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6: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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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對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則這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對行政合理原則的不同理論和制度的對比分析的基礎之上,認為行政合理原則就是一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執(zhí)法者、司法者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各自行為的領域中,對行政行為在理性認識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為法律基礎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規(guī)律,是否符合歷史主體需求的抽象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行政合理原則;產(chǎn)生和發(fā)展;自由裁量權;基本內(nèi)涵
一行政合理原則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行政合理原則最早源于英國。1598年英國魯克訴下水管道管理委員會的判例使合理原則成為司法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獨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榱诵拚影蹲鞒稣魇召M用的決定,納費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鄰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據(jù)當時英國的法律規(guī)定,下水道管理委員會享有征收費用的權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沒有對下水道管理委員會征收行為的對象進行規(guī)定,這意味著水道管理委員會可以自由選擇征收對象。這種自由是否就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柯克大法官做了這樣的裁判:“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是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1].但是在此案件審結(jié)后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行政合理原則都未適用于案件審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費爾德案件中該原則被成功運用。直至今日該原則幾乎出現(xiàn)在每星期的判例中,可見該原則運用廣泛程度。
美國稍晚于英國確定行政合理原則。兩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但兩國在該原則的實施上各有側(cè)重。第一:英國主要通過行政合法性原則具體化——從反面角度細化各種“不合理行為”的標準和表現(xiàn)形式——為法官審理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據(jù);美國則從另一角度實現(xiàn)行政合理原則的作用——將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則納入公平、公開、公正的立法的歸約之下。第二:英國更強調(diào)行政合理原則對實體問題的規(guī)范;美國更重視行政合理原則對程序問題的約束。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行政合理原則最早源于德國。普魯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對警察機關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該原則。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較:兩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則的理論基礎相同;但是德國將發(fā)揮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的原則稱為“行政比例原則”。
行政合理原則研究論文
在英國的司法事務中,將“不合理”具體化為以下類型: 第一類,作出決定的程序存在實體上的缺陷。此大類下又可繼續(xù)細分為三小類。(1)受到虛假動機、惡意或者個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為。“虛假動機”是指行政行為的實際目的和行政權設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離。“惡意”是出于個人或政治敵意而對當事人訴諸極端的偏見和刁難。“這是從執(zhí)法者在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法動機和目的的角度分析。(2)沒有平衡考量相關因素。相關因素的考量必須置于具體的個案中才能將其明確化。這是從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各種利益權衡的角度分析的。(3)嚴格的”非理性“,即行政決定明顯的有悖于邏輯、常情或不充分語氣和理由支持的。這是從”理“的角度去分析的。
第二類,違背普通法和憲法確立的權力行使的原則。對一切權力的規(guī)范毫無例外的應適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例如,法律的確定性、實體的合法預見以及平等對待等。這是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約束的角度分析。
第三類,壓迫性決定,即為使受害者身處極度痛苦或公民的權利和權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過于沉重的損失。這是從行政行為結(jié)果對行政相對人影響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
可見,當一種理論思想需要被作為構建一種現(xiàn)實制度的理論基礎時,為了實現(xiàn)制度的可操作性的“優(yōu)秀品質(zhì)”,那么必須在對此種思想深入認識的基礎之上,結(jié)合現(xiàn)實的需要在不同的領域以不同的角度將其細化為具體的原則,依據(jù)相同的思維方式進而將原則在具體化為規(guī)則。
中國學者對行政合理原則則是從正面作出界定。行政合理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當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應該符合情理。[8]還有學者認為除以上外,還應再加上“行政行為的程序正當”。[9]
2.本人觀點
行政合理性原則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nèi)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jié)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xiàn)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nèi)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一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fā)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fā)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guī)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tài)。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nèi)找娓惺艿絹碜杂谒耐{。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guī)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jīng)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guī)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樾拚影墩魇召M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guī)定向誰征收。科克在判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xiàn)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脛儕Z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的規(guī)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guī)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shù)?、"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guī)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行政合理性原則探究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nèi)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jié)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xiàn)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nèi)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一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fā)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fā)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guī)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tài)。