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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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

行政裁判文書制作論文

論文提要:本文對當前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歸納,主要是:1,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2,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3,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5,不符合規范化制作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和理論,結合當前行政審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內容:1,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2,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3,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4,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5,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關鍵詞:行政,文書,制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照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解決行政爭議并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眾所周知,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質的直接載體。因而,制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時代和社會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一、當前行政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審判的實踐標明,當前在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中存在著明顯的弊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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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研究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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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說理分析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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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說理研究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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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司法實踐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正確、客觀、公正地認定證據,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由于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對證據的認定容易產生誤區。分析行政訴訟中的認證誤區,找出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消除認證誤區,保障行政訴訟中的司法公正。

關鍵詞:行政訴訟證據認證誤區

認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確認其可采性及證明力的活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其結果,必然導致不能最大限度實現公正。本文指出認證中的誤區,以便引起審判人員重視,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一、當庭認證

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庭審改革,幾乎眾口一詞主張對證據要當庭認證,認為當庭認證一方面能防止先定后審、改變庭審走過場的局面,另一方面能提高訴訟效率、增強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并且,對當庭認證,還出現過一證一認、一組一認的說法。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如下:

(一)當庭認證不符合認證規律。認證是依靠合議庭成員的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以主觀認識客觀的活動,必須對全部證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有了全面、系統的認識,排除證據相互間、證據與整個案件事實間的矛盾,避免局部認證出現的片面性,綜合整個案情后進行判斷。無論一證一認還是一組一認,均割斷了證據之間的互相聯系,難以縱攬全局,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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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司法實踐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正確、客觀、公正地認定證據,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由于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對證據的認定容易產生誤區。分析行政訴訟中的認證誤區,找出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消除認證誤區,保障行政訴訟中的司法公正。

關鍵詞:行政訴訟證據認證誤區

認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確認其可采性及證明力的活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其結果,必然導致不能最大限度實現公正。本文指出認證中的誤區,以便引起審判人員重視,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一、當庭認證

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庭審改革,幾乎眾口一詞主張對證據要當庭認證,認為當庭認證一方面能防止先定后審、改變庭審走過場的局面,另一方面能提高訴訟效率、增強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并且,對當庭認證,還出現過一證一認、一組一認的說法。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如下:

(一)當庭認證不符合認證規律。認證是依靠合議庭成員的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以主觀認識客觀的活動,必須對全部證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有了全面、系統的認識,排除證據相互間、證據與整個案件事實間的矛盾,避免局部認證出現的片面性,綜合整個案情后進行判斷。無論一證一認還是一組一認,均割斷了證據之間的互相聯系,難以縱攬全局,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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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有關業務問題的研究與探討

研究和探討行政審判業務中出現或存在問題,通過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目的是為了使行政審判業務活動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內,達到統一和規范,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與效率,實踐司法為民的要求。現就行政審判業務活動中涉及的案由的確定、證據規則的適用、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立案審查范圍及案件超審限中的部分問題,研究和探討如下: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問題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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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有關業務問題研究

研究和探討行政審判業務中出現或存在問題,通過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目的是為了使行政審判業務活動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內,達到統一和規范,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與效率,實踐司法為民的要求。現就行政審判業務活動中涉及的案由的確定、證據規則的適用、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立案審查范圍及案件超審限中的部分問題,研究和探討如下: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問題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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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有關業務問題研究論文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問題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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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的相關業務問題研究論文

研究和探討行政審判業務中出現或存在問題,通過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目的是為了使行政審判業務活動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內,達到統一和規范,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與效率,實踐司法為民的要求。現就行政審判業務活動中涉及的案由的確定、證據規則的適用、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立案審查范圍及案件超審限中的部分問題,研究和探討如下: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問題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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