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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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投資協定制度論文

[摘要]在我國已經簽署的110多個雙邊投資協定(BITs)中,有17個規定了國民待遇,而各個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定義、適用對象、適用標準等的具體措辭并不一致。審視我國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積極尋求完善我國雙邊投資立法的對策,對于改善我國的投資法律環境和實現內外資的平等待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國民待遇重構

在國際投資法領域,投資待遇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國民待遇在多邊和雙邊投資協定中被廣泛采用,代表了國際投資法領域的最新發展趨勢。甚至有學者主張,國民待遇已經成為外資待遇的一般準則。

據統計,迄至2005年底,我國已經與117個國家締結了“雙邊投資協定”(BITs)。1目前,我國正在積極與一些國家進行締結BITs的談判或修訂原有的BITs.從我國BITs的實踐來看,我國對外資待遇所采用的標準主要有最惠國待遇、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國民待遇。其中,只有17個BITs規定了國民待遇,而這17個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定義、適用對象、適用標準等的具體措辭并不一致。

一、我國BITs中國民待遇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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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貿易協定對貿易的影響

1中韓貿易協定對山東半島與韓國貿易關系的影響

1.1中韓貿易協定對山東半島與韓國貿易關系帶來的正面影響

(1)垂直型產業內貿易有利于實現山東半島與韓國的共贏。從近些年的產業產值結構看,山東半島的第二產業比較發達,而韓國的第三產業比較發達,從產業要素互補條件看,韓國在資金、移動設備以及高技術等產品上具有出口優勢,但是韓國缺少能源、勞動力等,因此山東半島與韓國可以基于共贏的目的實現貿易的進一步擴大。(2)有助于擴大山東與韓國的貿易種類。據韓國海關統計:2015年1-3月,韓國與中國的雙邊貿易情況(如表1所示)可知:中國為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進口來源地。在紡織品及原料、家具玩具這類勞動密集型產品上,中國繼續保持優勢。通過實施中韓貿易協定,山東與韓國的貿易種類會更加豐富,比如山東的迪尚集團成功收購韓國著名的上市服裝企業Avista公司,為加強山東與韓國金融領域的深度合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3)有助于降低山東與韓國貿易的費用。依托中韓貿易協定,建立中韓自由貿易區,實施雙方貿易零關稅制度,這樣在具體的貿易過程中可以為雙方節省大量的經濟費用,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利潤。以韓國對山東出口的化妝品為例,實施自由貿易協定之后,韓國化妝品有望變得更便宜,這無疑會進一步提高韓國化妝品在中國市場的競爭力,而且國內還可以享受到韓國醫療整形服務。

1.2中韓貿易協定對山東與韓國貿易關系帶來的負面影響

(1)中韓貿易會造成技術差距進一步擴大?;谥许n貿易協定的簽訂,韓國高端電子產品進入山東的價格會更低,尤其是高端電子產品在中國的投資會提高山東高端電子技術的發展,但是從長期發展看,如果山東受到中韓貿易協定優惠的影響,而不思進取長期受經濟結構精細化分工的影響,比如正是基于韓國高端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價格比較低,因此中國企業就滿足于當前的發展,而不進行技術創新,其結果是導致國內技術與韓國的技術差距越來越大,最終導致雙方的貿易順差越來越大。(2)低質量的產業貿易會導致貿易逆差不斷加大。中韓貿易一直處于逆差的狀態,雖然山東與韓國的貿易比較密切,但是雙方在出口貨物的附加值上卻存在很大的差距,山東出口韓國的貨物以出口量取勝,但是其很難彌補價值上的差額。另外韓國在山東投資的企業,其主要是從韓國進口精密配件,但是生產的產品卻主要在中國市場銷售,因此這些問題造成山東與韓國貿易逆差雖然有所減少,但是依然存在。

2提升山東與韓國貿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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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協定中競爭中立規則

摘要:在當前的國際投資協定中,競爭中立規則存在對國有企業、非商業援助和不利影響定義過寬的問題,對國有經濟比重較大的國家十分不利,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競爭力的工具。競爭中立規則的初衷本應是政府不得格外優待與自身利益一致企業,把約束對象定義為國有企業并不準確和公平。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大企業能夠影響、控制本國政府并使二者利益一致,這一概念的偷換使其能夠避開競爭中立對自身的不利影響。中國的應對之策可以是要求改變競爭中立規則定義,將國有企業概念替換為“與政府利益一致企業”概念,使競爭中立規則真正公平和對等。

關鍵詞:國際投資協定;競爭中立;利益一致

當前的國際投資協定有著越來越復雜的趨勢,有關國有企業、勞工、環保和知識產權的眾多規則紛紛被納入進來。其中涉及國有企業的規則往往又被稱為競爭中立規則,意為政府應在各種所有制類型企業的競爭中保持“中立”,并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不得給國有企業提供特殊的待遇。美國等發達國家是競爭中立規則的積極推動者,而中國等國有企業較多的國家則對此并不十分認同。當前國際投資協定中的競爭中立規則真是為了使政府保持中立、為了競爭環境更加公平嗎?