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nèi)找娓惺艿絹碜杂谒耐{。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guī)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jīng)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guī)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樾拚影墩魇召M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guī)定向誰征收。科克在判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xiàn)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脛儕Z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的規(guī)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guī)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shù)?、"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guī)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行政合理性原則分析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nèi)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jié)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xiàn)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nèi)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一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fā)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fā)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guī)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tài)。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nèi)找娓惺艿絹碜杂谒耐{。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guī)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jīng)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guī)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樾拚影墩魇召M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guī)定向誰征收。科克在判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xiàn)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脛儕Z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的規(guī)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guī)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shù)?、"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guī)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行政合理性原則分析論文
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nèi)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jié)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xiàn)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nèi)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求教同仁們。
一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到同時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做到合理,換句話說,從單純的行政合法性原則,過渡到確立雙重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此乃是人類行政法制進化的一個標志,是世界各國行政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飛躍。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fā)展,以及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加強有關。政府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有羈束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在行政法治發(fā)展的初期,人們的目標只限于規(guī)范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法的任務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羈束行為的合法性。此時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處于絕對的"自由"狀態(tài)。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政職能的強化,特別是19世紀以來,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人們?nèi)找娓惺艿絹碜杂谒耐{。人類逐漸認識到,行政法不僅應控制政府的羈束行為,同時更應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為。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所說:"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國行政法學專家H·韋德認為:"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絕對的和無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受到否定。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權力類似于信托,而不是無條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不夠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理應成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列寧早在20年代就有這樣的思想:在國家管理中不僅有合法性問題,而且還有合理性問題;因為在管理方面,不僅有法律規(guī)范在起作用。而且還有技術的、經(jīng)濟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規(guī)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則不具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則。④世界各國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則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和理論基礎上成立的。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紀末。當時英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即魯克案件包含了一個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詞。該判詞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準確性。英國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樾拚影墩魇召M用。但他們把所有所需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們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沒有規(guī)定向誰征收。科克在判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個判例又重復了這一原則。⑤現(xiàn)在,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已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國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雖在時間上稍晚于英國,但合理性原則的精神是相同的。關于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源于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非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脛儕Z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的規(guī)定。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guī)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shù)?、"必要的"、"可實行的"、"可行的"或"適合的"等等。當法律規(guī)定"公共利益",使用"過渡"一詞時,意思都是使行政行為能有最起碼的推理及常識。⑥
