工作要求,將可以下放至區、縣級政府的市級行政審批權統一梳理,統一下放至區、縣級政府,并納入當地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的程序管理。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對外公開審批條件、申請文件、受理部門、費用標準、結案時限等信息,免費提供各種政策文件和申報表單。有重大的政策變更或情勢變化,及時以各種方式通知可能受影響的行政相對人。向申請人公開審批事項流轉情況,及時告知審批結果。實施審批條件標準化。對于上位法規定中過于寬泛、界限不清的審批條件,結合本地實際,加以界定、明確和細化;對于審批標準缺失的,建立相應的審批技術標準;對于同一審批事項,由于投資主體、投資規模、用地性質等不同因素導致的審批要求、前置條件不同的情況,進一步分類細化,將審批各項條件、指標要求明確告知申請人。
進一步創新行政審批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職能整合,落實充分授權。全面推行一個行政機關的審批事項向一個處室集中,行政審批處室向“中心”集中,確保進駐“中心”的審批事項到位、審批權限到位。探索試行行政審批“形式審查制”。在逐步建立技術中介機構誠信評價體系,細化相關審批條件,完善相應審批流程的基礎上,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積極探索由中介機構向審批部門遞交承諾書,承諾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或評估,審批部門對相關事項實行“見件即批”的形式審查制度,同時制定相應的事后抽審、監管、處罰等配套機制進行監督管理。大力推廣網上審批。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由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統籌考慮全市范圍內電子政務的系統整合和共建共享,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使現有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強化行政服務中心的審批協調功能。以現有的“市重點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市工業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市城建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市招商引資項目推進領導小組”為牽頭單位,相關市領導為協調人,在“中心”定期召開重點項目協調工作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過程中碰到的具體問題,提高項目審批速度。
大力推進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明確行政服務中心法律地位。中辦、國辦和省委辦、省府辦先后出臺了《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和《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實施意見》,對行政服務中心的定位、職責和運行管理體制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杭州應結合我市實際,借鑒外地經驗,加快研究制定杭州市配套地方法規,明確各級“中心”在政府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能,確保其合法性,增強其協調監管作用。深化四級行政(便民)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有序、規范、統籌、長效”的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行政(便民)服務體系,實現功能上有序有類,分級分層;業務指導上統一歸口,逐級指導;長效機制上推行標準化管理和統一考評;網絡建設方面上下互通、資源共享,形成覆蓋城鄉、共建共享、橫向到底、縱向到邊的政府和公共服務網絡,實現辦事不出村、不出鄉鎮。
行政審批自查總結
今年以來,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政部關于做好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及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指定3名工作人員做具體的實施工作。按照縣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見,認真組織學習培訓,積極主動進行清理,建立落實管理制度,為順利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按照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和自查。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領域行政審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縣投資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計經委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縣計經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屬于試點范圍的,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企業投資的實行備案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具體范圍見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和主權外債項目暫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上述項目的審批或核準仍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項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
(一)并聯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的重大類和限制類項目核準,并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一審一核行政審批試行通告
為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事制度,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環節,規范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行政審批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開化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行政審批及“一審一核制”的含義
行政審批,又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審批,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審一核制”,是指行政機關授權本部門一般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審查員)對行政申請受理審查,窗口或科室負責人(以下簡稱核準員)審核把關簽發的審批制度。審查和審核以書面形式為主,另外還包括現場檢查、勘驗等。對按簡易程序即辦的事項和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或確實嚴重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聽證和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決定的特殊事項,不列入“一審一核制”范圍。實行“一審一核制”的事項原則要求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內辦結。
二、實行審查員、核準員聘任授權
行政審批審查員、核準員需經行政審批部門聘任后方可上崗,明確授權范圍和聘用期。
簡化審批強化規制行政審批體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徑;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入世后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應把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的行政審批予以取消、由市場難以有效解決、健全紀檢等部門的專門監督機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轉變政府職能。重塑思想觀念、只有轉變政府職能、實現了政府退出市場、,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為市場經濟開辟道路、“保駕擴航”、通過立法,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范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已不符合我國加入WTO后經濟發展的需要,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本文從分析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入手,提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思路是簡化審批,強化規制。
關鍵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
1.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入世后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必須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經濟與社會的時候,需要通過審批才能實現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干預。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我國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程序不規范,隨意性大,透明度較低。筆者認為過去的行政審批制度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較大距離,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于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政府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變過多的行政干預管制之抑制功能為一視同仁的服務保障功能。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我縣發展環境,推動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實現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辦發〔**〕198號)要求,結合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總體思路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總書記關于重慶新階段發展的“314”總體部署為總綱,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二中全會和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認真開展“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大討論,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三級審批機制創新”,積極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切實加強行政審批監管,努力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推動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促進和保障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精簡行政審批項目,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按照實現重慶大開放大發展的要求和“應減必減”的原則,適時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認真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的通知》(渝府發〔2007〕137號),保證國務院取消128項行政審批項目和調整58項行政審批項目落到實處;適應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新形勢的需要,按照“簡政放權、服務基層”的原則,深入實施市政府兩輪(四次)區縣(自治縣)擴權工作,賦予區縣(自治縣)更大的行政審批權限,增強區縣(自治縣)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推動縣域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牽頭單位:縣行政服務中心、縣政府法制辦;協辦單位: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二)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加快審批項目庫建設。按照“全面規范、公開透明、權責統一、動態管理”的原則,對現行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認真研究各項行政審批項目,摸清行政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做好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分類管理工作,加快建設我縣系統、全面的行政審批項目庫,并實施動態管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重慶市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行政審批的公開制度,健全行政審批的公開機制,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牽頭單位:縣行政服務中心、縣政府法制辦;協辦單位: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