一、競爭中立規則的由來和演化

(一)澳大利亞最早提出并實行競爭中立

20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認為本國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影響了市場效率和產出增長,決定進行國有企業改革。在此背景下,競爭中立規則在1995年澳大利亞通過的國內法律———《競爭原則規定》中成為了一項正式的法律原則。該法律中競爭中立規則的含義是:政府不能在商業活動中憑借行政或者公共權利享有私營競爭者所沒有的競爭優勢。彼時澳大利亞的競爭中立規則規制的僅僅是政府的行為,并不包括國有企業。而且,也只是澳大利亞國內法中的一項法律原則,尚未與國際貿易和投資發生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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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環境的影響

摘要: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產生的競爭壓力加速了技術的現代化,而技術新、效率高和清潔生產的企業能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最終改善環境。

關鍵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環境

一、北美自由貿易區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區是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和加勒比海諸國在內的北美共同市場。1980年,美國總統里根就提出建立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設想。1980年代中期以后,美國在國際經濟中的優勢地位逐漸喪失,而日本的實力在急劇增強,歐洲統一大市場在迅速發展。美國和加拿大為了加強北美地區的競爭能力和各自經濟發展的需要,從1986年開始談判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作為建立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第一步。經過漫長的談判歷程,1988年1月2日,美、加兩國正式簽訂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區,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按照這個協定,兩國將在10年內分三次取消一切關稅,大幅度降低非關稅壁壘。美國還同墨西哥簽署了《自由貿易協議大綱》,并就兩國貿易自由化的細節問題進行談判。此外,美國還以加勒比海諸國不采取損害美國利益的措施為條件單方面對它們提供地區性特惠待遇,這在美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1993年8月13日,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同時宣布,三國已就北美自由貿易協議的勞務和環境附加條約達成協議,從而為三國通向北美自由貿易道路掃清了障礙。北美自由貿易區是世界上第一個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聯合組成的貿易集團,成員國之間經濟上既有較大互補性和相互依存性,又有明顯的不對稱性。

然而對于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后,是否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的環境以及全世界的環境產生影響,產生的是正面影響還是負面影響的討論非常激烈。因此在宣布北美自由貿易區形成之前,北美又制定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簡稱NAFTA)的附屬協定——《北美環境合作協定》(NorthAmericanAgreementonEnvironmentalCooperation,簡稱NAAEC)。NAAEC致力于在北美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加強環境保護,其環境合作委員會(CommissionforEnvironmentalCooperation,簡稱CEC)負責北美環境領域的合作與協調事務:在把北美自由貿易區建成一個包括貿易、投資、金融和勞動力流動的一體化共同市場的同時,也把環境建設跟上去,以促進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并行發展。

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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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由貿易協定戰略論文

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簡稱FTA)談判在歷經8輪10個月的艱苦磋商后,最終于2007年4月2日落下帷幕,并于同年6月30日正式簽署。盡管協定還有待兩國國會批準,但鑒于雙方的強烈意愿,2009年獲得通過應不會有大的問題。盡管第八輪談判后還存在重大分歧,但在隨后的高級別會談中,韓美雙方出于各自重大的戰略考慮,還是在敏感產業方面分別做出讓步,促使談判在兩次延期情況下依然達成一致。韓美為什么要如此匆忙達成FTA,除美國政府TPA權限即將到期的原因外,雙方共同戰略訴求恐怕是更深層次的動力源泉。

一、韓美FTA的主要內容

韓美FTA是一個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為藍本的具有廣泛內容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內容涉及農產品、紡織品、原產地、海關清關制度、衛生檢疫制度、技術壁壘、投資、服務、金融、電子商務、競爭性政策、政府采購、知識產權制度、勞工問題、環境和透明度問題等19個領域。韓美FTA是美國15年來簽署的最大規模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與亞洲國家簽署的最大規模的自由貿易協定。韓美FTA是雙方相互妥協的產物,是不完整的、均衡的協定。依雙方談判代表所述,雙方都實現了自身的目標,但卻都沒有實現自己的全部要求。在多輪談判中,農業、汽車、紡織品等領域的開放問題一直是談判的焦點。