行政合理原則發(fā)展論文
「摘要」對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則這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對行政合理原則的不同理論和制度的對比分析的基礎之上,認為行政合理原則就是一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執(zhí)法者、司法者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各自行為的領域中,對行政行為在理性認識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為法律基礎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規(guī)律,是否符合歷史主體需求的抽象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行政合理原則;產(chǎn)生和發(fā)展;自由裁量權;基本內(nèi)涵
一行政合理原則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行政合理原則最早源于英國。1598年英國魯克訴下水管道管理委員會的判例使合理原則成為司法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獨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yōu)榱诵拚影蹲鞒稣魇召M用的決定,納費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鄰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據(jù)當時英國的法律規(guī)定,下水道管理委員會享有征收費用的權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沒有對下水道管理委員會征收行為的對象進行規(guī)定,這意味著水道管理委員會可以自由選擇征收對象。這種自由是否就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柯克大法官做了這樣的裁判:“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是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則”[1].但是在此案件審結(jié)后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行政合理原則都未適用于案件審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費爾德案件中該原則被成功運用。直至今日該原則幾乎出現(xiàn)在每星期的判例中,可見該原則運用廣泛程度。
美國稍晚于英國確定行政合理原則。兩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但兩國在該原則的實施上各有側(cè)重。第一:英國主要通過行政合法性原則具體化——從反面角度細化各種“不合理行為”的標準和表現(xiàn)形式——為法官審理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據(jù);美國則從另一角度實現(xiàn)行政合理原則的作用——將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則納入公平、公開、公正的立法的歸約之下。第二:英國更強調(diào)行政合理原則對實體問題的規(guī)范;美國更重視行政合理原則對程序問題的約束。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行政合理原則最早源于德國。普魯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對警察機關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該原則。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較:兩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則的理論基礎相同;但是德國將發(fā)揮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的原則稱為“行政比例原則”。
試論中國行政行為的合理審核
摘要: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對行政權的控制,而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行為的審查采取了“以合法性審查原則為主,以合理性審查原則為例外”的標準,導致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不能實現(xiàn)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大量的合理性權益得不到救濟。這已經(jīng)不適應當前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而且與國際上的通行理論和做法很不一致,差距較大。確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審查制度,提高合理性審查原則的地位,使之與合法性原則相輝映,控制權力,保障權利,實現(xiàn)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有效監(jiān)控,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迫切要求。
關鍵詞:司法審查;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對行政行為的審查長期以來采取的是“以合法性審查原則為主,以合理性審查原則為例外”的標準,而在國外法治較發(fā)達國家,則既重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也重視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合理性標準已成為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重要標準。例如,英國的不合理、不相關的考慮、不適當?shù)膭訖C等;美國的目的不當、專斷和反復無常、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和未考慮相關的因素、不作為和遲延等;德國的違反合理性原則、不正確目的、不相關因素、違反客觀性、違反平等對待等都屬于合理性標準的基本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的這一標準已經(jīng)不適應當前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而且與國際上的通行理論和做法很不一致,差距較大,因此借鑒外國行政行為合理性審查的經(jīng)驗,完善我國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制度,使之與合法性原則相輝映,對于實現(xiàn)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有效監(jiān)控,促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原則的立法現(xiàn)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2項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濫用職權的。”以及第4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根據(jù)立法的規(guī)定,學者們對我國行政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看法。
有些學者結(jié)合立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nèi)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認為我國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只是合法性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將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與其它形式的違法行為并列在一起,將其歸屬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之列,而且從濫用職權行為的全部過程來看,它具有非法性質(zhì),應屬于合法性原則的審查范圍,既然是合法的,再進行合法性審查,豈不是多此一舉!如果適用合理性原則審查和檢驗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顯然與人們的通常理解不一致,同時在理論和邏輯上也是難以成立的。因此,合理性審查原則沒有存在的必要。
