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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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分析論文

摘要: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強制性,二是非處分性,三是臨時性,四是實力性,五是具體性,六是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執法人員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區別可訴性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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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

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強制性、具體性、可訴性、限權性、從屬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種類型是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第三種類型是一般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通過立法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特征類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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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強制措施研究論文

摘要:面對突發事件形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立法預測能力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無法有效預設所有警察應對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必須考慮尋找一個富有彈性、靈活的法律機制,對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關系進行平衡考量,對引發沖突的各方利益進行調和與折中。

關鍵詞:突發事件警察行政強制措施

一、引言:一個讓人遺憾的立法動向

在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將有關行政機關對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也稱突發公共事件,publicemergency)采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摘”了出去,理由只是很籠統地說“有其特殊性,需要適用特別規定”。[1]

我也承認,在現代充滿危機的社會之中,引發突發事件的誘因紛繁復雜,突發事件的外在顯現狀態也姿態萬千,需要各種有針對性的個案處置方案與措施,這在立法上是根本無法完全預見和纜括的。因此,法治主義在公眾對政府有效對抗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秩序的期望值不斷攀升的情勢之下,對政府采取應對措施的法規范要求必然是放緩的,讓位于現實的必要性和處置的實效性。[2]作為一種有效的彌補,我們可能會更多地依賴于特殊立法和應急性的臨時立法。或許從中,我們可能會得出一個印象,作為一般的法律,《行政強制法》似乎在其中很難有所作為。但是,我仍然認為,上述立法說明還是缺少說服力。

首先,在傳統的行政強制理論結構之中,上述應急措施多是被歸類為即時強制,而且是比較典型的即時強制措施。那么,作為行政強制的一般法,在行政強制法中不予以一并規范,像這樣的立法處理是否妥當,是很值得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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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強制措施研究論文

摘要:面對突發事件形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立法預測能力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無法有效預設所有警察應對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必須考慮尋找一個富有彈性、靈活的法律機制,對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關系進行平衡考量,對引發沖突的各方利益進行調和與折中。

關鍵詞:突發事件警察行政強制措施

一、引言:一個讓人遺憾的立法動向

在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將有關行政機關對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也稱突發公共事件,publicemergency)采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摘”了出去,理由只是很籠統地說“有其特殊性,需要適用特別規定”。[1]

我也承認,在現代充滿危機的社會之中,引發突發事件的誘因紛繁復雜,突發事件的外在顯現狀態也姿態萬千,需要各種有針對性的個案處置方案與措施,這在立法上是根本無法完全預見和纜括的。因此,法治主義在公眾對政府有效對抗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秩序的期望值不斷攀升的情勢之下,對政府采取應對措施的法規范要求必然是放緩的,讓位于現實的必要性和處置的實效性。[2]作為一種有效的彌補,我們可能會更多地依賴于特殊立法和應急性的臨時立法。或許從中,我們可能會得出一個印象,作為一般的法律,《行政強制法》似乎在其中很難有所作為。但是,我仍然認為,上述立法說明還是缺少說服力。

首先,在傳統的行政強制理論結構之中,上述應急措施多是被歸類為即時強制,而且是比較典型的即時強制措施。那么,作為行政強制的一般法,在行政強制法中不予以一并規范,像這樣的立法處理是否妥當,是很值得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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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也是我國行政強制立法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但圍繞行政強制措施,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和模糊認識。本文認為,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采用的強制性手段,是應行政執法的需要和借鑒民訴法的規定而來。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一方面使行政執法者擁有了排除妨礙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措施產生認識分歧的原因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留有彈性空間;行政法理論對實踐中使用的各種強制方法缺乏理性的總結和歸納;法律引入行政強制措施時未考慮與既有概念的協調。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三種形態: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我國的行政強制立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處理思路是不可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可訴,取決于它是否為一個獨立完整和已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形態思路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但究竟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如何理解、規范和把握行政強制措施?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許多模糊認識。本文從行政強制立法需要出發,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現有理論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和分歧,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及其可訴性等問題展開研究。

一、我國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

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我國現行法上沒有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在文字表述上與行政強制措施比較接近的現行法上的概念,有憲法和《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1],及《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2],但其含義與現在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沒有相通之處。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包含兩種含義,一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其形態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具體事件作單方面處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特指縣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或命令而規定的各種辦法和手段,其形態表現為命令、決定、條例、決議等[3]。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顯然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僅將其按第一種含義即具體行政行為來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強制措施范圍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本質上屬于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礙訴訟行為的司法行為,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現行法上雖然沒有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但并不表明現行法上沒有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方式的規定,更不表明實踐中沒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據統計,1989年以前規定