在農業方面,美國迫切希望完全實現貿易自由化,韓國則要求將部分農產品排除在貿易自由化之外。直到談判結束,雙方才相互讓步達成協議:美國同意將大米排除在外,允許韓國保持進口配額限制;韓國則宣布只要國際獸疫局(OIE)承認美國是控制風險國家,就恢復進口美國牛肉。其他農產品談判雙方也各有讓步。在汽車領域,美國希望韓國廢除所有關稅及非關稅壁壘,韓國則要求美國立即廢除轎車關稅,并在5年內廢除小型貨車關稅。雙方最終敲定,汽車零部件和小于3000co的汽車立即取消關稅,大于3000co的汽車在未來3年內取消關稅,小型貨車在lO年內取消關稅。韓國同意改變針對美國大型車的稅制,并在3年內將汽車特許權稅從10%降低到5%。在紡織品領域,韓美FTA最終將執行“YarnForward”規定,即:FTA下的紡織品必須在美國或韓國境內制造。這樣,美韓貿易中就有61%的紡織品被取消關稅。但作為特殊安全機制,對可能使相關行業受沖擊的紡織品進口,2年內仍可征收關稅。

二、韓美FTA的戰略意圖

(一)促使韓國擴大開放范圍,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韓國在工業化后期開始轉變政府主導型經濟發展政策,持續推行自由開放政策,較好地適應了經濟全球化趨勢。其商品貿易占GDP的比重超過70%,服務貿易比重達13.5%,超出其他主要國家。但WTO多邊貿易體系作用并不明顯,相反,許多大國也紛紛加入到原本以中小國家為主的雙邊自由貿易體系,區域主義呈高速擴散態勢。韓美FrA不僅意味韓國繼續適應經濟區域化趨勢,也意味韓國要繼續擴大開放,在實現貨物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促使服務業及部分薄弱產業積極面對世界經濟自由化浪潮。此前,韓美各自締結的FTA規模較小,不足以承擔經濟增長點的重任,而此次世界第一大經濟體與第十大經濟體的FTA,會給雙方提供更廣闊的貿易平臺和經濟增長契機,每年會增加多達200億美元的貿易額。有研究表明,韓美FTA可使韓國對美出口增加12%~17%,GDP增長2%左右。屆時,GDP最高可增加135億美元,創造10萬余就業崗位。另外,非關稅壁壘的撤銷和公平競爭條件的形成及透明度的提高,還可增加投資和技術轉移,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建立透明的會計制度,形成靈活的勞動市場,進而推進韓國整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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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意義和不足

摘要:《中韓自貿協定》正式生效后,兩國經濟關系邁上新臺階。本文擬結合中韓雙邊貿易發展背景,試探討中韓FAT對雙方經貿往來的積極意義,并研究其仍存在的不足之處,為兩國企業抓住機遇、共同發展給出參考。

關鍵詞:中韓;自由貿易協定;意義;不足

黨的十七大后,我國把自由貿易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要以周邊為基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韓國自2003年將國家間自由貿易協定(FTA)列為國家外交戰略。韓國總統樸槿惠就任后對負責對外經貿(含FTA協商)機構進行了專業化改革,更加凸顯對經貿和國際關系的重視。2012年5月中韓自貿協定談判正式啟動。在當年11月于北京舉行的APEC會議上,兩國元首宣布結束中韓自貿區談判,進入推進落實階段。2015年6月,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與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尹相直簽署《中韓自貿協定》。同年11月經韓國國會批準,12月20日正式生效。

一、雙邊貿易快速發展為自貿協定出臺打下基礎

2000-2014年,中韓貿易增長了8倍,貿易總額從312億美元躍升至2354億美元,中國在韓國對外貿易中的占比從9%上升到12%,成為了韓國的最大進口和出口對象。雙邊服務貿易總額從2000年的46億美元增長到2014年的361億美元,年均增長約7%。占韓國對外服務貿易總額的16%,僅次于美國的21%。韓國對華服務貿易出口自2000年以來每年平均增長21%。過去20年內中,韓國對外直接投資增長了349%,其中對華投資增長了6倍。2014年,韓國對華直接投資占所有外商投資的18.4%,大多集中在移動通訊和IT生產設備方面,同時也開始更多關注中國消費需求,如化妝品等。

二、協定對促進兩國經貿往來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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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服務貿易總協定制度問題分析論文

一、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簡介

世界貿易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起變得比以往更為復雜也更為重要。伴隨著這股潮流,全球經濟一體化急聚發展,而原關貿總協定所未能規范的國際投資領域一時間受到舉世矚目。在此情勢下,大多數原關貿總協定成員認為啟動新一輪談判以圖加強和擴展該多邊貿易體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場劃時代的貿易對話于1986年9月28日在烏拉圭拉開帷幕。歷時七年之久,經過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較量、討價還價以及相互妥協,遂產生了世人稱之為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圍與定義

總協定覆蓋的國際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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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護協定條例完善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概述了近年來國際投資協定的發展及特點,討論了中國新一資協定的變化,并進而分析了國際投資協定實踐對中國的影響。本文認為,中國今后應進一步完善投資保護協定的規定,在給投資者提供保護的同時,也為國家為公共利益進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間。