行政法合理原則與比例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裁量權的不斷擴張和對行政裁量權控制的不斷加強,構成了現(xiàn)代行政法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脈絡。合理原則和比例原則就是兩大法系各自發(fā)展起來的、實現(xiàn)對行政裁量權的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它們使行政法從形式法治走向了實質(zhì)法治。
關鍵詞:行政裁量權;合理原則;比例原則
在早期的法治國中,行政權處于立法權的有效控制之下,“無法律則無行政”。這種嚴格法治主義使傳統(tǒng)的行政法把行政裁量視為暴政的同義詞,“法律終結(jié)的地方,便是暴政開始的地方”[1](348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行政管理事務也日益繁雜,并越來越專門化、技術化。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已無法及時、全面、科學地對社會現(xiàn)實加以規(guī)范,行政裁量不再被視為洪水猛獸,而被作為提高行政效率、實現(xiàn)個案公正的有效措施積極地發(fā)展起來了。但行政裁量權的膨脹使傳統(tǒng)的公法控制手段無法有效地制約行政權力,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權,便成為現(xiàn)代行政法中的一個核心內(nèi)容。可以說,行政裁量權的不斷擴張和對行政裁量權進行控制的不斷加強,構成了現(xiàn)代行政法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脈絡。在謀求對行政裁量權進行有效控制的探索中,英美國家和大陸國家通過判例發(fā)展起了各具特色的審查原則,這就是英美法系的合理原則和大陸法系的比例原則。這兩大原則有著相似的目的和發(fā)展過程,卻又帶有各自的鮮明特點,共同為現(xiàn)代行政法理論的飛躍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合理原則(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
合理原則存在的一個基本認識前提是:所有的權力均應受法律限制。“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制度中,無約束的政府裁量權是自相矛盾的命題”[2](68頁)。在英國,合理原則的歷史可追溯至16世紀,1598年的魯克案首開其端。水利委員會在修復泰晤士河的河堤后僅對原告魯克課征修護費,魯克因之提起訴訟,主張所有受益人應公平負擔此修護費,而不能僅因原告的土地緊鄰河流即令原告?zhèn)€人負擔所有開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觀點。大法官科克認為,雖然法律已授予水利委員會裁量權以決定修護費用課征的對象和數(shù)額,但裁量的過程必須依據(jù)法律并合乎理性。“裁量是一種用以區(qū)分真實與虛假、正確與錯誤、實體與影象、公平與偽裝的科學,不能由行政機關按其自由意志和個人好惡來決定”[3](395頁)。韋德認為,這就是合理原則之濫觴。此后,又陸續(xù)有若干案例重申了魯克案的精神,確立了行政裁量得由法院審查的先例。其審查基礎是適當(sound)、公正(justice)等,還沒有直接使用合理(reasonable)一詞。直至1666年,法院在審查芬斯水利委員會案時,認為該委員會顯然以不合理的程序作出行政決定,因此法院有權對其進行審查。這是首次使用“合理”作為審查行政裁量的基礎。到20世紀上半葉,合理原則已相當成熟,法官們明確地將“不相關的考慮(irrelevantconsideration)”、“未考慮相關因素(failingtotakeaccountofrelevantconsiderations)”、“不合乎理性(irrationality)”“惡意(badfaith;malice)”等視為不合理。不過,至此時止,法院適用合理原則時仍然只注重裁量程序是否有瑕疵、有沒有超越自然公正的程序性要求。在1948年的韋德內(nèi)斯伯里案件中,才終于突破了這一界限。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并未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有程序上的瑕疵,但格林法官認為,法院對于行政處分的審查,不但有形式審查權,而且有實質(zhì)審查權。對于荒謬(absurd)的行政裁量,法院有權干預。這就是著名的“韋德內(nèi)斯伯里不合理性”或“韋德內(nèi)斯伯里原則”。傳統(tǒng)英國行政法上的司法審查范圍由是得以大幅度擴展[4](180—185頁)。
1968年的帕德菲爾德案為合理原則開創(chuàng)了新紀元。英美國家傳統(tǒng)上采用“公共義務原則(publicdutyrule)”,認為行政機關僅對國家或公眾而非對公民個人負有法律義務,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中,均否認公民對于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有介入請求權,從而當行政機關怠于行使裁量權時也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在帕德菲爾德訴農(nóng)業(yè)、漁業(yè)和食品大臣的案件中,法官丹寧和里德認為:部長有權利更有義務正確行使裁量權以實現(xiàn)該法律的政策(thepolicyoftheAct),裁量權的行使并非不受拘束(notunfettered),乃有積極行使之法律義務,從而使英美國家也發(fā)展出了類似大陸法的“行政介入請求權”。丹寧大法官認為:“在我們的行政法中,此案是一個里程碑。”[5](115頁)。
保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分析論文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jīng)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然而,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救濟在現(xiàn)實中能給被拆遷戶帶來多大的利益保障?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拆遷糾紛的案件中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xiàn)實環(huán)境制約,從而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基本不予審查。法院認定房屋拆遷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決的原行政機關處理,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就會造成行政案件終結(jié)、但民事糾紛仍未解決的局面;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使行政裁決的最終解釋權仍然在行政機關,法院實質(zhì)上不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違背司法最終裁決權原則的。如果讓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會給當事人造成許多麻煩,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
造成如此尷尬的局面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確定了我國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一個特有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是對這類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guī)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行政行為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合法,依法維持;如果不合法,全部違法的,全部撤銷;部分違法的,部分撤銷。關于撤銷后再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理,原則上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情,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僅對行政處罰這種行為才有變更權,而且必須是這種行政處罰運用嚴重不當,達到“顯失公正”的標準,才能變更。可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是例外,合理性審查必須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筆者以為,依照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在審查原則上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特點,建立由合法性、合理性兩者相結(jié)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并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
一、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
合法性審查可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方式、內(nèi)容、程序及權限活動,要求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理性審查是判斷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是否符合法的原則、行政目的等。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并不排斥,合法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理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法的內(nèi)在精神,兩者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主體行為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