具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為數不少[4],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名稱和形態也多種多樣。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對人身的強制約束、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帶回、人身搜查、人體檢查(《海關法》),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強制隔離、強制立即離境(《艾滋病監測管理若干辦法》)及人身扣留、強制實施行為、強制進入相對人處所等;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征繳滯納金、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制征收、強制拍賣、以物折抵等[5]。這些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可訴具體行政行為范圍的基礎。繼《行政訴訟法》之后,《行政復議條例》(1990年)、《行政復議法》(1999年)和《國家賠償法》(1994年)分別將行政強制措施明確納入可申請行政復議和可請求國家賠償的行為范圍之中。《行政訴訟法》頒布12年以來,各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基本沿襲《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的軌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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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也是我國行政強制立法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但圍繞行政強制措施,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和模糊認識。本文認為,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采用的強制性手段,是應行政執法的需要和借鑒民訴法的規定而來。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一方面使行政執法者擁有了排除妨礙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措施產生認識分歧的原因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留有彈性空間;行政法理論對實踐中使用的各種強制方法缺乏理性的總結和歸納;法律引入行政強制措施時未考慮與既有概念的協調。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三種形態: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我國的行政強制立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處理思路是不可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可訴,取決于它是否為一個獨立完整和已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形態、思路、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但究竟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如何理解、規范和把握行政強制措施?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許多模糊認識。本文從行政強制立法需要出發,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現有理論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和分歧,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及其可訴性等問題展開研究。

一、我國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

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我國現行法上沒有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在文字表述上與行政強制措施比較接近的現行法上的概念,有憲法和《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1],及《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2],但其含義與現在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沒有相通之處。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包含兩種含義,一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其形態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具體事件作單方面處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特指縣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或命令而規定的各種辦法和手段,其形態表現為命令、決定、條例、決議等[3].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顯然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僅將其按第一種含義即具體行政行為來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強制措施范圍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本質上屬于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礙訴訟行為的司法行為,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現行法上雖然沒有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但并不表明現行法上沒有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方式的規定,更不表明實踐中沒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據統計,1989年以前規定

具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為數不少[4],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名稱和形態也多種多樣。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對人身的強制約束、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帶回、人身搜查、人體檢查(《海關法》),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強制隔離、強制立即離境(《艾滋病監測管理若干辦法》)及人身扣留、強制實施行為、強制進入相對人處所等;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征繳滯納金、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制征收、強制拍賣、以物折抵等[5].這些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可訴具體行政行為范圍的基礎。繼《行政訴訟法》之后,《行政復議條例》(1990年)、《行政復議法》(1999年)和《國家賠償法》(1994年)分別將行政強制措施明確納入可申請行政復議和可請求國家賠償的行為范圍之中。《行政訴訟法》頒布12年以來,各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基本沿襲《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的軌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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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概念論文

一、有關說明

目的:本文系屬“浙江大學行政強制法課題組”為完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行政強制法的基本理論與實踐”(批準號:99BFS005)所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目的在于通過對現行中國法律、法規與規章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進行資料性整理,了解與認識中國現行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從而為深化對行政強制法理論的研究及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建議稿)打下基礎與創造條件。

行政強制措施概念:在當今中國的行政法學界,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有兩種理解:一為廣義,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維持社會秩序,預防危害社會事件的發生,制止與消除危害社會事件的擴大和繼續存在,或者為執行業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等),而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包括非執行性的強制措施(檢查措施、保全措施、預防措施、制止措施等)與執行性的強制措施即行政強制執行(如對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二為狹義,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僅指行政機關為維持社會秩序,預防危害社會事件的發生,制止與消除危害社會事件的擴大和繼續存在,而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廣義概念不同,它不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這種意義上的行政強制措施正好與行政強制執行相對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合稱為行政強制(行為)。

本文所涉“行政強制措施”,系屬“廣義”。這僅基于資料整理上的方便考慮,與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概念的認識暫時無關。

資料版本:本文整理資料所使用的資料版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分卷匯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第1版。

起止時間:本資料所涉法律、法規與規章的時間是:1949年—1999年,共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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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不能無限度地運用,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之外,還應該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

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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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論文

摘要: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不能無限度地運用,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之外,還應該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

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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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強制措施理論是行政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及含義的辨析入手,對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等行政行為及其與各種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的異同,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質、功能、價值,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分類及其表現形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問題作了初步研究。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理論基本范疇研究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維護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思考,我們不禁發現,人們對行政強制措施法律制度的研究卻大大不及于對行政法其他具體法律制度的研究,即使偶而觸及到這一概念,也不過是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等其他專題的附加或附帶內容而幾筆帶過,或以即時強制代替之,缺乏專門系統深刻的討論。在國家行政職能空前膨脹,行政強制措施手段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的今天,我們再也不能對行政強制措施制度漠然視之。

一、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眾家學說

在現有行政法學說中,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不嚴謹的概念,人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性質所賦予的含義各不相同,主要有:

1、將即時性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等統歸為“行政強制”,作為一類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研究。認為“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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