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投資保護投資爭端解決

近年來,國際投資協定(IIA)發展迅速。除雙邊投資協定外,有關投資的國際規則還體現在雙重征稅條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一體化或合作協定、以及復邊和多邊協議中。全球范圍內平均每周就有三個以上的此類協定誕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個與投資有關的國際協定,形成了一個多層次,多方位的國際投資規則體系。

國際投資協定和規則的發展對中國的雙邊投資協定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中國已簽訂了112個雙邊投資協定,在數量上僅次于德國。而且自2003年后中國開始商簽的新一輪雙邊投資協定,其內容也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本文擬首先概述近年來國際投資規則的發展及特點,然后分析中國新一資協定的變化,并進而研究國際投資協定方面的實踐對中國的影響及中國的對策。

一、國際投資協定近期發展的趨勢和特點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投資協定數量劇增。至2004年,全球現有的雙邊投資協定總數達到了2392個。在2004年簽署的73個新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有39項協定涉及發達國家,其中比利時一盧森堡、芬蘭、瑞典和瑞士表現得最為活躍,每個國家都簽署了五項新的雙邊投資協定。2004年涉及發展中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達55個,其中28個是南南協定。[1]在南南雙邊投資協定中,中國、埃及、韓國和馬來西亞分別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簽署了40余項雙邊投資協定。事實上,這四個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署的投資協定遠多于與發達國家簽署的協定。近期以來,發展中國家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數目不斷攀升,這一趨勢反映出,南南合作發展戰略的重點最近已開始集中在投資問題上,同時它也表明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開始在全球經濟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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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論文

國際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適用中的爭端,主要是指在協定適用的過程中,對締約國一方在行使對某一跨國納稅人來源于該國的某項跨國所得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時是否合乎協定所確定的協調原則,締約雙方各自的主張是對立的。由于這類爭端是因跨國納稅人對來源地國的不依協定征稅申訴引發的,爭端的解決不僅觸及了締約國雙方的稅收權益,而且觸及了跨國納稅人的稅收權利和經濟利益。締約國雙方如何解決爭端?跨國納稅人是否有權參與爭端的解決?仲裁在爭端解決上是否可行?這是本文所要論述的三大問題。在文中,仲裁取廣義的解釋。

爭端

國際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締結在于確定締約國雙方在行使各自的稅收管轄權(無論是居民稅收管轄權還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時所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因而,它應得到締約國雙方的共同尊重和善意適用。

來源地國對跨國納稅人來源于其境內的跨國所得是否依協定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爭端主要是因為跨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稅務主管當局對以下五個問題的爭議引起的:1、雙方對于跨國納稅人是否在來源地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是否構成來源地國的居民納稅人發生爭議;2、雙方對于跨國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的營業活動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設立發生爭議;3、當雙方均認為跨國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的營業活動構成常設機構的設立時,對于跨國納稅人來源于來源地國的跨國所得是否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發生爭議;4、雙方對于如何核定常設機構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發生爭議;5、當跨國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的營業活動不構成常設機構的設立時,雙方對跨國所得是否來源于來源地國、是否屬于應稅所得發生爭議。

對于爭端的解決,協定一般規定,跨國納稅人可以不考慮各締約國國內法律的補救辦法,將案情提交其居住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由當局在認為其所提意見合理且己方不能單方面圓滿解決時設法同來源地國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⑴但是,由于相互協商程序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為締約國雙方提供協調彼此稅收權益的一個約定途徑,而非為跨國納稅人稅收權益的救濟提供必經的渠道,因而,程序只在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跨國納稅人則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并且雙方當局均無義務發動程序或為跨國納稅人尋求爭端的公正解決。越來越多的跨國納稅人開始對程序表示不滿,要求締約國雙方政府同意讓其參與爭端的解決,甚至要求來源地國政府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少數國家,例如美國、德國、荷蘭等國,開始在相互之間的協定中引入仲裁機制解決這類爭端,但是,仲裁的雙方當事人仍局限于協定的締約雙方,跨國納稅人的法律地位仍不確定。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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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協定管理論文

在雙邊、區域和多邊國際投資協定中,適用非歧視原則的目的與貿易協定相似:有利于優化國際資源配置;充當自由化利益擴散的催化劑;為所有參與者提供一個統一、基于規則的條約體系,增強投資行為的可預期性;減少交易和管理成本;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一個更為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增強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法律的信心。

在國際投資協定談判中,所面臨的挑戰也與貿易談判基本一致:在使用非歧視原則的利益和保留適當靈活性,以支持國內投資者和生產者并實現在其他特定國內政策目標之間尋求一種可行的平衡。

一、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是國際投資協定中應用非歧視原則最常用的兩個標準。最惠國待遇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締約一方的國民或公司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投資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締約一方的國民或公司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與投資有關的活動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國國民或公司與投資有關的活動所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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